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2
吴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琴英,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同意延期审理,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后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恢复审理建议,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同意该案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琴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书记王某甲,吴某某为了以后到贵阳市西路投资时得到王某甲的帮助,于2006年初至2009年底期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在春节、中秋及王某甲生日期间送给王某甲共计6万元人民币。

200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订购了一辆价值人民币476900元的奥迪A6轿车,在购买该车时,吴某某邀请王某甲一同前往,并表示将该车送给王某甲,王某甲安排人员将市西街道办事处一辆报废车的车牌号贵A29008拿给奥迪车使用,2007年12月,吴某某提取了该车,并将该车及全部车钥匙交给王某甲,该车从2008年至2012年年底期间一直由王某甲使用。在使用期间,除2008年车辆保险费(购车时已缴纳)系吴某某缴纳外,2009年至2012年年底期间,该车保险费均系王某甲自己缴纳。2012年11月,吴某某因对王某甲产生不满,以借车为由将奥迪A6车索回。

2008年10月,在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下,王某甲明知吴某某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仍私自违规成立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委托给吴某某等人进行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王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任、免职文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管理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以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科处刑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自己犯行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以被告人王某甲系承诺会给自己的企业300万元政策扶持资金在先,自己才会在市西路注册公司,并送车给王某甲,且该300万政策扶持资金是针对企业,不是个人为由进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罪,理由:1、没有证据证明贵阳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是否属违规;2、公诉机关指控的奥迪A6车辆不应认定为是被告人吴某某行贿所用,理由:(1)该车系抵押物,被告人吴某某未享有完全的处分权;(2)在王某甲使用该车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将车辆收回使用;(3)该车辆一直登记在吴某某名下,至今未过户;(4)被告人吴某某已将该车辆要回;3、被告人吴某某送给王某甲现金6万元是为了公司的发展,为公司谋取利益,该行为是单位行贿,但行贿金额系6万元,未达到单位行贿追诉标准20万元;4、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特殊自首。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袁某某、姚某某等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银行证明等证据为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共云岩区市西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王某甲,吴某某为了自己在贵阳市西路投资时得到王某甲的帮助,于2006年初至2009年底期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在春节、中秋及王某甲生日期间送给王某甲共计6万元人民币。

200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邀请王某甲一同前往贵阳某汽车专卖店看车,并表示送一辆奥迪A6轿车给王某甲,王某甲同意。2007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提车后,王某甲安排人员将市西街道办事处一辆报废车的车牌号贵A29008拿给该奥迪A6车使用。2008年农历春节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将其购买的奥迪A6轿车及车钥匙、车辆相关手续交付给王某甲。直至2012年下半年左右,王某甲长期使用该奥迪A6(车牌号贵A29008)。且在王某甲使用期间,该车辆保险费系王某甲自己缴纳。2012年下半年,吴某某因对王某甲产生不满,以用车为由将奥迪A6车索回。

2008年10月,在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下,王某甲明知吴某某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仍成立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委托给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贵阳昊峰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另查明,上述奥迪A6轿车已于2007年12月6日被被告人吴某某用作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借款28万元(购车贷款)的抵押物,该贷款被告人吴某某已于2010年12月9日结清。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行贿一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8日交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吴某某8月18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到达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并于8月19日5时45分接受询问。

另外,云岩区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吴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05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某(被告人),当时吴某某没有公司,自己从事小额放贷业务。认识之后我们一直都是朋友,从2006年初至2009年底期间,吴某某先后以她个人名义在春节、中秋及我生日期间送给我共计6万元人民币。她送我这些钱的目的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在市西发展得到我的照顾,我也确实让她承包了市西大市场管委会的物流管理业务。2009年她没有在市西发展之后,逢年过节就没有来送钱过。……

2007年5、6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叫我和她去甘荫塘奥迪专卖店看车,在此过程中,吴某某看见一辆奥迪A6,问我喜不喜欢,喜欢的话送一辆给我。之后吴某某就把奥迪A6订了。当时我们办事处有一辆桑塔纳车要报废,我安排人把这辆桑塔纳的车牌贵A29008留住,便于吴某某提车后上这个车牌。后吴某某提车(奥迪A6)后将车上了贵A29008牌号于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将车及车钥匙、保险、行车证等手续给我。直到2012年下半年,这车我长期使用,且在此期间,该车的保养、维修、保险、违章都是我办理的。2012年下半年,我和吴某某因其他事件关系不睦,吴某某说要用贵A29008号车,我就将车还给她了。吴某某之所以要送我车,我认为她想在市西路在我的帮助下得到更大的发展。比如说,她想当市西商会的会长,发展她公司的业务等。……

2008年,我根据吴某某的要求,私自设立内部办事机构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是不合法的,把该办公室承包给吴某某的公司,纯属照顾吴某某,吴某某的公司是没有这方面的资质的,我这样做也是因为吴某某之前送我的奥迪车和逢年过节送的礼。……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是根据吴某某的要求成立的,没有编制也没有上级部门审批许可,是王某甲私自要求我们设立的。……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王某甲给张某甲讲成立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也给我讲了一声,具体办理过程是王某甲叫吴某某和张某甲签订了协议。……

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吴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和我商量共同承包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时候,吴某某就说她以奥迪车(车牌号贵A29008)入股。后来项目在清算时,这个车作为吴某某的投资股本清算了的。但是这个车我在项目清算前和清算后,都没有见过。……

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我和金某某、吴某某、韩某某承包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经营权,但是具体是怎么谈承包,是吴某某去谈的,协议也是吴某某自己去签的。最后这个项目在2010年底散伙清算的时候,吴某某入股的奥迪车(车牌号贵A29008)也作为公司资产进行了清算。……

6、证人申某某的证言。我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2010年12月我给王某甲办理过贵A29008号奥迪车的保险。……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贵A29008是市西办事处的一辆桑塔纳车的车牌号,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会上在一辆奥迪车上,这个奥迪车在2008年至2012年4月我离开市西办事处时,王某甲都在用。……

8、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我是吴某某的女儿,2011年我母亲说把贵阳昊峰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但是从始至终这个公司我都没有管理过,是我母亲吴某某在管理。…

9、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大概是零几年的时候我找吴某某借过她的奥迪车,但是具体的时间和次数我记不起了。……

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我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甲,他当时是云岩区市西办事处书记,通过王某甲他们办事处的招商引资我就到市西区投资做生意,我为了以后在市西投资发展得到王某甲的照顾,在2006年初至2009年底期间,我先后以个人名义在春节、中秋及王某甲生日期间送给他共计6万元人民币。……

2007年5、6月份,我叫王某甲和我一起到甘荫塘奥迪专卖店看车,我为了在市西投资发展得到王某甲的帮助,就表示送一辆奥迪A6给他。车到以后,王某甲说上办事处贵A29008的车牌,后第二年春节初三,我把车(登记在我的名下,已上牌贵A29008)交给王某甲,后来王某甲长期使用这辆车。2012年下半年,我因为其他事情生王某甲的气,通过借车的方式把车牌号为奥迪A6轿车要回来了。……

2008年,我去找王某甲谈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承包权,王某甲非常爽快的就答应了,后来我和金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四人以我已经成立的贵阳昊峰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其中,我是以贵A29008号奥迪A6轿车入股,后来这个项目在清算的时候,贵A29008号奥迪A6轿车已作为运营成本清算了,没有要回来做专门处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是因为要委托给我们公司管理才成立的,相关事情是王某甲主导、安排的。……

我送礼金和车给王某甲是因为想我以后在市西投资发展得到王某甲的帮助,同时我在市西注册公司也是想得到相关利益。……

11、任、免职文件。王某甲于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任中共云岩区市西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

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7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汽车一辆。厂牌型号:FV7201TCVT,车架识别代码:×××。价税合计476900元。

13、机动车行驶证。2007年12月7日,奥迪牌FV7201TCVT,车辆识别代码:×××,号牌号码:贵A29008。

14、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等车辆保险手续等。奥迪牌FV7201TCVT于2007年12月6日由吴某某申请登记,并于2007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

15、个人购车担保贷款合同、动产抵押清单。被告人吴某某以其所购奥迪汽车(型号:FV7201TCVT,车架号码:×××)作为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借款28万元,用于购买该车。借款期限自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

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所欠该行28万款项已于2010年12月9日结清。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手续。贵阳昊峰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11月14日成立。……

18、委托管理协议等协议。市西大市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6日将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委托给贵阳昊峰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19、云岩区政府文件等。证实市西大市场管委会的成员、职责等。

20、到案情况说明。2014年8月18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2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互为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送给王某甲价值人民币476900元牌号为贵A29008的奥迪A6汽车一辆的事实,因:1、该车辆一直登记在被告人吴某某名下,属吴某某所有,且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前近两年已要回该车辆;2、该车在购买时即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在抵押期限内,吴某某对该车不享有处分权,被告人吴某某从法律上不能处分该车辆;3、该车辆已在2008年作为被告人吴某某与金某某等人承包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的股本,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车辆设定抵押权期间送车给王某甲,属无权处分,王某甲在使用该车辆期间,并未对该车辆享有实际控制权,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送车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的王某甲系承诺会给自己的企业300万元政策扶持资金在先,自己才会在市西路注册公司,并送车给王某甲,且该300万政策扶持资金是针对企业,不是个人的辩解意见,因无论该意见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车一直登记在被告人吴某某名下,且被告人吴某某已在案发前要回车辆,该车是抵押物,被告人吴某某无权处理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曾多次将车辆要回使用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送现金6万元给王某甲系为公司发展,该行为系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王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该6万元是被告人吴某某以其个人名义送给王某甲,其目的是为了以后在市西投资发展得到王某甲的帮助,且被告人吴某某亦当庭供述其在市西注册公司的目的是想得到王某甲的帮助和照顾,归根结底是为其个人利益,不是为公司利益,故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贵阳市西大市场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是否属违规,因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成立特殊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行贿一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8日交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吴某某8月18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到达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并于8月19日5时45分接受询问,故应当认定为是在检察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8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是自首,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故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审 判 员  吕 磊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坚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