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甲,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庆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驾驶车牌为贵AHXXXX的长安牌轿车窜至开发区双阳公租房工地附近,并于当天晚上9时许进入该工地在建电梯楼,将楼道内已铺设好的玉蝶牌电缆线剪断后装入贵AHXXXX轿车盗走,并于次日将盗割电缆线以6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280元。
(二)2014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潜入开发区“雅沐园”小区,对该小区业主蔡某某、项伟伟、江某、肖某某四户被害人家中用于装修的玉蝶牌电缆线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电缆线带离小区时被保安发现,罗某甲趁机逃脱,罗某乙被保安当场抓住。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家中被盗电缆线价值1940元,项伟伟家中被盗电缆线价值1497元、江某家中被盗电缆线价值1735元、肖某某家中被盗电缆线价值1172元。
(三)2014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潜入开发区公租房工地,对在建电梯楼楼道内铺设的玉蝶牌电缆线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二人以1700余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56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驾驶车牌为贵AHXXXX的长安牌轿车窜至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宾馆”附近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的公租房工地,进入该工地电梯楼,将楼道内已铺设好的10平方玉蝶牌电线剪断后装入贵AHXXXX轿车盗走,并于次日以每斤12元的价格销赃,得赃款6000元。被盗电线经鉴定价值15280元。
(二)2014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潜入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宾馆”附近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的公租房工地,对工地内的电梯楼楼道内铺设的规格为10平方的玉蝶牌电线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以每斤12元的价格销赃,获赃款17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356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罗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沐园”小区盗窃电缆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被抓获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罗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罗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夹线钳一把、被告人罗某乙使用的作案工具夹线钳二把依法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退赔被盗单位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15280元;责令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退赔被盗单位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3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
人民陪审员 陈 兴 敏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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