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 以被告人高荣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高荣显退交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机关退还盘县支特盘南电厂盘南(响水)煤矿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丁华、吕红星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荣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对罪犯高荣显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荣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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