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4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谢国伦,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国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秀区安大厂驾校附近租赁一民房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名,查获用于赌博的赌具硬币3枚,石板一块及赌资44445元,被告人薛某某对自己开设赌场并向每名赌博人员收取50元进场费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某某开设赌场规模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中旬,被告人薛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核桃村租赁一民房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14年6月23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名,收缴用于赌博的赌具硬币3枚,石板一块及赌资444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薛某某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赌博工具三枚5分硬币及一块圆形青石板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邱 云  

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

人民陪审员  龚 明 静

二0一五年三月二 日

书 记 员  唐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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