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九组254-1号。系被害人刘傲瑜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燕平,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盘县水塘镇水塘村一组。系被害人唐冰雪、刘傲瑜之母。
被告人邱赞,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盘江镇东风村4组34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群厚,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小学文化,住盘县盘江镇东风村4组34号。系被告人邱赞之父。
辩护人李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字〔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董燕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董燕平,被告人邱赞及其法定代理人邱群厚、辩护人李翔均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赞的父亲邱群厚于2012年迎娶继母董艳萍,董艳萍带着大女儿唐冰雪和小儿子刘傲瑜一同嫁入了邱家,因邱赞的继母董艳萍对邱赞不好,邱赞与继母母子三人相处极不融洽。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邱赞回家拿衣服时遇到唐冰雪在家,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邱赞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杀唐冰雪的颈部、胸部等部位,后邱赞将唐冰雪拖至厨房欲离开时与恰好回家的刘傲瑜相遇,邱赞将刘傲瑜抱至房间内欲将其锁在房内,因刘傲瑜挣扎,邱赞便持刀将刘傲瑜杀死。后邱赞将房间内的衣物点燃后逃离现场,唐冰雪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傲瑜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唐冰雪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双肺、膈肌、胃及肝脏损伤后死亡。死者刘傲瑜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右肺、心包及心脏损伤后死亡。2014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邱赞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证跳刀一把,2、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邱群厚、董燕平、邱红春、李长伟、李长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门诊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据以指控被告人邱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董燕平以被告人邱赞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邱赞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邱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赞有自首情节;未满18周岁;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平时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邱赞的父亲邱群厚与董艳萍结婚。婚后,其继母董艳萍将其女儿唐冰雪(殁年15岁)、儿子刘傲瑜(殁年9岁)带至邱家共同生活。因家庭琐事,邱赞与其继母母子三人相处极不融洽。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邱赞回家拿衣服时遇到唐冰雪在家,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邱赞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刺杀被害人唐冰雪的颈部、胸部等部位,后邱赞将唐冰雪拖至厨房欲离开时与恰好回家的刘傲瑜相遇,邱赞将刘傲瑜抱至房间内欲将其锁在房内,因刘傲瑜挣扎,邱赞便持刀刺杀刘傲瑜多处。后邱赞将房间内的衣物点燃后逃离现场,唐冰雪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刘傲瑜被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死者唐冰雪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双肺、膈肌、胃及肝脏损伤后死亡。死者刘傲瑜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右肺、心包及心脏损伤后死亡。2014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邱赞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邱赞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董燕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葬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30日19时05分接邱群厚电话报警称:我家中着火并且我女儿身上有刀伤,现在已经送往盘江镇月亮田矿医院了,医生说已经死亡了请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值班人员赶到现场,经了解,死者叫唐冰雪,女,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07297225,户籍地址贵州省盘县板桥镇顺居屯村十九组。后经过对现场邱群厚家进行勘验发现家中还有一名死者,经了解,死者是邱群厚的儿子刘傲瑜,男,身份证号码52022220050820001X,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九组284-1号。盘县公安局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赞,男,汉族,1997年5月25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盘江镇东风村4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05253611。
3、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唐冰雪,女,汉族,1999年7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907297225,住贵州省盘县板桥镇顺居屯村十九组,于2014年9月30日因他杀死亡,其户口于2014年10月4日注销;被害人刘傲瑜,男,汉族,2005年8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20050820001X,住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九组284-1号,于2014年9月30日因他杀死亡,其户口于2014年10月20日注销。
4、安葬证书及诚信计生证明证实:被害人唐冰雪尸体于2014年10月4日安葬在盘县西园殡仪馆3-13-11号墓位。被害人刘傲瑜尸体已于2014年10月30日安葬。
5、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9月30日21时许,邱赞亲属联系盘江派出所,说邱赞要到盘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盘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柏果镇小河头路边等着,邱赞家属将邱赞带来交给该所民警,后该所民警将邱赞带回盘江派出所进行调查。
6、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邱赞入所时体表正常。
7、提取笔录证实:1)2014年10月1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被告人邱赞的黑色T恤一件、白花短裤一条、黄色人字拖鞋一双,提取被告人邱赞右手中指血样一份;2)2014年10月31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提取邱赞在2014年9月30日杀死唐冰雪、刘傲瑜的黑色跳刀一把;3)2014年10月1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取了邱群厚的DNA样本一份、董燕平的DNA样本一份、刘远航的DNA样本一份。
8、盘公(刑)勘【2014】100006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盘江镇东风村4组34号邱群厚家中,该房坐东朝西,为一层楼的砖混结构平房,一共有7间。该房的东侧为菜地,南侧为邱红春家,西侧为一个小院子,往前为任朝敏家,北侧为敖学明家。中心现场位于盘县东风村4组34号邱群厚家堂屋,堂屋门为绿色双开门,高200CM,宽110CM,双开门门锁完好。堂屋内物品被大火烧毁,还有大量的水迹,因灭火和救人,中心现场已被破坏。该堂屋长800CM,宽400CM,堂屋东墙为供桌和天地君亲师位;东南角有转角电视柜,上有一个TCL电视机和一对DNAUS音箱,已烧毁;南墙有一个长200CM,宽80CM的沙发,已烧毁;北墙有三个沙发,靠西侧的两个沙发基本完好,沙发前有一个茶几,长120CM、宽60CM、高49CM,茶几上有一把黑色跳刀(长17CM、刃宽3CM,刀尖断裂,品名“日美5968”,拍照后原物提取);北墙下靠东有一个长200CM,宽80CM的沙发,已烧毁;此沙发前有大量的碎玻璃,碎玻璃下有一面积为40CM×60CM的血迹(标示为1号血迹,距东墙60CM,距北墙120CM,已棉签2根提取);该片血迹东侧有拉拽血迹(标示为2号血迹,棉签2根提取)。顺延该血迹往东,进入厨房,在厨房门口地上及墙角有擦蹭血迹(标示为3号血迹,棉签2根提取);在厨房内,拉拽血迹向北延伸,在冰箱前形成长100CM,宽40CM的大片血迹(标示为4号血迹,棉签2根提取),厨房北墙下有一个灶台,长175CM,宽75CM,高65CM,灶台上有一个直径为21CM圆形电炉,圆形电炉上面和周围有黑色烧焦物,圆形电炉东侧70CM处有电炉的电闸,该电闸呈闭合状态。(拍照后棉签提取接触DNA,棉签2根)。厨房门口的杂物间地上有一堆烧焦的衣物,堂屋南侧为会客室和大卧室,会客室长400CM,宽400CM,里面的沙发及电视机皆被烧毁。向东进入大卧室,大卧室长400CM,宽400CM,中间有一大床,床头靠南墙,大床长200CM,宽190CM,高60CM,床上有一具被烧过的尸体,该尸体头北脚南,呈俯卧位,长130CM,上身穿红黑色外衣,下身穿黑丝外裤,脚穿运动鞋,头部、上身右部被烧焦;经死者家属辨认,该男尸叫刘傲瑜,9岁,身份证号52022220050820001X,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九组284-1号,详见法医尸检报告;该卧室内床上的被子有一半被烧毁,剩下的被子上有一处长40CM,宽60CM的血迹(标示为5号血迹,棉签2根提取);大床东北角有一个抽屉,有被烧痕迹;床前地面上有多件被烧毁的衣物。堂屋北侧为两间卧室,东卧室内有两间床,皆被烧毁;床前有一简易衣架柜,被烧毁,西卧室无异常。死者唐冰雪的尸体位于盘县盘江镇月亮田矿医院停尸房内停尸台上,经对现场周围100M范围内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9、(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392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1号血迹”、“2号血迹”、“3号血迹”、“4号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唐冰雪、支持该人血为唐冰雪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唐冰雪口腔拭子”、“唐冰雪乳头拭子”、“唐冰雪肛门拭子”、“唐冰雪左手拭子”、“邱赞短裤一条”的物证上检出人DNA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唐冰雪,支持该生物物证为唐冰雪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5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傲瑜,支持该人血为刘傲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刘傲瑜右手拭子”的物证上检出人DNAA分型,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唐冰雪、刘傲瑜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5)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董燕平是唐冰雪生物学母亲;(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刘远航、董燕平是刘傲瑜的生物学父母;(7)送检的标记为“电闸上擦拭物”、“堂屋茶几上黑色跳刀”、“刘傲瑜左手拭子”、“唐冰雪右手拭子”、“邱赞衬衣一件”、“邱赞拖鞋一双”、“跳刀(刀柄上有“BOKE”字样,脱离细胞检验)”的物证上未检出DNAA分型;(8)送检的标记为“唐冰雪阴道分泌物”的棉签上未检出人精斑及DNAA分型。
10、盘公(刑)鉴(法)字【2014】19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唐冰雪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双肺、膈肌、胃及肝脏损伤后死亡。死者刘傲瑜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颈部、胸背部致气管、右肺、心包及心脏损伤后死亡。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辨认人董燕平于2014年10月1日对停在月亮田矿医院停尸房的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是其女儿唐冰雪;
(2)辨认人刘远航于2014年10月1日对停放在月亮田矿医院停尸房的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是其儿子刘傲瑜;
(3)为确认被告人邱赞杀死唐冰雪、刘傲瑜的刀具,2014年9月30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十把不同形式的匕首分别编号为1-10号放在地上由被告人邱赞进行辨认,邱赞对匕首进行仔细观看后指出,本组匕首中的9号就是杀害唐冰雪、刘傲瑜时所使用的刀具,同时表示不能辨认出其它刀具的所有人;
(4)为确认被告人邱赞的犯罪现场,2014年10月3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邱赞的指引下找到位于贵州省盘县盘江镇东风村四组的邱赞家中,被告人对现场认真仔细地看后,对案发现场邱赞家中的卧室、将刘傲瑜杀死后并在床上点火的地点、堂屋、将唐冰雪杀死后并在旁边的沙发上点火的地点、用衣服在火炉上点火的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
(5)为确认被告人邱赞丢弃凶器的现场,2014年10月31日,侦查员在被告人邱赞的指引下找到位于贵州省盘县盘江镇街上的清水牛肉馆,被告人邱赞对现场认真仔细看后,分别指认了在清水牛肉馆内的窗边将作案工具丢入河中的地点、作案工作丢入的河流,后该局侦查员及矿山救护人员在河中打捞出作案工具,被告人邱赞对打捞出的作案工具(黑色跳刀,长14CM,刀柄有蓝色花纹)进行了指认;
(6)为确认被告人购买作案凶器的地点,2015年2月12日,侦查员在被告人邱赞的指引下找到位于盘县盘江镇新街美联购物商场门前,被告人邱赞对现场认真仔细看后,指认了该处是其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
12、通话清单证实:证人邱红春、李长江等人的通话情况。
13、联名从宽处理邱赞的申请书证实:盘江镇东风村四组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邱赞从宽处理。
14、盘县盘江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1)、邱赞的母亲李福萍于2010年3月因患肺癌病逝,当时邱赞属在校学生,其父亲邱群厚于2012年7月18日与董燕平再婚。邱赞辍学在家,由于教育劝学,邱赞被劝去红果职中上学,去了一个月就离校回家,后在外务工。邱赞在2014年9月30日前在我村没有涉毒现象,没有违反各项政策及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现象及各种违法行为,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邱赞在该村无违法乱纪行为,无涉毒现象,未参与过任何邪教组织。
15、盘县盘江镇中学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邱赞在该校就读期间,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学习刻苦,表现良好。无涉毒、吸毒行为,无参加任何邪教组织行为,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16、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
(1)刘澳一与刘傲瑜系同一人,董燕平与董艳萍系同一人;
(2)2014年10月31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邱赞带至盘县盘江镇指认现场及寻找作案工具,在被告人邱赞的指引下,盘江镇矿山救护队奋力在河中打捞出一把跳刀(黑色、长约14CM、刀柄有蓝色花纹),邱赞对刀进行辨认,该刀系2014年9月30日邱赞在盘县盘江镇东风村4组34号家中杀害唐冰雪、刘傲瑜时所用的作案工具。
(3)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邱赞将唐冰雪、刘傲瑜杀死后用衣服点燃焚烧房屋,随即逃离现场。2014年10月5日董燕平在其女儿唐冰雪、儿子刘傲瑜被杀害后,心情处于极其悲泣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进行焚烧。故未能对原始现场进行火灾评估。
17、证人邱群厚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18时31分,我接到我哥邱红春的电话说我家里着火了,叫我马上回家,9月30日18时40分左右我赶到家,我到家之后,我看到火已经被我哥和邻居扑灭了,但是屋子里还是有烟冒出来。我就从大门进去往我家楼顶去看了一下,我看见房顶全被烟雾熏黑了,我就从楼顶打着打火机到了厨房去看,我看到唐冰雪躺在厨房门里面的地上,脸是朝上,脸上、嘴上有血,四肢是分开的,她穿的米灰色外套全部是血,我就马上抱着我女儿到门外面,我就发现唐冰雪左边脖子、左腰部有伤口,没有心跳,不会出气了,但摸着她的肚子还是热的,所以我们马上将唐冰雪送到盘江镇月亮田矿医院抢救了,医生检查时说是刀伤,我们看到唐冰雪的左边脖子有一处刀伤,左腰部有两处刀伤,医院的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并叫我们赶快报案,我就打电话向盘江派出所报案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医院来了后,我带着派出所的人去我家看,派出所的进去后,他们出来说我小儿子刘傲瑜也死在家中我的卧室的床上,我没有进我家里去,不清楚家里面是什么情况,后来我就来派出所了。我原妻在2009年就死了,我和董燕平是亲戚,我原来就知道董燕平先出嫁在板桥,丈夫死后又出嫁给两河乡的刘远航,因刘远航会吸毒,董燕平就和刘远航离婚了,离婚后才和我结婚的,我和她是在2012年结婚的。我和董燕平结婚后,董燕平是带着唐冰雪、刘傲瑜来的,唐冰雪是董燕平的第一任丈夫生的,刘傲瑜是董燕平和刘远航生的,我自己还有一个儿子叫邱赞,我和董燕平是带着三个小孩住在一起的,自从去年5、6月份的时候,董燕平就不想要邱赞和我们一起住了,因此我和董燕平为这件事情吵过一架,后邱赞就搬出去打工了。平时董燕平待唐冰雪、刘傲瑜要好一点,因为是她亲生的;董燕平待邱赞就比较冷漠,开始我和董燕平结婚的时候,邱赞还是比较听话的,时间长了董燕平和邱赞两个人看对方都不顺眼,我也不太清楚是因为什么。我不知道我家房子是怎么着火的,我和我妻子董燕平都不在家,都出去跑车去了。今天(2014年9月30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和唐冰雪、刘傲瑜一起出门的,我一直在外面跑车,18时31分左右,我哥打电话给我,我才赶到家的。我妻子是今天14点左右出的门,她带着唐冰雪来盘关买菜,我和她们买好菜后,我妻子就没有回家去,就和我一起跑车,唐冰雪一个人背着菜回家的。我进我家厨房看见唐冰雪时,唐冰雪已经没有气了。我的亲生儿子邱赞一直在月亮田清水牛肉馆打工。2014年9月30日中午11时许我看到邱赞是在牛肉馆的,下午16时许我看到邱赞还在牛肉馆里,我是跑车从月亮田路过时看到的。唐冰雪和刘傲瑜平时和别人没有矛盾。我不知道唐冰雪左脖子、左腰部的伤口是谁杀的。我不知道是谁放火烧我的房子的,我一看我家的卧室、堂屋被烧了,其它地方我还没有仔细去看,还不知道屋子被烧着什么地方。唐冰雪被杀着后,我将唐冰雪抱上车去抢救时,唐冰雪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了,没有说过什么话。盘江镇月亮田清水牛肉馆离我家直线距离可能有四、五百米远,走路可能三分钟左右就能到了。案发后我赶回家中,是我先发现唐冰雪的,当时我回到家中到处查看时发现唐冰雪躺在伙房里面,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也没有发出什么声音。我发现唐冰雪躺在伙房里是因为房子着火了,我到每个房间查看时发现唐冰雪的,我不知道邱赞的刀是从哪里来的。邱赞平时是否有带刀的习惯我不知道,因为平时邱赞没有和我住在一起。
18、证人董燕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和我丈夫邱群厚正在盘关街上跑车拉客,我丈夫就接到我丈夫邱群厚家哥哥邱红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家着火了,我和我丈夫邱群厚就马上开车赶回家,大概十分钟左右我们就赶到家了,我们一到家,就看见家里在冒烟,火已经被周围的邻居扑灭了,火被扑灭后,那十多个邻居就回去了,就只有我和我丈夫邱群厚,还有我婆婆在那里,我就进屋里去看,看见屋里烧得乱七八槽的,家里面还全部是火烟,我进去两分钟左右就被烟熏得受不了,我刚准备出来,就听见厨房里有人在哼,我就跑进去看,看见我女儿唐冰雪躺在厨房的冰箱那里,我就跑过去抱我女儿,才抱起来我就发现我女儿全身是血,我就赶紧叫我丈夫邱群厚进去,我们抱起我女儿就往医院里跑,出来门口的时候,我就想起我儿子刘傲瑜也不见得,我就说:“还有小那个不见了”,我婆婆说她看见刘傲瑜出去玩去了,我听见后就和我丈夫邱群厚抱着我女儿跑出来开车去医院,在车上我抱着我女儿,我就哭着问她:“儿啊,到底是怎么回事啊?”,我女儿用很小的声音说了一句:“小赞”,就再也没有说过话了,到医院抢救后,医生说我女儿没有救了,让我们报警,然后我丈夫邱群厚就报警了,我就一直坐在医院外面哭,后来我前夫刘远航也来了,还告诉我我儿子刘傲瑜也死了。我女儿说的“小赞”是我现在丈夫的儿子,全名叫邱赞。我在车上抱着我女儿唐冰雪时,她肚子上有三个刀口,全身是血。我结过三次婚,唐冰雪和刘傲瑜都是我和前夫的孩子,我和现在的丈夫结婚后我带过来的,我现在的丈夫有一个孩子叫邱赞,我和邱赞的关系十分恶劣,去年我还和邱赞打过一次架,我被他打伤了,从那次打架后,邱赞就一直没回家,在他小舅家住。我家和其他人没有矛盾。我的第一个丈夫叫唐红,已经去世十多年了,第二个丈夫叫刘远航,是盘县两河乡吴关村的人。我前天去我家楼上喂鸡的时候,看见邱赞在我家隔壁他大伯的房顶上,他看见我后回头就走了。
19、证人邱红春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18时许,我正在沙发上睡觉,我母亲鄢小仙匆匆忙忙到我家里讲我家着火了,我就马上检查我的房子,我发现家里没有着火。我母亲鄢小仙跑出来看,发现是我兄弟邱群厚家在冒烟,我和我母亲就跑到我兄弟邱群厚家里去看,发现我兄弟家里到处冒烟,我从我兄弟家一个房子玻璃窗外面看到里面有火苗,我就用门口的拖把把着火的窗户玻璃敲烂,接着用瓢舀水往里面泼水,泼了两三瓢水,我以为是电线引起的着火,我就不敢泼水了。我就跑到我兄弟邱群厚家的楼上将电线夹断,然后从我兄弟家房屋中间的大门里进去,发现我兄弟家里到处着火,我就出来打电话给我兄弟,告诉我兄弟他家着火了,打完电话我就接着救火,我在另外一个房间里救火,十分钟左右后,我兄弟和他媳妇董燕平赶到家里,接着我们寨子里面的十多个人也来帮忙灭火,我认识来帮忙灭火的有敖学明和任飞家母亲,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等我房间里面出来我就看到我兄弟抱起唐冰雪,我看到唐冰雪后背上有血,唐冰雪的脸上有点黑(像是被烟熏过一样),我兄弟媳妇在旁边哭,我兄弟和他媳妇两个就赶紧把唐冰雪送去医院。他们走后,我就在家中接着帮他们救火。我在其中的一个房间(在我打破窗户那个房间的里面那一间)里救火的时候,我发现床上的衣服还在着火,我就用水将火泼灭,火泼灭后,我就去把这些衣服扒开丢在地上,在我扒衣服的时候我感觉我摸着一个人的脑袋,当时我还晃了他两下,我发现这个人也没有什么反应,当时他是爬在床上的,被那些着火衣服盖着的,我被吓了一跳,我就跑出来喊人,陆昌明、我妈、还有我就再次进去看,我没有敢进去看,就站在卧室门口,陆昌明和我妈进房间里看,看了两分钟就出来了。接着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当时摸那个死者的头的时候,我没有看到死者那里受了伤,摸到他的时候感觉他是趴着的。当时是我先发现床上的那个死者的,是一个小孩,有一米一左右的身高,应该是刘傲瑜。死者的头发是短发,我晃了下他的头,感觉他一点反应没有,死者身上当时有很多衣服盖起,衣服还是着火的,我就用水把火泼熄,把衣服扒开时就摸到他的头,当时死者身上有七、八件衣服,乱七八槽的,什么衣服都有,当时看到死者的有路昌明、我妈还有我,后面敖士亮家媳妇王菜兰也进去看了一下。我不知道唐冰雪是在哪里被谁发现的,后来我听别人说是我兄弟邱群厚从厨房里抱出来的,是哪个讲的我也记不得了。我兄弟家的玻璃是我敲烂的,我敲烂玻璃是因为我想多放点烟出来,当时现场很乱,我看到唐冰雪的时候,她脸上有血迹,其它哪些部位受了伤我就没有看到了。我家就在我兄弟邱群厚家隔壁住,连在一起的,我在家期间我是睡着的,我没有听到什么声音,我兄弟邱群厚家平时和其他人没有什么矛盾。我兄弟邱群厚以前有个媳妇叫李福萍,后来得癌症死了,有一个儿子叫邱赞,我现在这个兄弟媳妇叫董燕平,是后面嫁过来的,嫁过来时就带着两个小孩(唐冰雪和刘傲瑜),我兄弟的儿子邱赞与董燕平及董燕平的儿子与女儿关系非常不好,常常闹矛盾,邱赞已经一年没有回家了,一直在他小舅小伟(学名不知道)家住,小伟住在盘县柏果镇清水,在盘江镇街上开得有一家牛肉馆。
20、证人刘远桃的证言证实:刘傲瑜是我侄儿子,他是刘远航与董燕平的儿子,刘远航是我兄弟。刘远航与董燕平已经于2012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得了)离婚,离婚是因为刘远航被送至戒毒所戒毒。2011年6月份的具体哪天我也记不得了,我兄弟刘远航因为吸毒被送至贵州省清镇市的一个戒毒所,2013年2月份我兄弟刘远航从戒毒所回来,当时我兄弟刘远航先是回到我妈家,吃完饭我们就劝他想开点,董燕平也没有心和他过了,刘远航听完话后就告诉我们,他和董燕平在戒毒所里已经离婚了,当时刘远航还把他们的离婚协议书拿给我们看。刘远航的大车也被董燕平卖了,卖得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刘傲瑜判给了董燕平,刘远航买的大车是赊销车,我母亲现在还在帮他们还钱。
21、证人李本油的证言证实:我是唐冰雪的大舅妈,唐冰雪的父亲叫唐红,母亲叫董燕平,唐冰雪的父母结婚有十六年了,唐冰雪没有兄弟姐妹,就只有她一个人。董燕平是小塘镇人,她和唐红结婚后,她们有了一个小孩,就是唐冰雪。在唐冰雪3岁时,唐红因为生病死了,后来董燕平改嫁到了两河,我只知道她嫁给了两河的叫小航的,是带着唐冰雪一起到两河乡的。董燕平和小航生活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两、三年前,因为小航吸毒被抓进戒毒所戒毒,董燕平和小航离婚后就改嫁到了盘江镇,嫁给了小群厚,是带着唐冰雪和刘傲瑜来的,刘傲瑜是董燕平和小航生的,后来董燕平就一直在盘江镇生活。小群厚有一个小孩,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这个小孩是小群厚和他前妻生的,小群厚的前妻已经死了的。董燕平和小群厚家相处怎么样我不清楚,董燕平和小群厚他们夫妻感情很好。
22、证人李长江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邱赞的,他是我外侄子。2014年9月30日19时许,李长江打电话给我说邱赞出事了,喊我赶紧去找邱赞,我挂了电话以后就开车去贵州省盘县柏果镇老屋基村二组的寨子边上找邱赞,在去他母亲坟墓的马路上找到邱赞,我问邱赞出了什么事情,邱赞就把他杀死刘傲瑜和唐冰雪的经过讲给我听,我听完这个事情以后就劝邱赞去投案自首,邱赞同意投案自首以后,我就打电话给盘江派出所,让派出所的人来接他去了。邱赞在家平时性格比较内向,很听话,邱赞和他父亲关心不太好,就是因为父亲再婚的事情,所以关系不好。邱赞平时在寨上表现良好,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邱赞的母亲已经死了4年了,邱赞的父亲在邱赞母亲死后一年又结婚,邱赞的后妈就是带着刘傲瑜和唐冰雪和邱赞的父亲结婚,结婚以后,邱赞的后妈和刘傲瑜、唐冰雪经常打骂邱赞,还虐待邱赞,邱赞的父亲对邱赞也不闻不问,邱赞在后来的组合家庭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都不好。我再补充说明一下2014年9月30日邱赞作案后我是如何找到他的:那天是我兄弟李长伟打电话跟我说:“邱赞出事了,你赶紧去找他,邱赞可能去老屋基他母亲坟那里去了”,我挂完电话就开车过去找,在快到了他母亲坟的马路上找到了邱赞,我问邱赞出了什么事情,邱赞就把杀死唐冰雪和刘傲瑜的经过讲给了我听。我接着就打电话告诉李长伟,李长伟叫我把电话拿给邱赞问了哈情况。邱赞同意自首以后,李长伟打电话联系派出所,之后派出所的人就将邱赞带到盘江派出所了。邱赞和李长伟通话时,我就在旁边听着就是问了哈事情的基本情况,电话通了一、两分钟。劝邱赞投案自首主要是我找到邱赞当面讲的。之后邱赞和李长伟没有通过电话,在派出所的人来之前我一直和邱赞在一起。李长伟和邱赞通了三、四十分钟的电话的这个情况是没有的。我看见邱赞带手机的,但是没有开机。我有一个手机,号码为13985945543.
23、证人李长伟的证言证实:邱赞是我姐姐家儿子,是我亲外侄子,邱赞杀着唐冰雪与刘傲瑜是2014年9月30日。邱赞到我在盘关月亮田开的清水牛肉馆来的时候我没有看到他手里有什么,他和我说他要出去玩一下,我说你不是刚出去玩了一会才回来为什么又要出去玩,他说他还想出去玩一下,我说你去玩一会回来和我杀牛,他回答好。我站在牛肉馆里面切牛肉给客人,我就感觉不对劲,一下就蹲下去了,过了一会就有人来说上面邱赞家着火了,我就打电话问邱赞,但是打他的电话是关机的,我发现不对劲,我就打电话给我哥(李长江)去找邱赞,我哥就在清水我们住的地方找,我哥打电话给我说找不到邱赞,我就叫我哥上老家(清水的老屋基,小地名)去找找看,我哥开着车就往老家的方向找,我哥在我姐姐(邱赞的母亲)的坟前找到邱赞,我哥就一直拉着邱赞回家,但是邱赞怎么都不回家就坐在地上哭,我哥劝了好长时间才把邱赞带回家来,然后邱赞把杀着唐冰雪与刘傲瑜的事情就和我哥说了,我哥就打电话给我把事情和我说了,我叫我哥把电话拿给邱赞,我就问邱赞是怎么回事,邱赞就把事情和我说了一遍,我叫他赶快去自首,但是邱赞就是不去,他说在他母亲的坟前死了就行了,是自己做错了事情,我就说不要怕,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送你去自首,邱赞还是不去,还说:“反正去也是死,不去也是死,我不如在我妈的坟前来个了结(自杀)”,他一直僵持了好长时间,后来我叫他冷静一会,自己好好想想,大概电话通了三四十分钟,我哥又和他说了一会,他同意投案以后,我哥把邱赞的情绪稳定以后,我就开着车去我姐姐的坟边,我和我哥就把邱赞带着来盘江派出所投案自首了。邱赞当时把刀丢在哪里了我不知道,后来指认现场了才听邱赞说刀被他丢在河里了。邱赞在五岁的时候他母亲就得了宫颈癌,到邱赞十二岁的时候他母亲就发生病变去世了,他就跟着他父亲一个人过,过了一年多他父亲就给他找了一个后妈,这个女的身体有病,我不同意,就没谈成,又过了几个月又找了一个,这个女的带着两个孩子和邱赞的父亲结婚了,这两个孩子的父亲都不是同一个人,邱赞的父亲因为有邱赞后妈在平时也不管邱赞,后妈平时又对邱赞辱骂并拳打脚踢,后妈进门的第一天就把邱赞生母的遗像砸了,平时也很不给邱赞饭吃。邱赞到我的牛肉馆帮忙有一年零八个月了,当时是因为他后妈打他,不给他回家,把他的床搬到猪圈里面去,邱赞在外面这个同学家住几天,那个同学家住几天,也没有什么吃的,大概过了两个月被我发现,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邱赞就说他吃不饱穿不暖,我就把邱赞带回我开的牛肉馆帮忙了,邱赞平时表现也非常好,比其他的孩子都要乖,从来不会和别人出去打架,他所有的小朋友因为知道他的性格非常温和和内向出去和别人打架也从来不会叫他去,邱赞平时喊着做什么事情都做得很好,就是平时性格有点内向,馆子里面来的陌生人他一般都不会和人家说话,但是人熟的他和人家聊得来。邱赞平时非常的听话,特别的懂事,孩子是无辜的,望上级领导对邱赞从宽处理。盘县盘江镇月亮田清水牛肉馆是我开的,案发当天邱赞到牛肉馆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时我在馆子里面有点忙,当天大概下午四点来钟的时候邱赞从牛肉馆出去,手机放在馆子里面充着电,邱赞出去时没有和我说是去哪。大概晚上七点过的时候,邱赞回到馆子来拿手机,手里没有拿什么东西,在馆子里待了一、两分钟邱赞又出去了,我问他:“才玩回来,你又要出去玩?”邱赞讲:“我想出去玩哈”。之后就不知道他去哪里了。后来我哥李长江打电话跟我讲找到邱赞了,我叫我哥把电话拿给邱赞,问邱赞发生什么事情了,他就把杀死唐冰雪、刘傲瑜的事情跟我讲了,在电话里面我还劝邱赞来自首,我打了两、三个我哥的手机,时间都不太长,都是一、两分钟时间。邱赞的手机一直都是关机的。我哥找到邱赞后,起初邱赞想去他妈坟上自杀,我和李长江劝他来自首,邱赞同意后,我打电话给盘江派出所告知了找到邱赞的情况,我和派出所的人就到老屋基的马路上找到了邱赞,之后邱赞就被带到盘江派出所了。邱赞平时是和我住在清水,平时在牛肉馆里帮忙,我不知道邱赞的刀是从哪里来的,邱赞平时也没有带刀的习惯,因为我会经常检查邱赞的衣服。清水牛肉馆离邱群厚家大概有四、五百米的距离,走路四、五分钟。
24、证人王菜兰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邱赞的,是我从小看着他长大,而且家住得离他家不远。2014年9月30日邱赞在他家把唐冰雪、刘傲瑜杀死了。当天六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在家吃完饭出来去我家菜地时看见邱群厚抱着唐冰雪边跑边哭,董燕平在后面跟着跑,我就问邱赞的奶奶鄢小仙出什么事了,她讲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只是家里面着火了,然后鄢小仙叫我和邱红春进到屋里面,看见沙发被火烧过、灶房地面上有血、有一间屋子的床上刘傲瑜脸朝下躺在上面,床被烧过,人被烧黑了,基本看不出什么模样了,也没有什么反应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邱群厚抱着唐冰雪时唐冰雪没有什么反应了,鼻子、嘴里面有血流出来,脸色发紫,血把衣服染红了。邱红春是第一个进入现场的人。我不知道邱赞为什么杀死唐冰雪、刘傲瑜,只认得邱赞自从邱群厚把董燕平娶进门后就基本没有在家,而且董燕平平进对邱赞不是很好。当时我看见刘傲瑜的头上没有什么遮盖物。我不清楚邱赞平时和唐冰雪、刘傲瑜是否有矛盾。邱赞平时在村上面很懂事,有礼貌,再苦再受什么委屈也不会跟人说,也不会跟别人打架、偷东西。
25、证人鄢小仙的证言证实:邱赞是我的孙子,2014年9月30日我在家里面。那天我一直在家里,下午大概18点左右,我家的邻居喊我,跟我讲我大儿子家屋里着火了,我就忙起来出去看,我跑到我大儿子邱红春家门前喊他,他起来看了以后不是他家着火,倒是住在旁边的小儿子邱群厚家里着火,我们就赶紧喊邻居来帮忙救火,当时的时候邱群厚和他后接来的媳妇董艳萍两口子都不在屋里,我们开门进去救火,屋里到处都是着火的,我们把火救灭以后打电话给邱群厚和董艳萍回来,邱群厚就进屋里去看,然后就从火房里面把唐冰雪抱着出来,唐冰雪身上全是血,当时已经没有气了,董燕萍就喊快点送到医院去抢救,后来送到盘关医院,当时屋里的火还没有完全熄,我大儿子邱红春又进屋里去灭火,就在卧室的床上发觉刘傲瑜被被子捂着死在床上,床上的被子也是被烧着的,后来我们就不敢动,一直到派出所的去才把尸体拿出来。当时我们还不知道唐冰雪和刘傲瑜是被谁杀死的,后来才知道是被邱赞杀死的。案发当天我没有见过邱赞。邱赞的亲生母亲得病去世了,后来邱群厚另接了一个媳妇董燕萍,董燕萍带着唐冰雪和刘傲瑜嫁到邱家来,董燕萍平时对邱赞不好,不是打就是骂,小娃娃也经常吵架,邱赞直接不回家来,多数时间都在他舅舅的牛肉馆里面,邱赞平时也很听话的,不会惹事。唐冰雪发从屋里抱出来的时候已经断气不会说话了。我记得当时在场的有潘娥和何菊芝。
26、证人代少条、李罗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赞平时表现良好,比较听话,在其父邱群厚与董燕平结婚后,董燕平对邱赞不好。
27、被告人邱赞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30分许,我回家去拿属于我自己的东西(以前房间里面我用的东西),门是开着的,我就进去了,看见唐冰雪坐在沙发上面看电视,我问唐冰雪我爸去哪里了,她态度比较凶的讲:“认不得”,我回了她一句:“你讲话给可以好好讲?”唐冰雪讲:“这里还是你家?”然后我就和唐冰雪吵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唐冰雪就丢电视遥控打我,我躲开了,没有打到我,我想着她们(唐冰雪她妈和唐冰雪)太欺负我了,我越想越生气,心头不舒服就从穿的裤子右包的裤包里拿出跳刀(黑色、长约15CM)冲上去朝坐在沙发上面的唐冰雪腰杆杀了三、四刀,脖子杀了一刀,期间唐冰雪有推开我,叫我不要杀了,杀着第一刀她就往地下爬,之后因为我心情属于极端的状态,所以我后面又杀了几刀。杀完后,我看见唐冰雪正面朝上的躺在地上颤抖,血从她身上流到地上,唐冰雪还在颤抖的时候我抱着她的腋窝往厨房里面拖,拖了横在厨房里面,我把唐冰雪放下后,就把厨房里面的电炉打开了,我准备出伙房去拿门外边晾的衣服途中看见刘傲瑜回来了,刘傲瑜进来后看见地面上的血,随后看见我也在屋里,刘傲瑜被吓到了就乱喊,就往门外跑,我就跑出去追他,刘傲瑜刚跑出大门口就被我拉着衣服,我抱着刘傲瑜就往屋里走,刘傲瑜对我乱抓乱打,我把刘傲瑜抱到我爸住的那间屋里,准备把他关在里面,因为刘傲瑜一直乱叫,要往门外跑,因房门的锁是从里面打开的,我关不上门,我怕刘傲瑜跑出喊人,当时心里又特别慌,之后我把房门使劲关了一下,跑到堂屋里捡刀,捡起刀的时候,刘傲瑜从房间里面跑到了堂屋里,我又把刘傲瑜抱到我爸住的那间房间里的床上睡倒,我用两只手捂住刘傲瑜的嘴,刀是放在铺上的,刘傲瑜不断在床上挣扎,我控制不住他后,我拿起放在床上的刀朝着刘傲瑜的胸口杀了一刀,腰杆上杀着几刀我不记得了,因为是乱杀的,我看见刘傲瑜爬在床上抖动。之后,我去堂屋里、卧室拿衣服去厨房里面的电炉上烧,我把点着火的衣服放到了堂屋里的沙发上和两间房间的床上。我看着沙发上的火燃着了,把门关起就走了。在途中我把刀丢到了大河里面,之后,我就走到我小舅家开的牛肉馆拿手机,拿起手机我就在路边拦微型车,打着微型车后,坐了三、四分钟到了月亮田的小河,然后我走二十多分钟的路快到我妈坟边的时候,我大舅就找着我了,问我是怎么回事,我把事情大概讲给我大舅听了,然后就来自首了。之前,我父亲是跑大车的,很少在家中,那时我还在读初中,经常回来一样都没得吃,要么是我在家自己做,要么我去我奶奶家吃。不知什么原因我的继母随时不给我好脸色看,随时骂我。我在职校读书的时候,一个星期给我一两百元钱,不够用,我就去跟我继母要钱,他不给我,之后我就赌气没有读书了。我就出去打工,到处流浪。之后我小舅知道后,就叫我去他馆子里面帮忙。我在馆子里帮了几天忙后,我爸来找我,问我为什么不去读书的,没讲好久,我继母把我爸喊出去讲话,讲了分把钟我喊我爸进来吃饭,继母就不让我爸到馆子吃饭,就开始乱骂我,我走到他们身边对我继母讲:“我喊我爸吃饭,关你什么事?”继母就打了我一耳光,我爸就和继母打了起来,继母后面拉起我爸的衣服领子就回家了,过了几分钟,我想着他们回去还会打架,我就回家了,走房子旁边的时候,继母看见我来拎起锄头朝着我的头打过来,我拿手挡了一下,没有挡住,还是打到了我头上,我把锄头抢下来后,就和继母打了起来,唐冰雪、刘傲瑜看见后过来帮继母一起打我,后来我大伯看见后就把我们拉开了,从此以后我就没有回过家了,我和唐冰雪、刘傲瑜基本上没有在一起玩,也没有什么感情。我和唐冰雪、刘傲瑜没有什么矛盾,我杀他们就是因为我想着,我只是回家拿点东西,就那么欺我。我的刀是几个星期以前从盘关街上买的,我回家的时候带刀是因为我随时都揣着的。我杀人与烧房子是因为我得不着住,心里特别生气,经常被我继母、唐冰雪、刘傲瑜欺辱。我将唐冰雪、刘傲瑜杀害的是同一把刀,是一把黑色跳刀。我将刘傲瑜杀害后,我没有用衣服、被子等盖住刘傲瑜的尸体,点着火的衣服我是丢在床边上,也没有丢在刘傲瑜的尸体上,我用点燃的衣服丢在床上的目的主要是想把整个屋子烧掉,没有想过烧尸体。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要把唐冰雪的尸体拖进伙房里面。我案发当天所使用的刀大概是在案发当天前面一个月的时候在盘江镇盘关街上一个地摊上买的,我能找到买刀的地点的。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赞与继母董燕平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即持刀刺杀被害人唐冰雪、刘傲瑜身体多处,致被害人唐冰雪、刘傲瑜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邱赞依法予以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邱赞未满18周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赞作案时确系未成年人,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邱赞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邱赞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邱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赞案发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成立自首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系发生在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在案证据被告人邱赞是在与被害人唐冰雪发生争吵后实施犯罪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平时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因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邱赞持刀刺杀被害人唐冰雪、刘傲瑜多刀,致被害人唐冰雪、刘傲瑜死亡,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家庭纠纷引发,且有自首情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赞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燕平、刘远航的经济损失,因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邱群厚承担。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燕平、刘远航对其经济损失,仅提交了丧葬事宜产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对其其他经济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作案凶器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邱赞的法定代理人邱群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燕平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远航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燕平、刘远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石瑞勇
审 判 员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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