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高中文化,驾驶员。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向他人借款提供抵押,在遵义市火车站附近通过“野广告”电话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为其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12月10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富邦家装商城持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罗某某借款46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被告人黄某将所借的款项用于归还所欠他人借款及支付罗某某利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归还罗某某借款46000元并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李某、谢某、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房产证、借款协议,调取证据清单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公章式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遵义市房屋产权登记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目无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蝶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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