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顺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30
罪犯陈二顺,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二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涉案二轮摩托车、耕牛。于2014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二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0月21日缴纳罚金五千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二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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