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纬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2
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纬,曾用名张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71228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人民北路80-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纬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纬窜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经贸局对面被害人张朝伟家中,将其三楼卧室内的一部三星摄像机、一部索尼数码相机、四瓶白酒(木黄窖酒、铜铭酱酒、郎酒、30年陈酿茅台酒各一瓶)、一盒长白山珍品人参、一包福贵香烟、一包软遵义香烟、一串珍珠项链、一串手链盗走,后将被盗物品存放于本县峨岭镇振兴路严家寨严俊杰家中。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俊杰、周茜的证言,被害人张朝伟、梁庆凤的陈述,被告人张纬的供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印江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印价字〔2015〕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纬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朝阳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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