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男,1928年 3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高峰村大寨组3号附1号。系本案被害人杨忠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春梅,女,200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高峰村大寨组3号附1号。系本案被害人杨忠兰之女。
监护人樊勇,系樊春梅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系六枝特区凉水井矿退休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万庭军,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左家营村一组97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政,系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 [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庭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及其代理人郭玉龙,被告人万庭军及其辩护人陈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万庭军在被害人杨忠兰(女,殁年41岁)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的家中与杨忠兰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万庭军用双手掐住杨忠兰的颈部直至将杨忠兰掐晕在床上,又用布袋用力勒住杨忠兰的颈部将布袋系成死结,为防止杨忠兰醒来呼救,万庭军用封口胶将杨忠兰的嘴缠绕了数圈,又用红领巾将杨忠兰的双手捆在身后,将杨忠兰放置于床垫下面藏匿,致杨忠兰因窒息死亡。万庭军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9月27日向水城县公安局投案。
法医鉴定意见:杨忠兰系被布带勒颈导致窒息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万庭军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忠琴、王玉英、樊春梅等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等。证实被告人万庭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起诉要求被告人万庭军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杨沛昌生活费、被抚养人樊春梅生活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83,931.93元。其提供了户籍证明。
庭审中,被告人万庭军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但其辩称系酒后杀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万庭军系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主观犯意较有预谋故意杀人相对较小;2、被告人万庭军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万庭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万庭军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万庭军在被害人杨忠兰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的家中与杨忠兰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万庭军用双手掐住杨忠兰的颈部直至将杨忠兰掐晕在床上,后用布袋用力勒住杨忠兰的颈部将布袋系成死结,为防止杨忠兰醒来呼救,万庭军又用封口胶将杨忠兰的嘴缠绕了数圈,再用红领巾将杨忠兰的双手捆在身后,将杨忠兰放置于床垫下面藏匿,致杨忠兰因窒息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忠兰系被布带勒颈导致窒息死亡。
另查明,因被告人万庭军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证实与被害人杨忠兰的关系。万庭军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9月27日向水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26日10时30分,杨忠琴使用其联系电话13518580222向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报案当日9时40分左右在平寨镇政府家属区1栋1单元402室的家中发现杨忠兰被人杀害,院子里的尸体处于杨忠兰卧室床垫下,双手被人用红领巾反捆于身后,嘴部被透明封口胶带缠住。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侦查。
2、投案自首说明证实:2013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六盘水市钟山区左家营村一组97号居民万庭军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1号附40号杨忠兰家中因与杨忠兰发生感情纠纷,万庭军用双手掐死杨忠兰,后将杨忠兰双手用红领巾反捆于身后,用透明封口胶将杨忠兰嘴部缠住,将杨忠兰尸体藏在卧室内床垫下,后万庭军逃离现场。2013年9月2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万庭军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3、汪家寨派出所证明证实:兹有我辖区左家营村一组97号村民万庭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05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105234411,户籍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左家营村一组097号。经查:万庭军在本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生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4、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万庭军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6日10时30分,我刑侦大队接到杨忠琴的口头报案,称其于报案当日9时40分左右在杨忠兰家中发现杨忠兰被人杀害。我局经审查,于2013年9月26日以六枝特区杨忠兰被杀害立案侦查,经初查,发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左家营村一组097号的万庭军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立案当日对嫌疑人万庭军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2013年9月27日10时左右,嫌疑人万庭军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核查后,于当日12时许与我刑侦大队电话联系,告知了我队万庭军投案情况,接此情况后我队侦查员于当日驱车前往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嫌疑人万庭军带回六枝特区接受讯问、体检,后于2013年9月28日1时许对嫌疑人万庭军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5、六枝特区公安刑侦大队出具的未找到万庭军丢弃的钻戒、手机情况说明证实:我队现侦办的万庭军故意杀人案,2013年9月28日我队侦查员押解犯罪嫌疑人万庭军出六枝特区看守所,在其指引下,让其辨认了其杀害杨忠兰后,丢弃钻戒、手机的地点。后我队侦查员在万庭军所辨认的地方展开搜寻工作,未找到万庭军所称自己丢弃的钻戒及手机。
6、户籍证明、火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万庭军,被害人杨忠兰的身份情况。被害人杨忠兰于2013年9月23日系他杀死亡,尸体于2013年9月26日被火化。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1号楼,该楼坐南朝北,东西向五层砖混结构家属楼,楼东侧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楼,南侧为六枝特区平寨镇河湾村集体家属楼,西侧为六枝特区平寨镇老家属区二号楼,北侧为家属区院落。平寨镇矿业路11号附40号楼四楼西侧住户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进门为一间客厅,客厅南侧放有三组沙发,沙发上物品摆放整齐,沙发中部放有一台电暖炉,炉台上见有一瓶娃哈哈矿泉水,一只一次性水杯,水杯内有多枚烟头(烟头已污染,无提取价值),石榴皮及石榴籽,瓜子壳(经查为其侄儿郑兵所留),客厅南侧墙见有一道窗户,窗户呈关闭状,窗外护栏完好;客厅北侧放有一组电视柜,电视柜前放有一张茶几,茶几上见有两瓶康师傅矿泉水,客厅西侧有两道木制房门,房门均呈开启状,门锁完好,南侧为一间小卧室,进入该卧室,南侧墙见有一道窗户,窗户呈关闭状,窗户外有不锈钢栅栏,无撬压痕迹;卧室南侧墙角见有一堆杂物,卧室西侧放有一张单人床,床上物品被翻动(经查为其侄儿郑兵为查找杨忠兰照片时翻动);北侧为一间大卧室,卧室南侧放有一组衣柜,衣柜西侧门呈开启状,柜内衣物未见翻动,卧室西侧放有一张双人床,床上放有一只红色女式包,呈开启状,内有一枚公章,一支唇彩,一支睫毛膏及几张票据,女式包旁边放有一条粉红色睡裙,床上被褥摆放整齐,床头上见有两瓶康师傅矿泉水,揭开棉被床单上有见一张卫生纸,揭开床垫,床下见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尸体呈俯卧状,尸体双手呈反捆绑状(用红领巾捆绑,拍照后已实物提取),左手用白色纱布包扎,尸体嘴部用透明封口胶缠绕(拍照后已实物提取),尸体颈部见有一条粉色布带(拍照后已实物提取),卧室西北侧放有一张电脑桌,桌上见有电脑,电脑桌上电源插板见有一男士电动剃须刀,卧室北侧见一窗户,窗户呈关闭状,窗户外栅栏完好无撬压痕迹,卧室东北侧见有一张梳妆台,台上物品凌乱。客厅北侧为饭厅,房内物品摆放整齐,饭厅北侧为厨房,厨房门窗完好,厨房西侧为卫生间,卫生间门窗完好。
8、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证实:实物提取的捆绑物红领巾一条,提取于尸体双手处;实物提取的缠绕物透明胶带一个,提取于尸体头部;实物提取的捆绑物布带一条,提取于尸体颈部。
9、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 鉴(法物)字[2013]401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捆绑物(红领巾)”、“捆绑物(布带)”、“缠绕物(透明胶带)”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
10、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六)鉴(尸)字[2013]071号证实:受害人杨忠兰右侧颞部见直径为0.5cm大小的挫伤一个;左颞部见直径为0.2cm大小的挫伤一个;左枕部见3.5×2.5cm的挫擦伤一个,颅骨未扪及骨折。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4mm,角膜未见浑浊。鼻腔内见血液流出;口腔见舌尖外露,下唇黏膜见散在的挫擦伤。颜面肿胀,面色呈暗紫蓝色。颈部见环形勒沟,颈部及项部皮肤上见有表皮剥脱;左锁骨处见3×0.6cm挫擦伤。
鉴定意见:杨忠兰系被布带勒颈导致窒息死亡。
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万庭军于2013年9月28日14时30分许出六枝特区看守所,民警在万庭军的指引下,驱车由六枝特区看守所出发,路经六枝特区底大弯,六枝特区团结路、那平路,于2013年9月28日14时50分到达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1号附40号政府家属区1栋1单元402室杨忠兰家,在见证人李克美的见证下,万庭军于2013年9月28日14时50分至15时10分,辨认了其于2013年9月23日9时10分左右,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1号附40号杨忠兰家中将杨忠兰杀死的作案现场。后民警又在万庭军的指引下,驱车由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11号附40号楼下出发,路经六枝特区矿业路、那平路,于2013年9月28日15时20分到达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百货大楼“福瑞麟”珠宝店门前人行横道一垃圾箱处,在见证人李克美的见证下,万庭军于2013年9月28日15时20分至15时30分,辨认了其于2013年9月23日10时左右退了黄金戒指从“福瑞麟”出来后,将自己用的手机及一钻石丢弃进的一垃圾桶。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樊春梅在见证人樊茂华的见证下,能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2013年9月22日来到家中与其母亲杨忠兰一起吃饭的万庭军。
13、证人杨忠琴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18时左右,樊春梅的舅妈王玉英给我打电话说,樊春梅给她打电话说她妈妈杨忠兰可能失踪了,让我们去报个案找一下。2013年9月26日我和我的丈夫郑兴学、王玉英带着樊春梅先到那克派出所报案,樊春梅说,有个叫万庭军的男子今年9月21日来他们家中,一直到9月23日才走的,那克派出所民警经查寻发现万庭军9月23日买了六盘水到昆明的K109火车票,但我妹妹杨忠兰没有查到信息,那克派出所民警让我们回去找张照片去刑侦队报案,我和我丈夫郑兴学、王玉英、樊春梅9时40分左右就回到樊春梅的家中找照片,大家都在房间里面找照片,我就觉得杨忠兰没有跟万庭军一起去昆明,心里觉得不对劲,我就在杨忠兰的家里卧室内翻,我看到一间卧室内的衣服有些乱,我们就怀疑杨忠兰是否被害了,我们就到处翻看,我在杨忠兰平时睡的那间卧室内,掀开床垫一看,看到一双人的脚,我又将床垫掀开大一些,看到杨忠兰的脸,脸部已经是青色的了,衣服我没有注意看,应该是穿着衣服的,穿什么样的衣服我就没有看见,因当时我很慌张的。人看起来已经是死了的,我就喊我丈夫,我丈夫郑兴学跑过来掀开后确认这个人就是我妹杨忠兰,应该是死了的,我就打电话报110了。我不认识万庭军,我前段时间听杨忠兰讲水城有个男的来找她谈恋爱,她当时也没有说那个人叫什么名字,是干什么的,我只是跟她说她要找男朋友的话让她带男方来给我看一看,昨天我才听樊春梅说万庭军这个人的,樊春梅说她妈杨忠兰不同意跟万庭军在一起,万庭军曾经讲过要用敌敌畏毒死杨忠兰。
14、证人郑兴学的证言证实:我听樊春梅说杨忠兰是9月23日失踪的。2013年9月25日晚上22时许,我大舅妈王玉英打电话给我爱人杨忠琴,说杨忠兰已经几天没回家,电话打不通,叫我们今天来六枝帮忙找,今天上午7时左右我和我爱人就到六枝来,我们就和王玉英带着杨忠兰的女儿樊春梅去那克派出所报失踪案,报案后我们就回到杨忠兰住的六枝特区矿业路家中找杨忠兰的照片,以便于寻找。进到杨忠兰的卧室后,我发现床上很乱,衣柜被打开了,我就怀疑杨忠兰可能被害了,于是我们就在杨忠兰家中找杨忠兰。最后是我爱人觉得不对,于是就掀开杨忠兰所睡得床的一角查看,就看到一双脚。于是我们就抬开床板,就发现杨忠兰的尸体,于是我们就报110了。死者女儿说她认识一个中年男子,水城人,已经有几个月了,常来她家,还和杨忠兰一起睡。9月22日那天这个男子就到她家来,当晚是和杨忠兰睡。第二天(9月23日)她女儿放学回来后就发现杨忠兰不在家,这几天一直没有回来,电话也打不通了,她一直打那个男的电话,也打不通。我从来没有见过那名男子,我听樊春梅说那个男的叫杨忠兰和他在一起,但是杨忠兰不同意,那个男的就威胁杨忠兰要用敌敌畏毒死她,具体情况不清楚。
15、证人王玉英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20时许,我侄女樊春梅打电话给我,说她妈妈杨忠兰一直没有回家,电话打不通,我就问她早上去上学的时候杨忠兰和谁在一起,她说杨忠兰是和万叔叔在杨忠兰家的。樊春梅中午放学回来时就发现杨忠兰不在家了,于是我和我儿子、儿媳帮忙找杨忠兰,但是没有找到。樊春梅就打杨忠兰及她万叔叔的电话,但是都没有打通。这几天一直没有消息,昨天晚上我就打电话给杨忠琴,叫他从折溪乡把仕寨来六枝帮忙找。今天(2013年9月26日)上午杨忠琴他们来了后,我们就带着樊春梅到那克派出所报杨忠兰失踪,报完后我们就去杨忠兰家找杨忠兰的照片,以便于寻找杨忠兰。到了杨忠兰家我们就在她家中翻她的照片,我们看见杨忠兰的床上很乱(平时杨忠兰都是将床上物品整理好的),当时我们就怀疑杨忠兰是不是被人害了,不然不可能失踪这么多天,床也不整理。于是我们就在杨忠兰家中到处找她,找的过程中我叫杨忠琴看杨忠兰的床垫下,杨忠琴推开床垫一角,就发现床垫下面有个人躺着,一动不动,我只看见脚,没看清楚长相。我们就马上打110报案。后来110的民警来后,打开床垫看,我才知道是杨忠兰,人已经死了。我以前见过一次姓万的男子,听樊春梅说他姓万,是水城人。听樊春梅说他们是在网上认识的。
16、证人樊春梅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中秋节的前一天我是在奶奶家住的,第二天过中秋节。2013年9月19日早上我奶奶去新广场跳舞,我就回家去找妈妈,当时楼下的防盗门是关着的,我就在楼下喊我妈妈,我妈妈就答应我,但是下来给我开门的是万叔叔,我和他就上楼去,回到家中我就到我妈妈的卧室里面,这个时候我妈妈还在床上的,然后我就跟我妈妈说我回来了,我妈妈就问我的作业写完没有,我说还没有,我妈妈就叫我去写作业,这时叔叔就进到我妈妈的卧室里喊我妈妈去输液,我妈妈说不去了,叔叔说必须去就拉我妈妈的手,我妈妈就说痛得很喊我叔叔放手,然后叔叔就把手放开,我妈妈就说:“是咯、是咯”我跟你去输液,我妈妈就和万叔叔去输液,我就在家做作业,没过多久,我就给我妈妈打电话,叫我妈妈输液回来的时候带东西给我吃,我妈妈告诉我叫我把作业做完,他们回来的时候拿钱给我出去吃,我妈妈和万叔叔回来的时候,我拿钱下楼去吃东西,回来我就和妈妈准备去看看公公,万叔叔还说和我们一起去,我妈妈说不用了,叔叔就一个人待在家里,然后我就和妈妈去看公公,在去公公家路上,我就听我妈妈说她同学讲昨天晚上她和万叔叔为了电话的事情吵架,叔叔身上还带有敌敌畏,还用敌敌畏来威胁她,我从公公家回来的时候我妈妈就送我去我奶奶家,我就在奶奶家住了两天,每天我就用奶奶的手机给我妈妈打电话的,我妈妈每天都接我电话的,过完中秋节,第二天(2013年9月20日)我妈妈给我奶奶打电话喊我去街心花园拿钥匙她要去贵阳,我就和我哥哥去找我妈妈拿钥匙,我和哥哥在六枝街心花园新干线超市六分店往人民医院方向走,到一个吃酸菜肉末粉的店里找到我妈妈,当时我妈妈和万叔叔还有我妈妈单位上的经理在一起吃东西,我和哥哥拿起钥匙就回去我奶奶家吃饭了,途中我妈妈给我哥哥打电话说我的手机放在家里充电的,喊我回去拿书包的时候把手机也拿起,在我奶奶家吃完饭以后我和我哥哥就去我家去拿我的书包,拿起书包我就去我姑姑家了,我就在我姑姑家玩电脑的时候,我就用我的电话打给我妈妈,我妈妈就说他和万叔叔、经理还在火车上,我就把电话挂了,下午的时候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我妈妈告诉我他们已经到了贵阳了,明天才做手术,晚上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问我妈妈说晚上住那里,我妈妈告诉我他们开得有宾馆,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妈妈去贵阳的第二天中午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问我妈妈做完手术没有,我妈妈告诉我说手术已经做完了,在输液,我就在电话里面问我妈妈做完手术痛不痛,我妈妈说做手术肯定痛,我就把电话挂了,当天下午快吃晚饭的时候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问我妈妈今天晚上回不回来,然后我妈妈说还没有定,我就问如果你今天回来的话我回不回去,我妈妈就说到时候再说,我就把电话挂了,晚上8点钟左右的时候我给我妈妈打电话问我妈妈回不回来,我妈妈就跟我说他已经和叔叔在回六枝的火车上了,经理在贵阳有事情没有回来,我就把电话挂了,晚上22时左右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问我妈妈到家没有,我妈妈告诉我他和万叔叔已经到家了,在家里休息。2013年9月22日中午我放学后就给我妈妈打电话,当时我妈妈和万叔叔在新广场一个诊所里面吊水,我妈妈就问我要不要去陪她吊水,我说去,我就过去找她,然后万叔叔就回家去做饭给我们吃,吊完水我们就回家去吃饭,吃完饭大约13时20分我就去上学了,下午放学后我爸爸就去学校接我吃德克士,吃完后我就打电话叫我妈妈来接我,接到我后我们就回家,回家后妈妈就看我写作业,叔叔当天买了一只鸽子炖汤给我妈妈吃,但是妈妈不想吃,后来叔叔就劝她喝一碗汤,我吃了一只鸽子腿,接着我和我妈妈就在沙发上看电视,看到晚上22时许我妈妈就叫我一个人去睡觉,我就给她说我害怕,她就带我睡在小卧室,叔叔一个人睡主卧室。第二天上午7点左右,我妈妈就叫我起床去上学,还叫我中午去奶奶家吃饭,我就去上学,中午放学后我就去我奶奶家,我打电话给我妈妈,她的电话已经关机了,我就回家去看,我钥匙没有带,于是我就上楼去敲门,但是没人应,我就去妈妈吊水的诊所找,医生就说我妈妈没有去吊水,当晚我就去我干妈家住,9月24日我就带着奶奶、还有妈妈上班那里的经理去开我家的门,当时门还是反锁的,打开后进去看到没有人,家里也没有被翻动过,到昨天我就在我哥哥那里找到万叔叔的电话,我就打他的电话,但是也是打不通,我就打电话给我大舅妈,叫她来帮我找我妈妈,她就叫了我三姨妈和三姨爹来,今天上午他们来了以后就带我去派出所报案,到了派出所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帮忙查了万叔叔(万庭军)的情况,发现他在9月23日那天买了去昆明的火车票,民警就叫我们去找妈妈的照片,以便于寻找,于是我们就回家去找,我在妈妈的卧室的衣柜抽屉里找到他的照片,我舅妈和三姨就觉得我妈妈可能被害了,于是他们就在家里找,我三姨妈就在我妈妈的床底下发现了她的尸体,我当时不敢看,于是他们就报警了。大约三四个月前这个叔叔来我家,我妈妈给我说她们是网上认识的,当时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后来我听我妈妈喊他时才知道的,我妈妈喊他叫万庭军。我妈妈和万叔叔还没有确定恋爱关系,万叔叔到我们家来有时是和我妈妈睡,有时是他自己睡。他们的关系一般,有时我妈妈不太想理他,我在的时候他们都没有吵,是中秋节时听我妈妈和她的同学说话时我妈妈说他们经常吵架,万叔叔还用敌敌畏威胁我妈妈,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也不清楚他们有没有打过架。2013年9月9日,我妈妈过农历生日,万叔叔也在我家,我们在家中吃饭,我看见我妈妈的床头柜处放着两个小盒子,我打开看是一个戒指和一项链,后来我问我妈妈,我妈妈说是万叔叔买给他的生日礼物,后来我也没见我妈妈戴。万叔叔有无买过黄金戒指给我妈妈,我不知道,我妈妈也没有给我讲过万叔叔有无买黄金戒指给她的事。平时我妈妈都不戴戒指和项链在手上和脖子上。
17、证人万广弟的证言证实:我是带我堂弟万庭军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是因为前几天我堂弟万庭军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一妇女的家中将那名妇女杀死,其他的我不太清楚。我得知这件事情之后我们就问万庭军怎么没有来投案自首,万庭军就说他就是见我们亲人一面就去投案,所以今天我就和万庭军一起来到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了。
18、证人郑艳的证言证实:我是杨忠兰的侄女,平时与杨忠兰接触的时间比较多,杨忠兰给我讲过,说是上网与万庭军认识且正在接触,没明确是在谈恋爱。在杨忠兰今年生日后的几天(生日当天我没在),我去杨忠兰家,杨忠兰拿了一钻戒和白金项链给我看,说是万庭军一个人去百货大楼“福瑞麟”珠宝店买来给杨忠兰的生日礼物,杨忠兰不想要,万庭军硬要送给她的。杨忠兰很少和我谈及她与万庭军的事。杨忠兰与前夫离婚时只是分的现在住的房子,没有钱,她平时的经济来源就是在百货大楼上班的壹仟多元钱的工资,工资要么全部放在钱包里面,要么放几百元在身上的钱包处,剩下的几百元钱就是放在衣柜的其他钱包处。杨忠兰一般不戴戒指、项链在手上、脖子上。
19、证人陈丽群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福瑞麟”珠宝店工作的,顾客在我们店购买的银、玉器不退,钻石要两年以后,价格在5,000.00元以上,按发票、证书等相关资料可以退。白金、黄金物品若有我店印记,可以直接退。黄金、白金退时可以不提供发票,有我们店的印记,就按行情价退给对方。
20、被告人万庭军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通过手机QQ软件在手机上网时认识了杨忠兰,之后我们开始在手机上适用QQ软件聊天。杨忠兰称她是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的丰鑫超市当收银员,后来我们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我前妻李昌群知道这事,我们就于2013年8月5日在汪家寨民政局离了婚。2013年9月18日我坐客车从水城来六枝准备陪杨忠兰过中秋节,到后杨忠兰不在家(我以前在杨忠兰家住时,杨忠兰叫我去配一把钥匙的),我打了六七个电话她也不接,我发短信给她说:“如果你觉得和我和不来,大家好聚好散。”到了晚上12点左右杨忠兰来后我发现杨忠兰左手大拇指包扎着,她说她2013年9月11日在上班时用美工刀削铅笔时划伤,将手筋划断。晚上我就在杨忠兰家中住,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9月19日我就在杨忠兰家过中秋节,中午13时左右杨忠兰就和他女儿樊春梅去买月饼去樊春梅外公家看望,后杨忠兰一人回来,晚上我就和杨忠兰二人在杨忠兰家住,樊春梅在她奶奶家住,我和杨忠兰在她家吃了晚饭后,杨忠兰就说她不想和我在一起了,把我以前买给她的两颗黄金戒指及今年她生日(农历8月初5)买的一颗钻戒,一条白金项链要还给我,我就问她为什么,她没说原因,我认为就是她生日那天我买钻戒、白金项链给她时,她不喜欢款式,不合她心意,她认为我不明白她的心意,和我相处不来。当天晚上我们没有说什么,就休息了。2013年9月20日我就和杨忠兰一起去六枝百货大楼找经理(姓王,男性)商量,当天下午我、杨忠兰、王经理就到贵阳,2013年9月21日早上就到贵州四十四医院治疗,当天中午3点左右回到六枝,晚上就在杨忠兰家住。2013年9月22日早上我就带杨忠兰到新广场医院吊水治疗。下午我到菜场买了只鸽子回杨忠兰家给杨忠兰炖了吃,杨忠兰说她吃不下,喝了碗汤。接着我、杨忠兰、樊春梅就在杨忠兰家看了一会电视,22时左右我们就睡觉了。一开始我和杨忠兰睡大卧室,樊春梅睡小卧室,没多久樊春梅说她一个人睡害怕,就喊杨忠兰和她睡。2013年9月23日早上7点左右,樊春梅就去读书。樊春梅走后,我大概7点30分左右就起床了,洗漱好后,因我以前腰椎间盘突出留下的老伤,我就喝了一两左右的药酒,就在客厅凳子上坐着抽烟,到8点30分左右杨忠兰起来洗漱,穿好衣裙子、化好妆后到9点10分左右,杨忠兰就到大卧室把我买给她的两颗黄金戒指、一颗钻戒、一条白金项链放在客厅的一电烤炉火盘上,就对我说:“你还不赶快走啊?这几天耽误了你大好的上班时间了,你把这些买给我的东西(两颗黄金戒指、一颗钻戒、一条白金项链)收拾好就滚,你以前拿给我用的钱,买给我的衣物用的钱我会想办法还给你。”我觉得我平时对她这么好,是真心对她这么好,我就说她良心这么黑。杨忠兰听后没讲什么,就坐在沙发上躺着,点了一根烟抽,眼睛闭着。(我和杨忠兰以前吵过三次架,都是因为杨忠兰说要和我分手,原因我不知道的,就是讲合不来,但都是吵吵就算了,又和好了)。我等她抽完烟后,就对她说:“其他不要说了,你现在这只手不好,等把手医好再说,走,先去吊水输液。”杨忠兰就突然一下站起来大声对我吼说:“不关你的事,不要你管”。我当时想到平时我对她好,这几天因她手被划伤我细心照顾她,现在又为她好,喊她去吊水治疗,她还说不要我管,我就对她说:“你良心怎么这么黑,这么狼毒。”我一讲完杨忠兰就用右手打了我脸一耳光,接着她就往大卧室走,走到卧室门口时,我就跟进去,我进去时她已经站在床边,侧身对着我,我一时气愤就上前用双手掐住她的颈部,将她按在床上,她就“啊”的喊了一声,我就用劲掐,她就用脚蹬,掐了十多分钟后,杨忠兰就晕倒在床上,我看见梳妆台旁的一堆衣服上有一根灰白色的布带子,接着我又用布带子缠在她的颈部,勒紧打了一个死结。然后我怕她喊,就在客厅电视柜上的一纸盒里拿了透明封口胶布,用胶布缠了她嘴到头后面几圈,胶布都没有扯断。接着我又看见樊春梅的红领巾放在客厅的沙发上,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心是急的,看见红领巾就用红领巾将杨忠兰的双手反捆在她的身后,接着我将床垫掀开,将她放在床垫下面藏匿起来。我杀杨忠兰就是因为我当时想到平时我对她那么好,她还说不要我管,还用右手打了我脸一耳光,我一时气愤,想不开,又喝了点酒,控制不住自己,就将杨忠兰杀害了。然后我就出来到客厅,将两颗黄金戒指、一颗钻戒、一条白金项链拿走,用杨忠兰的钥匙将进屋子的门反锁(我的钥匙,去贵阳那天拿给樊春梅了)离开杨忠兰家。走时我将钥匙丢在三楼的过道的一垃圾堆处。接着我就打一的士车到六枝百货大楼的“福瑞麟”珠宝店退了两颗黄金戒指、一条白金项链(钻戒退不了),退得1681元人民币。接着我出来将我的手机和钻戒丢在一垃圾桶里,接着我又打车到双水,又在双水打的士车到六盘水火车站,买了一张去昆明的火车票,想去看我一最好的朋友谈心后再来投案,买好火车票后,想到手机丢了,没朋友的号码,我又想回家看看我的父母及孩子,又想到我父母年纪大了,孩子小,怕回家给他们讲我的事后他们承受不了,接着我于2013年9月23日到26日我又到几家看了一下平常对我好的几个侄儿子,后我给我堂兄弟万广弟讲了我杀人的事,万广弟就带着我去水城县公安局投案了。我杀了杨忠兰很后悔。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万庭军辩称其系酒后杀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法律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杀人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庭军系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主观犯意较有预谋故意杀人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樊春梅、杨忠琴、郑兴学、王玉英的证言,尸检报告与被告人万庭军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万庭军利用与自己比较亲近的人毫无防备的心理,用手掐、布带勒颈,致被害人杨忠兰死亡,其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故对辩护人的,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庭军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万广弟的证言,投案自首说明,到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庭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庭军系自动投案,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庭军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庭军确系初犯,但该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庭军与被害人杨忠兰因感情纠纷,用双手掐、布带勒住被害人杨忠兰颈部,用封口胶缠住被害人杨忠兰嘴,用红领巾将被害人杨忠兰双手反捆在身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庭军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万庭军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万庭军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起诉要求被告人万庭军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经济损失未能提供证据,其经济损失酌情支持40,000.00元。被告人万庭军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万庭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万庭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沛昌、樊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作案工具封口胶、红领巾、布带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代理审判员 罗远进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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