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应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35
罪犯李元应,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我所同意该犯假释,若其假释回来,负责该犯的监管教育工作”。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元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