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七军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七军,男,1985年7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0702031X,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小庆组。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丹,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七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七军及其辩护人蔡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七军与杨华全(在逃,另案处理)一同来到水城县董地乡双包包处游玩,遇到同村村民陈明喜,杨七军与陈明喜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杨七军用随声携带的匕首杀陈明喜腹部一刀,杨华全趁机持刀杀陈明喜背部,陈明喜转身时杨七军又杀了陈明喜背部一刀,致陈明喜当场死亡,二人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陈明喜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后致左胸血气胸而死亡。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杨七军在浙江义乌市苏溪镇王界村被义乌市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抓获。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七军的供述,证人宋正福、万思燕、张龙先、肖泽富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并据以指控被告人杨七军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七军提出“对定故意杀人罪有意见,是被害人陈明喜先杀我,我是防卫才杀他”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的致命伤非被告人杨七军直接导致;2、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家属虽然赔偿金额较少,但说明了有一个态度。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七军与杨华全(在逃,另案处理)一同来到水城县董地乡双包包处游玩,遇到同村村民陈明喜,杨七军与陈明喜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杨七军用随声携带的匕首杀陈明喜腹部一刀,杨华全趁机持刀杀陈明喜背部,陈明喜转身时杨七军又杀了陈明喜背部一刀,致陈明喜当场死亡,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明喜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后致左胸血气胸而死亡。

另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杨七军在浙江义乌市苏溪镇王界村被义乌市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于2006年1月29日,接到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村民何志勇报案称,2006年1月29日14时40分许,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村民陈明喜在大窑村和平组双包包处被杨七军、杨孝进二人用刀杀死。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义乌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2日11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王成功、俞函骠根据线索,在义乌市苏溪镇王界村玩具厂附近抓获一名嫌疑人杨七军。经查,杨七军系涉嫌故意杀人被贵州水城县公安局网上追捕的在逃人员。

水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说明证实:被告人杨七军于2013年4月12日在浙江义乌市苏溪镇王界村被义乌市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抓获,关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因杨七军属临时关押,义乌市看守所在拘留证上加盖公章,2013年4月28日水城县公安局指派侦查员将杨七军押回依法刑事拘留。该大队在办理的水城县董地乡陈明喜死亡一案,犯罪嫌疑人杨七军交代其左手食指被砍伤,杨七军在水黄公路靠近六枝附近的一家小诊所进行过治疗,经组织侦查人员寻找该诊所进行取证,但未能找到该诊所。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报告中,因笔误将犯罪嫌疑人杨七军涉嫌罪名误写成强奸罪,特此说明,予以更正。笔录中提及的杨小进、杨孝进与杨华全系同一人。该案发生于2006年1月,现场收集并提取相关物证,因历史原因,主办侦查员工作调动,我队多次整理物证资料,经多次寻找当时收集的相关物证资料,未能找到。现因双包包位于月照飞机场施工现场,案发地点的地形地貌已被完全改变,具体案发位置现已无法寻找。现使用案发时陈明喜面部照片出示予以杨七军辨认,杨七军通过观看照片,明确死者就是陈明喜。

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杨华全,又名扬孝进于2006年外出一直未回家,其家人现在外地务工,无法联系。

董地乡派出所证明证实:2006年1月29日大窑村杨华全将本村村民陈明喜杀死后一直外逃,下落不明。

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土葬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七军、被害人陈明喜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杨七军生于1985年7月2日,案发时已成年,被害人陈明喜(又名陈瑞全)生于1976年1月21日,2006年2月1日被害,其户口于2006年6月14日被注销,2006年2月3日已安葬于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发营组大坪子丫口的山坡上。

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水公刑技字(2006)第005号证实:死者陈明喜右肩关节外侧有一5.5cm×1.5cm创口;左胸背部有一3.7cm×2.1cm创口,创底深入左胸腔;左中腹有一3.4cm×1.2cm腹壁贯通创口;左臀部有一2.9cm×0.8cm创口;尸体解剖见左肺有一3.2cm×1.1创口;腹腔内左降结肠有一1.5cm×1.1cm创口。

结论:死者陈瑞全(陈明喜)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后致左胸血气胸而死亡。

8、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董地乡大窑村和平组的双包包处。双包包是一个面积几平方公里无人居住的地带,视野比较开阔,周围见不着人户,陈明喜的尸体在双包包的北包包上,尸体四周长满矮小的野草,除在尸体东侧发现死者陈明喜随身携带的一把杀猪刀和血迹外,没有发现别的痕迹物证。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七军于2013年9月10日15时56分-16时11分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月照飞机场建设工地(原水城县大窑村和平组双包包)指认杀死陈明喜的地点,同案有杨华全。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杨七军对不同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辨认的12张照片中的3号是同案杨华全。

证人宋正福的证言证实:我与死者是一个村一个组的,都是邻居。当天发生打架我在场看见的。2006年1月29日下午2点钟我同死者陈明喜在双包包玩耍,在双包包处是杨云会家儿子杨小进同陈明喜发生吵闹,我对陈明喜和杨小进讲大家都是邻居不要吵,大窑村小庆组杨七军就从陈明喜的后面臀部杀了一刀,我就歪开了,我跑回家去喊死者的四哥来,来到半路听别人讲陈明喜死了,然后我打电话去派出所报案。我只看见杨七军杀陈明喜第一刀,是从陈明喜的后面杀,杀在臀部上,其他我没有看见。杨七军杀陈明喜的刀我不知道是什么刀,多长不清楚,杨小进拿出来的是一把有五寸长的花把把刀子,另外就没有看见了。当时有陈根友,万恩燕在场,其他没有看见哪些人在场。陈明喜当天喝过酒,当时的动作上看起来就像喝了酒的人。看到杨七军手里有一把五、六寸长的匕首,匕首的刀柄是花的。肖军军当时在场,没有看到肖军军动手,肖军军站在人群里,距离陈明喜大概一、两米远,没有与陈明喜争吵。

证人万恩燕证言证实:陈明喜是我丈夫,他是2006年1月29日14时40分被杀死的,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杀死的。当时我不在场,陈明喜被人杀倒在地上之后,我才到的现场,不知道陈明喜被人杀是什么原因。我听说杀陈明喜的人是杨七军与杨孝进,这两个人都是我们大窑村的人。我没听说陈明喜与杨七军、杨孝进平时是否有矛盾。2006年1月29日14时许,我也不知道我丈夫陈明喜是怎样惹上他们的,我当时只看见杨七军,杨会的儿子,肖军军三个人一个提着一把一尺长的刀子追赶我丈夫,追到陈明喜被杀死地方时,我看见杨七军和杨会儿子就把陈明喜杀死在那里了,肖军军我没有看见杀,后来杀死之后,杨七军和杨会儿子走过来把刀子上的血擦在草上,后来杨七军三人就回家了,他们三人杀到之后,我就跑下来看见陈明喜还有点气,后来我二婶(名字不详)叫我回去叫人把他送到医院去抢救,后来张龙先请他舅子杨发军去报110,回来之后就死了。我只看见杀了两刀,是杨七军和杨会儿子一个杀了一刀。杨会儿子杀伤是腋窝,杨七军杀伤是腰部,其他被杀伤的地方我不知道是谁杀伤的。没有听过陈明喜说过杨七军三人以前和陈明喜有过矛盾没有。当时陈明喜被杀时在场的人很多,我也不认识,当时杨七军二人杀陈明喜时,是张龙先把杨七军二人推开坐在地上,后来杨七军他们就下去了,张龙先也跟着下去。我不知道陈明喜的刀子是从什么地方提来的,我家里面没有刀子。陈明喜在家时喝了一瓶啤酒。我和陈明喜一起生活了三年,我通过照片上这个人的样貌就能确定这个人是陈明喜。陈明喜在户口本上叫陈瑞全,他还有个外号叫“小黑”。在2006年正月初六就安葬了,安葬在董地乡大窑村发营组大坪子丫口山坡上。通过指认照片能指认出当时陈明喜尸体旁边放着的刀子。但不知道是不是陈明喜的,到现场的时候就见到这把刀子放在陈明喜尸体旁边。与陈明喜共同生活时候不记得见过这把刀子。陈明喜平时为人很好,就是喜欢喝酒,喝了酒之后,他就有点“冲”,话又很多。

13、证人肖贤礼证言证实:肖泽勇是我儿子,他已出外去打工去了,是正月初四去的。是去水城打工,具体是在水城的什么地方打工不清楚。2006年大年初一我儿子肖泽勇去董地乡大窑村和平组双包包玩。他早上是一个人从家出去玩的,具体在那里和谁一起我不清楚。当天是下午十点过钟回来的,回来后他说初一的下午他和杨孝进、杨七军三人去双包包玩的时候,死者陈明喜就用手抓住杨七军的衣领,用一把很长的刀子抵住杨七军,并骂杨七军“小私儿,过来我给你讲”,这个时候杨孝进就用刀子从陈明喜的背后杀了他一刀,杨七军又转身用刀子杀了陈明喜一刀,陈明喜就转身跑,杨七军又追上杀了他的后背一刀,陈明喜就被杀倒在哪里,我儿子就和杨孝进、杨七军三人一起走到上坪子组的路边,二杨就和他分手了,他就一个人去玩到十点过钟才回来。其他的没有说什么了。

14、证人张龙先的证言证实:2006年元月29日我和大窑村发营组宋正亮家儿子一起在死者陈明喜家喝玩到十二点钟,我喝了一瓶啤酒,陈明喜喝了二两白酒,宋正亮的儿子没有喝,随后我和陈明喜,周军二一起往大窑村和平组的双包包处玩,我在东侧的土包包上与几个回族在一起吹牛。陈明喜在西侧的土包包上玩,没有多久,我就看见大窑村小庆组杨七军、杨孝进追杀陈明喜,我就跑来把杨七军、杨孝进二人拉开,陈明喜提着一把刀子就倒在地上,鼻子里喘着粗气,没有多久就死亡了。不知道杨七军、杨孝进为什么杀陈明喜,就知道2006年元月12日大窑村发营组的李万学家母亲死,杨七军和陈明喜因为在李万学家赌钱,发生争吵,陈明喜骂杨七军,被我劝开了。当时在场的人很多,我只看见我们一个组的宋文先离他们近一点。我看见杨孝进、杨七军二人用杀猪刀杀陈明喜,陈明喜手里也拿一把杀猪刀。只是看到杨孝进、杨七军追陈明喜,怎么杀的没看清楚。没有看清楚他们的刀子上有血没有。陈明喜中的刀是自己的,大约两尺长,刀柄上还包着红布,他是什么时候带上山的不清楚。肖贤永家的小军军参不参加杀人我不晓得,看见他是站在一个山包上的,他手里没有提刀。

15、证人周学书的证言证实:我是肖泽勇的母亲,肖泽勇到外面打工去了,是2012年过完春节之后就出去了,之后就没有回家来过。他去了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他出去之后就没有和家里联系过,再说我家中也没有电话,所以我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打工,联系不到他。现在家中就我和小儿子肖泽富在家。肖泽勇还有个名字叫肖军军。在2006年春节在董地乡一个叫双包包的地方发生一起命案,我听过的,我儿子肖泽勇当时给我讲过他在现场玩,但没有给我讲他看到的具体情况,并且还说与他没有关系。

证人肖泽富的证言证实:肖军军是我亲大哥,他在户口上的名字叫肖泽勇。现在他在外地打工。具体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他的电话,我们村电话信号很差,而且路又远,肖军军也没有联系过我。肖军军外出打工之后一直没有回来过。我家现在只有我和母亲周学书在家,平时我也不出远门。肖军军没有结婚,他平时与谁联系我也不清楚。2006年过年时肖军军在双包包处看到杀人的事,当时我还小,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只是听说过,当时是两个人杀了一个人,具体是谁杀的,怎么杀的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肖军军在现场玩,看到了这个过程,但肖军军没有给我说过这件事情。

证人杨功明的证言证实:我是董地乡大窑村村委委员,也是小庆组的组长。我认识杨华全,我们是一个家族中的人,我很早就认识他。杨华全还有一个名字叫杨孝进,今年20多岁了,家住大窑村小庆组,2006年听说他犯了杀人罪,从此他就没有回过家,至今我都没有见过他。他父亲叫杨云会,今年50岁左右,母亲叫陈开兰。今年也是50岁左右,大概在两年前,他们全都外出打工了,现在他家没有人在家。我没有杨华全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他们外出打工就一直没有回来过。

被告人杨七军的供述证实:2006年农历的大年初一早上10点钟左右,当时是小黑先用刀子对着我,威胁我,所以我才杀小黑的。在水城县董地乡和钟山区月照乡交界的地方,是一个山顶上,小地名叫荒坝梁子。后来我听说这个地方在修飞机场。当时因为是过年,我和杨孝进就一起去荒坝梁子玩,周边农村的人都会去这个地方玩。我和杨孝进去玩的时候身上都带着有刀子,我带了一把匕首,大概有七寸长,单刃刀,有刀尖,宽度大概有5公分左右,刀柄是木质的,黄色的。刀鞘是牛皮的,也是黄色的。杨孝进也带了一把匕首,长短大小和我带的匕首差不多,只是款式不一样。当时因为是过年,有很多人去玩,我和杨孝进顺着公路走到荒坝梁子,我们刚到荒坝梁子,我和杨孝进站在一起,这时候小黑一个人手里提了一把类似于杀猪刀的刀子,这种刀子我们俗称牛耳朵刀,在我身后喊了我一句:“站着。”我当时和杨孝进走在一起,我们就转身过去,杨孝进就走到小黑的身后站着了,小黑就说:“我看你不爽。”我就说:“你是那样意思,我们都是一个村的人。”小黑就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我和小黑说话的时候,小黑是右手拿着刀举着,刀口朝向我,左手指着我,我和小黑的距离大概有一米远左右。我和小黑在讲话的过程中,我就用左手指着小黑,我刚把手伸出去指他,小黑就用他右手里的刀朝我砍了过来,当时就将我的左手食指砍中了。我看到小黑的刀朝我砍过来,我就用我的右手将我背后腰部别着的匕首拔出来平着朝着小黑的腹部杀了一刀。这时候,杨孝进站在小黑的身后,杨孝进也跟着动手了,杨孝进用他带在身上的匕首朝着小黑的后背杀了一刀,这一刀杀在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这时候小黑转身要去杀杨孝进,我趁小黑转身的时候,我又用手中的匕首朝小黑的后背杀了一刀,这一刀大概就杀在小黑的后背的腰部或者屁股上。小黑这时候朝着旁边走了大概有两三米,就歪倒在地上了。我准备要跑,就看到杨孝进也跟着我跑。我跑在前面,杨孝进跟在我后面,在我跑的过程中,我回头去看小黑,我看到小黑是坐在地上的。我就朝山下跑,我发现我的左手食指部位被砍伤了。在我跑出现场大概有5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将我手中的刀子顺手丢了。我们朝山下跑的时候,杨孝进跟在我身后大概有20米左右的位置,后来我们就跑散了,之后我就发现我左手的食指部位被小黑用刀子砍掉着了,我就一直朝小河边方向跑,杨孝进跑去什么地方我就不清楚了。我跑到水黄公路附近的一个村庄里,找到一家诊所,我就在这家诊所简单的包扎了一下我左手受伤的部位,之后我的手因为感染了,现在我的左手食指顶部的位置都已经不在了。到了第二天我和家里联系,我才知道小黑死了,我就一直在外面躲着了,一直到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杨孝进现在何处我不知道,自从我们当天分散之后,我就不知道他的下落了。小黑砍我用的刀长度大概有一尺五左右,有点像杀猪刀,但是没有平常的杀猪刀那么宽。我只杀了两刀,我记得第一刀杀在小黑的腹部,具体在腹部什么部位我不清楚。第二刀是在小黑转身的时候,我从小黑的背后朝着小黑的腰部或者屁股上杀了一刀,这一刀具体杀在什么部位我记不得了。小黑为什么要用刀子砍我不知道,我和小黑没有矛盾,杨孝进与小黑是否有矛盾我不知道,我个人觉得他们是没有矛盾的,当时小黑对着我来的。我当天没有喝酒,小黑是否喝酒了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杨孝进从小黑身后杀了小黑的背部,但是具体杨孝进杀了小黑几刀我没有看清楚。我杀小黑用的刀子被我丢弃在距离现场800米左右的一块荒山上了。我左手手指受伤的部位从来没有去正规医院治疗过。参与杀小黑的人只有我和杨孝进。当时在场的人很多,具体有哪些人在场看到,我没有看清楚。肖军军没有参与。小黑当时没有被我们追杀,他走出去大概两三米远就倒在地上了。从小黑提着刀子来找我麻烦开始一直到我和杨孝进杀了小黑逃走,整个过程大概只有5分钟左右。我杀小黑的时候没有用太大的力量,我就是按照平时的生活习惯,朝着小黑的身上杀了一刀。我和小黑就是说了两句话,整个过程中就没有多说话了。小黑说话的声音很大。过年的时候出门玩带刀子的人特别多,所以我们都是带着刀出门,算是防身用的。而且只要上山玩的人,几乎都会带着刀子。整个过程发生得太快了,还没有人上来阻拦我们,整个过程就结束了。我的刀是从路边卖刀的西藏人购买的,时间太长,是在什么地方买的记不得了。当时是别在后腰部的裤腰带上的,刀柄朝上。陈明喜手里拿的刀特征是刀上有花纹,是单刃刀,很像杀猪刀,在刀的把手上,有两个刀耳朵,刀柄上缠绕有红布。我大概是在2013年4月11日的时候,在我打工的玩具厂里被浙江省的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有一个同伙叫杨孝进,杨孝进还有一个名字叫杨华全。我们杀死的这个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个人姓陈,我们都是大窑村的人,但不是同一个组的,他的小名叫小黑。我见到这个人的照片我可以认出来。通过辨认照片上被害人的面部样貌,我就确定这个人是小黑,以前我们都是认识的,我只是不知道他具体姓名叫什么。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七军伙同他人因琐事故意杀被害人陈明喜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七军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但根据现有证据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七军提出“对定故意杀人罪有意见,是被害人陈明喜先杀我,我是防卫才杀他”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人肖贤礼的证言与被告人杨七军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杨七军杀了被害人陈明喜腹部后,其同伙杀了陈明喜背部一刀,趁陈明喜转身时被告人杨七军又杀了其臀部一刀,致陈明喜当场死亡,故其“对定故意杀人罪有意见,是防卫才杀他”的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致命伤非被告人杨七军直接导致”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宋正福、肖泽富的证言,被告人杨七军的供述,尸检报告相印证,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家属虽然赔偿金额较少,但说明了有一个态度”的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杨七军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七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七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审 判 员  陈 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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