肖启军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36
罪犯肖启军,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启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3月3日缴纳罚金五千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启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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