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光荣,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火铺镇坡上村二组32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书艳,系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继永,系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字〔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荣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荣及其辩护人吴书艳、蒋继永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光荣与王尔书因债权债务纠纷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一楼的办公室发生争吵,被害人何坤秋(男,殁年22岁)听到争吵声进入该办公室,与张光荣发生冲突。张光荣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何坤秋的左胸部杀了一刀,致何坤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12分死亡。张光荣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3时许向红果派出所投案。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何坤秋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锁骨中线第四肋间内缘致心脏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光荣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尔书、刘大书、刘海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据以指控被告人张光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光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光荣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有防卫情节的存在;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张光荣案发后投案自首;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光荣与王尔书因债权债务纠纷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一楼的办公室发生争吵,被害人何坤秋(男,殁年22岁)听到争吵声进入该办公室,与张光荣发生冲突。张光荣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何坤秋的左胸部杀了一刀,致何坤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12分死亡。张光荣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3时许向红果派出所投案。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何坤秋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锁骨中线第四肋间内缘致心脏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16日00时58分,速腾酒店员工王尔书(男,1973年10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7310292852,住贵州省盘县火铺镇滥泥箐村二组103-1号)打110电话报称:速腾酒店有人被杀伤,请求派出所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23时许,在红果派出所民警值班期间有一男子到红果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询问,该男子叫张光荣(男,1970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7011122810,住贵州省盘县火铺镇坡上村二组329号),投案自首称于2014年6月15日晚在盘县红果速腾商务酒店内将何坤秋杀伤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张光荣的正面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张光荣,曾用名张小荣,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011122810,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火铺镇坡上村二组329号。
4、户籍注销证明及土葬证明证实:何坤秋,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07202814,住贵州省盘县火铺镇李子树村二组76号。死亡时间2014年6月16日,因他杀于2014年7月4日注销户口。其尸体已土葬。
5、证人王尔书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大概晚上21时左右,我就到盘县红果镇速腾酒店去找彭保中、何海波、刘大书、小斌(在速腾酒店里面工作)玩,我们几个就在他们速腾酒店一楼的一个办公室里面打牌喝酒,到晚上23时左右的时候我接到一个叫“小马力”(学名不知道,电话号码:18216708575)打来的电话,叫小马力这个就在电话里跟我说:“钱是怎么整?”我跟他说:“什么钱?我没有差你钱。”然后小马力又说:“你差张光荣的钱。”我说与你没有关系,之后我和小马力就在电话里面吵了起来。他就问我在哪里,我跟他说我在速腾酒店,他就喊我在速腾酒店等着他,挂了电话过了几分钟,张光荣就自己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是要怎么整,我和张光荣说:“我跟你说过了,下个星期二、三我就还给你,你为什么要找社会上的人来威胁我?”我和张光荣就在电话里面吵起来,他就说要来速腾酒店找我,大概在晚上0时左右,张光荣就一个人跑来,小马力没有来,在速腾酒店我们喝酒这个办公室找到我以后,我就问张光荣说:“你是什么意思?讲好的下个星期二、三还你,你还在找社会上的人打电话威胁我?”我和张光荣就在我们喝酒这个办公室争吵了起来,我的侄儿子何坤秋在办公室外面听见我和别人吵架就跑进来问张光荣是什么意思,张光荣好像就有点不舒服,张光荣就从腰上拿出一把跳刀来朝着何坤秋的胸口上就杀了一刀,然后何坤秋就倒下,张光荣就准备想跑,我和刘大书、小斌就想上去把张光荣围住不准他走,但是没有围住。我就冲出去撵张光荣,刘大书和小斌也跟着我撵出去,小斌的手上还拿了一把砍刀,撵到三圆盘的红绿灯那里时,还是没有撵着张光荣。我肚子就有点麻了把小斌手上的砍刀抢了过来继续撵,后来我看见张光荣往鸿禧酒店下面鸿福停车场跑了进去,我就跑在停车场里面找了大概十几分钟没有找到,我就打车回税苑小区开着我的车又返回速腾酒店去拿我的手机,我拿着我的手机就打电话给何海波想问下何坤秋的情况怎么样?何海波在电话里面告诉我说人已经不行了,我就开着我的车赶到干沟桥总医院去,医生说抢救不过来了。然后我就到红果派出所报案。是在2011年左右的时候,红果镇沙陀有个赌场,我和张光荣一起去这个赌场上面赌钱,当时我在赌场上面输钱,我就跟他借了三万五千元,我在那之后就事先还了他一万元,在前几天的时候张光荣就打电话给我说要我还他钱,我跟他说好下个星期二、三就还他。今天我们在速腾酒店发生的矛盾就是这二万五千元引起的。当时我和张光荣正在讲还钱的事情,我侄儿何坤秋在我们喝酒的办公室外面听着我们在里面吵就进来问张光荣什么意思,后来张光荣就拿刀杀何坤秋,就杀了一刀。刀打开以后总共大概有十五公分左右长,三公分左右宽,颜色好像是黑色的跳刀。张光荣,男,大概四十多岁,有1米6左右,体型中等,是盘县火铺镇人。
另证实:张光荣来到“红果速腾酒店”时,先是在大厅里面坐着,然后何坤秋跟我说张光荣到了,我叫何坤秋把张光荣叫到一楼办公室来,在办公室里面的人有何海波(躺在沙发上面睡觉),彭保中(坐在靠门边沙发上睡觉),刘大书(坐在板凳上面睡觉),在张光荣来之前我们打牌喝了一些酒,张光荣来到办公室坐下后,我跟张光荣讲:“不是讲好的,过两天就给你,你为什么要找社会上的人来威胁我。”何坤秋就站在门边对张光荣讲:“你还敢找社会上的人来找我小姑爹的麻烦。”然后这个时候何坤秋就朝坐在凳子上的张光荣踢了一脚(从侧面踢的,具体踢到哪个位置记不清了),这个时候张光荣就起身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刀朝站在门边的何坤秋走了过去,何坤秋进门来跟何海波讲:“我被张光荣杀着了。”杀着的时候我没有看见。张光荣将何坤秋杀伤后,大家在停车场堵他,没有人持刀、棒围张光荣。张光荣跑三圆盘农村信用社门口跌了一跤,我从刘斌手中抢过刀来,朝张光荣砍了两下,一刀是用刀叶砍的,一刀是用刀背砍的,具体砍着没有我不知道。
6、证人刘大书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22时许,我在速腾酒店的办公室和王尔书他们打牌喝酒,王尔书中途接到张光荣的电话(23点左右打过一次,16日00时左右打过一次),第一次王尔书在电话中说道:“我欠你的钱,下星期二、三我就给你,你不要找社会上的人来吓我。”对方说了什么我们没有听到,后面就挂电话了,第二次的时候,他们就吵了起来,王尔书就说:“你要来就来,我在速腾酒店等你。”张光荣在电话那边说:“我就来速腾酒店找你。”吵了一会,他们就挂电话了,没过多久,因为酒店漏水我就去整水去了,到16日00时10分左右,张光荣就到酒店来了,他到酒店以后,就直接进了酒店的办公室,张光荣到酒店的办公室后就和王尔书吵了起来,何坤秋听到办公室有人闹就过来看,他到办公室后,后面我听到办公室那个方向有人说被刀杀着了,我就过去看,我到王尔书办公室的时候,就看到何坤秋躺在王尔书的办公室里面,当时何坤秋的头部朝办公室,脚朝门口,背部向上,还看到地上有血,我就冲出去,在停车场我们看到张光荣,张光荣看到我们后,就拿了一把黑色的跳刀在我们面前比划了几下,还说了他是准备一个死的(具体说了什么我也没听清楚)。因为他当时有刀,我们也不敢怎么追,追到鸿禧酒店的时候,他就把我们甩开了,我们也不知道他去哪了,等我回来的时候,何坤秋已经被彭保中他们送到医院。后面我就赶去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跟我们说,何坤秋被杀着心脏,正在尽力抢救,一个小时过后,医生出来跟我们说,已经抢救无效。
7、证人刘海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当天我值班,晚上22时左右看见何坤秋进入了“速腾商务酒店”一楼大厅的办公室,然后我就回到办公室对面的保安室,到了晚上23时左右的时候,我就坐电梯上了“速腾商务酒店”的13楼吃宵夜,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我就下楼到后院停车场院内的水泵房看人修水泵。大概2014年6月16日00时20分左右的时候,我在水泵室门口就听到外面徐经理(徐丽)喊:“何坤秋被杀着了。”然后我就看见一个穿西装的男子(身高:170cm,短发)跑到停车场院内,刘大书、刘斌等人在后面追,因为我视力不好,他们(刘大书、刘斌等人)手里面拿没有拿东西我没有看见。刘大书、刘斌等人把穿着西装这个男的追到停车场的时候,我就跑进大厅办公室门口看见何坤秋被杀着坐在门口,地上还有血。2014年6月16日00时30分左右,我和在水泵室修水泵的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是临时找来的)一起将何坤秋送到盘县干沟桥总医院抢救,我在抢救室里面待了四、五分钟,之后我们酒店的何总(何海波)和一个人(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来,然后把何坤秋交给他们后我就回酒店上班了。
8、证人李纤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24时杨悦交班给我,到2014年6月16日00时10分左右,听到一声一楼大厅办公室内拍桌子的声音,然后我就看见何坤秋捂着胸口退到过道上面,听到何坤秋说:“我被杀着了。”我就看见有几个人追着杀伤何坤秋的人向停车场方向跑出去,之后停车场内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们一直在大厅里面,然后我看见徐经理(徐丽)扶着已经倒在地上的何坤秋说:“不要睡着了,不要睡了。”等了二、三分钟何海波从“速腾商务酒店”正门大厅进来叫何鑫赶紧送何坤秋去医院,然后徐经理(徐丽)和何鑫还有几个在我们酒店里面的人就把何坤秋抬上了何鑫停在后院停车场的车(从过道向停车场方向),以后就送何坤秋去医院抢救了。
9、证人杨悦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24点左右下完班后,回到13楼“速腾商务酒店”员工宿舍,过了十多分钟听到楼下停车场特别吵,然后我就朝靠停车场窗户向下面看,因为当时停车场灯光太暗,我什么也没有看见,只能听到有人叫老板(何鑫)的名字。当时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2014年6月16日,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我坐电梯下到一楼酒店大厅,接我班的收银员李纤跟我说:“何坤秋被杀了,杀人的人跑出去了。”
10、证人何小富的证言证实:现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总医院停尸房内的尸体就是我的儿子何坤秋,他是帮何海波开车,平时就是和他堂兄弟们在一起玩,我不清楚他平时和谁有矛盾。
11、证人徐艳娜的证言证实:我曾用名叫徐丽,我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上班,当天我们酒店的水泵坏了,客房压不上水,吃完晚饭后,我和刘斌、何坤秋、何鑫去干沟桥加油站旁找修水泵的地方,刘斌和何鑫、何坤秋先回酒店,我一直在修水泵那里等着修水泵,大概晚上十一点过水泵修好后,我开着车把水泵拉回了酒店,到酒店后我就把修好的水泵送到水泵房,当时水泵房的人有何鑫、刘海龙、刘斌,之后就听见一楼办公室传来推桌子的声音,我们在水泵房里面的人都跑出来看那是怎么回事,我就看见一个穿着浅色西装的人从后院停车场跑了出去,在一楼办公室门口看见何坤秋仰面躺在地上,办公室里面的沙发上有血迹,随后王尔书、刘斌等人从停车场追了出去,手里拿没有拿东西我没有注意看,这个时候我和刘海龙就把何坤秋抬上何鑫的车,我开着车就把何坤秋送干沟桥总医院抢救了,到医院没有好久,何海波、刘斌们几个人就赶到了医院,之后我就回酒店继续处理水泵。
12、证人刘智南的证言证实:我曾用名叫刘斌,我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上班,当天因为酒店水泵坏了,客房压不上水,大概吃晚饭的时候,我和徐丽、何鑫去干沟桥加油站找修水泵的人,我就一直和修水泵的人在水泵房里面修水泵,直到当晚24时左右听见外面有人喊:“何坤秋被杀着了。”然后我就从水泵房出来,我看见有个人手里面拿着一把刀在后院停车场,王尔书在后面撵(追),我去酒店后门出口拿了一根钢管(上面焊了一块铁块),对那个拿刀的人说:“把刀放下来,去派出所去。”但拿刀的人没有把刀放下来,他讲:“你们除非把我干死。”然后在停车场对峙了一、两分钟,拿刀的那个人就从停车场出口那里跑出去,我和王尔书、刘大书追了出去,追到三圆盘农村信用社门口的时候,拿刀的那个人在那里摔了一跤,他手中的刀也掉在旁边,我讲:“把刀放下。”他(拿刀的人)又把刀从地上捡起来,就拿钢管(上面焊了一块铁块)打了那个人背上一下,然后王尔书叫我把手的钢管(上面焊了一块铁块)拿给他,然后拿刀的人从地上爬起来拿着刀边绕边跑,我就追到马路对面的交通银行就没有追了,王尔书追着下去,之后何海波打电话给我说:“何坤秋不行了,那个人追着没有。”我讲:“没有追着。”然后我就和刘大书回酒店开车去干沟桥总医院,到了之后看见医生在抢救何坤秋,何坤秋的家人也到了,后面医生说没有抢救过来,我就回酒店继续修水泵。我只记得王尔书拿着钢管(上面焊了一块铁块)向拿刀的人挥了几下。
13、证人彭保中的证言证实:那天,大概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王尔书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速腾商务酒店”玩,到了“速腾商务酒店”一楼办公室以后,我、刘大书、王尔书、何海波坐在里面吹了一会儿牛,然后王尔书讲“坐着无聊很,来拱哈猪(打扑克)。”我们就打扑克喝酒玩,到晚上23时左右的时候,王尔书接了个电话,讲是大荣(张光荣)打电话给他要钱,王尔书讲:“那天不是讲好的,过几天给你,你为什么找社会上的人打电话给我要钱。”后来张光荣问王尔书在哪里,王尔书告诉张光荣讲我在“速腾商务酒店”,过二十来分钟张光荣就进一楼办公室来了,这个时候,张光荣进门坐靠门边的椅子上,我坐在沙发上,何海波酒量要小点,躺在沙发上睡着了,王尔书在我对面吸烟筒,刘斌出去修水泵了,刘大书出去帮刘斌打电筒,张光荣进来之后对王尔书说:“我没叫社会上的人跟你要钱。”王尔书说:“你没有叫社会上的人跟我要钱,怎么会有人打电话给我。”张光荣和王尔书讲话声音有点大,然后何坤秋站在办公室门边对他们讲:“要吵出去吵,不要在屋里吵。”然后张光荣就跟何坤秋出去了,过5分钟左右,何坤秋跑进办公室对我们讲:“我被杀着了。”刚刚讲完话就从沙发上慢慢滑到地上,然后王尔书就出去追张光荣了,我把何海波叫醒讲:“何坤秋被杀着了。”我一直在办公室里面招呼何坤秋没有跟着出去,后面我、何海波把何坤秋抬上车送去干沟桥总医院。何坤秋被杀的地方不是办公室,具体在哪里被杀的我不知道。
14、证人何鑫的证言证实:当天,酒店的水泵坏了,客房压不上水,然后酒店经理徐丽带人拿起水泵去干沟桥修,大概下午17时30分左右,徐丽打电话给我讲水泵修不好,我就喊刘斌、何坤秋一起去干沟桥看修水泵,修到大概晚上20时左右,何坤秋是给何海波开车的,何坤秋说:“怕何海波喝酒开车,要先回酒店去。”之后我就叫刘斌先在修水泵那里等着,我和何坤秋就开起车回到酒店,到酒店门口时候,何坤秋下车进酒店去了,我怕酒店的水泵修不好,我就开车去火铺羊场坡煤矿找水泵了,直到何海波打电话给我:“你跑哪去,何坤秋被人杀着了。”我就去干沟桥总医院。后面才知道是张光荣,怎么杀着的不知道。
15、证人何海波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我开车从昆明回到红果“速腾商务酒店”,然后打电话给彭保中叫来“速腾商务酒店”商量业务上面的事情,我、彭保中、王尔书、刘大书四个人谈完后,大家讲坐着无聊,我们就讲:“打扑克拱一会儿猪。”玩到晚上23时左右的时候,我酒喝得有点多,就在一楼办公室的沙发睡着了,直到大概24时左右的时候,彭保中来喊我讲:“何坤秋被杀着了。”我马上起来和彭保中把何坤秋抬上停在后院停车场的车上,送往干沟桥总医院,随后没有多久何坤秋的父亲何小富赶来医院,但是最后没有抢救过来。我醒来看见彭保中、刘海龙扶着躺在地上的何坤秋,何坤秋躺在地上面眼睛闭着、不会动了,没看着血流出来,然后我讲:“马上送医院。”何坤秋是我的驾驶员,当天晚上我们在打牌喝酒玩的时候,何坤秋、何鑫是去帮忙修酒店水泵了。
16、证人孙元立的证言证实:我的绰号叫小马力,2014年左右的时候,张光荣打电话跟我说:“这段时间,有点老火。”喊我借他35000元钱,我讲:“借可以,但是人家要钱的时候你要拿出来还,这个钱是有利息的(一个月两分利息)。”过了几天我在我们村上借了35000元钱拿给了张光荣,到了5月份的时候,我打过一次电话给张光荣说:“人家要月息钱了。”张光荣讲他去找来给我,然后张光荣讲王尔书差他25000元钱,我讲:“管哪个差你的钱,和我又没有什么关系,你拿来还就行了。”6月份的时候,我跟人家借钱的人一直打电话给我要钱盖房子,我没有办法就打电话给张光荣,张光荣讲王尔书电话一直打不通,你打个电话给王尔书看哈,我打通电话跟王尔书讲:“你给是差张光荣的钱。”王尔书说:“这段时间没有,我会整给他的。”然后就挂了。到了6月15日晚上22时许,张光荣打电话给我叫我打电话给王尔书要钱。我讲:“你自己打。”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过半个多小时打电话给王尔书说:“张光荣喊你把欠他的钱拿给他。”王尔书讲:“关你什么事,我又没有欠你的钱。”之后电话就挂了。我就没有打过电话给王尔书了。我与张光荣前两三年在火铺别人家里赌钱认识的。以前我在“速腾商务酒店”上过班,王尔书经常过来玩,时间长了就认识了。
17、现场勘查检验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现场东侧系亚泰国际健身,现场南侧系胜境大道通往体育馆方向的竹海西路,现场西侧系蓝天咖啡吧,现场北侧系速腾商务酒店停车场,停车场北侧系居民区。速腾商务酒店系十二层楼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该楼房坐北朝南。中心现场位于速腾商务酒店一楼的办公室,室内系一沙发、两张办公桌(办公桌上系电脑)、两张方形椅子、两张圆形椅子、一张茶几和杂物,其中在该办公室进门位置处地上系面积22cm×10cm、10cm×10cm、10cm×8cm和26cm×7cm地上1号血迹(棉签提取,1根),在沙发上系面积9cm×10cm沙发上血迹(棉签提取、1根),紧靠沙发东侧端地上系面积13cm×16cm点状血迹(棉签提取,1根)。
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被告人张光荣对十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并指出该组照片中4号刀具就是其当日作案的凶器;
(2)被告人张光荣对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及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一楼办公室进行指认,并确定该处便是其一人用跳刀杀死何坤秋的作案地点;
(3)被告人张光荣从16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和其有债务纠纷的王尔书,未辨认出被其杀伤致死的人。
(4)证人刘海龙对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未辨认出2014年6月16日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将被害人何坤秋杀伤致死的人。
(5)证人李纤对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未辨认出2014年6月16日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将被害人何坤秋杀死的人。
(6)证人刘大书从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就是2014年6月16日在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将被害人何坤秋杀伤致死的人(7号男子系被告人张光荣)。
19、(六)公(司)鉴(法物)字【2014】248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意见:送检的标记为“地上1号血迹”、“地上2号血迹”、“沙发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何坤秋,支持该人血为何坤秋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标记为“张光荣作案时所穿衣服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光荣,支持该人血为张光荣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何小富、彭小三是何坤秋的生物学父母。
20、盘公(刑)鉴(法)字【2014】0006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死者何坤秋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锁骨中线第四肋间内缘至心脏损伤死亡。
21、盘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6月16日盘县红果镇速腾商务酒店何坤秋死亡案中,2015年1月3日侦查员送来何坤秋死亡案中跳刀一把、张光荣十指指纹卡一份,经检验,在跳刀上未检测到可鉴定指纹;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何坤秋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张光荣到派出所投案,其指认作案时的作案工具、供述作案过程中右腹部所受刀伤,侦查员、技术员为其拍照2张;张光荣右侧腹部伤痕因未到医院进行治疗,无法提取相关病历,故未能做伤情鉴定;民警对彭保中、何海波、刘智南进行调查及对犯罪嫌疑人张光荣进行询问,因无法联系到王尔书、刘大书,需进一步核实争吵时的具体情况、张光荣被砍伤时的具体情况;为能及时立案且因报案电话系速腾酒店工作电话,所以该局在接处警信息中接报一栏中叙述为速腾酒店员工打电话报称:速腾酒店有人被杀伤,请求派出所处理。
22、庭审中,被告人张光荣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黑色跳刀一把进行辨认称该刀具就是其2014年6月16日0时许用于杀被害人何坤秋的刀具。
23、被告人张光荣的供述证实:2010年左右的时候,一个叫“朋燕”的人(红果砂坨人,身份情况不知)在红果沙坨的路边开了一个野外赌场,当时我和王尔书的关系很好,我和他一起去上面赌钱,我和他合伙下钱,输赢各承担一半,当天我们赌输了6万元钱,都是王尔书叫我喊的“码钱”(高利贷),根据约定我们每个人承担3万元钱,后来这个钱被我用自己的钱还了,王尔书就打了一个借条给我,后来王尔书一直没有还我钱,我就向盘县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王尔书也没有还,2012年底,我妈李和仙就跑到王尔书家去要钱,我妈去王尔书家住了好几天,王尔书才找了5000元钱还我,其余的钱到现在一直未还,2014年5月份,我到乐民小岔河小晴龙们开的赌场上赌钱,我带去的钱赌输了,就跟小马力借了1万2千元赌,孙元立(小马力)是放水的(高利贷),有时也参与赌博。小马力跟我要钱,我没有钱还他,就叫他跟着我去找王尔书要钱,要的钱就还他。2014年6月1日,我和孙元立(小马力)打电话给王尔书约他在“速腾酒店”旁边见面跟他说还钱的事情,王尔书说:“2014年6月13日前会把钱给你。”到了13号,王尔书没还钱,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再等2天,到了2014年6月15日晚上,孙元立(小马力)打了一个电话给王尔书,具体电话里面说了些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打电话给王尔书问他借我钱的事咋个整,王尔书说过一会再说,到了23点左右王尔书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速腾酒店”去找他,我便打了个出租车去“速腾酒店”,到了之后进了大厅,在大厅里面遇见何坤秋,他随后就带我进了一楼大厅的工作室,当时里面有刘二、王尔书和其他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在里面等我,然后,我进去之后就直接问王尔书:“王尔书,你是不是还我钱了?”王尔书说:“哪个时候有哪个时候再还你。”我说:“如果一辈子没有,是不是就不还了?”王尔书说:“你要咋个整。”我说:“随你咋个整。”一旁的何坤秋说:“不还就不还,你要咋个整?”何坤秋便上前来踢了我屁股四、五脚,我见他们人多没说话,就准备往停车场走,何坤秋就站在门口堵着我说:“你敢走?”外面刘二等人拿起关刀、棒棒等站在外面,一急之下,我便从右边的裤包里面拿出了从家里面带来的跳刀,刺向何坤秋前胸一刀,何坤秋就退向旁边,然后我就拿起刀向停车场往外面跑,王尔书、刘二等人便拿起关刀、棒棒追着我砍,追到三圆盘信用社门口的时候,我被王尔书用刀将我右腹部砍伤,然后我就继续往“鸿禧酒店”方向跑。他们一直追我跑到“鸿福菜市场”,我从菜市场翻墙过去后向“华夏中学”方向跑,他们之后就没有追了。当晚大概凌晨2点从“华夏中学”打出租车到干沟桥,然后打了一个货车上了富源,在一家旅社住下了。杀何坤秋是因为何坤秋站在门口堵着我,不让我走,怕他们打我杀我。与王尔书是在火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王尔书在国税局上班,何坤秋平时不知道干什么。刀是我两年前从昆明买来的跳刀。
另供述:何坤秋踢了我四脚,屁股踢了两脚,肩膀踢了两脚。当时有王尔书看见何坤秋踢我,其他两个人喝醉了,一个在沙发上睡觉,一个在椅子上睡觉。我右侧腹部是王尔书在三圆盘的时候把我砍伤的。砍伤之后我没有去医院就医。“朋燕”、“小晴龙”都是赌钱的时候认识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进到“速腾酒店”办公室的时候,刘二跟我讲怎么敢惹王尔书。
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张光荣的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光荣因债务纠纷与王尔书争吵,又和被害人何坤秋发生争执后,持刀刺杀被害人何坤秋胸部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辩护人所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有防卫情节的存在”的辩护意见,经查,据被告人张光荣供述其因担心被被害人等打杀而持刀刺杀被害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光荣作案时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正在受到伤害,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光荣因债务纠纷在速腾商务酒店一楼办公室与王尔书发生争吵后,被害人何坤秋到该办公室,与被告人张光荣发生争执,并有用脚踢被告人张光荣的行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光荣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光荣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荣因债务纠纷与王尔书争吵,又和被害人何坤秋发生冲突后,持刀刺杀被害人何坤秋胸部,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张光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张光荣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光荣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张光荣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凶器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瞿继红
代理审判员 罗 光
代理审判员 陶梦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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