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政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4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政康,贵州省盘县人。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政康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政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人民东路113号路边,盗窃了余某某的一辆宇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3 980元。被盗两轮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02元。

2、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时光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盗窃了刘某某的一辆喜马牌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4 284元。

3、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交通路交警队对面,盗窃了张某甲的一辆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588元。

4、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人民北路大桥旁普田清真馆门口人行道上,盗窃了路某某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620元。

5、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沿河南路星空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盗窃了李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436元。

6、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时光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盗窃了叶和开的一辆木兰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44元。

7、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三毛网吧门口,盗窃了戴仁玉的一辆神鹰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30元。

8、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水电局宿舍院子里,盗窃了方某某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5 665元。

9、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沿河南路星空网吧门口,盗窃了董某某的一辆华田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131元。

10、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人民东路,盗窃了潘某某的一辆国威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01元。

11、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手足情深足浴中心楼下人行道上,盗窃了周某甲的一辆大江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66元。

12、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农科所小区,盗窃了王克英的一辆五本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134元。

13、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遵义路美食城门口,盗窃了赵林林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760元。

14、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体育场安踏店门口,盗窃了蒋某某的一辆南爵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870元。

15、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豆腐坡凤鸣农家乐门口,盗窃了徐某甲的一辆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32元。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16、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水洞小区B3栋楼下,盗窃了冯安美的一辆重骑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646元。

17、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水洞小区C2栋一楼下,盗窃了张某乙的一辆重骑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90元。

18、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高桥旅社门口路边,盗窃了任某某的一辆两轮踏板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43元。

19、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人民北路海兴餐馆门口,盗窃了吴某甲的一辆华鹰牌三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84元。

20、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盗窃了张乃韬的一辆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233元。

21、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原游泳池后面路边,盗窃了施某某的一辆飞舟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517元。

22、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乐汇商务宾馆院坝内,盗窃了周某乙的一辆创新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440元。

23、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建设银行旁,盗窃了吴某乙的一辆金轮牌两轮摩托车,后以81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景小芬。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68元。

24、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农科所小区,盗窃了陈某某的一辆凌肯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45元。

25、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水洞小区B1栋楼下,盗窃了张某丙的一辆木兰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54元。

26、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教师宿舍院坝里,盗窃了黄某某的一辆豪达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900元。

27、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对门山村盘县三中后面,盗窃了冯某某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203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封政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封政康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封政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余某某停放在人民东路113号路边其经营的服装店门口的一辆“宇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余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0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2月的一天,我在城关镇二小旁的服装店门口盗窃了一辆黄色的踏板摩托车。

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2014年2月19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人民东路113号服装店门口的一辆黄色“宇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的发动机号是09503983。

3、整车合格证及收款收据,证实余某某以3 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09503983 的“宇峰”牌两轮摩托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会琼处依法提取、扣押一辆发动机号为09503983的黄色踏板摩托车,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人民东路113号余某某经营的服装店门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02元。

(二)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刘某某停放在解放北路时光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喜马”牌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2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1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时光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2月21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时光网吧楼下的一辆红色“喜马”牌两轮摩托车被盗。

3、收据,证实刘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以4 58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盘县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时光网吧楼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284元。

(三)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陈某某停放在解放南路农科所小区的一辆“凌肯”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南关桥停车场农科所院坝内,盗窃了一辆弯梁的两轮摩托车,车被我卖了。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住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农科所宿舍。2014年3月7日凌晨,我停放在宿舍楼下的一辆黑色的“凌肯”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买成1 200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位于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农科所宿舍的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4、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3元。

(四)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张某甲停放在交通路127-1号楼下的一辆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 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5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过年前两个月左右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华佗医院门口。盗窃了一辆有点破旧的弯梁摩托车,以1 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了。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5月28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交通路交警队对面我家楼下的一辆蓝色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以7 880元的价格购买。

3、收据,证实被盗摩托车系张某甲以7 880元购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交通路127-1号楼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588元。

(五)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黄某某停放在第三小学教师宿舍院坝内的一辆“豪达”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在盘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旁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摩托车系我盗窃来的。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6月23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第三小学教师宿舍楼下的一辆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2年8月19日以3 800元购买。

3、收据,证实被盗摩托车购买价格为3 880元;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封政康处依法扣押发动机号为09433826的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4、现场图,证实黄某某的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教师宿舍楼下。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900元。

(六)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路某某停放在人民北路大桥旁普田清真馆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路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6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大桥旁的一家普田清真馆门口,盗窃了一辆蓝色的弯梁摩托车,摩托车被我放在家里,之后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2014年6月27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汽车站对面信用社门口的一辆蓝色弯梁摩托车被盗。

3、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证实路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以5 500元购买一辆蓝色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盘县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路某某被盗摩托车已被自己追回。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农村信用社门口北侧人行道上,案发地西侧1米处为普田清真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盗窃黄某某摩托车的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620元。

(七)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李某某停放在沿河南路星空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4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星空网吧楼下的人行道上,盗窃了一辆红白色的踏板车,后以6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8月13日晚上,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沿河南路星空网吧的一辆银白色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被一个男子盗了。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李某某于2012年4月5日以5 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灰白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北门社区沿河南路星空网吧楼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436元。

(八)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叶和开停放在解放北路时光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木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8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时空网吧楼下人行道上盗窃了一辆黑色的弯梁摩托车。

2、被害人叶和开陈述,2014年8月16日凌晨,我儿子叶剑豪到时光网吧上网,并将“木兰”牌女士款的摩托车停放在网吧楼下。摩托车是2013年10月20日以3 880元购买。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叶和开于2013年10月20日以3 880元购买了一辆黑色的“木兰”牌两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时光网吧门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44元。

(九)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方某某停放在解放南路水电局宿舍院坝内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6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我在盘县人民医院原水电局宿舍院坝里,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男式大摩托车。

2、被害人方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水电局宿舍院坝里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以6 650元购买。

3、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及发票,证实方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以6 6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玉阳社区水电局宿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65元。

(十)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董某某停放在沿河南路星空网吧门口的一辆“华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13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我在星空网吧盗窃了二辆摩托车。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5年1月22日凌晨,我的朋友将向我借的摩托车停放在星空网吧楼下,后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一辆红色“华田”牌的踏板摩托车。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被盗摩托车于2014年9月12日以5 380元的价格购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城关镇北门社区沿河南路星空网吧门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131元。

(十一)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潘某某停放在人民东路的一辆“国威”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0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1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二小旁盗窃了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

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5年1月28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人民东路自家门口路上的一辆红色“国威”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我于2014年11月9日以3 300元的价格购买。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被盗摩托车于2014年11月9日以3 300元的价格购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九间楼社区人民东路。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01元。

(十二)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周某甲停放在解放南路手足情深足浴中心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大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在盘县城关镇工商局旁的手足情深的楼下盗窃了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

2、被害人周某甲陈述,2015年2月16日凌晨,我停放在手足情深足浴中心楼下的一辆“大江“牌红色两轮摩托车被盗。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周某甲于2013年2月13日以4 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的“大江“牌两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手足情深足浴中心楼下人行道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66元。

(十三)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蒋某某停放在解放南路体育场安踏鞋店门口的一辆“南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朱某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蒋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8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2、3月的一天,我在城关镇美食城门口的路边,盗窃了一辆红色的弯梁摩托车,摩托车被我以81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了。

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15年2月25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体育场安踏门口的一辆黑色“南爵“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JB1312684,车架号的尾号为JK4283。

3、证人朱某某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我以1 200元的价格向封政康购买了一辆黄色的两轮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CS5BJTA9D5JK4283。

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朱某某处依法提取、扣押车架号为×××的一辆黄色的“南爵”牌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蒋某某;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收据,证实蒋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以2 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南爵”牌两轮摩托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体育场安踏鞋店门口。

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870元。

(十四)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徐某甲停放在豆腐坡村凤鸣农家乐门口的一辆“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变卖给他人。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徐某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3月的一天,我在城关镇豆腐坡凤鸣农家乐门口盗窃了一辆红色的弯梁摩托车,车被我以1 2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5年3月7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豆腐坡村凤鸣农家乐门口的一辆“钱江”牌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1年9月以4 680元的价格购买。

3、销售证明,证实徐某甲于2011年4月16日以4 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徐某甲。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豆腐坡村凤鸣农家乐门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32元。

(十五)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张某乙停放在解放南路水洞小区C2一楼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3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水洞小区一楼梯间处盗窃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摩托车被我以1 300元卖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3月20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城关镇水洞小区C2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红色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4年9月4日以3 860元购买。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被盗摩托车于2014年9月14日以3 860元的价格购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水洞小区C2一楼;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590元。

(十六)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张某丙停放在解放南路水洞小区B1栋楼下的一辆“木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徐某乙。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5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2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水洞小区楼梯间,盗窃了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后被我以7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5年3月23日凌晨,我停放在水洞小区B1楼下的一辆黑色“木兰”牌两轮摩托车被盗,车架号是51811,摩托车是我于2013年10月29日以3 980元的价格购买。

3、证人徐某乙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我在两河乡向一个陌生男子以76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黑色的弯梁摩托车。

4、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徐某乙处依法提取、扣押一辆车架号为LAEEYZCH6B8M51811的黑色弯梁摩托车,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丙;收款收据,证实张某丙于2013年10月29日以3 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架号为51811的摩托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水洞小区B1栋楼下。

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354元。

(十七)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冯某某停放在对门山村盘县三中后面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20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我在盘县三中后面盗窃一辆摩托车。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5年3月31日凌晨,我停放在盘县三中后面的一辆银白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被盗。

3、发票,证实冯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4 450元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盘县三中后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203元。

(十八)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任某某停放在解放北路高桥旅社门口路边的一辆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2月的一天,我到盘县城关镇五街高桥处,在思源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盗窃了一辆黄色的踏板摩托车,被我以1 2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5年4月4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五街高桥路边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4年11月以3 400元的价格购买的。

3、收据,证实任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以3 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思源社区解放北路高桥旅社路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 243元。

(十九)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吴某甲停放在人民北路海兴餐馆门口的一辆“华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以2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变卖给沈某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吴某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4月的一天,我在盘县城关镇华佗医院对面的路边,盗窃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后被我以 1 6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2015年4月9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海兴餐馆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LE900327,摩托车是我于2015年3月10日以5 800元购买。

3、证人沈某某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我以2 200元的价格向我们村的封政康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LE900327。

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沈某某处依法提取、扣押一辆发动机号为LE900327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甲;车辆一致性证书及证明,证实吴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以5 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华鹰”牌红色三轮摩托车。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华佗医院停车场斜对面的海兴餐馆门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84元。

(二十)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施某某停放在城关镇原游泳池后面路上的一辆“飞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5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4月的一天,我在城关镇游泳池旁的路边,盗窃了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

2、被害人施某某陈述,2015年4月15日凌晨,我停放在城关镇步行街路边的一辆红色“飞舟”牌三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5年4月请昆明螺蛳湾卖三轮摩托车的老板给我发送到城关的,买成6 800元。

3、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名片,证实被盗摩托车系施某某以6 650元的价格购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陵园路步行街;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517元。

(二十一)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吴某乙停放在解放北路建设银行旁的一辆“金轮”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81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变卖给景小花。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我在城关镇建设银行门口盗窃了一辆红色的弯梁摩托车,摩托车被我以81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害人吴某乙陈述,2015年4月17日凌晨,我去心缘网吧上网,便将一辆红黑色“金轮”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城关镇建设银行旁,后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4年9月1日以2 900元的价格购买的,发动机号为1404P6750。

3、证实景小花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我以810元的价格向封政康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1404P6750。

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景小花处依法提取、扣押发动机号为1404P6750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乙。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建设银行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 668元。

(二十二)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封政康窜至贵州省盘县城关镇,将周某乙停放在解放北路乐汇商务宾馆院坝内的一辆“创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周某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4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封政康供述,2015年3月18日6时许,我在城关镇五街林业局对面乐汇宾馆的院坝里,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5年4月18日,我停放在乐汇商务宾馆门口的一辆红色“创新“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130208103。

3、车辆合格证及收据,证实被盗窃摩托车以8 200元购买;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乙。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乐汇商务宾馆院坝内;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440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盘县滑石乡高速公路旁将被告人封政康抓获,依法提取、扣押作案工具自制十字架一个。同年6月1日,对被告人封政康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 4 873元,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被告人封政康的作案工具自制十字架一个及现金人民币4 873元。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封政康于200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封政康系被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封政康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政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4 8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7、12、13、16、20桩,因其提供的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丢失的摩托车系被告人封政康所盗,故上述指控事实不清,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封政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政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查获的现金人民币4 873元,退赔陈某某人民币105元、李某某人民币611元、叶和开人民币376元、方某某人民币637元、董某某人民币577元、潘某某人民币360元、周某甲人民币379元、张某乙人民币390元、任某某人民币365元、施某某人民币733元、冯某某人民币326元;责令被告人封政康继续退赔陈某某人民币828元、李某某人民币4 825元、叶和开人民币2 968元、方某某人民币5 028元、董某某人民币4 554元、潘某某人民币2 841元、周某甲人民币2 987元、张某乙人民币3 200元、任某某人民币2 878元、施某某人民币5 784元、冯某某人民币3 877元。

三、对被告人封政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 97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封政康的作案工具自制十字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唐明英

人民陪审员  金凤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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