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明会,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林艳,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会及其辩护人吴林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会与丈夫张德正育有两个女儿,其婆婆蒋小琼(女,殁年59岁)因此事常与刘明会争吵,二人还因其他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刘明会躺在床上回忆起多年来与蒋小琼之间发生的不快,产生了杀害蒋小琼的念头,于是拿起木棒和敌敌畏来到盘县水塘镇里山岚三组蒋小琼家,先用木棒、南瓜把蒋小琼打倒在地,然后把敌敌畏倒入蒋小琼口中,并用背篓把蒋小琼的尸体背到里山岚村会香房(音,小地名)一废弃煤洞内,用泥土掩盖尸体。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蒋小琼系被他人持钝器、锐器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敌敌畏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承柱、张德正、张翠云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明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据以指控被告人刘明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明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是因被害人多次伤害,被逼无奈才发生杀死蒋小琼的事情”;其辩护人提出“是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明会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会与丈夫张德正育有两个女儿,其婆婆蒋小琼(女,殁年59岁)因此事常与刘明会争吵,二人还因其他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刘明会躺在床上回忆起多年来与蒋小琼之间发生的不快,产生了杀害蒋小琼的念头,于是拿起木棒和敌敌畏来到盘县水塘镇里山岚三组蒋小琼家,先用木棒、南瓜把蒋小琼打倒在地,然后把敌敌畏倒入蒋小琼口中,并用背篓把蒋小琼的尸体背到里山岚村会香房(音,小地名)一废弃煤洞内,用泥土掩盖尸体。2014年11月20日,侦查员将被告人刘明会口头传唤到水塘镇派出所后,被告人刘明会供述其用柴棒、南瓜将被害人打倒后,将敌敌畏倒入被害人口中致被害人死亡并抛尸的事实。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蒋小琼系被他人持钝器、锐器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敌敌畏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0日16时许,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水塘派出所报警称:群众蒋承柱电话报称水塘镇里山岚村一个洞里面发现一具可能是蒋小琼的尸体,请水塘派出所出勘现场。接报后该队民警立即赶到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在水塘镇里山岚村一个洞里面有一具女性尸体,经查,该尸体为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村民蒋小琼,195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20202195504240840。盘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 16时许,水塘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水塘镇里山岚村一个洞里面发现一具可能是其姐蒋小琼的尸体,请派出所处理,接警后,水塘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向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告,接报后,刑侦大队侦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核实,该尸体系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村民蒋小琼,经侦查,蒋小琼之儿媳刘明会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员随即将刘明会口头传唤到水塘派出所进行讯问,刘明会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证人蒋承柱的证言证实:我在水塘镇里山岚村一个洞里面发现一具可能是我姐蒋小琼的尸体。上个星期五(2014年11月14日 )大概下午六、七点钟的时候,我的侄孙女张怀兰打电话跟我讲:“我奶奶去你家没有”,我讲:“没有在我家”,张怀兰跟我说:“我今天放学回来,没有看见奶奶在家里面,去问住在后面的邻居讲有两天没看见她了”。然后电话挂了,过了大概一个小时,我侄女张德美打来电话说:“我妈没有在家里,到处找找不到,喊我打电话问一下其他亲戚”。我就用我手机打蒋小琼的电话,电话是打通的,但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接着我就打给其他几姊妹的电话问他们是否知道蒋小琼在什么地方,最后问下来,没有谁知道她在什么地方。第二天我就从贵阳坐车来到了水塘派出所反映蒋小琼失踪的情况报了案后就坐车回红果了。到了星期天中午的时候,我的侄儿张德正打来电话说:“我妈的手机在屋里沙发找到了,身份证也找到了,还找到两个空的敌敌畏瓶子”,我问:“蒋小琼家里面的牲口在没有,屋里面有没有钱,证件在不在?”张德正说:“猪、牛都在圈里面,身份证找到了,只是没有找到钱”,之后电话就挂了。然后我就在红果到处张贴寻人启事,张德正在家请亲戚朋友找蒋小琼的下落。今天十点钟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大哥、二哥一起到水塘下面来找蒋小琼,到水塘里山岚村的时候我们六、七个人从牛市场顺着蒋小琼家住的方向找起过来,找到张德正家旁一片树林的时候,看见一个洞口边有几个像人脚印的印子,吴绍华就下到洞里面,进去后对我们讲洞里面有箩筐,我就进到洞里面,吴绍华回过头来的时候对我讲人就应该在这里喽,我看见有一只人脚露在一堆石块外面,脚上没有穿袜子,套着一只凉拖鞋,石缝之间看得见衣服,其它部位看不见。我就对吴绍华讲赶紧出去,不要把现场破坏了,出来后我就用手机打水塘派出所的电话报警了。我们进洞的人有我和吴绍华。我们感觉洞里的人就是蒋小琼。我们在洞里面没有发现什么东西。三年前,蒋小琼的丈夫张崇义因哮喘过世了,长期以来带着两个孙女生活,大的那个孙女已经嫁人了,小的那个孙女在水塘中学读书;蒋小琼有两个子女,儿子叫张德正,姑娘叫张德美。张德正家就在离蒋小琼家有两、三百米的距离,自从张德正结了婚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蒋小琼和她的儿媳妇关系很紧张,平时不讲话,有什么事情也不会相互通知帮忙;蒋小琼平时和她姑娘张德美关系很融洽,经常来往,山岚赶场的时候蒋小琼会到街上卖水卖烟,张德美经常会帮她背到街上,家里面有什么事情会互相让对方知晓、商量。蒋小琼和她儿媳妇关系紧张是性格上不和。蒋小琼经常和她儿媳妇吵架,而且还打过。张德正家的孩子因为都是女孩,重男轻女的思想,跟蒋小琼生活。蒋小琼出远门的时候会把家里的钥匙拿给张德正或者张德美帮她喂猪,而且不管是走远还是走近,她会把钱卷起来用塑料袋裹起随身携带,这个习惯她的儿子、姑娘很清楚,其他的人应该不知道。蒋小琼有胆管结石的病,蒋小琼没有长期外出过,蒋小琼平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只是有点固执、话比较多。这个星期二的时候,中山岚有个人差蒋小琼三百元钱,她去要的时候和对方吵了一架,最近几天蒋小琼没有什么异常。我和张德正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只有一次张德正家拉皮管的时候发生过矛盾,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当天我姐蒋小琼打电话给我说:“被刘明会的侄儿子打着了,因为不给刘明会家从门前拉皮管的事情。”我知道后很气愤,叫了两个朋友到水塘,找到我侄女刘明会问情况,得知蒋小琼被刘明会的侄儿子打倒在地,手还受了点轻伤,刘明会的侄儿头部被蒋小琼用石头砸伤,蒋小琼在水塘卫生院治疗,我就到卫生院看我姐去了,我和蒋小琼碰面后,蒋小琼打电话叫张德正过来,张德正过来后,我问他你怎么管不好你媳妇,让她打你妈?后面就被我用手打了两耳光,教训他下,张德正没有还手,之后,我和我两个朋友就回红果了,我和我两个去水塘的朋友没有找张德正,只是站在旁边看。我不知道我把张德正打了住院没有。当时张德正打电话报水塘派出所,后面派出所的人来进行了口头处理。我不知道刘明会的侄儿叫什么名字,也不认识。刘明会的侄儿子跟蒋小琼发生矛盾是因为刘明会家拉皮管从蒋小琼家门前过,蒋小琼不让,她侄儿就去帮刘明会。长期以来,刘明会和蒋小琼都有矛盾,经常听蒋小琼的姑娘讲给我听,住在那里的亲戚朋友也经常告诉我。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会,曾用名刘武芬,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被害人蒋小琼,女,汉族,1955年4月24日 生,住贵州省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20202195504240840.
5、户口注销证明:蒋小琼,女,汉族,1955年4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5504240840,住贵州省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其于2014年11月11日因他杀死亡,户口于2014年11月21日注销。
6、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委会证明证实:兹有里山岚村三组村民蒋小琼于2014年11月29日安埋于水塘里山岚村煤焦田。
7、提取笔录证实:(1)2014年11月21日,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盘县公安局水塘派出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张德正、刘明会、张德美血样各一份;(2)2014年11月21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盘县里山岚村跃进水库边上提取犯罪嫌疑人刘明会在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蒋小琼家杀害蒋小琼时所穿的“梦妮达”牌蓝色长袖外套一件、红色女式长裤一条。
8、辨认笔录证实:
(1)2014年11月21日 16时,被告人刘明会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水塘镇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2014年11月21日16时,被告人刘明会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会香房树林废弃煤洞的抛尸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刘明会对作案后丢敌敌畏瓶位置及作案后丢作案时所穿衣裤位置,对其作案时所穿衣裤的位置作了指认;
(4)被告人刘明会从10把无规则排序的不同镰刀中(其中有本案作案工具镰刀一把),辨认出编号为9号的镰刀就是其到蒋小琼家中与蒋小琼激烈争夺的镰刀,辨认人同时表示其它的镰刀不能辨认出是谁的(9号镰刀为本案作案工具镰刀);
(5)被告人刘明会从无规则排序的10根不同的柴棒(其中有本案作案工具柴棒1根),辨认出编号为7号的柴棒就是其到蒋小琼家中攻击蒋小琼时所用的柴棒,辨认人同时表示其它的柴棒不能辨认出是谁的(7号柴棒系本案作案工具);
(6)被告人刘明会经过对10个不同的玻璃瓶(其中有本案作案工具装“敌敌畏”玻璃瓶子一个)进行仔细辨认后,称不能辨认出到蒋小琼家中毒害蒋小琼时所装“敌敌畏”的玻璃瓶。
9、盘县公安局水塘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
(1)刘明会拉皮管从蒋小琼家门前经过,因蒋小琼不同意,后与其发生矛盾,同时在场的有张德正和李文天,李文天(系刘明会的侄儿)便上前帮忙,蒋小琼用石头将其砸伤,李文天将蒋小琼推倒在地,蒋小琼受伤到了水塘卫生院治疗,蒋小琼打电话告知其弟蒋承柱,蒋承柱赶到水塘镇卫生院,叫来其子张德正,张德正被蒋承柱教训打了两下,之后,张德正打电话报水塘派出所处理,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展开调查,后经该所民警口头调解达成协议。
(2)蒋小琼与蒋小芹系同一人,刘明会与刘明慧系同一人,吴绍华与吴少华系同一人。
10、公(六)鉴(化)字【2014】1150号证实:从所送棕色玻璃瓶内残留物、蒋小琼心血、胃壁及胃内容物和口腔拭子中均检测出敌敌畏成分。
11、(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489号证实:送检的标记为“背篓内可疑斑”、“门槛位置处血迹”、“南侧墙角南瓜顶部血迹”、“镰刀木柄上血迹”、“南侧墙角南瓜底部血迹”、“红色女式长裤”、“梦妮达”牌蓝色长袖外套的物证上未检出人血及DNA分型;送检的标记为“镰刀刀刃上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蒋小琼,支持该人血为蒋小琼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木棒”、“粉红色凉鞋”、“背篓上擦拭物”、“南侧墙角南瓜上擦拭物”、“尸体头部衣物”、“背篓绳”、“地上白色塑料瓶盖”、“压在尸体上方石块堆擦拭物”、“镰刀木柄上擦拭物”、“棕色玻璃瓶上擦拭物”、“蒋小琼指甲擦拭物”、“镰刀刀把处的物证未检出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蒋小琼是张德美、张德正的生物学母亲。
1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水塘镇里山岚村三组蒋小琼家房子,现场东侧系玉米地,现场南侧系树,树南侧系跃进水库,现场西侧系树,现场北侧系吴国永家房子,现场东北侧系通往水塘镇的通村公路。蒋小琼家房子系一层砖混结构瓦房,该房子坐北朝南,房子系一堂屋、一杂物间、两间牛圈、两间卧室和两间偏房,中心现场位于蒋小琼家房子西侧偏房,偏房东侧墙系通往堂屋的中门,偏房北侧墙系通往卧室的房门,偏西侧墙系通往牛圈的房门,偏房西南角系灶台。偏房南侧墙角系南瓜堆,偏房内系一张床、一张沙发、一方桌和一猪草机,在偏房通往堂屋的中门门槛位置处系面积10cm×4cm门槛位置处血迹,该血迹系散状分布点状血迹(棉签提取,2根),在门槛位置处血迹西南侧5cm位置处地上系面积50cm×40cm地上可疑斑(实物提取,1份),在距偏房东侧墙2.3cm,靠偏房南侧墙角位置处的南瓜堆内系一沾血南瓜(棉签提取南瓜上擦拭物,2根),该南瓜直径为23cm,在南瓜顶部和底部都呈裂开状,在南瓜顶部系南瓜顶部血迹(棉签提取,2根),南瓜底部系南瓜底部血迹(棉签提取,2根)。在偏房的方桌上系一把镰刀(实物提取,1把),该镰刀全长47cm,其中镰刀木柄(棉签提取木柄上擦拭物,2根)长39cm,镰刀刀刃长18cm,镰刀刀刃最宽处宽7cm,在镰刀的刀刃上系血迹(棉签提取,2根),在镰刀木柄系血迹(棉签提取,2根)。
蒋小琼家房子东侧210m(目测)位置处通村公路西侧树林内系一废弃煤洞,该煤洞洞口系98cm×83cm不规则圆形洞口,煤洞东南侧系煤洞延伸处,紧靠洞南侧位置处系一石块堆(棉签提取石块堆上擦拭物,6根),该石块堆体积为1.2cm×0.7cm×0.3cm,在该石块堆东侧端系露出的一只右脚,右脚上穿一粉红色凉鞋,将石块堆移开后,石块堆下系一具女尸,女尸位置处距洞顶1m,尸体头部距煤洞洞口2.3m,距煤洞南侧0.32m。该尸体头部被一件黑色带白色碎花长袖棉衣(实物提取,1件)包裹,尸体上身穿红蓝白相间横条纹长袖T恤,腰系一红色布条,下身穿一毛线长裤,该毛线长裤上部为红色,下部为咖啡色,左脚系赤脚,右脚穿一粉红色凉鞋。尸体北侧2.1m位置处地上系竹制背篓一个(实物提取,1个),棉签提取背篓上擦拭物6根,背篓底部装有少量泥土,该背篓口朝南、底朝北呈放倒状。该背篓高70cm,背篓顶部呈敞口状,背篓口系面积65cm×48cm椭圆形开口,背篓底系面积26cm×14cm方形底部,背篓上系两根由白色尼龙绳和蓝色布带连接的背篓绳(实物提取,2根),在背篓内壁系可疑斑(棉签提取,2根)。将背篓移开后在紧靠背篓底部东北侧地上系木棒(实物提取,1根)和粉红色左脚凉鞋(实物提取,1只),其中木棒全长42cm,直径为6cm,粉红色凉鞋全长24.5cm,粉红色左脚凉鞋与尸体右脚上粉红色凉鞋进行了对比照相。在废弃煤洞西侧6m位置处山坡地上系一白色塑料瓶盖(实物提取,1个),废弃煤洞西侧山坡坡脚系一水沟,在水沟内系一棕色玻璃瓶(实物提取,1个),棉签提取棕色玻璃瓶上擦拭物2根。
13、(盘)公(法)鉴(尸)字【2014】25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蒋小琼系被他人持钝器、锐器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敌敌畏中毒死亡。
14、证人张德正的证言证实:我的家庭关系是这几年好点,前面几年我妈经常会因为我媳妇只生了两个姑娘,没有生儿子吵架,一直叫我和刘明会离婚,还到处帮我找媳妇,我没有同意,有一回,因为我姑娘被马踢的事情,蒋小琼用斧子来砍刘明会,我父亲拿扁担来打我三扁担,打了我媳妇两扁担,为了护着我媳妇,穿的衣服都被蒋小琼砍破了,没有砍着身上,2007年的时候因为离婚的事情,我和刘明会被赶出了门,自从那次以后我们就分开住了,后面基本上我们和蒋小琼就没有什么来往,有什么事情也不会相互知晓,只是蒋小琼出门的时候会来拿钥匙给我帮她喂牛,去年的时候,我家吃水的皮管要从蒋小琼家门前经过,她不同意,还吵了一架,打了起来,后来请派出所的调解,第二天蒋小琼把蒋承柱叫来水塘镇医院门口把我打了一顿,在医院吊了八天的盐水。上个星期五的时候,我妹张德美去找我母亲,到她家的时候发现门是锁起来的,到处看都没有在,然后打电话问我蒋小琼去哪里了,我讲不知道,蒋小琼每个星期五赶场的时候都会从家里面背起水、烟到街上卖,因为没有看到我母亲去街上,所以打电话问我,挂完电话后我就去蒋小琼家看,门是锁起的,带起我姑娘张怀兰就去村里面找,没有找到就回到我母亲家来把门锁敲开进去看,火炉边有两个猪食盆,沙发床上面有一些衣服,到处看了之后没有找到蒋小琼,打电话也没有人接,问住在她家旁边的人讲有两三天没有看见她了,到晚上的时候,张怀兰用手机打电话给我小舅蒋承柱,问去他家没有,后面讲没有在,打电话问其它亲戚也没有找到,到星期六请起村上的人去找也没有找到,我们就到水塘派出所报案,第二天我到蒋小琼家去帮她喂牛,到晚上准备睡觉的时候,我把床上的衣服拿开的时候,有个手机掉在地上,拿起来看是我妈的,接着我就打电话给派出所和蒋承柱,讲手机找到了,昨天(2014年11月20日),我们分成两帮人继续在村上和附近到处找,到下午17时左右的时候,我们从山上下来的时候,看见蒋小琼家旁的一片树林有十多人在那里围观,我们准备过去看的时候被人叫过来问情况,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上个星期二的时候,蒋小琼去中山岚村找人要钱和欠她钱的人吵过一架。蒋小琼最近没有什么异常。我只知道蒋小琼会头晕。我半个多月没有看见她了,也没有联系她,蒋小琼最近没有和我家发生什么矛盾。刘明会最近行为没有什么异常,只是在前面五、六天的时候,因为这久偷牛的人有点多,我就睡在牛棚旁边的房间,刘明会带着儿子睡在我们平时睡的床上,大概晚上十点左右的时候,刘明会带着儿子过来和我一起睡,我跟她讲喊你过来睡的时候你不过来睡,现在又来了,她没有说什么就睡觉了。当天晚上我在牛棚旁边的房间睡觉的时候,我不知道刘明会出去没有,我一直在床上玩手机斗地主,当天晚上刘明会穿的是什么衣服我记不得了,穿的裤子就是现在派出所穿的这条,这几天都没有换过裤子,一直穿的是这条。
15、证人张翠云的证言证实:死者蒋小琼算是我的长辈,平时我们都叫她二娘,她家就住在我家前面,平时都喊蒋小芹。平时这个老人都出去干活,早上出去得早,平时就是她和孙女在一起住,后来孙女去读初中去了,就是她一个人住,早上出去卖点东西,喂着几个牲口,上个星期二,我家买了一头猪回来,她听着还从屋里来我家看着玩,当时是早上九点过,我喊她吃面,她没有吃,之后就走了,平时她一个老人喂牲口的时候经常会骂牲口,后来那天来就没有听着她骂牲口了,前几天我听着她讲去水塘医院检查,我还以为她去医院去看病去了,所以没有听着她骂牲口,最近这几天一直没有听着她讲话,上个星期五的时候,她女儿张德美来找她,我听着狗叫就出去看,当时她问我老人去哪了,我和她讲了这几天都没有看着,我还以为她去看病去了,后来就出去找,因为我要带娃娃就没去,后来我听着他们讲在一个洞里面找着了。她平时没有和哪个有矛盾,她就是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平时就是在给别人打工住在外面,住在马路旁边,女儿家住在上面马路旁,以前她和儿子、儿媳吵,现在也不吵了,也会经常来看她。老人家性子有点急,脾气有点急,每天早上出去早,平时就是赶场的时候去卖点东西,喂牲口。就是星期二她从我家出去以后,就一直没看见她也没有听着她骂牲口。
16、证人蒋云讪的证言证实:蒋小芹是我的亲姐,前面几天不见了,我们还帮忙找,昨天我兄弟蒋承柱打电话告诉我找着我姐蒋小芹的尸体了,上个星期五下午五点过钟,我接着我侄孙女张小兰的电话说我姐蒋小芹不见了,星期六的时候我就和毕云芝、蒋小桃(我四姐姐),我们到水塘镇中山岚村我姐家后,我们就四处寻找我姐蒋小芹,我们在我姐家周围后面的山上旁边的水库边等好多地方也没有找到我姐,我们在我姐蒋小芹家儿子张德正家门口的水库边看见一个装有东西的白色塑料袋,我们还用棍子挑起那个袋子,后面没有挑上来,那个白色的塑料袋掉进水库里了,水库的水太深我们没敢进去拿就走了,我们找了两天没有结果,我们就回去忙农活了,是昨天我兄弟蒋承柱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的,我姐蒋小芹快六十岁了,她耳朵很听不见,也没有听说和其他人有什么矛盾,她和家人关系不是很好,尤其和儿媳妇刘明慧关系非常不好,两人常常吵架,刘明慧和我姐蒋小芹打架都打过很多次,我们都来劝过几次,我和吴少华,还有吴国宾家媳妇小双在场。我没有看见那个白色的塑料袋里装有什么东西。
17、证人吴家帅的证言证实:我和蒋小琼、刘明会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只是一个村的。蒋小琼和刘明会她们是婆媳关系。自从刘明会和蒋小琼的儿子张德正结婚一年多后,她们俩就经常吵架,去年她们因为埋皮管还吵了一架,今年倒是没有听她们吵架过。听说是蒋小琼不给刘明会住她的房子,其它的就不知道了,反正只是看她们吵架,具体原因也不知道。事发当晚(2014年11月11日)晚上,我没有听到什么,那天晚上我在家里。星期五(2014年11月14日)晚上九点过,蒋小琼的儿子张德正来找我妈,要我妈去帮忙找他妈,那天晚上我没有去,星期二(2014年11月18日 ),我帮张德正找了一天,没有找到,星期四(2014年11月20日 )的时候,就听说蒋小琼被找到了,但是已经死了,在张德正家附近的一个小洞里。
18、证人吴绍华的证言证实:我认识蒋小琼的,她是我丈母娘,她从上个星期就不见了,后来我和蒋承柱在找蒋小琼的过程中发现了她的尸体,被人丢在了她家旁边的一个山洞里面,我是从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早上和我们请的人在一起找蒋小琼的,我们四处找,找了好几天都没有找到,直到2014年11月20日 下午四点过,我和蒋承柱我们找到了那个树林中的山洞,我们就先进入山洞里面去看,看见里面有一个农村用的背篓,我就给蒋承柱说:“里面有个背篓。”蒋承柱就跟着进来,我们看了一下那个背篓,背篓里面什么都没有,我们返过来准备出来时,就看见一双脚,我就说,应该是了(是蒋小琼),蒋承柱说:“不要动!”然后我和蒋承柱就走出那个山洞了,出来后,蒋承柱就打电话报警了,接着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当时除了脚,其它地方都是被石头和泥巴盖住了。当时就只有我和蒋承柱进去过,那个山洞在水塘里山岚村三组我丈母娘家旁边的小树林中,那个地方的小地名叫“会香房”。当时我们就只看见背篓和我丈母娘的尸体的脚部,其它的没有看见什么。她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仇恨,就是平时嘴巴厉害点,寨上的人都很不理她。蒋小琼和她儿子、儿媳妇刘明会的关系非常不好,经常吵架,和刘明会打架都打过好几次,和刘明会主要是因为刘明会没有生儿子而吵架,因为她们打架我们都劝过我丈母娘好几次。
19、证人张怀兰的证言证实:蒋小琼是我奶奶,蒋小琼失踪的情况我也知道,因为我从小就和蒋小琼住在一起,前个星期五(2014年11月14日),我放学快到家的时候,住在我奶家旁边的邻居张角问我:“你奶奶去哪了?”我讲不知道,张角就讲了有两、三天没有看见,没有听见你奶骂牲口的声音了,我到家门口后看见门窗都是关起的,门口有一把新鲜的猪草,这个时候我小姑妈张德美过来问我你奶去哪了,我说不知道,我才从学校刚刚回家来,她可能去我小舅爷蒋承柱家借钱去了,然后我就拿张德美的电话打给了蒋承柱,打通电话后蒋承柱说不知道,他讲我打电话问哈其他人,给你回话。然后我就去我爸张德正家去了,吃完饭后大概晚上八点过,我和我爸张德正来到蒋小琼家,我爸把门上的锁敲开后,进去找没有找到,然后我们又去村子周围到处找,还是没有找到,之后我就回学校读书了,直到上个星期五(2014年11月20日 )放学回家的时候听驾驶员讲,山岚死了个人,我到山岚会乡房的时候看见了有个车停在那里,有一、二十个围在那里看,走过去在路上的时候就听见别人说死的那个是我奶蒋小琼。我没有蒋小琼家的钥匙。我和张德正进到蒋小琼家的时候没有发现什么。因为我爸们经济情况不好,外出打工没有带我们两姐妹在身边的事情,我妈刘明会和蒋小琼吵过架,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
20、证人张德美的证言证实:蒋小琼是我母亲,她被杀害的事我知道的。前个星期五(2014年11月14日)的时候,我怕我妈蒋小琼一个人在家不放心,然后就打电话给她,电话打通了但是没有人接,每逢星期五,我妈都会到牛街上去卖水卖烟,都会叫我帮她背到牛街上去,下午五点过的时候我来到蒋小琼家,看到张怀兰站在门口,问周围邻居看见蒋小琼没有,他们说有两三天没有看见了,然后我叫张怀兰打电话给蒋承柱在他家没有,蒋承柱讲没有,他帮我们打电话问哈其他人,过一、二十分钟,蒋承柱打电话来给我讲没有找到,我就和我哥还请起其他人在村子附近到处找,都没有找到,直到上个星期四(2014年11月19日)的时候,吴绍华打电话给我讲快回来,有事找你,回来后,吴绍华给我讲会乡房窑洞里面有具尸体可能是你妈蒋小琼,看见那里拉了警戒线,也没有看见是不是,后面才知道那具尸体是我妈蒋小琼的。蒋小琼和我嫂刘明会经常吵架,因为刘明会生了两个姑娘,没有儿子,而且两个姑娘都是蒋小琼带,去年的时候因为张德正家埋水管要从蒋小琼家门口过,两家吵过架还打过。
21、被告人刘明会的供述证实:我从来没有读书,我成年后大约20多岁时就嫁到张德正家,后一直在他家务农。我是因为我妈蒋小琼被我打死的事被叫到派出所的。准确时间我记不得了,大约五、六天以前的晚上十一点过,我丈夫睡在守牛的那间床上的,我在我家的床上睡不着,我想起从我一嫁到张德正家,因为没有生儿子,我的妈蒋小琼经常骂我。去年因为我的肚子里长了一个瘤子到昆明做手术回来,我母亲蒋和仙来服侍我二十多天,蒋小琼就骂张德正,成天裹着他老丈母在家里面吃,当时我就和他吵了几句,后来,我家买皮管来拉水吃,皮管要从她家进门前过,当时也是买了三叉管来接一个头给她吃的,当时拉皮管是我侄儿子李文天来和张德正一起拉的,蒋小琼就骂张德正,叫他不要找“荒坝姑娘”硬不听,这回找来要穷一辈子,老的、小的都不要,李文天就听不下去就和她吵起来,她捡起一个石头来打我侄儿子的耳朵,李文天就推了她一下,她被推倒在地,后来她告到派出所,派出所的还去处理,我们就把她送到水塘卫生院去医。后来,蒋小琼打电话给她兄弟蒋承柱来打我。没有找着我就打了我男的张德正,张德正被打了睡在家里两个多月。想起这些,我越想越寒心,就睡不着,就想去把蒋小琼打死。我起来在我家门口站了几分钟,张德正也没有发现,他还在用手机打扑克。我出来时就从我家床脚拿了半瓶“敌敌畏”揣着。我在门外站后,张德正还没有发现,我又从我家火边拿了一根两尺左右长的锄头把粗的柴棒,然后提着矿灯就朝蒋小琼家走去。我到他家以后,蒋小琼已经睡了,他家门没有关,我开门进去,她就穿着一件汉衣和一条毛线裤(裤裆还是被撕烂的),脚上穿着水红色的泡沫后有带子的凉鞋起来。她问我来怎什么,我说来看她。她问我从哪进来的,我说她门没有关从门进来的,她问我在哪睡,我说我回去睡,然后她就起来关门,她才扭过头来就被我用柴棒打了她头一棒,她转过头从床上拿起镰刀就挖我,挖着我的左手掌,我就和她抱着打起来,被我打倒在地,她揪着我的头发,我就挣着从旁边抱起瓜来打她的脸,一连用两三个瓜来打在她的脸上,瓜还没有打破,她被打痛了就放手,我捡起我拿来的那根棒棒又打了她头部两棒。打了以后她就只在喘气,还在哼,我就从口袋里拿出“敌敌畏”来倒进她的嘴里面,倒没倒进去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儿她就不动了。我看见她的头流出血来,我从她堂屋里去拿了她的一件衣服来把她的头包住,是用袖子扎还是衣角扎的我就记不得了。扎好以后,我又到她家堂屋里拿了她家的一个新箩箩来,我将箩箩搭在门坎上,将她的尸体拖进箩箩,头朝下。然后,我背不起来,我又连箩箩一起拖到坎子上才背起来,接着我去锁门,门锁好后,我背着蒋小琼的尸体向我家方向走,经过水库时,我将钥匙扔进水库里,到了我家附近窑洞口,我摔了一跤,我坐着休息了两、三分钟,才提起她的脚将她的尸体拖进洞,头朝外,脚朝里放好,接着捧泥巴石头将她盖好,然后出来将打她的棒棒和箩箩和掉了的另外一只鞋子拿进去扔在洞里面,我出来提着矿灯返回蒋小琼家去看她家的坎子上有没有血,我去看了后没有才返回家的,回到家,我将我穿着去的劳保服和红裤子脱了用一个油子口袋装着出去扔在我家下面一点的水库边。扔了之后,我返回家在床上睡了两、三个小时睡不着,我又去和张德正睡,我走到床边他还问我,老早叫我来和他睡还不睡,现在来了。我说我怕得很就来和他睡了。后来到了星期五他们就发现蒋小琼不在了,接着就是请人找和报警,他们在找的过程中,我听吴绍华说,蒋云嫦她们还看见我扔油子袋,因为水深,她不敢去看。接着今天下午就发现尸体了。这件事张德正不知道,敌敌畏的瓶子当时被我揣着背尸体到窑洞边,尸体背到后被我扔到洞下面的树林里去了。
另供述,我往蒋小琼嘴里倒的敌敌畏是从我家里拿去的。我除了打蒋小琼的头部外,就没有打她的其他部位了。我没有用镰刀攻击蒋小琼,镰刀一直都是在蒋小琼手中的,蒋小琼用镰刀挖我,我只是和蒋小琼争抢过,并没有抢过来。我攻击蒋小琼使用的作案工具是柴棒、南瓜、敌敌畏。我不知道蒋小琼头部的锐器伤是怎么形成的,争抢镰刀时太紧张了。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刘明会所提“是因被害人多次伤害,被逼无奈才发生杀死蒋小琼的事情”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蒋小琼与被告人刘明会系婆媳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并多次吵架、打架,被告人刘明会与被害人蒋小琼之间确实积累了较多矛盾,但不能成为被告人刘明会杀害被害人的理由,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系农村家庭矛盾引发,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蒋小琼因家庭琐事,经常与被告人刘明会发生吵架、打架,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过错,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明会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会因与其婆婆蒋小琼长期存在矛盾而萌发杀害被害人蒋小琼的念头,持木棒、南瓜将蒋小琼打倒在地后,又将敌敌畏倒入被害人蒋小琼口中致被害人蒋小琼死亡并抛弃尸体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刘明会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系农村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蒋小琼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刘明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刘明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明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凶器柴棒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魏 炜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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