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7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1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袁某某将从云南省昆明市找来的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带到贵州省盘县。2015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携带至盘县普古乡勒米村温某某家中,拿出几粒用于吸食后,将余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藏匿于温某某屋内的一只鞋子里,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温某某家中将藏匿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7.8克查获,并将被告人袁某某找毒品时用于通讯的“honor”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通话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8克及作案用通讯工具“honor”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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