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会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0:28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美,女,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系被害人蒋小琼之女。

被告人刘明会,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明会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美以“不再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人刘明会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美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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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 炜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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