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本科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松,贵州省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本科文化,住大方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5年7月22日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隆,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路、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松、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股工作期间,对自己工作职责内的取缔非法办学的相关规定不知晓,2013年10月31日大方县瓢井镇教育管理中心向大方县教育局上报了非法办学清理总结,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某收到总结后到瓢井镇对取缔情况进行暗访,发现总结中相关非法办学点仍然继续办学,王某某在听取吴某某汇报大方县瓢井镇非法办学未被取缔的情况后,没有安排政策法规股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也没有向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等提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由于王某某没有依职权对非法办学进行清理整治,使大方县部分非法办学点(含韦某某开班在瓢井镇中寨小学的非法办学点)在其分管政策法规股期间持续存在,未被依法取缔。
吴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期间,明知大方县每年均存在多家非法办学点,以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学前儿童入学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大方县教育局无行政处罚权先例为由,工作只注重在形式上进行清理整顿,而没有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大方县内应取缔的非法办学点依法取缔,也没有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依法提出可以采用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2013年10月31日,大方县瓢井镇教育管理中心向大方县教育局上报了非法办学清理总结,吴某某收到后到瓢井镇对取缔情况进行暗访,发现总结中相关非法办学点依然继续办学,没有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取缔,使大方县部分非法办学点(含韦某某开班在瓢井镇中寨小学的非法办学点)在其负责政策法规股期间持续存在,未被依法取缔。
由于部分非法办学点未被取缔,导致发生大方瓢井镇中寨小学非法办学人韦某某在其非法办学的教室内对七名幼女进行猥亵的事件,在被新京报等六十余家媒体及各大微博、论坛广发报道转载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对毕节试验区党和政府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7月17日,吴某某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7月20日,王某某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书证;证人韦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股)、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期间,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取缔非法办学的法律法规不知晓、不重视,未对大方县部分非法办学点(包括韦某某在瓢井中寨小学开办的非法办学点)依法、依职权强制取缔。导致发生韦某某在其非法办学的教室内对七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的事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大的恶劣社会影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主张在局长办公会等会议上提过清理整治非法办学的事宜,请求从轻处罚。
王某某之辩护人辩称:1、韦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韦某某的犯罪行为,王某某未完全尽责只是多个次要原因之一;2、王某某分管期间针对非法办学进行了大量清理整治排查工作;3、受大方县学前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状况的实际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责过失程度较轻;4、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悔罪态度好,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具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分析,应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吴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股工作期间,对自己工作职责内的取缔非法办学的相关规定不知晓,2013年10月31日大方县瓢井镇教育管理中心向大方县教育局上报了非法办学清理总结,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某收到总结后到瓢井镇对取缔情况进行暗访,发现总结中相关非法办学点仍然继续办学,王某某在听取吴某某汇报大方县瓢井镇非法办学未被取缔的情况后,没有安排政策法规股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也没有向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等提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由于王某某没有依职权对非法办学进行清理整治,使大方县部分非法办学点(含韦某某开班在瓢井镇中寨小学的非法办学点)在其分管政策法规股期间持续存在,未被依法取缔。
吴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期间,明知大方县每年均存在多家非法办学点,以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学前儿童入学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大方县教育局无行政处罚权先例为由,工作只注重在形式上进行清理整顿,而没有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市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大方县内应取缔的非法办学点依法取缔,也没有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依法提出可以采用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2013年10月31日,大方县瓢井镇教育管理中心向大方县教育局上报了非法办学清理总结,吴某某收到后到瓢井镇对取缔情况进行暗访,发现总结中相关非法办学点依然继续办学,没有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取缔,使大方县部分非法办学点(含韦某某开班在瓢井镇中寨小学的非法办学点)在其负责政策法规股期间持续存在,未被依法取缔。
由于部分非法办学点未被取缔,导致发生大方瓢井镇中寨小学非法办学人韦某某在其非法办学的教室内对七名幼女进行猥亵的事件,在被新京报等六十余家媒体及各大微博、论坛广发报道转载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对毕节试验区党和政府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7月17日,吴某某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7月20日,王某某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信息: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住大方县XX镇XX街XX号;吴某某,男,1956年6月3日生于,住大方县XX镇XX街XX号。
2、任职文件
2012.12.24方府干【2012】19号文件:王某某任大方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方教党字【2012】31号文件:吴某某,副科级督学,协助段某某局长工作;方教党字【2012】38号文件:王某某,局党组成员,常务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政策法规股……吴某某:副科级督学,协助罗某明书记工作;方教党字【2013】28号文件:王某某:党组成员,常务副局长;吴某某:副科级督学,协助段某某局长工作;2015.2.13方教党字【2015】1号文件:王某某:党组成员,常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学校建设规划、学校基建、资产管理、财务、目标考核及相关工作,分管计财股、核算中心、项目办、教育投资公司;吴某某:副科级督学,协助孟某富工作;方教党字【2015】3号文件、方教党字【2015】12号文件、2015.4.21方教党字【2015】12号文件:王某某、吴某某的任职情况。
3、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工作职责:三、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推进局机关和县教育系统工作,牵头完成县政府法制办下达给县教育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目标……六、民办学校的审批,非法办学机构的清理整治。
4、大方县教育局情况说明:法规股于2011年1月成立,由吴某某担任法规股负责人至2014年4月,后由王某刚担任法规股负责人至2015年2月,之后王某刚任法规股股长。
5、王某某2015.7.16自首材料:瓢井中寨村非法办学点2009年以来一直存在,王某某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6日分管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2015年5月14日中寨村非法办学点发生猥亵儿童案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积极配合局相关人员组织工作组处理相关事宜,加大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力度,截止7月16日全县排查出非法幼儿园、学前班、学校共119所,取缔115所,未取缔二所,报审批一所,整改一所。7月16日,王某某积极主动专门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深刻检讨,并于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作了工作情况汇报,瓢井镇政府2013年2月4日对中寨村学前班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清理整治意见,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教育管理中心于2013年9月11日上交告知书到教育局法规股,明确告知当事人,2013年10月31日,瓢井教育管理中心上交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中说:全镇非法民办幼儿园11所(其中中洞、居乐二所幼儿园正在申办手续),其他九所办学条件差,办园设施设备都未达到要求……教育管理中心在党委政府等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妥善地做好了不具备办学条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九所学校的取缔工作……顺利地取缔辖区内非法办学点。”因而大方教育局政策法规股上报毕节市教育局政策法规股的整治进度表中没有瓢井镇非法办学点。2014年为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办学行为,王某某代为拟定并下发了方府通【2014】60号通知,方教法【2014】2号通知,要求各乡镇及时填写统计表并报送规范办学自查表,瓢井镇教管中心未上交,2014年11月,王某某再次督促法规股电话联系各教育管理中心再次进行非法办学机构的统计并向政府汇报,请乡党委政府协调派出所、工商等部门进行取缔。2013年至2014年,因分管工作较多,仍没对非法办学工作掉以轻心,每年开学工作会上都对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亲自带法规股工作人员到过部分幼儿园等考察,准备对不具备条件的非法办学点进行取缔,但因群众不支持,甚至被围堵,未能进行实质性取缔。2014年12月26日不再分管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因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未能很好运用工作职责,担心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导致学龄前儿童不能接受教育,更担心群众上访,引发社会矛盾,未能充分认识非法办学的危害,因分管工作太多,未能做到面面俱到,存在一些工作失误。主动自首,以汲取教训,扎实工作。
6、吴某某2015.7.17自述材料:其系大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科级督学,2011年11月起兼任大方县教育局法规股负责人,后因年纪较大,不能坚持正常工作,2014年4月,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将法规股负责人的工作移交给王某刚。教育局法规股的工作范围包括: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教育执法情况、依法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所有无证办学或违规办学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审批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所有无证办学或违规办学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是法规股有别于管理公办学校和机关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工作内容。2011年11月,被明确为法规股负责人后,共排查出非法办学机构68所,以方教法字【2012】2号文件进行通报。2012年将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制作了一套清理整治办学工作表,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工作会议上,分管领导都对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由于每次排查登记认定工作完成后,法规股只是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向非法办学的人发出整改告知书和致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请与督促清理整治,之后没有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的工作措施,导致许多非法办学机构死灰复燃。吴某某虽意识到非法办学取缔不了潜在各种隐患和危险,但各乡镇教管中心纷纷报告清理整治工作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未进行普遍的核实跟踪和问责,致使一些非法办学机构没有真正取缔,瓢井镇中寨村韦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不是发生在吴任职期间,但对过去工作不力导致未真正取缔感到懊悔,请求宽大处理。
7、网络舆情统计表:贵州毕节至少七名女童遭老师猥亵,来源类型有新闻、搜狗论坛、每日热点新闻、微博、光明网文化论坛、人寿保险论坛、江苏教育黄页、天语网、微信等共482篇贴文。
8、(2015)黔方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起,韦某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及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在瓢井镇中寨小学开办学前班,私自招收张某等57名学龄前儿童。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韦某某为了寻求心理上的满足和刺激,利用给学生上课的便利,在教室内多次猥亵张某等七名儿童的事实,依法对其以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十年。
9、瓢井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瓢井镇中心校2011年工作要点;(2012)15号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教育局、中心校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教育局致瓢井镇政府的函(包括中寨小学学前班属非法办学,已下达整改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教育教学活动,做好工作,清退相关费用);教管中心给韦某某的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安置学生、清退费用);(2014)1号联席会议纪要;瓢井镇教管中心关于进行《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性侵“十严格、十不准”》活动开展情况;与韦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瓢井镇教育工作会议记录;井府发(2015)25号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的实施方案;清理整治非法和违法办学行为工作排查登记表(包括韦某某的学前班,处理意见是报整改);排查清单;工作结果统计表(处理结果要求立即取缔);紧急通知。
10、方机编(2011)03号关于成立乡镇教管中心的通知;大方县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通知;大方县教育局行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非法办学行为调查摸底,彻底清理整治);政策法规股2011年工作总结;毕党办法(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因有安全隐患不能审批的社会办学机构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毕教通(2012)295号毕节市教育局关于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再排查、再核实的紧急通知及附统计表;方教法字(2012)年检情况通报(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学前班并下达停办告知书的68所,包括韦某某开办的班);方教发(2012)4号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办学违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规模小、条件差、有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的,要予以关停,妥善分流安置在园幼儿);方教法(2012)55号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的通知;教育局关于2012年清理整治非法办学行为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大方县再次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未经审批学前教育办学情况排查汇总表及处置建议(对未经审批的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坚持符合条件一个审批一个,达不到基本条件的,由教育局致函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请政府予以取缔);毕节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黔教民办发(2013)194号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的通知文件(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住建等部门予以处置,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退出工作);毕教法发(2013)125号文件;毕教法发(2013)184号通知;方府办通(2013)42号文件;法规股对各教管中心的通知;方教法字(2013)29号通知;年检通知;2013年大方县再次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明细表;2013年9月11日法规股对韦某某的告知书;非法办学清理整治登记表(镇政府对韦某某所办学前班的整治意见是停止办学);瓢井镇2013年秋季学期完成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总结(顺利取缔辖区内的非法办学点);大方县教育局清理整治非法办学违规办学工作总结;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性侵“十严格、十不准”通知;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大方县清理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政策法规股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清理整治非法办学行为排查登记表;教育督导室关于对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3月31日教育局工作报告;瓢井镇政府关于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的排查清理报告;县教育局清理整治违规办学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会议记录等。
二、被告人供述
1、吴某某供述(2015.7.17对接待笔录):因涉嫌渎职犯罪,专程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02年8月至今任大方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科级督学,其间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兼任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在履行清理非法办学职责过程中,工作不力,对瓢井镇中寨小学韦某某开办的学前班进行清理后未实际依法取缔,致使2015年5月份发生韦某某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非法办学的查处,通常是先向教育局分管政策法规股的领导进行汇报,并在每年召开的春秋两次全县开学工作会议上进行梳理和安排,分管领导都要对清理排查整治非法办学工作进行要求和强调,县政府或教育局还要下发相关文件,制作了很多排查表格,发到各乡镇,由乡镇进行排查登记,将结果上报政策法规股,后由教育局印发取缔告知书进行取缔,但没有依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取缔工作,致使我县的非法办学长期没有实际取缔。每年都安排过瓢井教管中心进行排查和清理的。
吴某某供述(5.29询问笔录):教育局法规股的职责包括本县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其中含有对非法办学的排查和处理。2011年政策法规股成立,由吴某某任负责人。非法办学的排查和处理由法规股负责。吴某某就建立一整套非法办学清理排查整顿的规章制度,每年组织法规股制定清理非法办学、违规办学的通知或方案,2011年至2013年都是以教育局名义下发给教管中心,2014年以后是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各乡镇政府、教管中心,要求由教管中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排查后,将报告和登记表报法规股,法规股据此提出整改或取缔的指导意见,制作致乡镇人民政府函和给举办者的告知书,没有整改空间的应在告知书中要求立即停止办学,做好学生的安置、分流、清算工作,同时将全县排查清理报毕节市教育局法规科。由乡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教管中心对非法办学点督促落实,教管中心要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法规股,法规股根据整治情况到各乡镇抽查真实性,每年组织的春秋季开学工作会议上,提供材料给分管副局长,由其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要求和强调。2012年10月、2013年4月收到瓢井教管中心的总结后,吴某某带队去瓢井核实是否实际取缔,没去中寨村,抽查中没发现他们有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教育督导室负责督政、督教、督学,即督促政府及教育局法规股对非法办学进行整治,开展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依据是毕节市政府及市教育局每年下发文件的,吴某某2012年开始开展非法办学点排查整治工作,知道瓢井一直存在非法办学点的。在韦某某猥亵儿童案发前不知道中寨小学有学前班。《大方县清理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某某看过的,《大方县教育局关于2011年育德中学等12所民办学校年检情况通报》没看过。各乡镇的清理整治总结都看过的。2013年4月,其带王某刚去瓢井等去抽查过,发现存在假停办的情况,后要求李某东他们整改,务必要全部关闭,《瓢井教管中心完成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总结》看过的,无法核实真伪,大方县教育局从未向非法办学机构下达过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教管中心反映已停办了,就不需要下了,吴某某知道是可以下处罚决定的,但因没有先例不敢做,非法办学点无法取缔的根本原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权由法规股负责,但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责成各乡镇教管中心在不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拒不取缔的非法办学点密切注视。2011年吴某某把排查出的名单向段某某局长汇报,段局长说发通报,后就发了通报。整治非法办学效果不好,原因是没有采取教育行政处罚措施。
吴某某2015年7月22日供述:内容与前基本同。2011年排查出来的非法办学点68个,包含了韦某某开办的学前班,向段某某、符某刚汇报后,将年检和排查情况、实施方案下发各乡镇中心校,由各中心校排查后上报法规股,汇总时发现大部分非法办学点仍然存在,包括韦某某的学前班。2013、2014年也印发了实施方案给各乡镇教管中心,向举办人发了告知书,给政府发了函,但在汇总时发现还是有很多非法办学点的老面孔,包括韦某某的学前班。每年排查出非法办学点后,吴都向分管领导汇报,且提出过建议联合工商、公安、综治、民政等部门联合执法,但领导未提出指示和要求,吴也就没提出过相关的处理建议,也没提出对非法办学点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依法强制取缔。韦某某案件不是偶然的,如果吴某某及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办是能够对包括韦某某的学前班在内的非法办学点进行依法取缔,是可以避免的。
2、王某某2015.7.20自首笔录:其2012年12月至今任大方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主要分管项目办,会计核算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关工委、政策法规股、工会,来投案是因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2013年至2014年分管政策法规股工作期间,未严格按规定,对非法办学点清理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缔,致使2015年5月14日瓢井镇中寨村韦某某非法办学点发生了猥亵儿童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教育局政策法规股主要承担对民办学校的审核及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取缔等工作,作为分管的副局长,主要承担监督、指导、督促法规股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取缔等工作。在分管期间,主要是安排法规股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拟定相关文件,要求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排查统计,及时将取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党委政府,以协调派出所,工商等部门进行取缔,并书面报告法规股,由法规股下发告知书,同时王某某在春秋两季开学工作会议上也对该项工作作了安排。每年都安排法规股督促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进行排查和清理,对相关非法办学点也下发过告知书,但下发后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缔,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能够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进行取缔,导致韦某某非法办学点一直存在,发生了猥亵儿童的事件。主要是自己主观上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未严格按规定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未充分认识到非法办学的危害,现来自首,希望检察机关宽大处理。
王某某供述(2015.5.29询问笔录):教管中心对本辖区内非法办学点进行排查,以登记表的形式将处理意见上报教育局法规股,法规股制作告知书,由教管中心送达给非法办学点,要求非法办学点停止教育教学活动,若需开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要向教育局提出申领办学许可证,经评估,具备办学条件还有整改空间的,就允许其整改后再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取缔决定作出后,由教育局法规股制作并下发一个函给乡政府,由政府组织安监站、派出所、卫计中心、教管中心等进行取缔,取缔后乡镇政府安排教管中心上报法规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进行过取缔,所以教育局没有对非法办学点进行取缔后的上报情况记录。2013年全县共排查出七十所左右的非法办学点, 最严重的是东关乡和瓢井镇,《告知书》对瓢井中寨小学韦某某告知了的,要求韦某某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妥善安置学生,清退相关费用。如果被告知对象没有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在下次清查中发现仍然在从事非法办学的,法规股制作告知书再次下发,同时致函各乡镇政府,组织进行取缔。分管期间未取缔过非法办学点,一是法规股督促不到位,二是乡镇政府对此项工作不重视。告知书也没有可操作性,没有下一步要做的监督落实内容,没明确时限,没有实际执行力,如果对象不按告知内容执行,也难以根据告知书开展下一步督促工作。告知书是吴某某制作的,一直沿用这个模板。《瓢井镇教管中心2013年秋季学期完成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没有仔细看过,但大概内容知道的,说瓢井镇的非法办学点已全部取缔了,但教育局未认真核实是否真的取缔。也没有实现《深入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也没有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法规股也没有亲自到非法办学点进行监督检查。《贵州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的通知》等五份文件看过的,都是关于要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文件。客观上教育局能实现对非法办学点进行取缔的,因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也不知道有可以对非法办学点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即不知道《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韦某某猥亵儿童的事,对被害人及家属身心均造成创伤,事件在网上大量炒作,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党和政府声誉,发生案件一是韦某某思想道德极为败坏,二是学校擅自借教室给韦某某用,三是教管中心对学校情况不清,不作为,四是瓢井镇政府纵容迁就,未认识到非法办学的严重危害性,五是法规股前任股长和现任股长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执行落实力差,没按程序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无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作为分管领导,对法规股工作监督指导不够,业务不很熟悉,沿用了以前的惯例做法,没有深入研究如何有效清理整治,有一定的责任。
王某某供述(2015.6.4询问笔录):2013年1月收到《毕节市清理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后,安排法规股草拟本县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办后行文下发,要求法规股按两个方案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负责人吴某某将清理排查的情况口头向王某某汇报了,但没有汇总表给王某某看,但里面应包含有韦某某开办的非法办学点,王某某当时就对吴某某说严格按方案进行整治,该取缔的取缔,该整改的整改。后来教管中心上报法规股,法规股收到整治情况后,吴某某向王某某汇报了全县共取缔了多少家非法办学点,王某某叫吴某某带人去核实,他回来汇报说发现大部分报取缔实际都没有取缔,王某某也没有问是哪个乡镇,一次局长办公会中王某某向段某某局长汇报了,段某某说非法办学全市都普遍存在,取缔了非法办学无法完成市教育局下达的教育任务,取缔了学前儿童无法接受学前教育,会引起社会矛盾,因此没有对非法办学没有实际取缔这个事情形成决议,会议纪要没有体现。2013年市教育局又下达了关于深入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王某某安排吴某某制作了通知下发各乡镇教管中心,再次做好检查工作,要求清理彻底,汇总后吴某某是否汇报记不清了。没有专门组织过法规股研究、讨论大方县非法办学工作,但王某某多次到法规股办公室和吴某某、王某刚们讨论过如何开展,要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二人说教育局没有法律授予的行政执法权。王某某一直认为是乡镇才能整治非法办学。2014年9月左右,王某某一次向段某某汇报说非法办学还是取缔不下来,段某某说有历史原因的,这个层面无法取缔,沿用以前的办法,由乡镇加大取缔力度,要求教管中心监管,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王某某2015.7.23供述:内容与此前基本同。2013年10月份左右,毕节市教育局又下发了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王某某安排法规股通知各乡镇教管中心,但对这次检查工作,吴某某未向王某某汇报过。王某某到瓢井检查过,但没有到韦某某开办的非法办学点检查过。不清楚对非法办学点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或采取司法程序进行强制取缔,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韦某某猥亵儿童案,认识到自己对取缔非法办学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排查出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工作中有麻痹大意的思想,也没有在局长办公会议上提出过对非法办学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至于非法办学点一直长期存在,没引起高度重视,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最终韦某某案件爆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平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督促法规股开展好非法办学整理整治工作,是能够避免事件发生的。
三、证人证言
1、罗某明证实:原教育局党组书记。教育局法规股的职责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及取缔非法办学,对学习安全管理进行督查。教育局党组会及行政办公会上每年都对取缔非法办学进行安排部署的,但只是安排各乡镇教管中心和乡镇政府对非法办学进行清理排查,统计上报,要求法规股开展取缔,但如何开展的因罗没有分管不清楚,王某某只是在会上汇报过,没有提出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教育局下达过告知书的,王某某、吴某某均未提出过对韦某某开办的非法办学点采取措施进行取缔。
2、罗某伦证实:2013年至今任大方县教育局党委书记。不清楚法规股的工作职责。在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上,政策法规股的分管领导汇报过非法办学的情况,就要求法规股落实相关清理整治,由法规股具体操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局是可以依法强制取缔非法办学点的。
3、吴某绪证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2013年至2014年是王某某分管政策法规股,这两年教育局开展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取缔工作模式都大体一致,年初下发实施方案,由各乡镇教管中心进行清理排查,统计上报到法规股,法规股根据排查情况,下发告知书给非法办学点的举办人,致函乡镇政府,由乡镇作为清理取缔的主体,2013年是以教育局名义下发实施方案的,2014、2015年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局是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或申请司法程序对非法办学点进行强制取缔的,王某某或吴某某都未提出过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取缔。
4、彭某基证实: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初,教育局都要对非法办学进行工作安排,具体由法规股负责。据知只是下发告知书给办学人,没提过对韦某某非法办学点的处理意见。
5、韦某富证实:原瓢井中寨小学校长。其2011年来负责中寨小学之前,韦某某在小学内有一个学前班了, 2011年韦某富来后,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借给他开学前班。三年都签订有协议的,明确他收的学生安全和收支全由他自行负责,2015年春季学期安排他参与过值班,不知道开办学前班要审批。2011年以来,县教育局、教管中心等送过告知书给韦某某的,要求停止办学,有一份是韦某富转给韦某某的,2015年4月底左右陈某泰、教管中心的李某东他们来检查过营养餐、安全等,没谈到非法办学的事,教育局的没来检查过,《瓢井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韦某富没看过,教育局关于深入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没印象,教育局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是收到过的,也安排了的,只是教管中心要求小学做一个调查问卷,看是否受到老师性侵,没有提到要对学前班做问卷调查,韦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原因有:一是韦某某心理变态;二是韦某富不应继续让他在中寨小学开办学前班;三是教管中心、镇政府、教育局没及时取缔其非法开办的学前班,只是下告知书没强行取缔。韦某某猥亵儿童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学校和老师声誉,社会上都评价老师作风存在问题;三是影响政府声誉;四是在网上报道,大方、毕节都受到负面影响。
6、韦某某证实:其2009年向教育局咨询过办学前班的条件,条件不够就没办理相关合法手续,2011年至2015年5月借中寨小学一间教室办学前班。2011年向韦某昌借一间教室来办的学前班,韦某昌不同意,但韦某某多次找后才答应的,并要求说上级来检查不准办就叫马上搬出去,韦某昌后来赶过几次。2011年或2012年教育局法规股来发过不准办学的告知书,韦某某收到告知书后没有停办,也没清退学费,2012年韦某富来当校长,韦某富出于安全考虑,怕学前班出安全问题,就与韦某某签订协议,也没有收租金,学前班出现任何问题与他无关,2015年教管中心的杨某来学前班统计过学生人数,叫注意安全就走了,2013年9月初一天,韦某富、张某云和瓢井纪委的一个人问学前班收多少钱,韦某某说一个学期收二百元,张某云说学前班是非法的,不允许在公立学校办,叫马上停课,韦某某说学生都招了,只有办手续。2012、2013年韦某某都收到教育局发的告知书的。
7、符某刚证实:教育局法规股的工作职责有对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审批和管理,对非法办学的排查和处理等,不知教育局能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某应该向其汇报过排查情况。
8、段某某证实:教育督导室是一个正科级单位,督导室下设一个股级事业机构就是督导办,督导办具体负责督导室的日常工作,督导室工作由教育局负责,对全县教学常规管理等,政策法规股2012年12月至2015年元月都是由王某某分管,此前由符某刚分管,此后由尚某分管。吴某某是法规股的主要负责人,法规股的职责包括对非法办学点和违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教育局从2011年至今都开展非法办学点和违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每年二三月份在全县教育工作会上,都对上一年工作做总结和对下一年工作做安排,安排有非法办学点和违规办学行为的清理整治,然后由各分管领导在会上对自己分管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和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根据规定由法规股拟定以教育局名义要求教管中心开展非法办学点和违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段某某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加大非法办学点清理整治的文件精神给王某某的,要求抓好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如何组织开展的不清楚,他们没汇报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教管中心和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非法办学点清理并登记造册,上报法规股,再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教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由乡镇政府进行取缔。如何开展的他们没汇报过,是后来才知道法规股发得有要求停办的告知书,工作总结上记载的非法办学点已经完全取缔了的,数据是法规股报给办公室的,教育局有取缔权。教管中心原来叫教育辅导站,又叫中心校,没见过给韦某某的告知书,告知书也达不到撤销非法办学点的效果。没收到过卢某转来的群众反映取缔学前班后孩子无法接受教育的来信。党组会从来没有研究过撤销违法办学的行政处罚,也没有人汇报过。也没向任何人说过由乡镇教管中心密切注视暂不取缔。清理整治工作力度是逐年增加的,但非法办学逐年增加原因之一是小学一年级要求满七岁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幼儿就学需求,合法的学前资源缺乏,经济发展了,家长希望能让孩子提前学习,学校布局调整不合理,撤了一些合法的村级小学,留守儿童多。非法教学点取缔不下来因法规股和分管领导工作流于形式,不懂不学不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请示不汇报蛮干。韦某某猥亵儿童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一致谴责,对政府、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声誉、形象产生极坏影响,对被害儿童、家庭造成心灵创伤。
9、尚某证实:全县不同程度存在非法办学的情况,韦某某性侵儿童的中寨小学也在其中,其接管法规股后,做了具体工作安排的,安排法规股拟定整治非法和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根据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2015年3月31日前为排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清理整治阶段,要求全部取缔非法办学,第三、四阶段主要是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建章立制。瓢井的非法办学情况他们只是上报了排查的情况,没有处理的情况。乡镇教管中心受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政府的领导,对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非法办学情况,尚某安排法规股向政府发函要求取缔。及时转发了预防学生受性侵“十严禁、十不准”文件的。韦某某案一是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二是社会影响极坏,引起许多媒体关注和报道,对社会带来极大的负能量,极大损害老师队伍、教育系统的形象,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发生该案原因一是韦某某心理极端变态;二是相关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对非法办学点取缔;三是社会教育资源不平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群众教育需求。
10、陈某泰证实:教育局督导办是正科级单位,办公室设在教育局。2013年起每年都要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违规办学的,瓢井镇存在十五个非法办学点,按照方案第三阶段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在韦某某猥亵儿童案发前还未采取什么措施。韦某某无老师资格,无办学条件,在该阶段就应该取缔。排查登记表上将韦某某在中寨小学的非法办学点报整改的处理意见不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韦某某猥亵儿童案社会反映强烈,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影响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声誉和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对被害人及家属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政府在善后工作方面也会造成经济损失。
11、刘某东证实:瓢井镇纪委书记。分管安全和教育工作期间,没看见过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开办民办学校的相关文件,是在韦某某案发后才知道的。不清楚清理整治非法办学的程序部署和实施,也没有向韦某某发放过通知书或告知书。韦某某猥亵儿童案对受害人及家属产生心灵和精神造成巨大创伤,损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可能引发媒体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12、肖某华证实:协助刘某东分管安全和教育。2015年3月经其安排,教管中心分组对全镇非法办学点排查,有十三个非法办学点,后造册上报教育局,包括中寨小学的学前班应依法取缔,取缔是在政府组织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取缔。根据方府办通(2015)16号文件,由各乡镇牵头,教管中心配合对辖区内的非法办学点排查整治,肖某华安排教管中心的杨某起草了实施方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月1日至3月31日为摸底排查,登记汇总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了的,第二阶段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是清理整治阶段,要求对非法办学点及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安全隐患大,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告知停止教学活动,和要依法取缔,送达告知书,第三阶段是从5月1日至5月31日是整改提高阶段,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取缔。排查中没有责令停止办学,只是作为整改对象上报主管部门教育局。因为没吃透文件精神,理解有误,工作没做到位,流于形式。韦某某猥亵儿童案一是被新津报等媒体报道,引起各界关注,二是在当地百姓中造成极坏影响,影响政府的声誉,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13、黄某江证实:分管教育后发现2013年市政府和市教育局下达有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办学的文件,原开展过这项工作,平时各种会议中,教育局汇报工作时或到教育局检查工作时多次要求段某某及王某某、尚某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好清理非法办学工作,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方府办通(2015)16号文件是教育局送来经其修改后下发全县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办学的工作方案,分三阶段,第二阶段进行整治,对该依法取缔的坚决取缔。取缔的责任主体在教育局,还把乡镇政府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韦某某案的发生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大方、毕节、贵州三级政府抹黑,给政府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降低政府公信力,善后工作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原因是从学校、乡镇到教育局都是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力,工作流于形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4、张某证实:系瓢井镇镇长。要求分管教育的副镇长谢某去督促教管中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取缔的,后她们没汇报过,张某也没有过问。清理整治工作总结张某没见到过,内容说顺利取缔辖区内的非法办学点不真实,因为都没有采取实质的取缔。这事的发生,一是其督促不到位,另是抓分管教育的副镇长肖华华、教育管中心的李某东等没有具体措施抓落实,如果教育局督促监督到位了,哪有取缔不了的。
15、谢某证实:教管中心的李某东向其汇报过韦某某开办有学前班,并说是为了完成教育局下达的学前教育目标任务,后整治清理非法办学工作中,李某东讲韦某富将教室租给韦某某开学前班,谢某讲怕不行,出安全问题谁负责。熊某新一次来汇报说排查出来的非法办学点按规定都应该取缔,但如取缔了就难以完成教育局下达的学前教育任务数,他的意见是暂时不取缔,谢某将此情况向龙兴建汇报过,龙兴建也同意这意见。总结中说已经取缔的非法办学点实际没有取缔。韦某某猥亵儿童案事件被腾讯等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教育部门、老师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等。
16、杨某证实:在教管中心负责全镇学校、老师的教育教学管理,对辖区内的非法办学点清理整治。其起草一个瓢井镇政府的实施方案,分组进行排查登记,填好排查登记表拿给肖某华签字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教管中心实际没有对各非法办学点限期停办清退费用。韦某某开办的学前班是应该取缔的,报肖某华说先报整改,给他一段时间办手续。下了教育局的告知书的,2015年3月17日到中寨小学时,韦某某说有五十多名学生,每生收三百元左右钱,因为瓢井镇没有开办合法的学前班,就给他说要被取缔的,但取缔时间听政府安排。该案件的发生给老师队伍蒙羞,给受害者造成极大伤害,给党和政府造成极大的损害,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17、符某证实:2014年才知道中寨小学有学前班的,2014年冬至那天张某鹤喊去他家吃狗肉,没有去检查工作。知道中寨小学办有学前班的。韦某某猥亵儿童案件严重损害了教育管理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引起媒体关注,社会影响极坏,给大方毕节抹黑,使党和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破坏。
18、李某东证实:瓢井镇教管中心主任。对非法办学点的核查、清理、提出整改意见由教管中心来做,教育局和镇政府向教管中心安排工作和实施监督,取缔是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执法单位如工商、卫生等进行,2013年开展了一次对非法办学点的核查,下达整改告知书。工作总结是真实的,是教管中心向法规股上报的,教育局法规股要求坚决取缔,李某东向谢某汇报后,谢某说暂时不取缔,要求整改,因有教育局基教股要求学前教育完成任务数,2014年有13个非法办学点。2014年只是下达了整改告知书,韦某某没实际整改,也没督促他进一步整改,2015年3月17日,肖某华安排李某东组织排查,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教育局法规股,当天听说韦某富将教室借给韦某某开班,李某东只是要求他加强监管。因为韦某某已收了学生,要等全镇统一安排部署取缔才予以收回。韦某某对儿童进行性侵,对老师形象影响很大,政府公信力也下降。
19、胡某证实:教育局与教管中心签订有责任书,教管中心与各校校长签订有责任书,要求不得开办非法办学点。2013至2014年清理非法办学点是胡某在做,2013年9月,到法规股去拿告知书和给镇政府的函,把告知书全送到的,韦某某的也送到的。王某刚说不管是否取缔,要报成全取缔了的,就写了工作总结交法规股了。韦某某案严重影响人民老师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20、许某证实:系教管中心副主任。2015年4月16日告知书签收人韦某某,实际没有送达,是杨某完善资料后签字的。韦某某案件的发生给整个老师队伍蒙羞,使党和政府声誉受到损害,降低公信力。
21、韦某证实:其2011年8月到中寨小学任教时韦某某都办有学前班了的。教管中心每个学期都会到中寨小学检查一二次,主要是检查安全、教学活动、营养餐、教案等,2015年4月,教育局的一姓陈的来检查过一次,没有检查过韦某某开办的学前班,也没有提过要求。韦某某案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了群众对教育、老师的不信任,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影响坏,给毕节、大方抹黑。
被告人王某某之辩护人出示经质证的证据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王某某分管法规股期间对非法办学作了一系列工作及县学前教育资源匮乏;荣誉证书等证明王某某平时表现好,工作鉴定一份,证明教育局对王某某工作表现的评价。
被告人吴某某出示一份大方县教育局党组关于请求对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报告,另出具了悔过书。
吴某某之辩护人出示了编制委员会文件一份,证实中寨小学属于公立小学,教育局法规股无权对其清理管理权限。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时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在庭后提交了认罪悔罪书及一份教育局请求对其免处的报告,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吴某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作有罪辩护,要求免除处罚,吴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承认罪行并表示悔罪,公诉人据此认定吴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本院认为: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工作职责包含了对辖区范围内非法办学机构的清理整治工作,对因有安全隐患不能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手段予以取缔。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大方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及王某某在分管政策法规股工作期间,未全面依法履行取缔非法办学点的职责,致大方县境内包括韦某某开办的学前班在内的大量非法办学点未能实质取缔,最终导致韦某某在其所办学前班猥亵张某等七名受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发生,案件经新京报等六十余家媒体及各大微博、论坛广发报道转载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对毕节试验区党和政府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王某某之辩护人关于韦某某猥亵儿童案发生系多因一果,王某某只属于次要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而言就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可予以认定,但从法律因果关系而言,王某某具有查处取缔非法办学领导职责与其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与导致案发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两罪的法律因果关系不能混同;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案情,可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免除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家银
审判员 郑 丽
审判员 李 萍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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