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全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35
罪犯胡美全,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美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于2007年8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美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对胡美全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盘县民政局及当地村委会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美全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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