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林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3
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林,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911160014,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甲山村河边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庆,被告人李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建林窜至印江自治县峨岭镇中心广场旁夜市一条街,对正在购物的被害人张敏实施扒窃,盗得步步高牌白色手机(手机型号:X520L,手机串号;864394028421982)一部。经印江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94元。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李建林在印江自治县峨岭镇中心广场对正在逛街的被害人肖睿敏实施扒窃,盗得步步高牌白色手机(手机型号:X3L,手机串号:864510023441184)一部。经印江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海波、文飞燕的证言,被害人张敏、肖睿敏的陈述,被告人李建林的供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盗手机相关信息资料,通话记录表,印江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建林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朝阳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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