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龙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昌龙,别名杨老二,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780215005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货车司机,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四居点。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因涉嫌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由贵州省王武监狱提押回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琳,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520221198002052738,苗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水城县鸡场乡箐头村兴增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敖显能、黄渊,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昌龙、刘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审判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昌龙及其辩护人林琳,被告人刘志及其辩护人敖显能、黄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7月17日晚,刘志在八一停车场附近遇到杨昌龙,杨昌龙让刘志约几个女生出来玩。约到孔云后,杨昌龙说再约些女生出来玩,刘志便打了几个电话联系黄菊,但是都没有打通。杨昌龙将刘志的电话拿过去重拔找黄菊,打通电话后杨昌龙就和对方接电话的一个男生吵了起来。之后杨昌龙在七十三附近找到“杨哥”带了五六个人过来,接着,杨昌龙伙同刘志、孔云及另外四五名男的前往钟山区松坪菜场曾家烙锅,与张家虎、张家洪、黄菊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昌龙、刘志等人手持木棍、刀具等凶器打杀对方,张家洪被打倒在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死亡。经法医检验:张家洪身上、头部有多处钝器伤,为棍棒类钝器所致,致死原因为左肩胛下部系被锐器(单刃类)刺破左肺,致大量出血,因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事后杨昌龙、刘志等人逃离现场。201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甘孜州雅江县将化名为黄照胜的刘志抓获。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昌龙、刘志供述及辩解;证人苏雨、黄菊、张家虎、徐昌贵、张传高、孔德情、李俊、严儒鑫、王传林、曾刚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审讯光盘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杨昌龙、刘志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昌龙辩称“我与对方不认识,搞不清楚为何发生此事,没有打死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昌龙服刑时向公安机关多次交代了犯罪事实,有特殊自首情节;无直接证据表明被害人张家洪身上致命伤由杨昌龙造成;被告人杨昌龙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志辩称“没有与被害方发生争执;没有叫任何人去打对方;去曾家烙锅店去的目的是和黄菊讲好”。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被告人刘志系被害方邀约去烙锅店,是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刘志,被告人刘志不是积极参与者,也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志在八一停车场附近遇到被告人杨昌龙,杨昌龙让刘志约几个女生出来玩。约到孔云后,杨昌龙说再约些女生出来玩,刘志便打了几个电话联系黄菊,但是都没有打通。杨昌龙将刘志的电话拿过去重拔找黄菊,打通电话后杨昌龙就和对方接电话的一个男生吵了起来。之后杨昌龙在七十三附近找到“杨哥”带了五六个人过来,接着,杨昌龙伙同刘志、孔云及另外四五名男的前往钟山区松坪菜场曾家烙锅,与张家虎、张家洪、黄菊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昌龙、刘志等人手持木棍、刀具等凶器打杀对方,张家洪被打倒在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死亡。

经法医检验:张家洪身上、头部有多处钝器伤,为棍棒类钝器所致,致死原因为左肩胛下部系被锐器(单刃类)刺破左肺,致大量出血,因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事后杨昌龙、刘志等人逃离现场。201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甘孜州雅江县将化名为黄照胜的刘志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市局110指令城西派出所称,在城西辖区曾家烙锅店发生打架斗殴、杀伤致死一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于2003年7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破案报告证实:2003年7月17日23时许,刘志因打电话找黄菊与张家虎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刘志伙同杨昌龙等六男一女前往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菜场曾家烙锅与张家虎、张家洪、黄菊等人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刘志等人手持木棍等凶器殴打对方,张家洪被打倒在地,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六盘水市尸体法医学鉴定书(2003)市公刑技法字第52号鉴定:死者张家洪生前系被锐器(单刃类)刺破左肺,致大量失血、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2013年“清网行动”期间我队接到六盘水市盘县公安局反映,该县四格乡自各村二组村民黄照胜身份证照片与黄照胜本人不相符,经摸排发现黄照胜身份证上的照片系我局2003年7月17日张家洪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刘志,当即将案件报至贵州省公安厅批示为省厅督办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刘志展开抓捕工作。在对刘志进行抓捕过程中,贵州省王武监狱在押罪犯杨昌龙检举刘志和杨昌龙本人参与2003年7月17日张家洪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我局于2013年6月21日在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两河口将案犯冒用黄照胜身份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刘志抓获。

照片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昌龙,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7802150056,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四居点;被告人刘志,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520221198002052738,苗族,户籍所在地水城县鸡场乡箐头村兴增组。

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侦大队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17日,我队民警在四川省甘孜州水电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配合下,在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两河口将冒用黄照胜身份活动的“2003年钟山区曾家烙锅张家洪被伤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刘志抓获。

现场勘查笔录红公刑勘(2003)54号及照片证实:现场勘查时间于2003年7月18日9时10分至2003年7月18日13时30分,现场位于水矿器材处“曾家烙锅”店的巷道处,巷道北侧为“曾家烙锅”店,南侧为水矿器材处家属楼,西侧为松坪农贸菜场,东侧为家属大院,距大院铁门2米处的西南侧自建房空地上为中心现场。此处堆放有建房用的木质“马凳”一根,东侧凳腿上可见片状血迹。距此凳北侧20厘米处放置废弃的水泥一袋,袋上可见明显的片状血迹。尸体当时呈头东脚西仰卧位,头在凳腿与水泥袋之间。距“马凳”25厘米西北侧地面上可见长70厘米,宽12厘米方木一根(已提取),距凳子1米的水沟处可见长65厘米,宽10厘米方木一根(已提取),方木上可见新鲜片状血迹,方木折断的痕迹。现场勘查于7月18日13时30分结束,提取了方木2根。拍摄了现场照片28张,绘制了现场示意图1份,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份。

(2003)市公刑技法字第52号尸体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家洪尸体左眉弓见一2.5×0.2CM挫裂伤,未扪及骨折,右后枕部见一2.5×0.2CM挫裂伤,未扪及骨折,切开头皮见头顶部有3.5×6.0CM,3.8×6.2CM头皮血肿两处,左胸外侧见一4.0×0.2CM挫创,右手背虎口处见4×2.5CM皮肤瘀青,左肩胛下部见一2.5×0.5CM刺创,深入胸腔,创口一侧较钝,一侧稍锐,左背部见一7.0×4.0CM挫创区,打开胸腔见左胸大量积血,约2000ML左右,左肺下叶背侧见一1.5CM刺创,腹腔无积血、积液。分析说明,张家洪身上、头部有多处钝器伤,为棍棒类钝器所致,致死原因为左肩胛下部被锐器(单刃类)刺破左肺,致大量失血、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结论,张家洪系被锐器(单刃类)刺破左肺,致大量失血、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7月17日,张近(张家洪)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家烙锅被他人伤害致死。辨认人张传高系张近父亲,为确定死者张近(张家洪)身份,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尸体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其中有被害人张近照片一张,编为6号,在向辨认人张传高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赵熙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张传高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张近(张家洪),辨认人同时表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2003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昌龙等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家烙锅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杨昌龙自称能辨认出当时的受害人,为确定受害人,侦查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尸体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其中有被害人照片一张,编为6号,在向辨认人杨昌龙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赵熙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杨昌龙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受害人,辨认人同时表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2003年7月17日晚,张家洪等人在钟山区曾家烙锅被他人打杀,张家洪被杀伤致死,为辨认出当时打杀张家洪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在向辨认人张家虎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赵熙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张家虎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的看过后表示,无法在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7月16日16时40分,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根据被告人刘志的供述,在被告人刘志的指引下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菜场旁曾家烙锅门口,确定该处地点是2003年7月17日23时许刘志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现场,整个指认过程在见证人赵熙的见证下进行。2014年3月14日15时52分,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根据被告人杨昌龙的供述,在被告人杨昌龙的指引下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菜场旁的“曾家烙锅店”,确定了该处地点是2003年7月17日对张家洪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现场,整个指认过程在见证人赵熙的见证下进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1)黔钟刑初字第370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昌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证人苏雨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17日12点过钟(当时没带表),我与黄菊在百家乐食坊我们住的宿舍里,有一个叫张家虎的打电话给我们,讲让黄菊到七十三曾家烙锅店吃烙锅,电话是打给黄菊的,黄菊让我和她一起去,我们两人打了一辆的士车到曾家烙锅店,我们去时已经有三个男的在等我们,那三个男的我都不认识(张家虎、张家品、张家红),黄菊认识他们,我和黄菊进烙锅店后,我们五人一起开始吃烙锅,大约吃了半个小时左右就吃完了,我和黄菊先从烙锅店出来准备打车回宿舍,那三个男的走在后面,就在打车的同时,从烙锅店门口过来十多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的,这十多个人到我和黄菊跟前没有讲话就打我和黄菊,他们都拿得有凶器,有人拿的木棒,有人拿的是一尺来长的西瓜刀,他们打我和黄菊都是用木棒打的,我被打了六木棒,打在我手臂及背上都打青了。黄菊被打在那里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看到她被打了一木棒。在打我们的人当中有一个叫刘志的,是因为和他们在一起的人有人叫他刘志,我才知道的。他们打我和黄菊时,和我们一起吃烙锅的那三个男的(张家虎、张家品、张家红)也到我们跟前,张家虎到我们跟前后用手机打电话,张家虎在打电话时被那个叫刘志的用木棒一棒打在张家虎的背上,张家虎的手机掉在地上,我就把张家虎的手机捡起来拿在手里,这时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用刀砍了,没砍到,这时打我的那帮人里面有一个女的用木棒打我的手,把手机打掉在地上,那个女的把手机拿走了,那帮人又冲上来打我们,我和黄菊就又跑回曾家烙锅店内,烙锅店的服务员把我和黄菊躲了起来,那帮人又冲进烙锅店找我们,没找到,他们就从烙锅店内出去了,我和黄菊让烙锅店内的服务员帮我们看看那帮人走了没有,服务员看后讲走了,我们还不敢出去,后来是服务员帮我们叫了一个的士车停在烙锅店门口,我们才坐车回宿舍的。那帮人在打我们时,我看到被送医院的张家红头上出血了,他是怎么被打的我没有看到,打我们的那帮人我一个都不认识,只是有一个男生用木棒打我时,和他在一起的一个女的叫他刘志,我也不知道那帮人为什么打我和黄菊,他们打我们时话都没有讲。

证人黄菊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17日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和苏雨下楼给张家虎打电话,刚好遇到刘志,然后刘志让我和他找朱丽,我讲找不到,然后刘志就拿电话给我打,我就给张家虎打电话,我问张家虎在哪里,他说在川心小区吃饭,后我就和苏雨坐的士车到川心小区找张家虎吃饭,吃到晚上11点过钟,其中张家虎这帮人中有一人接到电话,说到曾家烙锅店吃烙锅,吃到晚上12点左右,我们喊走,走到门边就遇到刘志他们,我和黄菊朝前走,听到后面打架了,我们俩追回来在中间拉架没有拉开,后他们就追到转弯处打,我没有看到。我们一起到曾家烙锅吃烙锅的有张家虎,张家品、张家洪,我和苏雨,刘志他们有五、六个人,但我只认识刘志,其中有一个女的,刘志他们不是去吃烙锅的,刘志他们打架有拿石头的,有拿棍棒,刘志拿的是一根木棒,张家洪他们都没有拿东西,他们在打第一次的时候,我看见张家洪头上流血,我和苏雨被对方男生打几棒,苏雨是被一个叫孔云的和一个男的打的,我听龙开华讲孔云是发耳乡下的,她有20岁左右,有1.55米左右高,短发,穿一件黑色的紧身衣,刘志是发耳鸡场人,他现在开个大车贵B-33015,是红色平头东风的,他的手机是13885832669,当时打架时双方是谁先动手的我没有注意。第二次打架时是刘志他们先动手的,他们第一次打架时也没有发生争吵,打架是因为在吃烙锅的时候,张家虎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过10分钟就来,我们都讲喊老板买单就走,刚出店门,我离店门有十多米听到喊打,我回头看见刘志和张家虎他们都拿着手机,走过去看是刘志喊他们不要打,没有怎么打就是一帮人围在一起,我站在中间喊不要打,就分开了,全部就往菜场那面跑,跑到铁门那里,我和苏雨在帮张家洪找拖鞋,这时我看见刘志提着一根长长的木棍追过来,张家虎手里拿着手机,我看到对方穿红色衣服的就给张家虎后背一棒,将张家虎的手机打掉,我和苏雨就去捡手机,然后孔云和一个男生过来打我们,我拉着苏雨往里面跑,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是去年通过龙开华认识刘志的,刘志认识我和朱丽的,还有我要补充一下,孔云把张家虎的手机捡走了。2013年7月17日晚上11点过钟,张家虎、张家洪(死者),还有一个我不知名的男人,张家虎请我和苏雨去曾家烙锅店吃烙锅,吃到凌晨24时多一点,我们五人就从曾家店出来,刚到曾家门口转弯处就遇到刘志等六、七个人,他们都手提木棒还有拿石头在手中的,当我走到前面时才发现后面打架了,以刘志为首的就乱打我们几个人,我和苏雨都被他们打怕了,我和苏雨就跑到曾家店中,到我们出来时已经没有什么人了。刘志约25岁左右,开一辆平头东风贵B-33015车,家住水城县鸡场乡街上,刘志原来和我哥龙开华跑过车,我才认识他的。刘志特别喜欢和我在一起的朱丽,所以昨天晚上我把朱丽叫来给刘志打电话,电话中称他在水城玉舍乡。张家虎以前和我在高中还是同学,认识几年了,张家洪我不认识,还是昨天晚上听说被打死的叫张家洪,我们后来都不认识。昨天晚上,我和苏雨躲在曾家烙锅店,出来时没什么人,曾家烙锅店的人说有人被打伤被120急救车拉走了,我和苏雨赶到市医院听说张家洪在抢救,后听说张家洪死了。刘志曾经给我打过电话,所以刘志手机号13885832669,我跟他联系,刘说他在玉舍。

证人朱丽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17日晚上11时许,我们在寝室玩扑克到12时许我们就休息了,后来黄菊、苏雨二人就到我寝室喊我并对我讲:“我们在曾家烙锅店被刘志喊来的人打了”,同时黄菊喊我跟她一块找一找,我就起床去了,在路上黄菊打手机不知道跟谁联系,接着黄菊就喊了一辆的士车我们就去了市医院,后来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是认识刘志的,2002年10月份我一个朋友介绍我认识的,第一次见我就讲喜欢我,我不同意,后来刘志又遇到我,刘志喊我出去玩,我没有同意,以后我们就不来往了。刘志身高约1.7米,因为好几个月我没有看见过刘志,现在具体体貌我也讲不清楚,7月17日晚上我没有跟黄菊一块吃烙锅。我和刘志什么关系也不存在。

证人张家虎的证言证实:我是张家洪的堂兄弟,2003年7月17日晚上吃完晚饭后,张家平打张家富的电话(13985378882)喊到曾家烙锅店吃烙锅,然后我和张家品、张家富、黄菊、苏雨一同开车前往曾家烙锅店,当我们到时,张家品和张家洪已在“曾家烙锅”店等候。在吃烙锅的时候,有人打我的电话称找黄菊,黄菊对我说是刘志打来的,并叫我说她不在,我给刘志说:“黄菊不在”,就把电话挂了。我和刘志在7月15号黄菊的生日那天晚上见过一次面,也是在曾家烙锅店,当时他进来后喝了一杯酒后大约10余分钟就走了。刘志知道我的电话是因为7月17日的晚上黄菊用刘志的电话打过我的手机。出事前的10多分钟,刘志又给我打电话问黄菊在不在,我说不在,刘志说:“我10分钟就到曾家烙锅店,如果黄菊和你们在一起,我就砍你们。”说完就挂了电话,然后我们就准备要走,我出来之后,就去上厕所,黄菊和苏雨在曾家烙锅店门口等出租车。当我从厕所出来时,听到有人讲曾家烙店右手边的铁门处有一人被打躺倒。我过去一看是张家洪。张家洪对我说被打着头部了,我马上就给张家品打电话准备送张家洪到医院。此时从我背后上来四、五个人手中提刀有刀鞘,照我的左、右肩膀及左手臂砍了三下。手机被敲打在地上,我手机都没捡就跑进烙锅店里将门关上,对方进不来,敲打了一会门听见有人报警他们就跑了,当时我是后背被打,我没看见打我的人,拿什么东西打的我我也不清楚,对方的人跑了之后我们就送张家洪去医院了。张家洪被谁杀伤的我没有看见,当时我在厕所,出来时张家洪已经被杀伤了,张家洪当时穿的是件T恤,什么颜色记不清了,张家洪当时是长头发,扎了一个短辫子在后面。刘志与我不是很熟,当时是黄菊说我见过一次,我印象中不认识这个人。当时在电话里骂我的人他自称是刘志,当时在场的张家富、张家品等人他们都出去工作了,我联系不上他们。当时打杀我们的人我在厕所里我没有看到,出来之后打我的只有一个人,长什么样子我都没看见。吃烙锅的中途黄菊曾用我的手机给刘志打过电话,她问刘志找她有什么事,具体我也没听清楚。我和刘志以前不认识,一直也没有什么矛盾,张家平和张家洪也不认识刘志,从来都没有见过面。打架时我没看见刘志,但是事后我听陈老三(陈毕富,男)讲打你们的其中有一个是7月15日晚上来给黄菊过生日喝了一杯酒就走的那一个。黄菊也对别人讲是刘志跟着打的。陈老三是当天晚上在曾家烙锅隔壁的星星烙锅店吃烙锅。我和黄菊是2003年元旦认识的,一般的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吃饭。

证人曾刚的证言证实:我是曾家烙锅店的老板,7月18日凌晨1时许,我在店外招呼外面的一桌人吃烙锅,我就听见有人在路上跑,我就去店门口这里看,看到三个男的从松坪菜场向器材处家属楼这里跑,不大一会儿又往回跑向松坪菜场,大约过了十多分钟,110的警车就开来停在我家烙锅店门前的岔路口,110的就带了个体态稍胖、身高约1.75米左右的男子上车就走了。我没有看见有人打架,当晚从我门前跑过去的三名男子没有在我店里吃过烙锅。这三个人当中有两个是1.6米以上,有一个好像要矮些,三个的身体都不胖。7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有两个女子在110警车来以前进了我店内,直接进入我店内的卫生间方向走,我就叫服务员周群去看她俩做什么,大约过了两分钟就走出来,对我说:“老板,帮我们打个车”,我就给她俩叫了一辆的士车,然后她俩就走了,她们俩个差不多都一样高,大约有1.58米到1.62米左右,穿浅色的休闲裤,两个打扮都不妖艳,都是长头发。这两个女的好像来我店里吃过烙锅的,好像是两个男人和这两个女的一起来的。我不记得同这两名女的一起来我店里吃烙锅的男的特征了。他们四人离开时不是一起出去的,是两个男的先走,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后,这两个女的才走的。这两名男子走后,我才看见那三个男子跑过我店旁,两名女子往回去到我店的时候,正好是那三个男子跑过我店前的时间。这两个女子折回烙锅店后,又有两女一男跟着进来,在我店内转了一转后,就走出来。我听见这三人说不是这两个人,随后这二女一男就往松坪菜场方向走了。我不认识进我店内的二女一男,进来的三个人中,男的瘦,身高1.7米左右,两个女的要矮这个男的一个头,身体不胖,穿什么衣服我记不起来了。

证人王传林的证言证实:7月18日凌晨2时许(当时我没有看表),我在我住的家里(水矿集团地勘队家属区9号附20号)看电视,我听到外面很吵,好象有人在打架,我就从我家里出来到我家开的松坪烙锅店看,我刚走到我家烙锅店门口时,有两个男的,一个有点胖,一个有点瘦,两个人大约在1.7米左右,胖的那个头发后面有一个小辫子,穿一件暗花色上衣,瘦的那个穿一件白色衬衣。那两个男的进入我家烙锅店火房内,在我家伙房内把我家菜刀拿起,瘦的拿了两把,胖的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把我家伙房门关起来对他们讲,不能乱拿我家东西,你们把菜刀放下,在我家伙房内待下可以。那两个男的就把菜刀给我了,他们就待在我家伙房内有四、五分钟,还有两个女的进到我家烙锅店客房内,另外还有一帮人追那两个女的进入我家客房内,还有一个男的进入我家7号桌,另外那帮人追进去(当时有三个人追那个男的)打那个男的,把我家7号桌的东西都打烂了。打完以后他们都出去了,在我家伙房内的那两个男的从门里往外看,那个瘦的讲,他们都走了,我们也赶快打个车走吧,我对他们两个讲,已经报110了,你们在等一下,等110的来了再走。他们讲另外一帮人已走了,我们也走。他们两个就从伙房里出来,到路上打的。可是的士车驾驶员都把车停到,人不在车里,在他们找车的同时,另外那帮人又返回来了,(我听13682号的士车的驾驶讲,那帮人中有人拿砖头打那两个男的,砖头打在那个胖子的头上),那帮人返回来后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另外那帮人在我家打时没有看到拿东西,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打人的那帮人大约有七、八个人,都是男的,有什么特征我没注意,还有进入我家伙房的那个胖子,当时只穿了一只拖鞋。

证人徐昌贵的证言证实:我的学名叫徐昌贵,外号叫龙开华,我认识刘志的,我们是最要好的朋友,关系很好。大概在7月16日,我给他找驾驶员的事聊天,我和李红霞、刘志、袁林林四个人在一起,下午在荷城公园里边划船玩了一下午,后来我们就各自分手回家了。从那天起就再也没有见过面。到7月18日早上9点钟,刘志给我打来了一个电话说,他和孔云去找黄菊,他的头被打了一个包,在抓打之中也打伤了人,他说,他鸡场的家中有4-5个人去给他家中要医药费,讲到这里,信号由于不好就中断,当时我已开车到马落庆,过了一会,黄菊又给我打来电话,说她被刘志带了一个姑娘去打她,她问这个姑娘住什么地方,叫什么名字,还问刘志家住什么地方,车号是多少,我就告诉她刘志是水城县鸡场乡人,车号是33015,他带去的那个姑娘叫孔云,可能是法耳新广村的人。我还给黄菊讲,没有必要带人到刘志家去惊吵老人,有事大家和平解决一下就行了,黄菊叫我给刘志打电话,叫刘志到她的宿舍去解决。我马上就用刘志给我打电话的号码8685466给刘志打电话,但对方讲是公用电话,打电话的人已走了,我又拔打刘志的手机13885832669,但已经关机没有打进,。后来,刘志又用公用电话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问他们是因为什么打架,他讲不知道孔云和黄菊她们因为什么原因。他又叫我到鸡场后,到他家中去看一下,是哪些人到他家中去的,但我没有去。7月18日白天,我在鸡场煤矿,我不知道刘志在水城住什么地方,我兄弟讲他家中有一个哥哥在铁路上工作,叫什么名字和干什么工作我不清楚。7月19日在我刚回到家时,刘志给我打来电话,他问我在家没有,我说在家,要去派出所,后来你们不准我讲,我就关机了。孔云和刘志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但我看到刘志带她回家去过,她在水城可能住在新客车站一带(大光明旅社),在粮食转运站凤凰旅社的斜对面。

证人李俊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18日晚上11点半左右,我在花渔洞二毛烧烤店刘志和一伙人找到我,刘志说头一天晚上在曾家烙锅打架,对方的人被打得老火,问我有没有熟人,帮他了解一下情况,并说今天车子和驾驶员被人家扣了,我给刘志讲先报警,讲完我打电话给110丁泽坚大队长,问丁队要不要报案,丁队说先上来,我问刘志要不要去,刘志讲明天再说,讲了如你自己问到就自己去问,我明天再给你问一下,我说要回家,刘志就和那小伙打的士车走了,18号以后我就没见过刘志了。刘志是有女朋友的,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刘志在水城平时可能在新客车站住,我没有去过,他也没有固定的住处。

证人严如鑫的证言证实:我是7月21日才从水城回来,也是7月21日才知道刘志打死人的事,具体是听刘志的父亲说的,他说因为儿子刘志在水城因争女友黄菊和孔云的事发生打斗的。贵B-33015这辆车是2001年4月10日承包的,但是现在刘志没有完全履行承包方的合同,至今仍然还拖欠我承包费近8万元。当时承包这辆车的是刘志。出事当天晚上刘志给我打过电话,说他打架了,这车他不能开了,说让我自己将车开回来,我没有跟他谈很多的话,因为当时是深更半夜的,我将电话挂了,其它没什么说的了。

证人张传高的证言证实:张家洪是我的儿子,1974年9月24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石桥村五组20号,张家洪身份证上的名字叫张近,是1997年张家洪自己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的时候更改的。张家洪是2003年7月17日被他人伤害致死的。张家洪的户口何时被公安机关注销的我不知道,是我以前去更换户口的时候才发现张家洪的户口被注销了,具体是好久注销的我不知道。张近身份证上的照片是他本人,但照片是他18岁左右时照的,2003年张近29岁,长胖了很多,所以他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像,张家洪的遗体在尸检完后公安机关就通知我们家属自行火化了,骨灰由我们家属保管,红桥新区开发时我将骨灰埋在了红桥新区肖家丫口。

证人孔令志的证言证实:我2002年在明湖路开过烙锅店,现在主要在搞土石方工程。我认识刘志的,但只是认识,没有其它什么关系。我以前在明湖路开烙锅店(星星照烙锅店)时,他们有时候会来吃烙锅,就认识了,我记得比较清楚的一次就是2003年7月份的一天杨昌龙还有几个人来我店里吃东西,吃的过程中杨昌龙在电话里和别人吵起来了,之后他们就走了,这是我最后一次见杨昌龙,当天刘志没有在场,当天杨昌龙等人在我店子里吃烙锅没看见他们带的有什么东西,我听说刘志和杨昌龙都是跑大车的。刘志和杨昌龙的家庭情况我都不了解。我不认识彭泽陇,我也不清楚刘志、杨昌龙在曾家烙锅店和别人打架的事情。

证人孔德情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具体几号我记不清楚了,我和几个朋友在人民路钟山加油站那里玩,大概晚上20时左右刘志打电话叫我和他去玩,之后他就和杨昌龙打了个车到钟山加油站接我,我上车后杨昌龙就问刘志还喊得到女的出来玩不,再喊几个出来一起玩,刘志就用自己的电话打给一个女生(黄菊),挂断之后刘志就说这个女的不来,她在外面玩起的,杨昌龙就把刘志的电话拿过去打刚才这个女(黄菊)的电话,但是对方是个男的接的,他们两个不知道为什么就在电话里面吵了起来,对方就把电话挂了,杨昌龙又打了一个,打通了他就问对方在什么地方,并喊对方等着,他要过去和对方打架。挂完电话刘志就劝杨昌龙说:“没这个必要,为了一个女的去打架。”但是杨昌龙不听,杨昌龙又用刘志的电话打给一个人,叫对方帮他喊几个人,他有点事。然后杨昌龙就叫的士车开到明湖高架桥下,我们下车后杨昌龙就到一个夜宵摊去,我没有跟过去,一会就有十来个人跟着他出来,然后刘志就叫我跟着他,还有杨昌龙我们三个打了一个车,其他人另外打车,然后我们就坐到松坪菜场,下车以后刘志就和杨昌龙往曾家烙锅走,我和杨昌龙喊来的人站在菜场路口那里,当时因为害怕,我就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方拿在手上。我看见刘志他们两个走进去,刚走到曾家烙锅门口就有四五个男子打他们两个,然后刘志和杨昌龙就往我们这里跑,跑过来之后刘志从我手上把木方拿去,杨昌龙和他喊去的人也在地上拿了几根木棍,但是其中有一个十六七岁的小伙从身上拿了一把像是甩刀的刀出来,然后我就跟着刘志他们冲回去,跑到曾家烙锅刘志就骂门口站着的两个女的中的一个说:“你哪样意思,喊我来谈就是喊人打我。”然后这个女的就和他对骂,刘志就上去用木方打她,另外的一个女的就骂我并上来和我抓扯,我就打了另外这个女的几耳光,然后这两个女的就转身跑进曾家烙锅里面,刘志追进去,我也跟着刘志进去,进去后对方的两个女的还在骂刘志,刘志就用木方打她们,这时杨昌龙和他喊去的人是在曾家烙锅门口打对方的几个男的,然后外面的人就喊跑了,刘志还带着我跑出来,然后我们两个就打了一个的士车往黄土坡方向跑,中途我就在钟山加油站那里下车了,刘志跑哪去了我不清楚。第二天我打刘志电话没打通,后来就没有联系过了。这件事情是杨昌龙惹起来的,当时和对方吵架,喊人打架都是杨昌龙打的电话。杨昌龙打电话给谁喊的人我不知道,打架当时过去只有一个十六七岁的小伙拿的是刀,其他人都是在松坪菜场那些摊摊上捡的木方,冲过去之后刘志用木方打对方的两个女的,我和其中一个女的抓扯时打了她几耳光。杨昌龙和他喊去的人打对方的几名男的,当时一过去就追散了,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见,之后我就和刘志进曾家烙锅里面去了,出来的时候我和刘志直接跑到那边打车走了,没注意看其他人怎么跑的。我是事发后一年左右才听说那天晚上打死人了。事发时我因为害怕,并且也不知道要去哪找什么人讲这个事情,所以就没有来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了,现在我因为听说刘志被抓了,是钟山分局刑侦在办这个案子,并且刘志的家人找到我叫我来将事情讲清楚,我就来了。

被告人杨昌龙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20时左右,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金梧桐桑拿睡觉起来,准备打电话找货源拉货,当时用手机翻电话,翻出刘志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他,问他有货拉没有,刘志就叫我第二天和他一起去发耳拉煤炭,然后他就叫我去黄土坡步步高虾王吃夜宵,当时我想过去和他谈一下运费的问题,我就过去找他,到了步步高虾王,当时刘志和两三个人在那,我们在那里喝了点酒,我就对刘志说我的货车在滥坝,我回去把车开到水城,第二天好走。然后我就出来站在路边打车,几分钟后刘志带着一个女的也下来了,我就问他们要去哪,刘志说要去明湖高架桥下面,我就说顺路的,我打个车顺路带他们下去,我们三个打了同一辆车,开到明湖桥下时刘志就打了一个电话,是坐在车上打的,过了一会,我就看到杨青发来到车边,杨青发就叫我们下去吃点东西,刘志就喊我和那个女的下车,我们和杨青发走到路边一烙锅店,当时里面有四、五个男的正在吃东西,进去后杨青发就喊我们喝酒,我和对方几人喝酒,刘志就和杨青发走出去谈事情,具体什么事我不清楚,一会刘志和杨青发进来,杨青发就叫和我喝酒的四、五名男子和刘志出去一趟,刘志就叫我和这个女的走,我们三个人坐一个的士,另外四、五名男子坐一个的士,当时我还以为刘志是喊我们换地方玩,车开到松坪菜场老曾家烙锅路口,我们就下车了,刘志叫那几名男子和那个女的在路边等着,叫我和他去曾家烙锅,我就和刘志走到曾家烙锅门口,当时有两、三个男子和一个女的站在门口,那个女的指着刘志说:“就是他。”接着对面的几个男的就冲过来,我转头看刘志,发现他已经向路口跑去,我就跟着跑,跑的过程中,我的腰部被打了一啤酒瓶,我们两个跑到路边,刘志就喊和我们一起的那几名男子一声,我就看见他们开始拆路边的桌子腿,当时我也拿了一根木方方,然后我们几人就冲回去,跑的过程中我摔了一跤,爬起来过去时双方已经开打。因为摔着脚,我就没有上去帮忙,当时我看见几个人冲进烙锅店,刘志好像也冲进去的,另外的就在门口打,当时很黑,没看清到底谁是谁,是怎么打的,打了可能有一分钟左右,我看见有一人被追得翻铁门跑,这时我就听见有人喊:“闪了”。然后我们这面的几个人就往团结街方向跑向路边,然后打了两个车到明湖桥下找到杨青发,刘志和他说什么我不清楚,我因为脚摔得很痛,就要去找诊所,刘志叫我等一下,他带我去,在明湖桥下停留了几分钟,刘志就带着我和那个女的走了,刘志带我到客车站转运二巷的一个诊所把脚看了以后,就带我到客车站旁的一个旅社休息,开了两间房,他和那个女的一间,我自己一间,在旅社我就问他今天是怎么回事,刘志就说是为他的一个女人,在百家禾农庄上班的,其它的他就没有说了,第二天起来刘志已经走了,我打他电话打不通,到了下午,杨青发打我的电话,叫我去他和杨松开的小雨天酒楼,我去了之后杨青发就说昨晚打架把对方的人打死了,叫我拿钱出来解决,我当时就说又不是我的事,杨青发就说找不到刘志就是我来出钱,后来我就说我出来找刘志,然后就离开了,之后一被迫找了一千元钱给杨青发。刘志是杨松介绍给我认识的,案发时才和刘志认识了十多天,杨松是我的朋友,他父亲和我父亲认识,所以从小就认识对方。杨青发也是杨松介绍给我认识的,杨松是水城县蟠龙元宝山人,现住水城县双水县三中旁,电话是13017040999。从我去找刘志到案发时,我没有发现刘志打电话与别人发生冲突,当时喊“闪”的不是刘志就是和他一起的高个子男子。我当天是在黄土坡步步高虾王和刘志在一起的,当时和刘志在一起的那个女子我不认识,刘志是如何认识杨青发的我也不知道,当时是刘志给杨青发打的电话,当天晚上我们拿的都是木方方,其他东西我没看见,我也没看见有人持刀。案发之前刘志一直没告诉我是去打架,直到案发后我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时对方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当时使用的电话我也记不清了。我还要补充一下杨青发的情况,他是南开乡双山村人,我入狱之前他住在德坞德宏社区,在德宏社区开了一家蜂窝煤厂,还有,当天事发的时候,我和刘志被对方的人追打,跑至路口我和刘志以及刘志喊的那几个人就地拿了几根木方回去,我跑回去摔了一跤,刘志他们当时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我从地上爬起来时刘志和其他几个人就追着对方的人从曾家烙锅跑出来,对方一个头发比较长的往我这边跑,我就用木方往这个人的背上打了一棍,这个人就往另一边跑了,我没有追,这时刘志他们又追过去打,大概一分钟左右,我就听见有人喊跑了,跑之前我看见对方长头发的这个男子已经倒在地上,好像是刘志还踩了这个人一脚才跑的,我当时只看见刘志动手打对方长头发的那名男子,刘志当时和其他几个和我们一起去的小伙都围着这个男的在打,刘志持木方往这个男的身上乱打。被我打的这个男的是和头发,扎了个辫子。我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检举2003年7月17日曾家烙锅案件时是主动坦白自己犯过的错误,并没有提供线索抓捕刘志,在警官来提审我的时候我反映了当时知情的一个叫杨清发的人。

被告人刘志的供述证实:2003年7月17日当天我在跑大车拉货,大约21时许我将我驾驶的贵B33015号大车停放在八一停车场附近的“马红修理厂”,然后我就在修理厂对面吃饭。吃完饭后我在修理厂旁边遇到了杨昌龙,我们就在一起闲聊,聊天时杨昌龙就说我认识的女生多,让我约几个女生出来玩耍。后来我和一个叫“小云儿”的女生电话联系上了,我就和杨昌龙打车到钟山加油站附近找到了小云儿,于是我们又坐车往八一停车场走,在途中杨昌龙就说只约到一个女生太少了,喊我再约些女生出来玩,于是我就打了好几个电话约人,但是都没有打通。我打给叫黄菊的女生时,黄菊的电话也没有打通,我就想起来之前黄菊用另外的一个电话打过来找过我,我便拔打了这个电话号码(记不清了)找黄菊,刚开始打通了但是没有人接,然后杨昌龙就把我的电话拿过去重拔找黄菊,杨昌龙打通电话以后就说找黄菊,但是不知对方说什么就和杨昌龙吵了起来,对方在电话里说了什么我听不到,但是杨昌龙说的什么“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个帮派的?我叫小龙龙”等等争吵的话,挂电话后杨昌龙就用我的手机打给了一个叫杨哥的人,杨昌龙告诉杨哥他是小龙龙,他出了点事,挂掉电话后杨昌龙就叫的士司机把车开到了七十三高架桥那里去。我们两男一女到了高架桥时已经是22时、23时左右了,到了地方后杨昌龙就下车在旁边的一个路边烙锅摊找“杨哥”,而我和小云儿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两分钟左右,杨昌龙就带了五、六个人过车边来,这时黄菊给我打来一个电话,她给我说之前打电话的人是她的哥,刚才的事情是误会,大家见见面说清楚就行了,而且黄菊还告诉了我她在曾家烙锅店的。接电话时我就答应去曾家烙锅找黄菊她们,我和小云儿、杨昌龙及杨昌龙叫上的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一起坐了两辆的士车到曾家烙锅店去。到了松坪菜场路口后我们两车人就下车往曾家烙锅店走,我们一行八、九个人到了曾家烙锅店旁边时我就和杨昌龙先走过去,在过去时我还打电话给黄菊问她们在哪个房间,到曾家烙锅以后我就遇到黄菊和几个男的在一起,有个男的就问:“哪个是小刘志?”我回答:“我就是”,然后对方就赤手空拳向我打过来,随即我就和杨昌龙往回跑,往回跑时我们一起到松坪菜场的那些人就一起拿着木棒、钢管等物品跑过来,但是我没有注意看清楚都拿了什么东西在手上,有了人帮忙,我和杨昌龙又折转身回去,我从小云儿手里拿过一根木棒跑回去,见黄菊和个女的还站在原地,我就冲上去骂她:“你妈的喊我来喝杯酒说清楚算了,喊我过来给别人打?”在骂黄菊的同时我还拿我手中的木棒朝黄菊打去,随即黄菊和另一个女生就往曾家烙锅店里面跑,我又拿着木棒追进去,追进店里后有服务员拦了我一下,我在店里面就没有找到黄菊她们,然后杨昌龙就进店里来对我说“走了,走了,散了”,然后我和杨昌龙、小云儿等一群人打了车回到高架桥下之前吃烙锅的路边摊,回去后“杨哥”就对我们说各人回去了,然后我们就一帮人就各自分开了。我和小云儿、杨昌龙就一起到客车站附近开旅社休息,第二天我就接到公安局的人用我家里的座机打来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公安,问我昨晚打架的事情是什么情况,我就在电话里说了相关情况,还告诉对方我在水城的,要他们来水城打电话找我。随后杨昌龙就把我的电话给关掉,到我到黄土坡一个不认识的地方躲了起来,当天下午杨昌龙回到我躲藏的地方后就告诉我我驾驶的大车(贵B33015)被收了,后来第二天我就独自逃到昆明去躲藏了。跑出去几天后,我给杨昌龙打过电话,他告诉我和我打架的对方有人死了。我不认识和我们打架的人,事发时我认识的人有杨昌龙、小云儿、黄菊、除此之外我谁都不认识。我们发生打斗是因为起先杨昌龙和对方打电话时发生争吵,后来我和杨昌龙一去到曾家烙锅店就被对方人打,我们两方人就是这样打起来的。刚开始时我和杨昌龙被对方的人追着打,随后遇到和我们一起去的人后我们又反过来追打对方,我从小云儿手里拿得一根木棒后就打黄菊,后来我又追进了烙锅店里找她。期间我没有再和别人发生打斗。我使用的是一根不规则的方木棒,长约七八十厘米,直径约为五六厘米。事发时小云儿和我在一起的,她的木棒被我拿了以后也跟在我身后的,具体有没有参与打斗我没有看见,杨昌龙在事发时和其他几个人跑在另一边追打对方的人,我看见他在地上捡的东西(不清楚是什么东西)打对方,其他的我也不清楚。至于其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当时我只见他们手里拿着木棒或铁棒在打对方的两三个人,先在曾家烙锅门口左侧几米处打倒一个,然后又有几个人追往更远的巷子处去打,但是当时的环境我就没有再看清楚了。对方被我们打的是三四个男的,还有就是黄菊和另一个女的在。我离开时正在烙锅店里找黄菊,杨昌龙就进店给我说:“报警了,走了,走了,赶紧散人”。然后我就和杨昌龙、小云儿及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松坪菜场路口打车离开的曾家烙锅。事发当天我用于找黄菊的电话号码是13885822669,当时与对方通话找黄菊的人是杨昌龙,杨昌龙与对方通话时,对方说的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杨昌龙在用我的电话打通找黄菊的电话后,他说找黄菊,估计对方问他是谁,杨昌龙就告诉对方说“我是小刘志”,然后对方好像讲黄菊不在,于是杨昌龙就开口骂脏话,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后,杨昌龙就问对方是谁,还告诉对方他叫“小龙龙”。其他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杨昌龙在高架桥下烙锅摊找的人叫“杨哥”,但我不认识这个人,杨昌龙用我的电话给“杨哥”打过,后来我查看通话记录,号码应该是13017071400,杨昌龙喊人和我去曾家烙锅的,在路边烙锅摊时杨哥没有跟着我们去曾家烙锅,其他的人都跟着杨昌龙和我一起去了曾家烙锅,我不知道我和杨昌龙、小云儿打车的出租车牌号,是我和杨昌龙接小云儿时随意拦的出租车。杨昌龙现在30多岁了,好像是滥坝镇人,当时也是开车的司机,车牌号记不清了,小云儿学名不详,是我在客车站认识的卖淫女,好像是水城县发耳乡人,现在年龄应该将近30岁了,事发后我想保证家人的安全,所以我就逃避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案发至今这几年,我先后去过云南、四川、上海、甘肃、渐江、湖北豚缅甸等地,其中2003年年底我从贵州盘县四格乡派出所得了黄照胜这个身份,此后我就冒用黄照胜这个身份四处活动了。我冒用信息的名字是黄照胜,男,出生于1979年11月12日,贵州盘县四格乡自格村二组人,身份证号520202197911129313,真实的黄照胜的身份是我母亲王情书的亲大姐的儿子,上世纪90年代在云南个旧打工时被矿洞内的矿渣打瘫痪了。黄照胜算是我表哥,因为我经常去看他,所以他的身份信息我很清楚,然后我于2003年11月或12月到盘县四格派出所去,我向派出所的人说我表哥的身份证掉了,在外面打工要急用,然后派出所的办理人员给我拿去的办理身份证的证明上面盖了章,随后我把黄照胜的照片换成了我自己的照片,拿着盖了章的证明到贵阳公安厅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后来我就冒用黄照胜的身份了。到了2010年左右,我用冒用的黄照胜的第一代身份证在盘县四格乡派出所办理换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05年或2006年时,我用冒用的黄照胜的身份在六盘水“鹏程驾校”办理了驾驶执照。反正就是我获得黄照胜这个身份以后,我就一直明目张胆的冒用这个身份了。“小云儿”现在年约27、8岁,身高1.5米到1.6米之间,体型瘦, 水城县发耳乡的人,她父母的情况我不了解,我知道她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现在我也无她的联系方式,另外就是“小云儿”是姓孔的。我和杨昌龙2003年7月17日22时左右接到“小云儿”后,我们就从钟山加油站那里打车往八一停车场去,路途中小云儿一直和我们在一起,并没有什么言行,但她可以证实是杨昌龙用我的电话打给对方引起的争吵,后来到了七下三高架桥下的路边烙锅摊时,我和小云儿一直在的士车上等着杨昌龙和杨哥打招呼说话,一、两分钟后就有人跟着杨昌龙一起上了车,我们七、八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去曾家烙锅,其中一辆出租车就是之前我们一直坐的车,到了曾家烙锅后小云儿是在后面没跟过去的,距离大约二、三十米左右,我和杨昌龙被追打时小云儿和在后面的其他几个人就冲上来帮我们打对方,我见她手里有木棒,我就拿着木棒去打黄菊,此时小云儿也在边上帮我骂黄菊,但骂了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我和小云儿还一起追进曾家烙锅店内找黄菊,但没有找到,随后杨昌龙就来喊我们走了,除了杨昌龙、小云儿、黄菊,其他人我都不认识,而且他们几个的情况也只是一知半解,事发时我不清楚是否有人动刀行凶,我只看到了有木棒或铁棒一类的凶器,都是顺手在松坪菜场内拿到的。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杨昌龙提出“我与对方不认识,搞不清楚为何发生此事,没有打死者”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人苏雨、黄菊、张家虎、孔德情、孔令志的证言与被告人刘志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案发当晚打电话与对方发生争吵,并打电话叫“杨哥”的人邀约多人到曾家烙锅店与对方互殴,其供述亦证实用木棒打了对方长头发的人一棒。故被告人杨昌龙的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昌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昌龙服刑时向公安机关多次交代了犯罪事实,有特殊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昌龙在侦查机关供述用木棒打了对方长头发的男子,庭审中翻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苏雨、孔德情、孔令志的证言,同案刘志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杨昌龙打电话与对方发生争吵,邀约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张家洪一方,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昌龙的辩护人提出“无直接证据表明被害人张家洪身上致命伤由杨昌龙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苏雨、孔德情、孔令志、黄菊、张家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志、杨昌龙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昌龙因琐事打电话与张家虎争吵,继而邀约“杨哥”带了五六个人与被害人张家洪一方打斗,致被害人张家洪身上、头部多处钝器伤,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昌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志提出“没有与被害方发生争执,没有叫任何人去打对方,去曾家烙锅店去的目的是和黄菊讲好”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人孔德情、黄菊、张家虎、孔令志的证言,被告人刘志的证言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刘志明知被告人杨昌龙因琐事用其电话与张家虎一方发生争吵,邀约“杨哥”带五六个人去曾家烙锅店,仍参与去并持木棒积极参与殴打对方,致被害人张家洪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志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被告人刘志系被害方邀约去烙锅店,是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刘志,被告人刘志不是积极参与者,也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孔德情、黄菊、张家虎、孔令志的证言,被告人刘志的证言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刘志明知被告人杨昌龙因琐事用其电话与张家虎一方发生争吵,邀约“杨哥”带五六个人去曾家烙锅店,仍参与去并持木棒参与殴打对方,致被害人张家洪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龙、刘志因琐事与张家虎、张家洪、黄菊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昌龙、刘志等人手持木棍、刀具等凶器打杀对方,致被害人张家洪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昌龙、刘志因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昌龙邀约多人与被害人张家洪一方打斗,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志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昌龙、刘志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刘志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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