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元飞等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7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系被害人周贤之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胜,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系被害人周贤之弟。

被告人孙元飞,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书艳,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阳廷中,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17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洪卫,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被告人孙元飞及其辩护人吴书艳、被告人阳廷中及其辩护人吴洪卫均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孙元飞与阳廷中认为被害人周贤到处乱讲孙元飞坏话,二人便预谋杀害周贤。2014年7月11日晚上22时许,孙元飞先到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周贤家中与周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孙元飞用板凳打击周贤的头部及胸部,并将周贤打倒在地上。接着阳廷中赶到周贤家中,孙元飞便喊阳廷中帮忙将周贤抬到牛圈内,孙元飞抬着周贤的肩部,阳廷中抬着周贤的双脚。二人将周贤抬放在牛圈后,孙元飞用草掩盖在周贤身上,之后逃离现场,次日周贤被发现死于自己家牛圈内。经鉴定:死者周贤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全身多处致头面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侦查机关通过对现场血掌纹比对鉴定,锁定被告人孙元飞,并于2014年7月17日16时许抓获孙元飞,同日18时许抓获被告人阳廷中。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金胜、王光禹、周德伟、王光洪、唐本华、阳米芹、王友江、刘润、阳蒙、孙本芹、王光飞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条凳、矿灯、衣物等物证、入所体检表、土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书证。据以指控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以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支付其经济损失共计5640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孙元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我不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周贤不强奸我,我不会打他;我没有把他打死。”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元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周贤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阳廷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我是冤枉的,案发时没有在场。”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系从犯;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周贤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孙元飞与阳廷中认为被害人周贤到处乱讲孙元飞坏话,二人便预谋杀害周贤。2014年7月11日晚上22时许,孙元飞、阳廷中先后到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周贤家,将被害人周贤打倒在地,二人将周贤抬放到周贤家牛圈内,孙元飞用草掩盖在周贤身上后,逃离现场。次日周贤被发现死于自己家牛圈内。经法医鉴定:死者周贤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全身多处致头面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血掌纹比对鉴定确定系被告人孙元飞所留,遂锁定被告人孙元飞,并于2014年7月17日16时许将其抓获,同日18时许抓获被告人阳廷中。

另查明,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2日8时许,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的阳米芹(家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7号)电话报案称: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8号的周贤失踪,其家里面发现有血迹,亲属找了很久都未找到,请派出所的民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赶到周贤家中,了解情况并组织人员寻找,最终在周贤家中的牛圈内发现周贤的尸体,尸体头部及胸部有明显被打伤的痕迹。盘县公安局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将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孙元飞抓获;盘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民警在盘县老厂镇黑牛坪村曹小专家平房楼顶将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阳廷中抓获。

3、盘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2日接到报案后,民警对死者周贤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及询问死者姐夫唐本华得知死者周贤在被害前与同村的孙元飞可能有过男女关系,同时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死者周贤家中一门框上发现并提取一枚血掌纹,经过与孙元飞的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是孙元飞所留,至此判断孙元飞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审讯孙元飞交代了杀害周贤的犯罪事实,并供出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阳廷中。

4、盘(刑)鉴(痕)字【2014】2号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从周贤家堂屋北侧脚屋门框上提取的血掌纹是孙元飞左手手掌所留。

5、盘公(刑)检(法)字【2014】001694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所送检材黑色皮鞋(1双),红色针织衫(1件),棕黑色裤子(1条)上未有人血反应。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身份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7、证人周金胜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7月11日)晚上10点过钟,我和我媳妇在家看电视,突然有电筒光射进我家里,我就叫我媳妇开门去看,她开门后看到是我右叔(王右),他就对我们说:“小谷子,你扁叔(王光禹)打电话来说你哥在家喊得很,是不是病发作了,你上去看一下。”接着我就和我媳妇出门走了150米左右就站在路边看我哥家,没有什么响动,我就和我媳妇回家去了,到家后我们又看一集电视,到12点过5分我们就睡觉了,等今早6点16分出门来我哥家,我见角门是打开的,我进去没有见着他,我就在家里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我就打电话给我媳妇说:“我大哥不见了。”我媳妇也到我哥家旁边,我们又到附近找一圈,也没有找到,接着就打电话给杨会说:“我大哥不见得,你上去看哈。”这时我媳妇就到村干部王光洪家喊来看,接着我老表胡大启、王光洪、阳廷中和我媳妇就到我大哥家门口,我们在门口的大豆杆上发现有血滴,门口玉米杆旁边有打斗过后的凳子脚,是个四方凳子,右脚在玉米杆上,其余部分在门口,接着我和胡大启进门到拴牛的牛圈里,发现我哥面向上身上有青草盖着,上身没有穿衣服,我抬他的脚抬不动,已经是硬的了,脑门上有点血印子。接着我媳妇就报警了。在去我哥家的途中没有遇着任何人。我家以前欠他六千人民币,但是都是很早以前还完了的,不存在债务关系。

8、证人王光禹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7月11日)晚上大约22时许,我在家中看电视。我听到离我家有100多米的小牛妹(周贤)家中有叮咚的声音,我以为小牛妹家有什么事情。因为我是一个人在家中,我又不敢去看,附近就只有我家和小牛妹家住在这里,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小牛妹的侄儿子周康妹。周康妹在电话中说叫我去看一下,我就说:“我一个人我去不了,你自己叫他(小牛妹)兄弟去看一下。”周康妹说:“认不得小牛妹兄弟小谷子的电话,只认得王右的电话。”之后就把电话挂了,意思就是王右家离小谷子家很近,周康妹打电话通知王右,叫王右转告小谷子,叫小谷子去看一下。过了一会儿,最多五六分钟的时间,周康妹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小谷子们过来看没有,我说可能没来,因为我家的狗没叫。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挂了电话之后隔了十几、二十分钟我就睡觉了。今天早上(2014年7月12日)具体时间我不记得,我起床把火弄着。然后在门口喂鸡,小谷子就在小牛妹家门口说:“他家门怎么没锁。”我说:“门没锁你就进去看一下东西,看在不在。”然后小谷子和他妻子(小米芹)就来我家门口,说人不在,我就叫他(小谷子)去找人来看一下。之后小谷子就走了,就在小牛妹家附近转,后面小牛妹家门口人来的多了,我也就下去看了。小牛妹(周贤)在寨子中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仇,脾气还是比较好,没有接媳妇,就是一个人生活,平时在家中也种庄稼,比较喜欢赌钱。

9、证人唐本华的证言证实:周贤家是兄弟四个,我妻子是最大的,周贤是长兄,下面还有两兄弟,一个叫周金海,一个叫周金胜,他今年有50岁了,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一个人住在家,没有用手机。今天早上七点过的时候,周金海的媳妇打电话给我们说找不到周贤,喊我们一起来找。我和我媳妇到了以后,他们已经找到周贤了,周贤死在他家的牛圈里。上前个星期在老厂赶集的时候,我听周贤说我们寨子上有个叫孙元飞的女的和他睡过两晚上,他还说被那个女的哄走两千块。他还说那个女的想嫁他,想骗他的钱给她(孙元飞)的两个娃娃建房子,娶媳妇。孙元飞就住在石门村,是个寡妇,有两个儿子,她在寨子上名声很差,我也是赶集的时候听周贤说,我才知道他们两个有这回事。周贤平时脾气比较好,和他人没有什么矛盾。周贤经常赌钱,昨天好像还赢了点钱,平时自己有点钱就自己拿着,也不会去存银行。没有听说过他借谁钱。

10、证人王光洪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7月12日)早上7点过钟周金胜家媳妇来我家说:“我哥昨天从你家是几点钟走的?”我告诉她是下午5点过钟,我和我兄弟王康安去河里捞浪渣,他就走了,她说:到他哥家没有找着人,门是开着的,有一条凳子还是断了脚的。接着我、胡大启还有她家两口子就到周贤家,我看着伙房门外的凳子断了两只脚,就用手指头拎起来看。因为在7月9日还在他家伙房里坐过,当时我没有发现他的凳子断脚,接着就进门,因为屋里灯看不见,我就叫他们找。我在门口的干大豆杆子发现血迹,我就叫周金胜家媳妇报案。接着民警到现场,我打开他的大门,胡大启、周金胜和派出所的人进去过了堂屋在牛圈里找到周贤的尸体。我在牛圈门口看到他正面平躺睡在牛圈里,身上的衣服是露出肚子的,没有穿鞋子,下身穿着裤子。接着派出所的人封锁了现场,我就离开了。最近这二十来天他都来我家玩,基本是下午1点过来的玩几个小时就走。7月11日这天他说他去山上赌钱,赢钱了,我问他是在哪里赌钱。他不告诉我,我就说他,有钱就结个媳妇。他就说你们帮忙介绍嘛,有娃娃的女的也可以。他跟我说过:他二弟周金胜盖房子跟他借过钱,已经是三年到四年了,自己还到周金胜家要过钱,是周金胜家儿子小长久出面认了还,之后都没有听说过这件事情。小长久是在浙江打工。周贤最后一次与我见面上身穿一件短袖的灰白的衣服,下穿一条新的灰色的布裤子,脚穿棕色的皮鞋,皮鞋较新。他是一个单身汉,衣着也朴素,吃的烟也是五元一包以内的,我在他家玩的那天,他还说他的烟不好,是五元一包的遵义。家里电视机也不买,手机也不用。

11、证人刘润的证言证实:阳廷中是我老公公,婚后一直跟我老公阳蒙住在老厂我男的家这边。但是我们是分了家的,我们是住上面的房子,我老公公他们住下面的房子,只是在一起吃。阳廷中在外面是什么样子我们不清楚,但是在家里他对我们挺好的,平时不怎么讲话。2014年7月11日那天白天我们是在老房子这边拆房子,我们全家都在,后来下午18时许,他们叫我先回家做饭,我就先回家了,当天因为在下雨,我在做菜的时候,有个老婆婆来我家躲雨,她就住在我家附近,(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应该是19时许左右,我家男的和老公公老婆婆也回来了,回来以后我们就开始吃饭,吃完饭以后,我老公公抱起我儿子在伙房坐起,我在收拾碗筷。收拾完以后,我和我男的就去对面的客厅看电视剧,当时差不多已经是晚上21点左右,我老公公和老婆婆在伙房坐起。我当时看电视看到22点左右,我们就准备回我们的房子睡觉。当时我们出门后,我老公公也从伙房走出来,在门口收拾背篓之类的东西。

12、证人王光飞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1日白天我和阳廷中去帮阳廷中的兄弟家拆瓦皮,弄房子,一直弄到天快黑才回家来,回到家阳廷中就在家里坐着,我就去喂猪弄家务,我儿子媳妇还有半岁的孙子在家。回到家个把小时后我们才吃饭,具体是什么时候我不知道,吃完饭以后,我儿子和儿子媳妇就去看电视,我和阳廷中就在伙房坐着。大概隔了个把小时我儿子和儿子媳妇看完电视就去睡了,坐了一会阳廷中也就去先睡了,我也就上床睡觉了。第二天早上我还是先起床的,起来的时候阳廷中还在床上睡觉。我睡觉的时候大概是十点过,一直没醒过,他出没出去我不知道。阳廷中和孙元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我是知道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有一次我看到阳廷中从孙元飞家里出来,正好被我看到,我就问孙元飞还要不要脸,我家儿子那么大了这种事情传出去,大家怎么做人,我喊他不要理阳廷中,这个事情就算了。孙元飞当时说他就和阳廷中有那一次,我和她说以后不要这样了,我儿子还要做人,让大家讲了丢人,孙元飞就骂我,从那以后我也没有发现孙元飞和阳廷中这种事情了。平时我遇到孙元飞就各走各的,不过孙元飞经常走到哪都喜欢骂我。我以前听周贤和大家摆过,周贤说孙元飞说可以嫁他,但是拿10万块钱给孙元飞,周贤还说孙元飞跟他睡一晚上就要200块钱,其他的我不知道。 13、证人阳蒙的证言证实: 2014年7月11日下午的时候我和我妻子刘润,还有我父亲阳廷中、母亲王光飞去帮我小叔家拆老房子,一直弄到天黑才回来,具体是几点钟我不知道。回来以后我媳妇去做饭,我母亲和父亲都在伙房坐着,我父亲抱着我儿子。期间下了一场雨,有个老人孙本芹来我家躲雨,在我家玩。大概八点来钟我们才开始吃饭,吃完饭后我和我媳妇就去看电视,我父亲和母亲还有孙本芹还在伙房坐着玩。大概十点过钟我和我媳妇就先去睡觉了,我去睡觉的时候我父母还在伙房里坐着,那个孙本芹已经走了,我父母是什么时候去睡觉的我不知道。

14、证人李贵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十年前就去世了,家里现在只有我母亲孙元飞,还有我哥李波。我是今年7月21日从广东韶关的监狱刑满释放出来的,之前是因为盗窃于2010年被判刑的,一直在监狱服刑,今年7月21日才出来,之后我就回家来,7月23日才到家。因为这几年我一直在服刑,我对我哥李波的情况也不了解,他之前也是因为犯罪的事情在浙江那边坐牢,2012年9月份才刑满出来的,我们母亲孙元飞出事情以后,他是7月24日才从广东回来,现在又去广东打工了。我只听说他是去年过完年就出去打工了,中途回来过没有我不知道。

15、证人阳米芹的证言证实: 2014年7月11日晚上王光禹打电话给周康妹说:“你去看一下周贤,看他是不是发病了,我听着他家里声音响得很。”我就和我老公周金胜一起去周贤家,在路上下雨大,雷也打得大,因为周金胜身体不好,我们还没走到周贤家,离得很远看他家屋里灯不亮,我想着他应该是在家里打老鼠我们就回去了。第二天早上六点过周金胜就一个人上周贤家去看,周金胜上去一会就打电话给我说:“大哥喊不答应,找不着人。”我接完电话就马上上去,周贤家的门都是关好的,门口有个板凳,木凳脚是打断的,周金胜说他去看过周贤家的牛是在的,我问他割草的箩箩在不在,他说没在意,我把伙房的门推开看,箩箩是在的,我们担心周贤出事了,我就下去喊阳廷中,他是我们村的一个小组长,他家住在周贤家下面点,我和阳廷中说周贤找不到了,喊他上去看一下,阳廷中喊我去找村干部杨善民,我去找杨善民没找到,我就又去找王光洪,他也是村干部。然后我就和王光洪一起回到周贤家,阳廷中在我们后面上来,王光洪看了一下那条被打断的板凳说:“估计怕出事了。”他还说头一天早上他还在周贤家那里玩,板凳还是好的,然后他喊我翻一下玉米草找一下被打断的那个板凳脚,我才准备伸手去翻,就看到地上豆角上有血,然后大家就喊我报警了。阳廷中到周贤家来以后,没有进过周贤家屋里。孙元飞自始至终都没有来过周贤家。周贤与孙元飞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只是听我姐夫唐本华说过,周贤和他讲过孙元飞和他睡过两次。在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我们拿着电筒进牛圈去看才发现周贤的尸体。民警向我出示了2014年7月12日在盘县老厂石门村案发现场拍摄的死者照片,我认识的,这个死者就是周贤。

16、证人周德伟的证言证实:周贤被害当晚,王光禹打过电话给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王光禹打电话给我,他说周贤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响声大得很,他叫我去看一下,我和他说我不在家,我当时在珠东乡十里坪村,我就打电话给我们村的王右,让他去喊我二叔周金胜去看一下周贤家有什么事,然后我就睡了,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

17、证人孙本芹的证言证实: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听说周贤死了这件事的前一天晚上我去过阳廷中家,当天(2014年7月11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从我儿子家回家的路上我的电筒没电了,经过阳廷中家的时候,我就去他家准备引火照路,我去的时候他家所有人都在家中准备吃饭,我在他家坐了一下,当时下着雨的,阳廷中借了把伞给我,我就从他家出来了,其他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18、证人王友江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孙元飞十几年了,上个星期我还在她家帮忙装修房子。一个月左右前我和她说过想娶她做媳妇,她说只要我不嫌她年龄大,也是可以的,她也去过我家,我也去过她家,但是事情还没有落实,因为她比我大,我也不想娶她了。2014年7月11日,我白天在大河沟这边干活,晚上回家就一直呆在家中,没有出来过。2014年7月11日晚上18时我就从大河沟干完活回家了,到家后家中就只有我一个人,回家后我就一直在家,没有出门,直到7月12日早上7时出门。家中无人在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这期间也无人到我家中,所以无人证实我在家中。我知道周贤死的消息大概是过了两三天后,老厂派出所打电话给我通知我配合调查的时候才知道周贤死了。我不知道孙元飞与阳廷中、周贤的关系,孙元飞没有和我说过。在2014年7月12日晚,孙元飞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接她。她说再陪我一晚上,就出去打工了。我就骑着摩托车去接她,把她接到我家中。第二天早上我就带着她去老厂赶场,我们就分开了。后来就没有再见过她了。我和孙元飞见面后,她没有和我说过杀人的事情。

19、通话清单证实:

(1)15285864739(孙元飞)与13708582411(阳廷中)通话情况:2014年7月11日09:47通话50秒、10:52通话11分27秒、11:34通话1分52秒,7月12日07:16通话1分30秒、08:30通话19秒、20:08 通话1分26秒, 7月13日10:59通话1分13秒、17:01通话1分35秒, 7月15日20:34 通话 29秒, 7月16日17:27通话34秒;

(2)7月11日20:24 ,15285864739(孙元飞)被18216540743(王友江)呼叫58秒。

(3)7月11日21:25,(阳廷中)13708582411被15985382190呼叫4分9秒。

(4)2014年7月11日18:09 18748637997(阳米芹)主叫15186271262(周金胜)11分8秒,7月12日 7:48(阳米芹)18748637997被(周金胜)15186271262呼叫42秒、 8:43阳米芹被周金胜呼叫24秒、8:46阳米芹被周金胜呼叫22秒,7月12日8:57阳米芹主叫3130110时间1分29秒。

20、提取笔录证实:依法对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血液用采血卡提取作为检材使用;依法对被告人孙元飞作案时所穿的裤子进行提取扣押;依法在被告人孙元飞的卧室黄色衣柜里提取一件红色女式毛衣,在门外墙边红色布袋里提取女式皮鞋一双。

21、辨认笔录证实:

(1)被告人孙元飞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该组照片中8号就是在2014年7月11日晚上在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与自己合伙将周贤打伤的被告人阳廷中(8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阳廷中。);

(2)被告人孙元飞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2号就是周贤(2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害人周贤);

(3)被告人阳廷中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周贤(6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害人周贤);

(4)被告人阳廷中对十二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10号就是孙元飞(10号照片上的人系被告人孙元飞)。

2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元飞对其在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周贤家中与周贤打斗的地点、伙同阳廷中将周贤打伤后抬进牛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阳廷中对其在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对其伙同孙元飞将周贤打伤的位置、伙同孙元飞将周贤打伤后抬进牛圈的位置作了指认。

23、收条证实:周金海收到公安机关在周贤家中搜查到的贰万元现金,从死者周贤身上检验时提取的人民币7224元。

24、情况说明证实:

(1)经调查核实,死者周贤父母已经去世,死者周贤尚未结婚且无子女,无法进行DNA亲子认定。

(2)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盘县老厂镇周贤被害案中,在对周贤所居住的房屋内进行勘察时,在周贤房屋的伙房的楼板下发现一个由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物品,经查看,塑料袋内有人民币两万元整,在被害人周贤身上发现现金七千余元。由于被害人周贤父母已去世,其未婚无子女,该款项交周贤的弟弟领取。

25、户籍证明、户口注销及土葬证明证实:被害人周贤,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0219640320161X,出生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8号。2014年7月11日因他杀死亡,于2014年7月27日注销户口。尸体于2014年7月16日安葬于周贤在盘县老厂镇石门村自己家的土地里。

26、(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269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1号血迹”、“5号血迹”、“6号血迹”、“7号血迹”、“8号血迹”、“10号血迹”、“11号血迹”、“12号血迹”、“13号血迹”、“15号血迹”、“16号血迹”、“18号血迹”、“19号血迹”、“大门东侧70厘米黄豆角根上血迹”、“大门东侧70厘米黄豆角上血迹”、“南侧脚屋门锁处条凳脚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周贤,支持该人血为周贤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为“2号血迹”、“3号血迹”、“4号血迹”、“9号血迹”、“14号血迹”、“17号血迹”、“黄牛左大腿上血迹”、“堂屋至北侧脚门西侧门框上高60厘米处血迹”、“玉米草上血迹”、“玉米草上条凳上血迹”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送检的标记为“死者周贤右手擦拭拭子”、“死者周贤左手擦拭拭子”、“玉米草上条凳上接触DNA”、“死者周贤的生殖器上拭子”、“牛圈内尸体两脚间矿灯一个”、“牛圈内柱子上绳子一根(长2.6米)”、“牛圈内一双胶鞋”、“南侧脚屋门锁处条凳脚”、“死者周贤的条纹状短袖t恤一件”、“死者周贤的灰色长裤”、“堂屋至北侧脚门西侧门框上、高90厘米处锯下的一节(掌纹位置)”、“玉米草上条凳”的物证上未检出DNA分型。

27、(盘)公(法)鉴(尸)字【2014】0015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死者周贤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头面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2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为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小地名:煤炭弯)8号周贤家,现场西南侧15m是王光胜和王光喜家(空房,已搬迁至石门村祭山林),30m是王光伟家空房,50m是王光禹家,300m是阳廷中家,320m是孙元飞家,西侧15m是王光洪家空房,北侧是竹林,南侧有一条祭山林至煤炭弯寨子的小路。

中心现场位于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小地名:煤炭弯)8号周贤家,该煤炭弯寨子已搬迁至石门村祭山林,在此住的只有王光禹家和周贤家两户,周贤家为三间瓦房和一间耳房,三间瓦房门向东开,耳房位于三件瓦房东北侧,耳房内北侧有一张木床,该现场只有发现尸体人和老厂派出所民警进入现场,现场未被翻动和破坏,为原始现场。周贤家北侧脚屋东侧半间是伙房,伙房内东侧距东墙60cm是火炉,火炉里是泥煤起火、火是着的;伙房内西侧是碗柜和桌子,桌子上砧板上有一把菜刀,该菜刀上有辣椒皮等生活食品附着;火炉西南侧60cm、北侧脚屋门北侧90cm处有一条凳,条凳长88cm、高40cm,条凳上面宽15cm,该条凳上有血迹;火炉北侧80cm有一条凳,该条凳上有灰尘;北侧脚屋西侧半间是卧室,卧室内东侧有一张简易床,该床上有大量灰尘,卧室内西北侧是床架,床架上有杂物,杂物等未见翻动痕迹。

北侧脚屋东侧半间南侧中部有一门木门进入堂屋内,堂屋内南墙有一木柜,木柜完好,木柜前有长3m由东向西堆放的草堆(青草),堂屋北侧是杂物,草堆与杂物间有一条宽80cm的过道,堂屋大门成里面关闭状,堂屋东南侧进入南侧脚屋的门已被封堵(以前房主封的),堂屋内西侧是家神,家神南侧有一木门进入牛圈,该牛圈是堂屋西侧半间是粪堆,南侧脚屋西侧半间为关牛位置。南侧脚屋东侧半间为空房,北侧进出堂屋和院窝、西侧进出牛圈的门都被房主封堵,三道木门都完好;西侧半间是牛圈,该牛圈由堂屋西侧门进入,牛圈内西南侧墙边有一具男尸(经死者家属辨认:死者叫周贤,男,50岁,身份证号码52020219640320161x,住址:贵州省盘县老厂镇石门村三组8号),仰卧位,头南脚北,尸体上有少量青草;尸体头南侧10cm柱子上、高10cm处有血迹(已提取);尸体头部压在栓牛的呢绒绳上,呢绒绳从死者脖子下穿过,柱子至牛鼻子呢绒绳长90cm。全长260cm(已实物提取);尸体东侧50cm有一头黄牛;尸体东侧18cm有一只长25.2cm的左脚胶鞋(已实物提取);尸体两脚见有一个红色矿灯(已实物提取),该矿灯是打开状态(灯是亮的);尸体脚北侧5cm有一只25.2cm的右脚胶鞋(已实物提取)。

周贤家院窝内侧、堂屋门口有黄豆角,南侧有玉米草(干的)。该玉米草将南侧脚屋门盖住,在玉米草南侧、南侧脚屋门锁处有一只条凳脚(上有血迹,已棉签提取和实物提取);院窝内东北侧、北侧脚屋门东侧有一堆玉米草(青的),该玉米草上有一根条凳(长88cm,高40cm,条凳上面宽15cm;条凳上有血迹,已棉签提取和实物提取,该条凳有一只脚。)院窝内黄豆角上、玉米草上和墙上都有血迹分布,周贤家院窝内为中心现场。

现场提取1、北侧脚屋门东南侧70cm、高60cm处喷溅血迹(为1号血迹,棉签2根),2、北侧脚屋门东南侧90cm、高60cm处喷溅血迹(为2号血迹,棉签2根),3、北侧脚屋门东南侧98cm、高135cm处喷溅血迹(为3号血迹,棉签2根),4、北侧脚屋门东南侧80cm、高198cm处喷溅血迹(为4号血迹,棉签2根),5、北侧脚屋门东南侧100cm、高203cm处喷溅血迹(为5号血迹,棉签2根),6、北侧脚屋门东侧20cm、高20至60cm处喷溅血迹(为6号血迹,棉签2根),7、堂屋大门北侧125cm、高122cm墙上喷溅血迹(为7号血迹,棉签2根),8、大门北侧117cm、高142cm墙上喷溅血迹(为8号血迹,棉签2根),9、大门北侧90cm、高135cm墙上擦拭血迹(为9号血迹,棉签2根),10、大门北侧70cm、高120cm墙上血迹(为10号血迹,棉签2根),11、大门北侧32cm、高70cm墙上竹篱笆上喷溅血迹(为11号血迹,棉签2根),12、大门北侧32cm、高93cm处血迹(为12号血迹,棉签2根),13、大门北侧35cm、高115cm墙上血迹(为13号血迹,棉签2根 ),14、尸体头南侧10cm、高10cm柱子上血迹(为14号血迹,棉签2根),15、北侧脚屋内火炉西南侧60cm条凳面上东侧滴落血迹(为15号血迹,棉签2根),16、北侧脚屋内火炉西南侧60cm条凳面上中部滴落血迹(为16号血迹,棉签2根),17、北侧脚屋东墙高113cm、距院窝内66cm墙上血迹(为17号血迹,棉签2根),18、耳房西南角高197cm处血迹(为18号血迹,棉签2根),19、大门北侧一扇门上高70cm处喷溅血迹(为19号血迹,棉签2根),20、牛圈内黄牛左大腿上可疑斑迹(棉签提取2根),21、大门东侧70cm黄豆角根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22、大门东北侧70cm黄豆角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23、堂屋至北侧脚屋门西侧门框上、高90cm处血迹(棉签提取,2根),24、堂屋至北侧脚屋门西侧门框上掌纹一枚(门框南侧、掌纹指尖朝上;锯下拍照,实物提取),25、北侧脚屋门东侧玉米草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26、玉米草上条凳上血迹(棉签提取,2根),27、玉米草上条凳上接触DNA(棉签提取,2根),28、牛圈内尸体两脚见红色矿灯一个(实物提取),29、牛圈内柱子上长260cm的一根呢绒绳(实物提取),30、牛圈内一双胶鞋(实物提取),31、南侧脚屋门锁处一只条凳脚(实物提取),32、南侧脚屋门锁处条凳脚上血迹(棉签提取,1根)。

29、被告人孙元飞的供述及辩解,上个星期五(2014年7月11日)晚上我一个人在家,大概八点过不到九点的时候,我去我兄弟孙元海家那边,顺便买包味精,也想去他家玩一下,我走到我家过去那边丫口大田遇到周牛妹,他用手伸起挡着路不让我走。他喊我去他家,我说:“你喊我去你家做什么。”但是他上来直接用手挽着我的肩膀,勒着我,强行把我往他家里拉。我挣不过他,就被他拉到他家。到了他家大门外我挣着不进去,他家大门外堆着些大豆,旁边的侧门是开着的,他就在门口撕扯我,要脱我衣服和裤子。我不同意,一直在挣扎着甩脱他。当时周牛妹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矿灯,我就把他手里的矿灯抢过来,朝他乱打,他就捞起一根长条板凳打我,在打的过程中我手里的矿灯被打掉了。我又和他去抢他手里的板凳,我抢过来以后,就拿起板凳往他胸口上冲了两下,周牛妹被我打倒在大门口的院窝里,周牛妹躺在地上,脑壳达在他家门口的玉米草上,没有说话,一直在那里哼。这个时候我看到周牛妹家房子下面有电筒光,有人上来,我被吓了就跑在周牛妹家旁边堆煤炭的地方躲起来。后来那个人上来到了周牛妹家门口,那个人没有说话,我躲在那里十多分钟,那个人还是没有说话。我感觉就是阳廷中,因为如果是其他人看到这个场景,肯定已经喊人了。所以我就走出来,那个人果然是阳廷中,他看到我说:“要打就要把他打死,留着是祸害。”然后阳廷中就拿起之前我打周牛妹的那个板凳往周牛妹身上打,具体是打着哪些位置我没看清,当时太黑了。打完以后阳廷中说:“这个人(周牛妹)摆在这里不好,怕给人家看到,把他抬到他家牛圈里头去。”我说:“好。”然后我就把周牛妹之前拿的那个矿灯捡起来照亮,我就和阳廷中把周牛妹往他家牛圈里面抬,我抱着周牛妹的脑壳,阳廷中抱着周牛妹的脚,我们把周牛妹从大门口抱起来,从周牛妹家伙房进去,然后从堂屋里过,最后把周牛妹抬进他家堂屋里后面的牛圈里。把周牛妹放在拴牛的柱子旁边的墙边。在牛圈里面。阳廷中说:“留着他(周牛妹)怕不行,还是要把他整死了。”我说:“看着造孽很。”我们抬周牛妹进去的时候她右脚上的鞋子还在脚上的,左脚的鞋子掉在大门口,我就又跑出来把鞋捡回牛圈来,我出来的时候周牛妹还在牛圈的地上哼。还没有断气,我到大门口找了一会才找到周牛妹的鞋子,我捡起来就回到牛圈里,阳廷中还站在里面,我把鞋和矿灯丢在周牛妹身边就转出来了,也没和阳廷中说什么,周牛妹当时还在哼没有我没有注意,然后我就直接回家了。他拦着我的地方周围没有人,也没有住户,当时只有我和他两个。他想强奸我,他把我拉到他家他就撕扯我的衣服裤子。我才抢过他的矿灯打他的。周牛妹用长条板凳打着我的右手,右边的大腿,还有腰杆右边和脑壳,我抢过周牛妹的板凳后,往周牛妹胸口上冲撞了两下。因为我和阳廷中是情人关系,他一直在关注着我,他说他会保护我,再说当时那个人看到周牛妹那个样子也没有喊,我想着肯定就是他。案发之前周牛妹没有骚扰过我,但他经常在我家周围转,只是有一次我大门没关好,他进我家来和我说:“嫁我给行。”我说:“你不配在我家,我两个娃娃结婚要一二十万。”周牛妹说:“十多万我倒是没有。”然后我就用洋铲把他推出去了。阳廷中是知道周牛妹找过我的,他看到周牛妹经常在我家周围转,他还对我说他会保护我的,他和我说过几次,周牛妹这样骚扰我,想约我一起把周牛妹整死,但我一直劝他不要这样做。阳廷中是结婚了的,他媳妇娃娃都和他住一起,就在我家后面点。周牛妹的学名叫周贤。

30、被告人阳廷中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7月11日晚上十点左右的时候,我在家里吃饭,我媳妇娃娃都在的,这个时候我手机响了,但只叫了一声,我一看是孙元飞打来的,我就知道她去找周贤了,因为在此前的几天,孙元飞就和我说周贤在寨子上乱说她,说周贤每次给孙元飞两百元,孙元飞就和他睡觉,弄得孙元飞在寨子里很丢脸,孙元飞说要弄死周贤,喊我到时候去帮忙,她已经去访过周贤好几次了,但是没有访到,她怕一个人打不过周贤,喊我要帮她,如果我不去她就要杀我全家。我看完电话后,就拿起电筒往周贤家走去,我走到周贤家门口时,我看到周贤站在他家伙房外,孙元飞站在伙房里面,他们两个相互对骂,具体骂什么我不知道,骂着骂着孙元飞就从周贤家伙房里拿起一根长条的板凳来,往周贤的脑壳上打了几板凳,打了几下我记不得了,那个板凳前面的板凳脚就被打断了,孙元飞到大门外边堆玉米草里面,当时周贤的脑壳就被打出血来,电筒光晃的时候我还看到大门上有血,我和孙元飞就上去拉着他的衣服把他往他家伙房那间拉,周贤被我们拉到伙房后,我用手拉着周贤的胸口位置的衣服,孙元飞又用那根板凳往周贤的脑壳上砸,周贤被打了几下以后,整个人站不稳,慢慢往下躺,孙元飞就把板凳放在地上用手抬住周贤的背,我还是拉着周贤的衣服,周贤没有躺在地上,然后孙元飞就说:“把他抬到牛圈里面去。”孙元飞就从周贤后面用两只手把周贤抬起,周贤的衣服被孙元飞弄了拉上来到头的位置,我就用手抬着周贤的脚和孙元飞一起把周贤抬到牛圈里,放在拴牛的柱子墙边。孙元飞说:“拿草来把他盖起。”说着她就去周贤家堂屋里拿了几把草来盖在周贤身上。我就先走,孙元飞在后面。我到周贤家的时候,周贤家没有开灯,当时我手里拿着电筒,孙元飞拿的也是电筒,周贤拿的是矿灯,红色矿灯的线是挽在腰上的。板凳被打断了那个板凳脚掉在大门左边堆玉米草里面,另外一半孙元飞把它放在伙房外面的墙边。因为我和孙元飞是情人关系,加上有一天周贤去孙元飞家拉孙元飞,被孙元飞用洋铲赶出来,孙元飞对我说了这件事,我对孙元飞说:“要嫁么就嫁他了。”孙元飞说不可能,她还说要整死周贤,喊我到时候去帮忙,不帮她就要杀我全家。之前几天她给我说过,这天你等我打电话,你电话叫你就直接来周贤家,所以当时我才会直接去周贤家。这件事之后,孙元飞没有找过我,只是上个星期天我打过一个电话给她我问她在哪里,她没说,只是喊我有什么情况告诉她。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孙元飞所提“我不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周贤不强奸我,我不会打他;我没有把他打死”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孙元飞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供述了其案发当天持矿灯、长条凳打被害人周贤头部、胸部致被害人周贤死亡后又与被告人阳廷中一起将被害人周贤抬到被害人周贤家牛圈的事实,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相互印证,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共同商量、预谋杀害被害人周贤的行为,案发当天被告人孙元飞持矿灯、长条凳对被害人周贤实施了殴打行为之后二人将被害人周贤抬至被害人家牛圈内,二被告人明知其持钝器殴打被害人多处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了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元飞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元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元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翻供,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周贤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害人周贤是否有强奸被告人孙元飞的事实,因现仅有被告人孙元飞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阳廷中所提“是冤枉的,案发时没有在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孙元飞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与被告人阳廷中的第二、三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前有事前预谋的行为,并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阳廷中在被告人孙元飞与被害人周贤发生抓打后到案发现场,且与被告人孙元飞一起将被害人抬到被害人家牛圈的事实,故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对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阳廷中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阳廷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阳廷中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作用积极,系主犯之一,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阳廷中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认为被害人周贤到处乱讲孙元飞坏话便预谋杀害被害人周贤并将被害人周贤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由于被告人孙元飞、阳廷中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人予以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元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阳廷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由被告人孙元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人阳廷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000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海、周金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炜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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