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建伟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 2012年9月29日晚,被告人伍建伟伙同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六人已判刑)共谋后分头外出实施抢劫。当晚23时许,被告人伍建伟与尹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窜至安顺市安运司十字路口附近,持刀冲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商铺内对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00余元,价值245元的K-Touch牌手机一部。2、2012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建伟伙同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窜至安顺市老东门坡中段,持刀对行经此处的被害人谢某某、杨某甲夫妻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0余元,价值420元的Lenovo牌手机和金鹏牌手机各一部。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29日晚,被告人伍建伟伙同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六人已判刑)共谋后分头外出实施抢劫。当晚23时许,被告人伍建伟与尹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十字路口附近,持刀冲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商铺内对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50元及价值245元的K-Touch牌手机一部。案发后查获K-Touch牌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二、2012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建伟伙同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老东门坡中段,持刀对行经此处的被害人谢某某、杨某甲夫妻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0余元,价值420元的Lenovo牌手机和金鹏牌手机各一部。案发后查获Lenovo牌手机和金鹏牌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同时查明,被告人伍建伟于2014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伍建伟家属代其退清赃款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人口信息表,估价结论书,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被告人伍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建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建伟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建伟有投案自首情节,退清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伍建伟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25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50元,发还被害人谢某某、杨某甲人民币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柏 虹 生
人民陪审员 龚 明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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