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林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30
罪犯潘林,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赃款九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在贵州省海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丽君、潘建龙,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代表向涛、王胜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潘林退赃九万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建议适用假释”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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