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模等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22
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模,曾用名叶某木,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 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昌,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仡佬族。系被告人叶某模之子。

被告人叶某春,曾用名叶某龙,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海,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恢复审理。因正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叶某海进行网上追逃,我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11月18日裁定恢复审理。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琴、助理检察员王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及其被告人叶某模的辩护人叶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O14年5月14日7时许,务正高速公路五分部沙场开始正常的施工作业,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因认为该沙场占用的土地是他们家的,三人就先后到沙场阻止沙场施工,芙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芙蓉江派出所民警相继赶到阻工现场,对叶某模等人进行劝阻,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不听,且威胁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

2014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三人再次来到沙场阻止施工,芙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并对叶某模等人进行劝阻,沙场工作人员见劝阻工作开展后准备开始施工,被告人叶某海就走到铲车前阻止铲车开动,政府工作人员吴某宇和陈某便上前劝阻叶某海,被告人叶某海就用手中的雨伞打陈某,被告人叶某模见此情况也准备到铲车前去,芙蓉江派出所所长樊某跃和协警王某就将叶某模拦住,在旁边用手机摄像的叶某春就叫叶某模用手中的拐杖打人,于是被告人叶某模拿着拐棍打王某,在场的其他政府工作人员见状将叶某模控制。在此过程中,芙蓉江国土所所长左某看见叶某春在用手机摄像,便上前阻止叶某春摄像,被告人叶某春就朝左某耳朵部位打了一拳,派出所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帮忙将被告人叶某春控制。在沙场公路上面的被告人叶某海看见后准备捡石头,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和协警郑某荣就将其拉住以阻止叶某海,叶某海用力推他们,致郑某荣、陈某以及叶某海三人顺着斜坡滚到了沙场坝子,此时派出所民警万某林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才将叶某海控制。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派出所民警将三人带到了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庭审结束前均持异议,庭审结束后均向本院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前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叶某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叶某模的犯罪起因是政府非法征收导致,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引起事端。

经审理查明:2O14年5月14日7时许,务正高速公路五分部沙场开始正常的施工作业,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因认为该沙场占用的土地是他们家的,三人就先后到沙场阻止沙场施工,芙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芙蓉江派出所民警相继赶到阻工现场,对叶某模等人进行劝阻,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不听,且威胁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

2014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三人再次来到沙场阻止施工,芙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并对叶某模等人进行劝阻,沙场工作人员见劝阻工作开展后准备开始施工,被告人叶某海就走到铲车前阻止铲车开动,政府工作人员吴某宇和陈某便上前劝阻叶某海,被告人叶某海就用手中的雨伞打陈某,被告人叶某模见此情况也准备到铲车前去,芙蓉江派出所所长樊某跃和协警王某就将叶某模拦住,在旁边用手机摄像的叶某春就叫叶某模用手中的拐杖打人,于是被告人叶某模拿着拐棍打王某,在场的其他政府工作人员见状将叶某模控制。在此过程中,芙蓉江国土所所长左某看见叶某春在用手机摄像,便上前阻止叶某春摄像,被告人叶某春就朝左某耳朵部位打了一拳,派出所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帮忙将被告人叶某春控制。在沙场公路上面的被告人叶某海看见后准备捡石头,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和协警郑某荣就将其拉住以阻止叶某海,叶某海用力推他们,致郑某荣、陈某以及叶某海三人顺着斜坡滚到了沙场坝子,此时派出所民警万某林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才将叶某海控制。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派出所民警将三人带到了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以及对三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2、被告人叶某模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因我家在正安县芙蓉江镇龙泉村叶家台的一个小地名叫麻湾洞的地方有一块荒山,民国一年的时候我老祖公分家时便将小地名麻湾洞那块荒山分给了我的祖父,于是该块荒山便属于我家了。但是在去年4月时,由于务正高速从我们老家过,主要线路没有占到我家那块荒山,但是一个姓郑的老板就在我家的那块荒山上开起了沙场,将该荒山上的石料卖到高速公路,因我们争荒山权属情况找不到特定的对象,也多次都没有达到目的,就只有阻止沙场老板施工。

2014年5月13日下午4时左右,我就到该沙场给施工工人及老板说该荒山的权属还没确定,不要动工,我家三儿子叶某春、小儿子叶某海、外侄王世发随后也到了。我们都向施工方说该地尚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不能动工,否则我们会阻止你们施工。2014年5月14日早上,我很早便去到该工地,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了,我就开始阻止对方施工,我家儿子叶某春和叶某海也赶过去,我们在阻止施工方施工时一个工人准备强行将一辆铲车开上去,我就跑到该铲车前面蹲下阻止对方,随后我大儿子叶某江也去了。对方就打电话报警,后面镇里领导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他们让我们不要阻止施工,我们说除非达到我们的要求就不阻止施工,于是事情就没有谈好。第二天早上我和叶某海、叶某春在家里又看见对方施工了,于是我们又赶到现场阻止施工方施工,叶某海就站在铲车的前面阻止,同时我也站在铲车前面,我看见半山上的一辆铲车还在挖我便叫叶某海到半山去阻止对方,这时施工方就不敢施工了,应该对方又报警了,我们在公路上等了一个小时的时候后镇里面的领导和派出所民警就来了,他们说来处理这个事情,叫我们不要阻止施工,但是我们说只要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或者对方将依据拿出来,我们就同意施工,但是镇里没有同意,说是要强行施工,于是工地上的工人就强行开始施工了,叶某海便站在铲车面前,我也向铲车的方向走,但是两位民警就来将我拉住,我让他们不要拉我,但是民警没有听我的,于是我用手中的拐杖向一名民警的脚上杵去,但是我没注意是否打到,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打民警,但是刚捡起来就被民警拍掉了,这时又有几个人帮忙两位民警将我抱住,我就威胁说再这样我就点火了,大家一起同归于尽。樊某跃所长听到我的话后就立即搜我的身,他们害怕我说的话是真的,害怕真的有爆炸方面的东西,结果搜出来的只有我的烟包,于是樊所长就将我的烟包还给我。当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都是着装的,是否表明身份我没注意,但实际上他们不表明身份我们也知道他们的是派出所的,昨天他们就去处理过,樊所长是老熟人。

当时我的几个儿子说了一些威胁的话,2014年5月14日芙蓉江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在给我们做工作时,叶某春说喊50个人与派出所大干一架,叶某海也说要拿冲锋枪来扫射。

3、被告人叶某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家在正安县芙蓉江镇龙泉村叶家台麻湾洞处有一处荒山,我们认为该荒山属于我家的,原因是我家有民国时期的依据。2013年3月因修务正高速占用该地作为沙场,但因荒山的权属问题还没确定,我们多次找施工方谈均没有谈妥,就阻止沙场施工。201 4年5月14日早上,我父亲叶某模先到该地阻止施工,我在家见对方施工于是也赶过去,并通知了我哥叶某江,我们让对方拿出依据不然不让施工方施工,后应该是施工方报警后镇里面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在现场给我们做思想工作,让我们不要阻止施工,我们就说只要同意我们的要求,我们就不阻止施工,但是事情依旧没有谈妥,天黑后我们便回家了。2014年5月15日早上9点过我在家门口看见政府的车赶往该施工地,于是我也赶过去了,到了施工地我看见芙蓉江镇政府张书记在拿着一张纸在念名字,我给张书记讲让他把纸给我看,但是他没有同意,接着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地打沙场的路上劝我父亲离开,我看见有2、3个人在拉我父亲,我就在旁边马路上拿出手机开始录像,我录了大概又1分钟的录像,这时芙蓉江镇土管所的左某所长就过来把我的手机打落在地上,我就质问左某为什么将我手机打落,我刚说完就听见有人喊了声“打人了”,就有几个人把我按在地上然后带回了公安局。

当日赶到现场的民警都是着装的,是否表明身份我没有注意,即使派出所民警不说我们也知道,一是因为当时他们已经着装,二是就我们阻工的事他们前一天就去过。芙蓉江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民警每次都是给我们说务正高速公路是政府工程,要求我们不要阻工,说如果该荒山是我们家的,我们就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并说按法律程序走后如果该荒山是我们家的,就会得到补偿,因为我们找不到争议的对象,政府说荒山不是我们家的,所以我们只有去阻工。

4、被告人叶某海的供述及辩解:我家在芙蓉江镇龙泉村叶家台组一个小地名叫麻湾洞的地方有一荒山,但从去年开始就有一个姓郑的老板在没有经过我们家同意的情况下在我们家这座荒山上开了一个打沙场打沙,去年开始我们家里面的人就一直为这事找沙场老板以及镇政府联系理论和解决这个事情,但是至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前天也就是2014年5月13日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我就和我老表一起到沙场工地找到了负责人郑老板,给他打招呼叫他以后不要施工了,因我家这荒山的事情还未解决,意思给他说清楚要等到我们这事情解决清楚之后再施工。结果第二天早上九点多时,我发现他们沙场仍然继续在施工,于是我与我父亲前往沙场阻止施工方施工,但是他们不听我们仍然强行施工,于是我就跑到旁边还在施工作业的铲车面前站着以阻止施工,之后施工方就打电话将镇里、村里及派出所的领导都叫来了,同时我也打电话把我三哥还有我老表也喊来,由于他们不能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所以直到中午一点左右也没得出解决方案,之后派出所给我们打招呼说不能再继续阻止施工后便走了。直到今天早上也是9点多钟,我和家人又发现这个沙场仍然在施工,于是我和我父亲又跑到沙场工地上找郑老板,叫他马上停工,这时我看见上面有挖机还在施工,于是我就与我父亲一起准备上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刚上坡便看见一个铲车准备也上坡去施工作业,于是我让他们停止施工,但是对方没有听我的,我便站在铲车前以阻止施工,对方没有办法便停止施工了,我便和我父亲继续往上面走,走到坡坡上面之后,我上前阻止了依旧在施工作业的挖机,后来应该是沙场老板报警,派出所及镇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员就过来了,他们说不能阻止施工,他们是来处理事情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理会他们。这时早先被我制止的铲车又发动开起上去了,于是我又上前阻止铲车,这时就有两名工作人员上来招呼我不要阻止施工,我说我们的诉求还没有得到解决,他就准备将我拉下来,我们便发生一些推揉,但是我仍然站在铲车前面,最后派出所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就上来抓我们了。

当时在场的民警都是穿着制服的,昨天派出所的民警和镇政府的人就去处理过的。

5、证人罗某勇的证言:我现在在务正高速公路第五分部工作,叶某模一家因荒山的问题从2013年5月4日到现在多次到我们务正高速麻湾洞石料厂工地阻止施工,2014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我当时正在开会,接到郑某发的电话说叶某模及他的几个儿子又到我们五分部位于正安县芙蓉江镇龙泉村麻湾洞的沙石料场,说石料场所占荒山的归属权还没处理清楚,让我们停止施工,如继续施工他们第二天就要到石料场阻止施工。2014年5月14日7时许,我就到沙场料场去,沙场就开始正常施工,大约在早上八点钟的时候,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三人就到我们沙场的施工工地来。当时两台铲车在平场地,叶某模就和叶某海站在我们工作人员陈某某的前面去,不准铲车作业,经我们劝阻无效后,我向芙蓉江镇张某国书记汇报了情况,并向芙蓉江派出所报警。没多久芙蓉江镇政府及派出所人员相继来到施工现场劝叶某模等人离开现场,并给叶家几人讲解法律法规,说他们的诉求现在县国土局已经开展调查,需要叶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并要求叶家几人不能阻止施工。但是他们均不予以理睬,叶某春还拿起电话在打,说要喊五十个人来,今天要大干一架,叶某海也在旁边说:“不需要五十个人,这些人我一个人就能拿翻"。但是芙蓉江镇的张某国书记、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还是给叶某模三父子做工作。中午的时候叶某模的大儿子叶某江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来到我们施工工地,他们几人就一直阻止我们施工持续到中午的13时许,张某国书记、派出所樊所长及民警见劝导工作始终无效后便召集镇里面的工作人员回镇里去了,下午两点半的时候,龙泉村的工作人员和正安县地税局的一个副局长又到我们施工工地继续给叶某模一家做工作,同样要求他们一家人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但是叶某模一家人依旧不听,叶某模一家人一直呆到了下午的7点半才离开的,导致我们工地一直到晚上都没有能够施工。

2014年5月15日早上7时许,我又到我们五分部的沙场去,看我们工地的施工情况,我早上刚开始施工没多久,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三父子又到我们施工工地,叶某模和叶某海又站到我们的铲车面前去,阻止我们施工,我们的铲车就没有敢正常施工了,叶某模和叶某海见到我们沙场上面的挖机还在作业,于是两人又上去打招呼,强行的要求我们的挖机停下来。于是我又向芙蓉江派出所报警,并将情况向张某国书记汇报了,直到9时许,镇政府的张某国和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樊某跃所长也带着民警赶到现场,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就开始劝告叶某模等人离开,不能阻止我们正常施工,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去发动铲车准备开始施工,叶某海就跑到沙场上的铲车前面去阻止我们的铲车施工。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劝叶某海离开,政府的那位工作人员就准备伸手去将他招呼开,但是被叶某海用手中的雨伞打了一下,然后被叶某海推开了。这时叶某模准备过去帮忙,派出所的樊某跃就将叶某模拉住,并指示两位民警将叶某模拉住。叶某春在旁边用手机录像并叫他父亲叶某模用手中的一根丁字形拐杖打人,叶某模就用手中的拐杖朝拉住他的民警打去。芙蓉江镇国土所所长左某看见叶某春在用手机摄像,于是就上去叫叶某春不要摄像,叶某春就将左某的左边面部打了一拳,于是樊所长就制止叶某春,叶某春就又一拳打在了樊某跃所长的左边额头,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才将叶某春控制。叶某海在上面公路上见状准备下来帮忙,正在劝阻的他的工作人员和民警就上前拉他,但因叶某海用力过大,他们三人从上面滚了下来,后经其他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帮助才将其控制。

我们高速公路在还没有施工前,就通过政府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征地,征用后也进行了公示,当时叶某模一家人也没有争议,但在我们沙场开始施工后,叶某模一家就说荒山是他家的。

在处理此事时,派出所的民警是穿着制服的,一看就能分辨出来,并且他们多次处理过叶某模的事情,所以叶某模等人应该很清楚民警的身份。

6、证人陈某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晚上,我参加了就关于叶某模等人在高速公路工地阻止施工的会议。刘飞副镇长介绍了叶某模一家四父子与2014年5月14日全天在务正高速公路第五分部石料厂阻止施工,芙蓉江镇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经过全天劝导,但叶某模一家均不予理会,并扬言第二天还要到该石料厂阻止施工,为了让务正高速公路正常施工,镇里要我组织相关人员第二天继续开展劝导工作。第二天早上,我们在赶到石料厂后就看见叶某模、叶某海在高速公路施工工地上站着,这时芙蓉江派出所的樊某跃所长也带着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我们就开始劝导叶某模、叶某海两人,让他们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程序合理诉求,不能阻止施工队正常工作,但他们均不理会,无论我们怎么劝说他们都不听,但是我们将他们劝离了施工道路,这时务正高速第五分部的工人就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开始施工。当他们正准备去作业的时候,叶某海就跑到铲车面前强行阻止施工,我就上前去招呼叶某海到路边来,我手刚伸出去叶某海就用手中的雨伞朝我手上打来,这时芙蓉江镇派出所的一位民警也过来帮忙,当我们在招呼叶某海时,沙场下方有吵闹声,然后叶某海转身过去拣石头,我就和派出所民警去拉叶某海,怕他用石头打人,叶某海就用力将我们推开,但因我们处于边坎处,我们三人便从上面滚了下去,芙蓉江派出所的万某林及政府其他工作人员才过来将叶某海拉开,并将其控制住。

我们刚到时就给叶家人表明了身份,派出所的民警也是着了装的,他们一家人认识我们镇里面的大多数工作人员,因为他家这件事,我们已经处理很多次了。

7、证人左某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我们接到务正高速第五分部沙石场负责人电话,当地村民叶某模一家人在沙石场阻止施工,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国土及政府张某国书记一行人就立即赶到现场,当时在现场阻止施工的有叶某模、叶超、叶某海、叶某春、王世发,当时石料厂已经全部停工了,同时我发现叶某春看到我们来了之后便将手机拿出来摄像,这时张书记就开始给叶某模一家人做工作,让他们按照合法的程序来处理这个事情,但是他们要求政府马上给出一个答复,否则石料厂休想开工,并扬言在他们事情还未解决前天天来这里阻止施工,直至12点多,劝阻工作一点进展都没有,张书记决定先回去就此事召开相关部门开会商讨解决方案,后来听说他们阻止施工直到晚上6、7点左右。

2014年5月15日早上,我们赶到现场时叶某模在大声的叫骂着,并强行要求铲车离开,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在给叶某模做疏导工作,叶某春在用他的手机摄像,因叶某模准备强行上去,于是两位民警就将其拉住,我就听见叶某春给他父亲叶某模说,谁拦他就打谁。于是叶某模就用他手中的拐杖向他左边的民警打去,其他工作人员见叶某模在打人于是上前将其控制住。我见到叶某春还在摄像,于是我就上去让他不要摄像,但他根本就不听,于是我伸手准备挡住他手机时不小心将他的手机碰掉在地上。叶某春就用他右手将我的左耳打了一拳,派出所的民警见我被打后就立即上来控制叶某春,最后在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将其控制。

我们国土局一直让叶某模家提供证据,但他们提供不出来,只有一张民国一年的一张协议,但是该协议现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都是着装并表明身份的。

他们当时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根本不配合派出所民警,叶某模还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打派出所民警。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我下工后在工地负责人郑某发的办公室休息,这时叶某模一家就来到我们办公室,要求我们停止施工。2014年5月14日早上7点过我就起床准备开始施工作业,差不多到8点时,我就看见叶某模家两个儿子不知什么时候也来到了工地,正当我将铲车开到坡上的位置时,叶某模就立马跑到我的铲车面前,强行要求我停下,叶某模就在旁边搬了块石头坐在了我的铲车前面,我没有办法只好熄火等人来处理。大约半小时后张某国书记和一些工作人员就过来了,随后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了现场,他们对叶某模一家人做劝导和思想工作,但是叶某模一家态度不好,也并不配合工作,一直到下午的5、6点钟他们才离开。

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我们还是按照我们正常时间开展工作,我上铲车之前又看到叶某模和他的小儿子来到我们工地上,当时我也没有管,就按照正常计划准备开铲车上坡上去施工作业,我正准备上去的时候叶某模的小儿子就走到我铲车前面阻止我作业。之后叶某模两父子没站多久就继续上坡去了,估计的话是去喊上面的挖机停工,过了好一会儿他们才下来了,他们就一直站在我铲车旁边,后来叶某模比较胖的那个儿子也来到现场。隔了半个多小时,张书记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派出所的民警也随后赶到了现场,于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开始给他们做工作,由于我们工期被延误的时间太多了,我们见他们在一旁协商,我就准备启动铲车上坡去作业,但是我刚启动,叶某模的小儿子就立即跑到我的铲车面前来站起不准我上去,强行要求我停下来,这时就有两个政府的工作人员上来招呼,但是他不听招呼,并情绪激动的用手推招呼他的工作人员,同时用手中的雨伞朝工作人员乱打,然后我转头过去看见叶某模,看见叶某模拿着拐杖向派出所的一个民警身上打去,叶某模的另外一个儿子给一个工作人员的脸部打了一拳,等我转头回来看的时候,叶某模的小儿子从地上捡起石头准备下去帮忙,但是被他旁边的民警拉住不让他下去,旁边的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立即上来协助,叶某模的小儿子就用力动手打民警和工作人员,并将他们推揉至我铲车旁边的坎坎上,结果他们踩空了,他们三人一起从小斜坡上滚下去,其他人员看见后就立即去控制叶某模的小儿子,我看见他们叶某模的小儿子控制住后,才看见叶某模比较胖的那个儿子也在政府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被派出所民警控制住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 2014年5月13日20时许,我接到罗某勇的电话,说叶某模等人明天要来阻工,20l4年5月14日7时许,叶某模和他的两个儿子就来到了施工现场,他们来后就站在我们机器前面,不让我们开工,见此情况,罗某勇就打了芙蓉江政府和派出所的电话,没多久,张某国书记就带着工作人员来了,他们就开始给叶某模等人做工作让他们不要阻工,没过多久,叶某模的大儿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来了,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都在给他们讲道理,但是他们根本听不进去,直至当天晚上7点钟,叶某模等人才离开。

2014年5月15日7时许,我们到工地开展正常施工,叶某模和他儿子又来到我们施工现场,陈某某开的铲车正准备开上坡去作业,叶某模的儿子就一下子站到铲车面前,不让铲车工作,之后他又向坡上面走去,不让我们坡上面的挖机停工,不一会叶某模比较胖的那个儿子也来到现场,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某国书记就带着工作人员来了,他们了解情况后就给叶某模一家人做工作,让他们依理依法的处理,这时陈某某刚启动铲车准备工作,叶某模的一个儿子又跑到铲车面前不让铲车工作,政府工作人员又上去两个人劝他不要站在铲车前,但是他根本不听,而且用手中的雨伞打工作人员,动手推工作人员,叶某模看见铲车前面的情况后准备上来帮他的儿子,但被派出所的民警拉住,这时,叶某模的另外一个比较胖的儿子就拿出手机拍摄,还唆使他父亲说:“谁要敢拉你,你就用手中的棍子乱打嘛”,也是叶某模用他手中的拐杖使劲打拉住他的民警,于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上前帮忙才将叶某模控制住,就在这时,国土所所长左某走到一直用手机拍摄的叶某模儿子面前,叫他不要拍摄,但是他不听,左某就用手准备去制止他,但是这个娃儿突然用右手朝左某的左脸打去,见此情况,民警立马上去将叶某模的这个儿子控制住,叶某模这个儿子挣扎得很凶,还动手打民警,打在了一位民警的额头上,这时,站在铲车前的叶某模的儿子、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一名民警一起从铲车旁边的坡上滚下来,于是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才将叶某模的那个儿子控制住。

我们高速公路在施工之前都是通过政府将所要占用的土地征收.并且每一家每一户都丈量的很清楚,还进行了公示,当时叶某模家都没有异议。我们开始施工后,叶某模等人才说沙场占的地是他家的。

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现场都是着装的,也向我们表明身份的。

10、证人郑某发的证言: 2014年5月13日16时许,我正在正安县俭坪乡后坝槽高速公路施工料场上班,叶某模的三个儿子就来到料场,他们看到我后说我们石料厂所占的荒山是他家的,现在还没有处理清楚权属问题,叫我们第二天不要施工,不然他们就要带起东西来阻止施工,2014年5月14日早上7点30分我还是按照我们工地的正常施工程序展开施工作业,后罗某勇主任也赶到了施工现场。我们施工约十几分钟后叶某模和他的一个儿子来到我们施工工地,他们两人就站在我们工地的铲车面前,阻止我们正常施工,我们看到此情况后就立即打电话给芙蓉江镇政府,同时给芙蓉江派出所报警,过了约3O分钟,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的民警就前后来到我们施工现场,派出所的民警和芙蓉江镇就去招呼叶某模和他的儿子,但是他们根本就不听,接着叶某模的儿子叶某春也来到现场参与阻止施工,后来叶某模的大儿子叶某江和他老表也到了我们施工现场。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一直在现场劝他们离开,但是他们依旧不听。直到当天下午7点钟左右,叶某模一家人才离开。2014年5月15日7时许,我们刚施工没多久叶某模和他一个儿子又到我们工地阻止我们施工,他们两人又站在我们工地的铲车面前,不准我们的施工机器施工,罗某勇主任有打电话给芙蓉江镇的领导,同时打电话给芙蓉江派出所报警。早上8时许,叶某模的另一个儿子叶某春也来到我们施工现场参与阻止我们施工,到了9时许,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了我们施工现场,我然后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劝叶某模等人,叫他们离开工地,不要阻止施工,但是他们均不听,就在沙场下面的坝坝上和派出所的民警及政府的工作人员理论。我们见到他们在理论便叫我们工人开始正常施工,当我们的铲车才发动,和叶某模一起去的那个儿子就跑到我们铲车前面阻止施工,这时政府的一个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就来到铲车前面招呼叶某模的那位儿子,叶某模的那个儿子就用手中的一把伞打招呼他的工作人员。这时我就看见叶某春拿着手机在摄像,叶某春就叫叶某模到铲车前去帮他的小儿子,于是叶某模就往我们的铲车处走,但是被芙蓉江派出所的民警拉住了,叶某春就叫叶某模用手中的棒棒打,叶某模就用手中的拐杖向他左边的民警打去,我看见他打了四五下,派出所的其他民警和镇里面的工作人员看见叶某模在打人,就上去帮忙控制叶某模。这时我转身过去看叶某春,看见芙蓉江镇国土所的左某所长去制止叶某春摄像,叶某春就将左某所长的左边脸打了一拳,于是派出所另外的民警就上前制止叶某春。站在我们铲车前的叶某模的另一个儿子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在控制叶某模和叶某春,就准备冲下来帮忙,便被之前就在招呼他的那位民警和那位工作人员抱住,但那位民警和工作人员都一起被他推到路边,结果他们三人一起倒下从铲车的路边一起滚到了下面的施工场地,派出所的其他民警和镇里面的其他工作人员又去控制叶某模的那位儿子,叶某模被控制住后挣脱不了,就说不放开他的话就点火,今天同归于尽。派出所的樊某跃所长听见后就立即去搜叶某模的身,但是没发现什么。

11、证人叶某江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我到沙石厂要求镇政府的领导给我们家找出争议对象,其他我没有什么行为,我只看见叶某春在录像,其他的领导都在闲耍。

12、证人周某彪的证言:证明叶某模一家人曾多次到我们工地阻工,他们都是站在机器前面,不让机器工作。

13、证人郑某波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九点钟左右,我们就接到务正高速五分部砂石场负责人的电话说,当地村民叶某模一家人在沙石场阻止施工,得知情况后,张某国书记就组织我们党政机关和一些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工地现场,随后派出所的樊所长他们也来到了现场,当时现场阻工的有叶某模、叶某海、叶某春三人,我发现叶某春看到我们来了之后就把手机拿出来对我们摄像。接着张书记开始给叶某模一家人开始做思想疏导工作,并告知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去诉求,但是他们一家人均不听劝告,说他们有证据,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拿钱来,否则砂石厂就休想开工。派出所的樊所长还作为执法者的角度向他们做思想工作,直到12点多钟,我们的疏导工作受阻,张书记就决定先回去商量解决措施,走的时候派出所也告知他们不能继续阻止施工的。后来听说张书记在下午的时候又通知龙泉村的领导去给叶家几人做了工作,但是还是没能成功。

2014年5月15日早上,我们在赶往施工工地的途中张书记又接到工地上打电话来说叶某模一家人又到工地上阻止施工,我们赶到现场后,我就去劝解叶某模,我看到叶某模杵着拐杖要往工地上方走去,我就去扶着他,叫他不要上去了,我在扶叶某模的过程中,回头看见我们国土所的左某所长被叶某春打倒在地上,其他工作人员就将叶某春控制住,我知道叶某春力气较大,我就过去帮忙控制叶某春了,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就将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带走了。

叶某模一家就拿着民国时期的一张分家协议,说是荒山是他们家的,但是该协议现在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到现场都是向他们表明了身份的。

14、证人李某毅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我们芙蓉江政府办公室通知我们到政府集中,主要是让我们一起赶到阻工现场给叶某模一家人做思想疏导工作,我们到现场后,樊所长他们也随后赶到现场,我看见工地那时已经全部停工,叶某春见我们来了之后就把手机拿出来录像,我们到场的工作人员都耐心的给他们解释,让他们依理依法的处理,不要阻工,但是他们蛮不讲理,非要我们政府立马作出决定,直至中午12点,劝阻工作一点进展都没有。2014年5月15日早上,我们又赶往沙场,我们的车是最后到的,我一下车就看见叶某春一拳给国土局左某所长脸上打去,见此情况,我立马招呼我车上的人上去把叶某春拉开,协助派出所民警将其控制,在我们控制叶某春的过程中,我还看见叶某模小的个儿子准备从坡坡上冲下来,但立即被派出所的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拉住,但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一起从那个坡上滚了下来,就这样叶某模一家才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

叶某模一家拿不出任何证据,非要说这块地是他们家的,但根据我们的调查该荒山是属于龙泉村张四窝组的。

15、证人任某明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8点,我们接到电话说叶某模等人在阻工,我们就和张某国书记一并赶往现场,当时阻工的有叶某模和他的两个儿子,我们一去张书记就开始给他们一家人作思想工作,让他们要依理依法,不要采取阻工的方式,但是他们均不听,樊所长给他们解释,他们也不听,直到中午12点,劝阻工作都没有任何进展。2014年5月l5日早上,我们赶到施工现场,叶某模等人又在阻工,我们去后也是在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不要阻止正常施工,沙场的工作人员见我们在做劝导工作,就准备正常施工,叶某海看见后就往铲车方向走,准备去阻止铲车开动,我就去招呼他,他把我推开了,这时吴某宇和陈某以及另外一位民警就过来招呼叶某海,后来我听见沙场有吵闹声,我就看见鲜某朋和派出所民警拉着叶某模,另外一些工作人员和民警将叶某春控制在地上,之后我就上前帮忙控制叶某模。这时,陈某、叶某海和一个派出所民警就从公路上滚了下来,于是另外的人才上去将叶某海控制住。

叶某模等人认为该荒山是他们家的,但是根据政府和村里面的了解,该沙场占用的土地是张四窝组的。高速公路在施工前对所占用的土地也都是征收的,并且进行了公示,叶某模一家当时都没有异议,后面施公后,他们才说土地是他家的。

16、证人胡某洪的证言: 2014年5月15日早上9点,我们几个部门按照前一天晚上的会议精神赶到阻工现场,我们到达现场时,看见叶某模和他的两个儿子站在工地铲车旁边,在了解情况后,我们就开始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要依理依法,不能以阻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他们均不听,我看见叶某春在摄像,我便让他不要摄,但是他不听,这时左某所长就走过去让他不要摄像,不要乱骂,左某正准备伸手阻止他摄像,叶某春一拳就打在左某脸上,见此情况,我和一个派出所的民警以及司法所的李某毅就立即上前将叶某春拉开,将其控制,叶某模和叶某海也相继被控制。

17、证人吴某宇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9时许,我们接到通知说叶某模一家在高速公路施工地阻工,于是我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赶到了阻工现场,我们到达现场后,张书记就开始给他们做工作,有事依法来,但是叶某模等人非要政府给他们一个答复,叶某海还说他要去拿冲锋枪扫射,我们还是一直给他们做工作,但是他们还是不停。后来我听说他们一直阻工到晚上7点。5月15日早上,我们接到消息说叶某模等人又在阻工,于是我们又赶到现场,我们到了之后看见叶某海是站在铲车前面的,我们到后就给他们做工作,叶某模和叶某春就被我们劝到了沙场坝子上,沙场的工作人员见状就准备开始施工,叶某海看见后立马就走到了沙场前面,我和陈某就上去招呼他,让他不要在铲车前面站着,陈某准备用手去招呼他,叶某海就用手中的雨伞打了陈某的手一下,并且将陈某推开,这次过程中,沙场下面的工作人员和民警不知什么原因就将叶某春控制在地上,叶某海见后就在地上捡石头,我和陈某以及派出所的民警就上去拉住他,他把我们推开了,因为他力气比较大,当时我们几个拉着他一起顺着斜坡滚到了沙场坝坝,其他工作人员看见后才过来将叶某海控制住。

18、证人鲜某朋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9时,我接到通知说高速路砂石厂有人在阻工,张书记和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就一起赶往了现场,我们到之后,樊所长也接到报警赶到了,当时阻工的有叶超(即叶某江)和他父亲以及他三个兄弟,叶超有个兄弟见我们来后就拿出手机对我们摄像,接着张书记就开始给他们做工作,但是他们竟是搬歪理,樊所长也给他们做思想工作,但是仍是油盐不进,必须要政府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直到中午12点钟,劝阻工作一点进展都没有。第二天早上,我们政府工作人员一起赶往施工现场,我们到之后看见叶超的父亲在现场乱说脏话,叶超的一个兄弟在用手机摄像,我和任某明主任也一起去付叶超的父亲,让他不要往挖机施工的地方走,这时我就看见国土所的左某所长被叶超的兄弟打了一拳,然后其他人就赶紧上前把叶超的兄弟控制住,叶超的父亲也用拐杖打派出所的王某同志,我和任主任就将叶超的父亲拉开,之后他们三个才被带到了派出所。

两次赶到的民警都是着警服且表明身份了的。

19、证人何某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9点,我接到通知说有人在高速公路施工地阻工,我就和张书记一行人就立即赶到施工现场,我们赶到后派出所的樊所长们也赶到了现场,当时阻工的有叶某模、叶某海和叶某春、叶超和他们的一个老表叫王世发,叶某春见我们来后就拿出手机对我们摄像,结合现场的情况张书记就开始给他们一家人作思想疏导工作,从法律的角度耐心给他们解释,让他们依理依法,但是他们一家人都听不进去,说他们不相信我们政府,也不需要哪个来解决,如果政府不给他们一个肯定的答复,那么砂石厂就休想开工,叶某春还给他哥打电话说我们这边的人多,要喊五十个人来,他还说谁要是敢动他,他就买个冲锋枪来打哪个。我们一直持续给他们做工作到中午12点多,但都没有结果。

2014年5月15日早上,我们根据前一天晚上的会议精神又赶到现场做劝解工作,我到现场时就看见叶某模在现场大声说脏话,叶某春在摄像,于是我们工作人员左某就去给他将让他不要摄像,左某就用手挡住叶某春的摄像镜头不让他摄像,叶某春就给左某的右边耳部打了一拳,然后我们的工作人员才上前将叶某春招呼住。两次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都是着制服并且表明身份的。

20、证人杨某娟的证言: 2014年5月14日早上8时许,我接到国土所所长左某的通知,说叶某模一家在务正高速沙场施工工地现场阻工,之后我们便与张书记一起赶到了现场,我们去时叶某模是坐在挖机前面,当时沙场已经停工了,张书记就从法律的角度给叶某模一家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叫他们要依理依法的解决,不能采取阻工的形式。但是他们都不听,樊所长也从执法者得角度给他们做工作,他们也不听,直至当日1 2点左右,劝阻工作都没有进展。

2014年5月15日早上8点,我们又一起赶到工地,我们去的时候沙场已经停工了,我们见此情况就继续劝阻叶某模一家人,让他们不要阻止施工,沙场的工作人员见我们去后就准备开始施工,但沙场上面的铲车刚发动,叶某模的小儿子就走到了铲车前面,叶某模见状就大声骂脏话,并准备往铲车方向走,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开始给叶某模做思想工作,同时拦住他不准他往铲车方向走,这时在旁边用手机摄像的叶某模二儿子就对叶某模说他们不放开你,你就打他们嘛,哪个拉你你就打哪个,于是叶某模就用他手中的拐杖超他左边的一名民警打去,其他的工作人员和民警见状才上去将叶某模控制,此时,国土所所长左某见叶某模的二儿子在摄像,就上前叫他不要摄像,左某伸手准备去挡他的手机,但叶某模的二儿子直接一拳打在左某的面部,其他工作人员见他在打人,才上前将其控制,这时,叶某模的小儿子和一名民警还有政府的一个工作人员,从沙场上面的斜坡滚了下来,工作人员才将叶某模的小儿子控制。

21、证人叶某成、叶某伦、叶某书、叶某现、黎某良、叶某友、叶某祯、汪某、叶某洪、向某、叶某军、叶某斌的证言:麻湾洞的荒地自八几年的时候就由张四窝组的村民开荒耕种,从未听说那片荒地是叶某模家的,他们也从来没有管理过,直到高速公路动工,他们才说是他们家的。

22、证人叶某喜、叶某禄的证言:叶某模的祖父不叫叶家邦,叶某模的祖父小名就歪达二,他的祖父与我的祖父叶某邦是亲兄弟。他们在麻湾洞那个地方没有任何产业。

23、证人任某的证言:因为叶某模家的阻工,我们沙场影响最大的是项目部,因为沙场一停工,其他修路修桥的也要停工,我们沙场规定只要不是工人自己的原因,项目部就必须正常发工资给工人。

24、证人周某元的证言:我是负责修建桥梁,因为沙场阻工,我们修建桥梁的工人因为没有石料而停工了。我们的工资是按月发放,不是我们自己请假就正常发工资。

2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5月15日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等人在正安县芙蓉江镇龙泉村叶家台组后坝槽务正高速施工工地妨害公务的现场概貌。

2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 0 1 3年1 0月8日,叶某模曾因扰乱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依法不予执行)。

27、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樊某跃、万某林、系正安县公安局民警,桂某、田某、王某、郑某荣系正安县公安局芙蓉江派出所协警;左某、陈某系芙蓉江政府工作人员。

28、张某国的情况说明: 2014年5月15日,叶某模等人高速公路砂石厂施工现场阻工,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对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三个进行劝阻,父子三个情绪激动,辱骂工作人员,叶某春伸手一拳打在工作人员左某的脸上。

29、樊某跃、万某林、田某、桂某、王某、郑某荣、陈旭的情况说明: 2014年5月14日,因叶某模一家人到麻湾洞的石料厂阻工,芙蓉江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叶家三父子进行劝导,让他们走法律渠道,但叶某模等人称政府只要把该沙石场地裁定给他们,他们就同意施工。叶某春还打电话叫人给他喊五十个人过来,要和我们血战到底,叶某海也称要买只冲锋枪和我们干,因为他们的阻工,该沙石场一天未能施工。2014年5月15日,叶家父子又在阻工,我们知道后立即赶往现场向他们做劝阻,但他们根本不听,施工的工作人员刚发动铲车准备开始施工,叶某海就跑到沙场上的铲车前面去阻止铲车施工。叶某模也准备往铲车方向走去,我们就将叶某模拉住。叶某春在旁边用手机录像并叫他父亲叶某模用手中的一根丁字形拐杖打人,叶某模就用手中的拐杖朝拉住他的协警王某打去,还乱吼乱叫,说你们再不放手,我和你们同归于尽。我所民警和政府人员大家一起才将叶某模控制。芙蓉江镇国土所所长左某看见叶某春在用手机摄像,于是就上去叫叶某春不要摄像,叶某春就将左某的左边面部打了一拳,于是我们去制止叶某春,在控制叶某春时,就又一拳打在了樊某跃的左边额头,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才将叶某春控制。但叶某模仍在大声吼叫,称要将身上所带的东西点燃,大家同归于尽,樊所长听后立即去搜叶某模的身,但身上只有一个烟包。这时叶某海想下去帮叶某春的忙,民警万建海和协警郑某荣上前控制叶某海,但三人从斜坡上滚了下来,后经其他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帮助才将其控制。

30、疾病证明书、病例材料:证明樊某跃额部软组织损伤,王某、郑某荣、万某林软组织损伤,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且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裂,左某右手背、左耳前软组织损伤。

31、物证照片:证明叶某海所持雨伞一把、叶某模所持白色拐杖一根。

32、龙泉村土地征用付款清册、土地勘测丈量登记表、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正安县俭坪乡龙泉村所占用土地的勘测丈量、付款与承包情况。

33、俭坪乡政府文件、会议记录、麻湾洞征用土地公示材料、行政诉讼状、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叶某模等人与俭坪乡政府之间关于麻湾洞土地的纠纷过程。

34、民国一年契约:证明在民国时期,叶家邦得到麻湾洞土地。

35、土地争议示意图:证明叶某模与张四窝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概况。

36、停工损失赔偿申请书、阻工损失金额总表、工资表、劳务用工协议:证明因叶某模等人阻工,造成务正高速公路分部主料场的经济损失。

37、务正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总经理部WZTJ-5分部因阻工损失评估报告书:证明叶某模等人阻工造成的总损失为197240元,其中2014年5月14日阻工造成的直接损失3436元,间接损失39060元。

3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3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公安机关将不同的12张照片分别交郑某荣、万某林、樊某跃、陈某、左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叶某海、叶某春的事实。

40、视频资料:2014年5月15日,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进行阻工以及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程。

4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的出生日期和身份情况与起诉书载明的一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叶某模的辩护人叶昌辩称,被告人叶某模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阻工。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是诬告。为支持其辩护意见,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麻湾洞(案发地)荒山照片、俭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条,证明争议土地我们在2013年6月13日公示之前就提出争议。

2、芙蓉江镇政府(2014)43号文件,证明麻湾洞料场属于权属争议地。

3、遵市府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截止到2015年的4月7日,本案案发地都还是争议地,没有对权属进行明确。

4、俭坪乡龙泉村高粱、核桃基地分布情况,证明张四窝组、代家坪组都对麻湾洞争议地没有关系。

5、荒山图片,证明征收时麻湾洞争议地内是荒山麻地,同时证明被施工方损坏的事实。

6、2014年1月3日的照片,证明2014年1月3日法院为处理我们土地权属到现场的事实。

7、请求调查处理麻湾洞的申请一份,证明我们正式书面提出申请是在2013年的7月。同时证明前面没有申请,当时正式申请的事实。

8、俭坪乡政府权属处理意见,证明俭坪乡政府违反《国土法》,枉法、越权行政。

9、芙蓉江政府关于提出与张树窝组权属争议的通知,证明芙蓉江镇政府今天完成了明天的事。

10、麻湾洞、案发现场地图,证明政府颠倒争议地的东西南北。也证明政府为什么之前不提供相应证据。

11、照片一组,证明芙蓉江政府公务人员的暴力行为。

12、视频资料,证明叶某春的手机被政府抢去,一直未归还。也证明叶某春被左某先打了。

13、正安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正安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作为现行犯,检察院做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就证明三被告人无罪。

14、监视居住决定书三份、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三份,证明公安机关无端对三被告人监视居住,并且在解除监视居住时对案件不了了之。

15、鉴定意见通知书二份,证明公安机关无中生有,为了包庇政府和派出所的行为。

16、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监视居住的期限2015年2月3日至3月3日。

17、出示收条,证明我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到检察院。

18、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未盖章),证明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无效。

19、务正高速公路的补偿公示册、龙泉村委争议土地付款清册、芙蓉江政府关于叶某春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与1号证据结合证明土地在公示之前,三被告人提出争议属于正常的权利,我们不是无中生有。并且在我们提出争议后芙蓉江政府还将款项发放。

被告人叶某模的辩护人提交上列证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认为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及叶某海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海、叶某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关于被告人叶某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模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阻工。根据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是诬告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实三被告人因案发地属于争议地而去阻工,并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虽在庭审结束前均不认罪,但在宣判前均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是自己对法律不了解,故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模、叶某春、叶某海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执行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某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叶某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露

人民陪审员  李传孝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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