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5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虎(曾用名黄虎虎),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3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 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虎犯盗窃罪。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虎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部高仿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

(二)2015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虎在张某某家实施盗窃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张某某邻居被害人喻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台价值150元的22寸液晶电视机、一对价值120元的纯银手镯及少量现金。

(三)2015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虎窜至西秀区小商品市场内被害人江某某家,用卡片撬开门后入户实施盗窃,盗走11块腊肉和6挂香肠。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虎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有吸毒劣迹、入户盗窃三次、累犯,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安顺是第一看守所[2015]1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喻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区发改鉴字(2015)174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西)公(司)鉴(痕)字[2015]10号手印鉴定书等。

被告人黄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 01 5年6月19日起至2 01 6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黄虎退赔被害人张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喻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70元。

三.被告人黄虎的作案工具德意卡一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辉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林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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