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厚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9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厚坤,贵州省清镇市人,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宇鑫,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厚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厚坤、指定辩护人曹宇鑫及其翻译人员王跃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班厚坤到清镇市政府广场旁边杨老四卤味店,通过破坏玻璃门手柄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店内收银台内现金500余元人民币、三星I922手机1部、收银机钱箱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6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846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监控视频、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班厚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班厚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班厚坤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班厚坤提出盗窃的现金为400多元,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班厚坤有严重的语言障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班厚坤到清镇市政府广场旁边的杨老四卤味店,通过破坏玻璃门手柄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店内收银台内现金400余元人民币、三星I922手机1部后离开现场,离开后十余分钟,又返回店内,将收银机钱箱1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6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746元。

另查明,被告人班厚坤于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班厚坤有语言障碍。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班厚坤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牟某某、岳某某的证言;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照片;6、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光碟一张;7、(2015)清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清看(2015)9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8、现场勘验笔录;9、班厚坤户籍证明等。

关于被告人班厚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所盗窃现金数额的认定,被告人班厚坤供述“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约500元,其中有100元面值的三张,其余是零钱记不清楚了,”证人陈述“被盗现金500元左右”,综上对被告人班厚坤盗窃现金数额认定400余元为宜。被告人班厚坤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厚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46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班厚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十日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厚坤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厚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班厚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本判决认定价值)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被盗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明 明 

人民陪审员  颜 杨 贵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梽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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