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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