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龙场乡戈波村上寨组,农民,系被害人曹建才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志怀,女,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害人曹建才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铁峰、刘开峰,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王江泽,曾用名王超,又名王才,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龙场乡期戛村坪地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品,男,1989年3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龙场乡期戛村坪地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远俊,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7日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铁峰、刘开峰,被告人王江泽及其辩护人李斌,被告人王品及其辩护人杨远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江泽、王品与曹建才(男,殁年23岁)等人在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旁边的钱征征家喝酒,席间,王品与曹建才因言语不和发生不快。2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江泽和王品在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用事先准备的钢管打击曹建才头部及全身多处,致曹建才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曹建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邱学章、郭辉、向龙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据以指控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以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江泽、王品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35198.98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证实其诉讼请求。
庭审前及庭审中,被告人王江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泽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江泽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的死亡不排除是被害人的亲属放弃治疗所致,二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系初犯;被告人王品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的死亡不排除是被害人的亲属放弃治疗所致,应适当减轻被害人的刑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江泽、王品与曹建才(男,殁年23岁)等人在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旁边的钱征征家喝酒,席间,王品与曹建才因言语不和发生不快。2015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江泽和王品在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等待被害人曹建才,在曹建才骑摩托车经过该地点时,被告人王江泽用事先准备的钢管打击曹建才头部及全身多处,被告人王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曹建才,致曹建才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曹建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江泽、王品亲属已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3日凌晨2时许,水城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水城县龙场乡戈波村上寨组村民曹建才在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被王品及其喊来的人殴打致伤,现在龙场乡卫生院治疗,请求查处。该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龙场乡卫生院调查。经初查,2015年2月3日凌晨1时许,水城县龙场乡戈波村上寨组村民曹建才在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被王品用拳头殴打,王江泽使用一根钢管殴打曹建才头部。伤者于2015年2月3日在龙场卫生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初步诊断为颅内出血,尚未脱离危险期。同日水城县公安局将本案立案侦查。
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害人曹建才,男,汉族,1991年9月3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龙场乡戈波村上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09032811。因他杀,户口已注销,被害人曹建才尸体已土葬。
到案经过证实: 2015年2月3日2时许,该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水城县龙场乡娱乐乡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被王品殴打,现受伤在龙场卫生院治疗,请求该所出警处理。我和值班同事赶到龙场卫生院后,见到报警人曹建才,经与曹建才交流后得知曹建才本人是与一个叫王品的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引发打架,王品伙同他人一起将曹建才打伤。因平时工作中我本人有王品的联系方式,于是我告诉报案人曹建才让其在医院安心治疗,我们民警会去找王品了解情况,在龙场医院院子里我本人给王品打电话,询问王品的位置,王品告诉我他现在在龙场乡期戛村自家房子里面和朋友喝酒,并且告诉我他和曹建才打架的事情,说会配合我们调查说其会在自家房子边的公路上等我们民警。到了王品家房子侧面的公路上见到王品后,我和同事将王品带回龙场派出所侯问室,并让其醒酒。直到当日8时许,我给另一证人取材料时,王江泽自行到派出所,因当时案情我还不了解,不知道王江泽是另一嫌疑人,但开门时证人见到王江泽,王江泽说是王品的弟弟,是来了解情况的。我回到询问室后,证人告诉我王江泽昨晚也参与了打曹建才,于是我又找到王江泽询问其昨晚是否参与殴打曹建才,王江泽说参与打架,但不知道被打的人的名字。于是我和同事将王江泽带到侯问室等待调查取证。得知曹建才伤势严重的消息后,我才与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联系,将案子移交给刑侦大队办理。
抓获经过证实: 2015年2月3日2点许,龙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称:在水城县龙场乡戈波村上寨组村民曹建才在龙场娱乐村娱乐小学后面的公路上被王品、王江泽殴打。接警后,民警黄魏和民警陈选令立即赶往现场,经询问后,当日凌晨3时许,民警黄魏和民警陈选令立即到龙场乡期嘎村坪地组的公路上将王品控制。当日5时许,王江泽到龙场派出所了解王品的情况时,民警黄魏和民警陈选令立即将王江泽控制。
水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证据材料卷笔录中出现的曹见才与曹建才系同一人。
证人王鸿的证言证实,曹建才被打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后来听说的,听说是被王品、王江泽两兄弟打的。2015年2月2日晚上9点左右,我、吴贤高、向龙江、向龙江的朋友、钱真、王品、王江泽、曹建才、邱学章等人在钱真家喝酒。席间,钱真去带他娃娃去了。之后他们就继续喝酒,我在旁边玩手机。聊天中,王品和曹建才为争龙场有几个山庄的事情拌了几句嘴,闹得有点不愉快。中间王品和王江泽说是他们的朋友找他们有事就出去了一下。2月3日凌晨1点左右,王品和王江泽才回来。回来后大家一起喝了一杯酒就散了。王品和王江泽是先走的,曹建才和邱学章、向龙江聊了一会天是后走的。之后,钱真和我就睡觉了。3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被外面的吵闹声吵醒,给向龙江打电话问出了什么事情。向龙江让我去楼下说,我去楼下后向龙江给我说曹建才被打了,让我放心,没有什么大问题,曹建才已经被邱学章送到龙场卫生院了。之后我就上楼睡觉了。2月3日早上9点左右,我担心曹建才就和钱真一起去医院看曹建才,到了医院后,曹建才的母亲说曹建才伤得严重,不能说话,要转到六盘水市医院。当时我看到曹建才的脑后部缝了几针,一边耳朵有伤口,不能说话,只能摇头,后来就转到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了。
证人吴贤高的证言证实,听村里人说曹建才已经死了,听说是被王品、王江泽两兄弟打伤致死的。打架时我在现场,不过我到现场时已经打完了。2015年2月2日我去找王柳孝一起玩,晚饭时,王柳孝的老表钱真说去他家请我们吃饭,当时吃饭的有向龙江、向龙江的朋友、王柳孝、我、钱真的家人,钱真还有王柳孝的二姑王贤辉。吃完饭后,我们就在钱真家喝酒。晚上10点左右,王品和王江泽就来了,他们俩就和我们一起喝酒。晚上11点过,曹建才和他的一个朋友也来了,和我们一起喝酒。期间,王品接了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后,王品说他的朋友出了点事情,让他去处理,王品说有没有要和他一起去的,去的话请他去黄家山庄吃东西、唱歌,当时曹建才说龙场有几个黄家山庄,质问王品在龙场能找出几个黄家山庄,就因为争论山庄的事,他们闹得有点不开心。之后,王品、王江泽就出来了,剩下的继续喝酒。2月3日凌晨1点左右,王品和王江泽才回来。回来后一起碰了一杯酒就散了。王品和王江泽是先走的。曹建才和他的朋友是后走的。因为我的摩托车电瓶有点问题,一直打不着火,启动不了,我就一直在启动摩托车,过了7分钟左右,我就听见路边有人叫骂,好像是在打架。摩托车启动后,我就骑车去了叫骂的地方,把摩托车停好后,我看见公路的路坎下面的地里站着两个人一直骂,骂了一会,大家就散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当时我离站在地里的两个人15米左右。当时天太黑了,看不清楚,站在地里的两个人是对骂还是一起骂别人我不知道,没有看见有人手里拿着东西,没有看见王品、王江泽的摩托车上绑着钢管。
证人邱学章的证言证实,曹建才是我小舅。他是2015年2月3日凌晨1点左右在水城县龙场乡娱乐小学附近一家农户外面公路上被打的。2015年2月2日晚上22时许,我和曹建才一起从我家去娱乐寨,是向龙江叫我们去喝酒玩。向龙江是曹建才的同学,我们去了后就在娱乐寨小学附近的一家人家户里面喝酒玩。当时向龙江、王柳孝、向德胜、王品、王品的兄弟,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喝酒。喝酒期间,大家说等下喝完酒后一起出去吃东西,王品就说去黄家山庄吃东西。曹建才就说黄家山庄是他三姐夫的二哥开的,龙场哪来第二家。王品当时就说如果能找出第二家咋说?当时两个就因为这个发生了口角。后来我们大家就劝他们不要吵了。过了一会王品就接了一个电话。我听见他在电话中好像说是有个人在龙场发生打架叫他去一趟。之后王品就和他朋友走了。大约1小时后,我和曹建才出去上厕所时遇见王品等人回来。回来的时候有个人就问王品是哪个?王品就说是你旁边那个(指曹建才)。然后这个人就叫曹建才去我们喝酒的楼上讲清楚。上楼后王品就说曹建才刚才和他争黄家山庄的事情,说话难听。我小舅说如果说错了,就向他道歉。还说两个喝杯酒就算了,也不算什么大事。后来他们两个喝了一杯酒,王品等人就离开了。后我和曹建才、向龙江、向德胜、王柳孝在那里玩了一会儿就准备离开。我们出来后曹建才骑摩托,我坐摩托车。向龙江和向德胜在我们前面。我们刚出来在外面路上。这时我看见王品的兄弟在我们右边突然一下拿着一根钢管向曹建才打去。当时我和曹建才连着摩托车一起倒在地上。曹建才滚倒在路坎下。因为天黑,我只看见有人上来打曹建才,但是我看不清是谁打的。这时我就把身上带着的一把长电筒拿出来。我刚一拿出来就被王品的弟弟抢去了。之后王品的弟又去打曹建才,打了几下后,王品就来问我长电筒是谁的。我说是我的。他们就没有打我了。这时他们也没有再打曹建才了,我就看见曹建才头上出血。我就说不要打。我求他们说“曹建才头上有血,我要送曹建才去医院”。然后王品等人就没有打曹建才,就让我送曹建才去医院。我一个人骑着摩托车送曹建才到龙场卫生院。医生就对曹建才治疗、输液,因为手机没电,加上天太晚,我到今天早上才打电话给曹建才的妈说曹建才在卫生院的事情。我亲眼看见是王品的弟用钢管打曹建才,其他还有人打曹建才,但是我说不出名字来。曹建才被打后我们还有对话,但是他意识已经不清楚了,说话说不清楚,我也听不懂他说什么。当时曹建才没有醉,只是头晕了,走路还走得稳的。被打之后就不能自己行走了,是我扶着他走了一段后又背他走。
证人王贤辉的证言证实,大约2015年2月3日凌晨一两点钟,我就听见我家房子旁边公路上有很多人在吵闹。我起来以后才发现是有人在那里打架。当时我就看见我家旁边的公路上有十多个人站在那里,我认识的有王品,当时我听见有人在乱骂,我就问王品,一大晚上了你们还在这里闹什么,王品就说你一个老人,不关你的事,你快去睡觉了。说完这句话后,我就看见钱征征从钱征征家房子的方向过来到打架现场,之后我就听见有人说“有几根电棍,拿抢丢了。”但是具体是谁说的我也没有看清楚,之后我就去睡觉了。没有过多久,在我家房子旁边打架的人就离开了,他们去了哪里我不知道。我起来的时候看见这帮人中有一个人受伤,我看到其中一个男的头上流了很多血,他还用手捂着头部。而且第二天天亮以后我还看见路上有很多血。然后有很多警察来他们打架的地方照相,之后没有过几天就听说受伤的男子死了。当时我不注意看是否有人手里拿东西,就看到了一大帮人站在那里。我不认识受伤的这名男子,只看到他的身高大约170厘米,其他的体貌特征和衣着特征我不注意看。钱征征家离我家几十米远。钱征征是王品的表哥,当天晚上出月亮的,没有雾。
证人钱征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王品和王江泽都来过我家,当天有个女生在我家玩,我就打电话给王江泽让他和王品来我家玩,我准备介绍这个女生给王品认识。当天晚上王品和王江泽打伤了一个男生,后来这名男子死了。我当时不知道被打的这个男子,后来才听说这名男子就是曹建才,当天他也和王品、王江泽等人在我家玩的。2015年2月2日大约20时许,王柳孝给我说要去接一个女孩子来我家玩,之后王柳孝和王柳孝的叔叔骑摩托车去接这个女生了。之后我就给王品打电话,让王品和王江泽一起来我家玩,我介绍女生给王品、王江泽认识。大约21时许,王柳孝和王柳孝的叔叔接了一个女生来我家,王品和王江泽也骑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来我家,之后大家就坐着喝酒、聊天。大约过了一个小时,王柳孝的五个朋友也来到我家玩。大家就一起喝酒。大概半个小时后,王江泽就给我说他一个朋友在龙场街上有点事,他和王品两个要去街上一趟,之后王江泽、王品就去龙场街上了。大约23时许,王品和王江泽又返回我家。大约2月3日凌晨左右,有人说太晚了,大家休息了,就陆陆续续离开我家。当时是王品和王江泽先走出我家。当天晚上王柳孝和他的那个女性朋友就在我家睡没有走。然后其他人走在他们的后面。之后我就在楼下给他们打招呼后我就上楼睡觉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我就听见外面很多人在吵。我就起床看,看到很多人在王贤辉家旁边,我走到王贤辉家房子旁边就遇见王江泽、王品、王江选、王贤辉还有之前在我家喝酒的叫曹建才的男子,还有其他几个人。曹建才的头上有血。当时王江泽、王品在那里乱骂,之后我看见王江泽的头上拿着一根电棍,我就上前去把王江泽的电棍抢过来丢到地里面了。没有过多久,曹建才就被和他一起的其中一名男子送去医院了。然后王江泽、王品就离开现场了,我就离开了。
证人孔德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晚上,我和康克筛在水城县龙场乡五十米大街那里玩,就看到王品、王江泽、谢梦光、康光来,我就去找他们,就看到付刚和付刚的朋友也在那里,我们在那里呆了一会,王品就说叫我们跟他一起去玩,王品、王江泽、孔德龙、谢梦光就骑着摩托车先走了。我在他们后走。王品他们就去了龙场乡娱乐村那里的一户人家,他们就上楼去玩。我上来去看了一眼我就下楼来了,王品、王江泽和一帮人在喝酒,我和康克筛就在那户人家的楼下等王品,如果王品、王江泽等人下楼了我们就一起回家了。到了2015年2月3日凌晨2点钟左右,康光来、谢梦光还有一些人就陆陆续续从那户人家下楼来了,王品、王江泽在后面一点,我和康克筛沿着去娱乐小学的路边走到距离那户人家五十米左右远的位置去骑我的摩托车,我听到后面很吵,我就回头去看,在距离那户人家20多米远的位置吵得很,我就跑过去看,看到路边坎下的地里王品正在打一个和他们一起喝酒的年轻男子,王品用拳头往这名男子的身上和头部乱打,就有人说不要打了,王品打了几分钟就没有打这名男子。之后这个男子上路上来了,王品和王江泽就说这个男子,之后这个男子就给王品、王江泽说对不起。我给王品说既然人家都给你说对不起了,你就不要打人家了,然后我就和康克筛就先离开了,至于王品、王江泽等人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不清楚。王品为什么要打这名男子我不清楚,王江泽是否参与打这名男子我不清楚,我看到的时候是王品在打。当时在场的人有谢梦光、康光来、康克筛、其他人我不认识。当时是天黑的,当时隐约能看到近处的东西。
证人康富来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凌晨我是在水城县龙场乡娱乐小学的路边。当时我被王品喊去他的亲戚家玩,但是他的这个亲戚我不认识,喝了点酒后我们就一起准备去吃东西,之后王品、王品的弟弟王江泽一起打当时和我们一起喝酒的一个龙场乡的年轻男子。和我们一起喝酒的两名男子骑车到距离王品亲戚家20多米远的位置听到有吵闹的声音,我回头看时看到王江泽就拿起一根钢管朝骑车的那名男子的后脑打去,然后那两人骑的摩托车就倒地了,那两个男子就摔倒地上了,然后那两人骑的摩托车就倒地了,那两个男子就摔倒在地上了,那两人中其中一名龙场本地的男子就跑到路坎边的地里去了,王品就跳到地里去用手打那名男子,这时与被打的这名男子骑同一辆摩托车的另外一名男子就从他们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根电棍准备打王品、王江泽他们,但是被王江泽抢过来了,之后被打的这名男子一直用手摸他的后脑,我看见他的手上有点血,与被打的这名男子一起骑车的男子就说送被打的这名男子去医院,王品、王江泽就没有打这名男子了,之后我、谢梦光、孔德龙、康克筛、王品、王江泽就离开了。这名男子身穿一件深色的西装,其他特征记不清了,与被打的这名男子骑同一辆车的男子穿一件红色的衣服。
证人王江选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晚上12点左右,王江泽打电话给我说付刚被别人打了,让我来龙场街上找他们帮忙。到了后,我看到王品、王江泽、康光来、谢梦光、付刚都在,付刚说他被别人打了,想去打他的那个人家里找他。我说算了,不能去他家。之后大家就散了,临走时王江泽说他和王品还要去娱乐村,说是有点事情,可能要和别人打架。王江泽让我们回家睡觉。他说他和王品去就行了。我说你们俩先去,我一会去看一眼是什么情况。之后王品和王江泽就去娱乐村了。我和付刚聊了一会也去找王江泽他们去了。付刚直接回家睡觉了。我骑车到了娱乐村小学后面的公路上时,看见康光来他们几个聊天,过了10分钟左右,我看到王品和王江泽就从喝酒的房子里面出来走到我们这时,随后,还有几个骑摩托车载着曹建才,王江泽就上去给曹建才说请他吃东西,曹建才就说不去。当时曹建才说话的口气有点冲。王江泽就拉起一根钢管打了曹建才一下,具体打的哪个身体部位我没看清,随即曹建才他们的摩托车就倒下了。这时王品就跑上去用拳头继续打,几分钟后,曹建才就说“品哥,我错了。”这时王品就没打了。之后曹建才就一直双手抱着头。我问曹建才伤到哪里了,他没有说话。我说还是去医院看一下吧。之后那个穿红色羽绒服的人就骑摩托车载曹建才去医院了。王品说请我们大家去街上吃东西。我们就骑车去了龙场街上,到了后发现都关门了,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打架时曹建才是否还手,我没有看清。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没有帮忙打架。王江泽打曹建才的钢管开始是绑在王江泽摩托车上的,具体是从哪里拿的我不知道。王江泽打曹建才所使用的钢管长度大概有80厘米,其他特征没看清。王品、王江泽之前与曹建才没有矛盾。
证人向龙江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下午16时许,我到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一户人家喝酒,我不知道那户人家叫什么名字。期间,王品和他兄弟几个年轻人也来和我们一起喝酒,我都不认识,王品是在喝酒时自我介绍我才认识他的。然后我们一帮人又继续喝酒。大约21时许曹建才就和一个穿红衣服姓邱的男子也到这户人家和我们一起喝酒,喝酒期间王品和他兄弟出去了一个多小时后,又回来和我们喝酒,到凌晨01时许,大家都喝得差不多就准备散了。王品和他兄弟就先走了。我和曹建才、姓邱的男子也骑摩托车回家,我骑摩托车走在前面,姓邱的男子和曹建才在我后面,我们才骑车出来一分钟,就看见王品和他兄弟还有几个人站在路边。我就停车和王品打招呼,刚说完话我就听着后面打起来了。我就骑在摩托车上转头回去看,就看见王品家兄弟拿钢管打向曹建才的头后部。然后又用钢管打了几下(具体几下我不清楚),当时王品也冲过去了,然后我就看见曹建才的摩托车倒地,曹建才被打就逃跑,王品和他兄弟就追出去了。当时我是站在路上的没有追去看。后面他们怎么打的我不知道。过了一会曹建才就和姓邱的男子过来。我看见曹建才头部流血,然后曹建才就被姓邱的男子骑着摩托车拉走了。后面王品和他兄弟就上来,叫这帮人去龙场街上宵夜,也叫上我。我们一帮人就来到龙场街上,没有吃东西,王品又说去他家喝酒,到王品家后,陈警官随后就去了,然后王品就被陈警官带回派出所了。他们打架的地点距离我大约10米远。我只看见王品的兄弟拿着钢管。我就看见王品的兄弟打了曹建才头部后脑勺一钢管。当时我只看见王品的兄弟用钢管打曹建才,王品也追过去的,但王品打没有打我没看见。当时我隐约看见有两、三个人追过去。其中一个是王品,其他人没有看清楚。王品的兄弟拿的是一根银色的普通钢管,大约长80多厘米,其他的不清楚。我看见王品家兄弟右手拿着钢管去打,打完之后我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后捆着钢管,但钢管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
证人谢梦光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22时许,我与康富来在同村组谢安龙家喝酒,玩了约两个小时左右,因肚子饿了,康富来就骑着他的二轮摩托车拉着我到龙场街上找东西吃,我们到水城县龙场乡龙场街上龙场村活动室遇到骑在一辆二轮摩托车上的王品、王江泽两兄弟。王品就喊康富来停车,康富来将车停在王品身旁。我看到王品骑的摩托车上绑着三根钢管,王品就对康富来说:他在上面和人家惹事,让我们和他一起上去。王品骑车拉着王江泽,康富来骑车拉着我。我们就跟着王品一起去了。首先我们朝着水城县龙场乡龙场街上五十米大街行驶,行驶到水城县龙场乡龙场中学岔口处遇到水城县新街乡二台村的付刚,付刚就对王品说:他被水城县龙场乡的康好打,康好还要上来,让我们等着他。等了约十多分钟,没有等到康好。王品说:我等不到先上去,我们四人骑着车往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的方向驶去,我们到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几家农户的通组公路上停了下来,我看到王江选、孔德龙、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男青年在那里站着,王品让我们在路上等着,他去喊人。后王品就走进一家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农户家,在那里的人就骑着车到距那家人家约50米的地方等着,约20分钟左右,王品从那家人家里面走出来与我们汇合,汇合后王品对我们说:“等他们到水城县龙场乡龙场街上的时候再打他们”。过了约三四分钟,有两个男青年骑着车从那家人家出来,骑到我们旁边就将车停了下来,骑车那个男青年就对我们说:“走,下龙场街上吃东西去了”。当时王江泽站在他们停车的左后方回答说:去个球,就用两只手握住钢管朝那个骑车的男青年后脑勺上打了一下,接着走到摩托车左前方,用两只手握住钢管打了骑车那个男青年的前面两下。具体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那个男青年就从车上跳下来用双手去推王江泽,骑车的那个男青年就从车上下来,摩托车随着倒在地上,那两个男青年就跳到路坎下的地里面,王品、王江泽、王江选随着跳到地里面与那两个人抓打起来,抓打了约一分钟,那两个青年就朝着他们行驶来的方向跑,王品、王江泽、王江选随着跳到地里面与那两个人抓打起来,抓打了约一分钟,那两个男青年就朝着他们来的方向跑,王品、王江泽、王江选三人追赶出去。追了约三四十米,两边的人又抓打起来,当时因天黑,我们其他人站在原地没有动手。没有看清楚他们具体是怎么抓打的。抓打过程中坐在车后的那个人跑到倒在地上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根电棍,王江选跑过来将那个人手里面的电棍抢了摔在路坎下的地里,两人就抓打起来。有一家农户从家里面出来将他们劝开,坐在车后的那个人就返回去拉骑车的那个人。两人走到倒地的摩托车旁边,那个骑车的人抱着头蹲在地上。坐在车后那个人就说:他脑壳出血了,要送他去医院,那个劝架的农户说:赶紧送他去医院。那个坐车的人将倒在地上的摩托车扶起来,骑车拉着原先骑车的那个人朝龙场街上的方向走了。王品就邀约我们一起到龙场街上臭豆腐烙锅店吃烙锅,但烙锅店已经关门了。王品又叫我们去他家喝酒,在王品家玩了约1个小时,王品被龙场派出所的人带走,我们就回家了。我看见王品用手打,王江泽用钢管打了那个人三下,第一棒打在后脑一下,第二棒、第三棒迎着那个人前面打的,具体打着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王江选用手打。他们用来打架的钢管约1.2米左右。打完架后又将钢管绑在摩托车上拉走了。受伤的那个人有点瘦,约1.7米,上身穿一件黑色外衣,其他特征我没有仔细看。坐车那个人身高约1.65米,上身穿一件红色羽绒服。听王品说他们是因为在娱乐村下寨组一农户家喝酒时话语冲突发生的矛盾。他们在路坎地里面、跑出去后是怎么抓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我们一起去王品家看到他们都很正常,没有看到什么部位受伤。打架的时间估计是2015年2月3日凌晨2点左右。刚开始的时候我就站在王江泽的旁边,我站在王江泽的右侧。当时是有月光的,光线还可以。打架是王江泽先动手用钢管打的。
证人任思印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付刚给别人修完车后,一起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时,付刚被一个陌生人打了。之后付刚就打电话给王品,让王品来帮忙处理。十多分钟后,王品和王江泽就来了。来了后,王品问付刚说是谁打的他,付刚说不认识。人已经走了。王品说付刚没有受伤,与那个人也没有矛盾,又不能去那个人家里,就让我们回家睡觉了。临走时,王品在我摩托车上抽走了两根钢管,付刚问王品拿钢管干嘛,王品说他们去娱乐村喝酒那里处理点事情,付刚问是什么事情,王品、王江泽也没有说什么,王品之后就让付刚回家了。我摩托车上共有两根钢管,是空心银色钢管,90公分左右长,直径2公分左右。我摩托车上的钢管是付刚从他修理店拿放上去的。当天付刚和我去给别人修车,想着回家时已经天黑了,当时又临近过年,龙场的治安有点乱,付刚为了安全起见,就拿了两根钢管放在车上。
证人胡正兵的证言证实,因为我和龙场乡的一个人闹点矛盾,我打电话给王品让他过来给我处理一下。2015年2月2日晚上9点左右,我与龙场乡的一个人在龙场街上闹了点矛盾我就给王品打电话,让他过来帮我处理。15分钟后,王品、王江泽就骑摩托车来了。来了后,王品给我说我没有被打,也没有受伤,也没有多大事情,就让我回家睡觉了。我们分别的时候,王品从我朋友任思印的摩托车上拿走了二根银色空心的钢管,我当时就问王品拿钢管干什么,王品说他借用一下处理点事情。我问是什么事情,王品也没有讲。就让我回家睡觉了。之后我就和我朋友任思印一起回家睡觉了。任思印摩托车的二根钢管是我放的。是银色空心的钢管,长度在80到90公分左右,直径2公分左右。
证人郭辉的证言证实,曹建才2015年2月3日凌晨2时许入院,是我接诊的。当时我看到曹建才在左手食指有个伤口,像刀伤,我就先给曹建才处理手上的伤口。处理完毕后曹建才左手食指上的伤口后,看到曹建才身上有血,头发上也有血,就断定曹建才头部应该还有伤,于是我就检查曹建才头部,发现曹建才右耳有伤口,后来我把曹建才的后枕部(后脑勺)上面的头发剪了。之后就发现头皮有一血肿,就给曹建才作了些简单的处理。之后建议他转院。曹建才是2015年2月3日10点左右转院的。当时我们给曹建才用了抗感染、止血和补充血容量的药物。曹建才在我们医院表达能力差,还喊头晕。
证人包志怀的证言证实,曹建才是我儿子,他被别人打了在市人民医院抢救。2015年2月3日大约8时许,我在家中接到邱学章电话说曹建才在医院里面。我当时问他是怎么回事,邱学章没有讲。我就和曹黑纠一起去龙场乡卫生院,我们到后,邱学章就去派出所了。之后医生就说有点严重,让我们送到水城医。我们就找了一个车,送曹建才到水城。在路上我就去看曹建才的伤,发现他头上后脑勺的头发被剃了,后脑勺处一个大包,但是皮没有破,前脑勺上有一个大约5厘米长的肿包,也没有破皮。还有右边耳朵上面有缝针,左手食指是被包扎起的。鼻子在流血,左眼肿了。我和曹建才说话,他什么也说不了。在路上一直是昏迷的。到市医院后,医院还下了病危通知书,还说抢救成功的几率不高叫我们家属做好思想准备。曹建才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被打的我不知道。
证人曹惠敏的证言证实,我弟弟曹建才是被王品、王江泽打伤致死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2月5日下午5时28分。放弃治疗是因为医生说已经尽力抢救,没有抢救回来的可能了。现曹建才的尸体已经安葬。我们家属向王品的家属要了45000元的安葬费用。
证人王四必的证言证实:曹建才已经安葬,给了曹建才家属共计45000元人民币。
收条证实:被害人亲属已收到被告人王品、王江泽亲属的赔偿款45000元。
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在讯问过程中对王江泽、王品全程录像。
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用DNA采集卡依法对包志怀、曹黑纠的血样进行采集;在王江泽的带领下,在水城县龙场乡街上臭豆腐烙锅店提取了三根钢管,其中一根是被告人王江泽打伤曹建才所使用的钢管;所提取的三根钢管均为银色空心钢管,直径均为2.3cm,长度分别为85cm、88cm、95cm。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依法用DNA样本采集卡对被告人王品、王江泽的血液进行提取。
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扣押在水城县龙场乡街上臭豆腐烙锅店提取的三根钢管,所提取的三根钢管均为银色空心钢管,直径均为2.3cm,长度分别为85cm、88cm、95cm。
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影像科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出院时的情况。
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146号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曹黑纠、包志怀是曹建才的生物学父母。
辨认笔录证实:
(1)被告人王江泽从12根不同类型、长度、形状、粗细的钢管的照片中辨认出12号钢管就是其在2015年2月3日2时许,在龙场乡娱乐村小学后面的公路上打曹建才时所使用的钢管。
(2)辨认人向龙江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2015年2月3日2时许,在龙场乡娱乐村小吃后面的公路上打伤曹建才的犯罪嫌疑人之一(6号男子系被告人王品)。
(3)辨认人向龙江从12张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是2015年2月3日2时许在龙场乡娱乐村小学后面的公路上打伤曹建才的犯罪嫌疑人之一(5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王江泽)。
(3)辨认人邱学章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5年2月3日2时许在龙场乡娱乐村小学后面的公路上打伤曹建才的嫌疑人之一(2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王江泽)。
(4)辨认人邱学章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5年2月3日2时许在龙场乡娱乐村小学后面的公路上打伤曹建才的王品(12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王品)。
(5)被告人王品辨认出位于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后的公路上及公路下边的田地就是2015年2月3日其与曹建才打架的地点。
(6)被告人王江泽对王品与曹建才发生口角的地点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后的公路上进行了辨认。
(7)被告人王江泽对2015年2月3日其与曹建才发生打架的地点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娱乐小学后的公路上进行了指认。
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5)070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送检的标记为“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1号红色可疑斑”、“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2号红色可疑斑”、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3号红色可疑斑”、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4号红色可疑斑”、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5号红色可疑斑”、在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背后的公路上提取的6号红色可疑斑”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曹建才,支持该人血为曹建才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在龙场派出所移交的1号钢管上提取的脱落细胞”、“在龙场派出所移交的2号钢管上提取的脱落细胞”、“在龙场派出所移交的3号钢管上提取的脱落细胞”的脱落细胞粘取器上未检出DNA分型。
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水)公(司)鉴(法尸)字(2015)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曹建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娱乐小学南侧(后面)30m处的公路上,现场东侧和南侧是一片地,地里有少量树子,西侧10m为王贤辉家,北侧为袁明江家。中心现场位于水城县龙场乡娱乐村下寨组王贤辉家南侧(后面)的公路上,该公路由西南方向通往东北方向,往西南方向500m接龙场至顺场的公路,往东北方向100m为龙场乡娱乐小学,在王贤辉家南侧10m、10.02m、12.04m、12.05m、15.02 m、15.04m的公路上分别见一片滴落状红色可疑斑,一次标记为1、2、3、4、5、6号物证(用棉签转移提取),其余未见异常。
被告人王品的供述:2015年2月2日晚上,我老表钱真打电话喊我去他家(娱乐村娱乐小学旁边)玩,我就和我兄弟王江泽一起去钱真家玩。到了钱真家后,已经有4个男生和两个女生在钱真家喝酒,我和我兄弟王江泽去后又来5个男生到钱真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我另一个老表付刚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龙场街上被人殴打,让我下来看一下,然后我就和在钱真家喝酒的人说我老表付刚被人殴打,我要先走,去看哈付刚。这时候在钱真家喝酒的有一个男生就说话侮辱我,当时因为要到龙场看付刚,我就没有理会他,后面他还一直说话针对我,我就没有说什么。但心里面想着我等哈一定要回来找这个男生,如果我回钱真家他走了就算了,如果他没有走我就要教训哈他,我来找到付刚后,看到付刚没事,我就说让付刚回家睡觉,我在娱乐村钱真家还有事,要先回钱真家,我来钱真家的路上遇到几个熟人谢梦光、孔德龙、康光来等人说要和我一起上钱真家教训侮辱我的男生,我叫他们不要去。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先去钱真家了,他们在我后面去是后来我才知道的,当时不知道。我回钱真家后我就继续进屋子里面和他们一起喝酒,当时侮辱我这个男生还在,我玩了一哈我就出来了,我兄弟王江泽也是屋子外面。但我和王江泽是谁先出来的我不记得了,出来以后我才看到康光来、谢梦光、孔德龙这几个人一起到了钱真家旁边,然后和王江泽、康光来等几个人就一起在钱真家旁边的路上等侮辱我这个人出来,过了不一会儿,侮辱我这个人就和他的朋友一起骑摩托车出来了。我上去和侮辱我这个男子说,刚才你嚣张的说我,我要给你个教训,意思就是要打他。听到我说这话后,我兄弟王江泽就直接朝这个男生的后脑勺打了一钢管,这个男生就被打倒在路坎下面的地里,我就跳下地里面去追着这个男生打,打了他的脸部好几拳,就有人下去拉。后来我就没有打他了,他的一个朋友就把他送到医院,我和王江泽直接回家。王江泽用钢管打了这个男生的后脑勺一钢管,把这个男生打倒在路坎下面的地里,我才下去用拳头打这个男的。王江泽只打了一钢管,王江泽殴打这个男生的钢管是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王江泽殴打这个男生用的钢管现在在哪里,他倒在地下后,我跳下地用拳头朝他的面部乱打,其它打在什么部位我不知道。我没有用其它武器殴打这个男生,我不知道这个男生什么部位受伤,我看到的时候只是头部有点出血。我不知道这个男生右耳和右手指受伤是怎么回事,我弟弟王江泽用钢管打着后脑勺,我只是用拳头打,耳朵可能是被我兄弟打滚下去滚伤的。这个男生揪着我的衣服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肚子,我没有受伤。我们当时打架的时候有康光来、谢梦光、孔德龙、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场。
被告人王江泽的供述:我用钢管打了被害人的后脑勺和头部,我记得我打了两下,我看到我哥王品用拳头打了那个人的胸部,打了多少下我没有数。2015年2月2日晚上21时许,钱真打电话喊我和我哥王品到他家去看媳妇,我和我哥王品就骑着一辆红色的二轮摩托车到钱真家,我们到钱真家后就到钱真家房屋的二楼去喝酒,喝了一会儿酒后,我就和我哥王品说,我们两弟兄要留一个骑车,不要喝醉。后我就从钱真家后面到我三叔家去玩,大约玩了半个多小时,我又回到钱真家,我又回到钱真家的时候就有一个小伙说话不好听“日气”我哥,和我哥发生矛盾。我在钱真家坐了一会儿付刚就打电话给王品说,其本人在龙场50米大街被人打,后我就和我哥王品骑着摩托车到50米大街去找付刚,找到付刚后,我就看到付刚的朋友拿着钢管,我就叫付刚的朋友把钢管拿给我,付刚的朋友把钢管拿给我以后,我和王品、孔德龙、付刚、付刚的朋友等人就在50米大街等了半个多小时,打付刚的人没有来。钱真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们上去说,之前喝酒的那些人还在他家喝酒,叫我们上去玩,我们全部就骑着摩托车往钱真家去了,到了钱真家以后我和我哥还有康光来就到钱真家二楼去了,在钱真家二楼喝酒的时候那个小伙还说不好听的话刺激我和我哥。我哥就说去吃东西,顺便交个朋友,他说要去山庄里面吃,就是因为争论山庄的事情和我哥王品吵起来,我们就从钱真家出来在钱真家旁边的通村公路上等待那个人,我们当时有康光来(又叫康富来)、谢梦光、孔德龙、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估计在2015年2月3日凌晨01时许(具体时间没有看)那个人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拉着另外一个男青年从钱真家出来到我们等的地方,将车停下,我哥王品就和那个骑车的人说了几句话,我当时站在骑摩托车那个人的侧面,我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根钢管,跑过去用左手握住钢管一端朝那个男子的后脑勺打了一下,接着朝那个人的肩部打去,但是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那个男的就被打倒滚在到路坎下的地里面,王品随着跳下去与那个男的发生抓打,王品用拳头向那名男子乱打,这时与被我打中后脑勺的那个人坐同一辆车的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根像电筒一样的电棍准备打我,我就和这名穿红色衣服的人抢电棍,我就把电棍抢到手,刚好看到钱真过来了,我就把电棍拿给钱真拿着。那个人就往钱真家的那个方向跑去,我和王品就追赶过去,我和王品追到被我打中后脑勺的这个人时,我就看到这个人的左侧耳朵周围流血了,被打着后脑勺的那个人说他要去医院,我和我哥就让他走。他就被穿红衣服的那个小伙骑摩托车拉着往医院方向去了,后我们就回家了。被我们打的那个男子还手打我们的。我和我哥王品没有受伤。我打那个人是因为他说话不好听,心里面不服气,想要打他。我打那个人的钢管被我带到龙场一个卖豆腐的地方,后被派出所的拿走了,我从付刚朋友那里拿了三根钢管,钢管是普通的银色钢管,大约有70厘米左右长。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王江泽、王品及各辩护人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品、王江泽因案发当晚王品与被害人曹建才发生言语不和造成不快后,产生教训被害人曹建才的想法并持钢管在案发地点等候,在见被害人曹建才骑摩托车出来后,王江泽持钢管打击、王品用拳头对被害人曹建才进行殴打,二被告人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共同故意,后经他人劝阻,便停止殴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江泽的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江泽在案发后出于了解案情的目的到公安机关,缺乏投案自首的主动性、自愿性,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其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询问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有坦白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品的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与被告人王品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品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到王品家边上的公路上等待民警后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品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时由于被告人王品因与被害人曹建才在言语间发生不快产生教训被害人的想法,之后又与被告人王江泽一起殴打被害人曹建才,系主犯之一,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品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江泽、王品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的死亡不排除是被害人的亲属放弃治疗所致,二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建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江泽持钢管打击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泽、王品因言语之间发生不快,产生教训被害人的想法,之后持钢管、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曹建才致被害人曹建才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江泽、王品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所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在被告人王江泽、王品故意伤害被害人曹建才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江泽的作用较大。鉴于被告人王江泽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品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对其所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医疗费发票被害人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为26750.3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其他诉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江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三、由被告人王江泽、王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经济损失45000元(已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黑纠、包志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作案凶器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韵律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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