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小唱。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唱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小唱伙同梁A、王B、唐D、代C(四人已判刑)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利用老年人迷信心理骗被害人杨EE,称其儿子有血光之灾,要用家中所有的钱来化解,将杨EE用来化解的内有87 600元的存折及其丈夫王FF的身份证调包盗走。同日,梁A、王B、代C分两次在兴仁县巴铃镇信用社、贞丰县龙场信用社将存折上的87 600元取走,赵小唱分得17 500元。
上述指控,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小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有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赵小唱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赵小唱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小唱伙同梁A、王B、唐D、代C(四人已判刑)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利用老年人迷信心理骗被害人杨EE,称其儿子有血光之灾,要用家中所有的钱来化解,将杨EE用来化解的内有87 600元的存折及其丈夫王FF的身份证调包盗走。同日,梁A、王B、代C分两次在兴仁县巴铃镇信用社、贞丰县龙场信用社将存折上的87 600元取走。赵小唱分得17 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交易清单、储蓄(卡)业务凭证:被害人杨EE被骗存折于2013年8月4日13:47:52支取4万元、14:22:36支取4.76万元。
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本案赃款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杨从芬37 296元,其中从赵小唱处追缴800元。
3、刑事判决书:共同犯罪的梁A、王B、唐D、代C已被判处刑罚。
4、抓获经过:被告人赵小唱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
5、户籍证明:被告人赵小唱的身份情况。
6、证人王G证言:2013年8月15日,杨EE讲她在8月4日上午被人利用迷信诈骗的方式骗走存折,取走了存折上的87 600元。
7、被害人杨EE陈述:2013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我在兴旺超市门口打扫卫生,一个打着伞的女子说她有一个兄弟走失几天了找不到,问我认识算八字算得好的不,一个男子说有一个姓陈的算的好,他带我们去。这个男子带起我们往振兴大道走到去百家宴的三岔路时,遇见一个打着伞的妇女,这个男的就对我们说:就是她,她来街上买菜来了。又对那名女子说:她们来找你算一下。这两名女子就带我到里仁广场坝子里面。算命的这个妇女拉我的手看一下,说:老人家,你家儿子刚搬家,没有看日子,撞了血光,要出大事,你有多少钱,拿来我帮你解。我讲我没有钱,只有存折,存折上有87 600元。她说:你把钱取来放在我家家神上供一下才拿回去,我们不要你一分钱。我将存折和我老公的身份证拿来后,说我儿子不在场,他不准取,拿存折用一下就可以了。她们带我到兴仁车站背后的一个坝子内,叫我拿存折和身份证给她,她将我的存折用一个黑色亮纸包扎起,用亮纸胶布缠起,拿到我的身上饶了几下就拿还我,叫我拿回去十二天后才打开取钱出来用。我回来后将亮纸袋放在枕头里,8月15日打开看,里面是几张纸,到信用社查已没有钱了,才发现被调包了。
8、证人唐D证言:2013年8月4日早上,我与梁A、王B、代C、赵小唱商量来兴仁骗钱。在兴仁里仁广场,一个女老人在打扫卫生,代C与赵小唱先问这位老人哪个算命算得好,她想找人算一下,王B就上前说他知道,并带这位老人和赵小唱往百家宴方向走。刚走20米左右,梁A打着伞过来,王B说就是她算得好。之后梁A与赵小唱就挽着这位老人往里仁广场里走,王B趁机离开,我负责放哨。大约一小时后,女老人从家里回来,代C、梁A、赵小唱就将那位老人骗至鑫华路鑫华公寓门前一个巷子里算命,代C、王B在鑫华公寓附近放哨。我们一共骗得87 600元钱,得的是一个存折,在巴铃信用社取了4万元,在贞丰县龙场信用社取 47 600元。除了我与王B每人50元的摩托车油钱外,每人分得17 500元。
9、证人梁A证言:2013年8月4日早上,我与唐D、王B、代C、赵小唱商量去骗人。我们到里仁广场看到一个女老人,赵小唱上前问哪个算命算得好,王B就带他们往百家晏方向走,在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王B就指着我说:就是她,她算命算得好。我和赵小唱将这个老奶带到里仁广场内,我讲这个老奶家儿子刚搬家,看的日子不好,撞到一个血光,要把家中的钱拿来解。老奶讲她家没有钱,只有一个信用社存折,内有8万多元,我不敢要,就打电话问代C,代C说:要,你们怕,我去取钱。唐D尾随这个老奶去拿存折来后,我和赵小唱带她到鑫华公寓边的巷子内给她化解。王B、代C、唐D放哨。我把存折拿过来,问了她密码后,拿存折在她身上扫几下,就用事先准备的一个黑色亮纸袋装的一踏纸将存折调包。后我叫她拿回去放在枕头下面压起,十二天后打开取钱来用。代C拿存折到巴铃信用社取了4万元,到贞丰龙场信用社取了47 600元。我们到王B家分钱,除了王B、唐D每人50元的油费外,每人分得17 500元。
10、证人王B证言:2013年8月4日早上,我与代C、梁A、唐D、赵小唱商量来兴仁诈骗人。我们在里仁广场看到一个扫地的女老人,赵小唱上前说她家兄弟走不在了,想请一个人算一下,我上前说我知道这家人,带她们去。我带她们往百家晏方向走,指着梁A说:就是她,她算命算得好。梁A与赵小唱就带着这位女老人往里仁广场内走。算好后,唐D尾随这位老人回家拿钱。老人拿了一个存折来后,梁A与赵小唱把她带到鑫华公寓旁边的小巷子里算命,我和唐D、代C放哨。算完后,唐D在后面看老人家回家没有,我骑摩托车带代C与梁A到巴铃镇信用社取得4万元,到贞丰县龙场信用社取得47 600元。到我家后,每人分得17 500元,我与唐D每人还多分得50元的油钱。
11、证人代C证言:2013年8月4日早上,我同王B、梁A、唐D、赵小唱在兴旺超市门口遇见一个老奶,赵小唱上前说她有个兄弟跑不见了,问哪个算命算得好,王B就过去带起赵小唱和这个老奶往里仁广场对面走,与梁A相遇后,王B就讲她算得好。赵小唱和梁A与这个老奶说话,我和王B、唐D就尾随她们。她们算好后,唐D尾随这个老奶回去拿了一个存折来,我和王B、唐D站在路边放哨,梁A就给这个老奶算,在算的过程中将存折调包。这个老奶走后,我和梁A骑王B的摩托车到巴铃信用社取得4万元,到贞丰龙场信用社取得47 600元。在王B家,除去用费外,每人分得17 500元。
12、被告人赵小唱供述:2013年的一天,梁A打电话叫我到兴仁。第二天,我们在兴仁街上逛,梁A对我说:“你去找年纪大的老奶问哪里有算命算得好的,到时候我问你什么你都说是对的”。我们在路边遇到一个扫地的老奶,我就上前问她哪里有算命算得好的,她说她不知道。跟梁A一起的两个男的当中的一个就走到我们面前说他认识这个算命的人,他带我们去找。我和那个老奶就跟这个男的走。梁A见我们走过去就故意朝我们走来。我们相遇时,这个男的就说算命的就是她(指梁A)。我就请梁A帮我算命,并按梁A的吩咐,她说什么我都说是对的。我算完后,那个老奶就叫梁A给她算。梁A假装给那个老奶算命,说她儿子要出大事,叫她拿钱来解。算完那个老奶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老奶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来给梁A。梁A拿着塑料袋在老奶背后绕了几圈,趁老奶不注意的时候就把塑料袋调换了,叫老奶将调换后的塑料袋拿回去等几天才能打开。那个老奶走后我们就离开兴仁了。后来,在其中一个男子家,我得了1万多元钱。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唐D、梁A、王B均辨认出参与作案的代C。赵H辨认出现在2013年8月4日兴仁县里仁广场监控录像截图上年龄小打电话的妇女是其妹赵小唱。被害人杨EE辨认出对其实施诈骗的王B。
1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情况。其中,2015年2月6日赵小唱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15、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梁A、王B、代C取款的情形。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87 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赵小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赵小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赵小唱违法所得17 500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800元,未追缴的16 700元应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赵小唱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小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小唱犯罪所得16 7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家玉
审 判 员 戚 恒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蒙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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