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应国(小名小关幺,绰号老母虱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2001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期间减刑三年零九个月,于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被告人杨绪元(小名小金书),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被告人安珍国(小名小背发),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旭(小名小宝林),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辩护人吴明月,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犯盗窃罪、被告人安珍国、陈某旭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陈某旭及其辩护人吴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6月14日,杨绪元伙同陈某旭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郭某军家房屋背后的山坡上将郭某军喂养的价值28000元的三头杂交黄母牛盗走,后杨绪元和陈某旭将该三头牛以20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的女婿胥某某,二人共同分赃。
二、2015年2月5日夜间,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在大方县XX镇XX村XX组,将村民田某敏家牛圈门锁扭坏后入内盗走一头价值10000元的黄母牛,后刘应国、杨绪元将该牛牵到三元乡卖给陈某旭得30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三、2015年2月21日,杨绪元伙同刘应国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的公路旁边盗走刘某某家价值29910元的五头耕牛,后杨绪元和刘应国以11000元的价格将该五头牛卖给安珍国。
四、2015年2月27日凌晨,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刘某忠家木质牛圈门提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8800元的一子母杂交黄牛,后刘应国将该子母牛卖到黔西县川洞牛马市场得64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五、2015年3月1日凌晨,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李某文家用铁扣扣起的圈门打开后入内盗走价值7200元的一头黄母牛,后被盗耕牛被失主家寻回。
六、2015年3月15日夜间,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熊某忠家牛圈门锁撬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5600元的一子母耕牛,后刘应国将该子母牛卖到大方县黄泥塘镇街上得62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七、2015年3月17日,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罗某龙家圈内的价值7500元的一头黑色黄母牛盗走,后刘应国将该牛卖到黔西县川洞牛马市场,得款4000元,二人共同分赃。
八、2015年3月23日,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村民刘某发家圈内盗走价值22600元的一子母黄牛,后刘应国和杨绪元将该子母牛牵到三元乡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二人共同分赃。
九、2015年4月13日凌晨,刘应国伙同安珍国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金某某家圈内盗走价值26000元的三头耕牛,后该三头牛挣脱绳子跑掉,被失主家寻回。
十、2015年4月15日,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安珍国三人在大方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某群家盗窃一头价值10000元的黄牯子耕牛,后刘应国将该牛以5400元的价格卖到大方县黄泥塘镇街上。
十一、2015年4月22日凌晨,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林某敏家圈门锁扭坏后入内盗走价值9800元的一头黄牯子耕牛,后刘应国经刘某明介绍将该牛以7200元的价格卖给大方县XX镇XX村XX组的村民周某军。
十二、2015年4月28日,刘应国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村民袁某友家圈内盗走价值11800元的一头杂交黄母牛,后刘应国将该牛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
十三、2015年5月25日,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吴某珍家牛圈门打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9000元的一子母杂交黄牛,201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从杨绪元处将涉案的二头黄牛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等书证;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陈某旭的供述及辩解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陈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刘应国、杨绪元应依法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被告人安珍国、陈某旭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安珍国、陈某旭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陈某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桩,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旭对起诉书指控第一桩其参与盗窃郭某军家耕牛的事实有异议,主张其未参与盗窃;对起诉指控其掩饰、隐瞒三桩被盗耕牛案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明月辩称:起诉指控陈某旭盗窃郭某军家耕牛有异议,主张其未参与盗窃,只是介绍胥某某购买,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如实供述,主动退赔,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十三桩案件事实分桩次出具以下证据到庭质证:
指控第一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郭某军2015.6.9陈述:2013年农历五月初七早上,其将四头牛放在房后的坡上,天快黑时去赶牛时没找到,请人找回来一头牛,三头都是母黄牛,一头左角是断的,牛身上是黄色,头部白色,市场价值45000元左右。
2、杨绪元2015.6.15供述:胥某某是杨绪元的姨夫陈某旭的女婿。2013年农历五月间的一天,其与陈某旭从三元出发,相约到油杉河去挖野生天麻,天快黑时,二人往雨冲方向走,路过山坡上,看见一头杂交母牛在吃草,有只牛角是断的,二人见没人就商量偷这牛,陈某旭牵绳子,杨绪元在后面赶,往三元方向走了约半小时,又跑来两头杂交母牛跟着断角母牛走,走到离杨绪元家不远处就拴在山坡上,陈某旭说他女婿想买牛喂养,就打电话叫来胥某某,陈某旭说拿一万零四百元钱卖给他,胥某某同意了,拿四百元给陈,陈拿了二百元给杨,后把三头牛送到胥某某家,过几天,陈某旭拿了五千元给杨,说是剩下的钱。杨绪元2015.7.9供述:经回忆,卖牛给胥某某的价格是一万零四百元,第一次其交了四百元钱,杨与陈各分得二百元,第二次是胥某某拿钱到杨绪元家中交给杨,杨拿五千元分给陈某旭。
3、陈某旭2015.6.25于看守所供述:2013年6月份左右,其与杨绪元从金沙县回来,从雨冲下车走路回三元,经山坡上看到几头牛吃草,二人商量各拉一头回去,陈某旭拉断角的,往三元走,走不远,又有头牛跟着跑来跟着这两头牛走,到杨绪元家老房子处时商量把牛卖给陈某旭的女婿胥某某喂养,后来以20400元的价格卖给胥某某了,当场拿四百元交给杨绪元,将牛交给胥某某,二人各分二百元,剩下的二万元是分两次拿的,第一次他先拿了一万元给杨绪元,第二次胥某某拿了一万元给陈叫带给杨绪元,陈某旭就拿揣起自己用了。三头牛是杂交母牛,一只牛角断的,身上有白色黄色的毛,另两头牛身上也是白色黄色的毛。市价值二万多元。
4、胥某某2015.6.9证实:2013年正月间,其想买几头牛来搞养殖,岳父陈某旭也知道。一天下午约两点钟,陈某旭打电话来说杨绪元家那里有三头牛叫去看,胥某某去到离杨绪元家不远处的一废弃老房子处见拴得有三头牛,陈某旭说都是自家人算成20400元钱,胥某某同意并当场交了四百元钱给他们,剩余的以后再补,他们就把牛赶到胥某某家,过一周左右拿了一万元钱给陈某旭叫转交杨绪元,过两个月胥某某亲自拿了一万元给杨绪元。这三头牛一直喂养着,现在被警察带人来认回去了。三头牛都是杂交黄母牛,一头牛一只角朝上,一只朝下。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胥某某持有的三头黄牛于6月9日发还郭某军。另发还一头黄色毛、五个奶、头白花的耕牛给郭某军。
6、现场指认笔录:杨绪元在XX乡XX村XX组郭某军住宅后的山坡上指认伙同陈某旭盗窃三头牛的现场。陈某旭拒绝指认。
7、金星村委会证明:郭某军被盗三头牛价值四万五千元。
8、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郭某军家耕牛三头,鉴定价格28000元。
对上述证据,杨绪元不持异议,陈某旭有异议,主张未参与盗窃耕牛,辩护人主张陈某旭只是介绍卖牛,经查有同案被告人杨绪元供述与陈某旭在大方县看守所供述相互印证二人共同盗窃郭某军三头耕牛的事实客观存在,且有证人胥某某证实陈某旭打电话叫其去购买耕牛时陈某旭在场谈成价格,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指控第二桩事实的证据:
1、田某敏报案陈述:2015年2月5日早上发现牛圈门上的老凹嘴(铁门闩)被夹断了,门开着,里面的一头黄母牛被盗了,价值约一万元左右。
2、刘应国供述:今年过年后的一天,其与小金书相约到达溪去偷牛,到大纳公路分路到达溪路口爬完坡处下车,二人走到一个半山腰见有几家人,等到晚上人睡了,二人在一家圈的木板门上的锁扭下,将圈内的一头母牛牵出来,牵到三元乡西溪丫口拴在坡上,有一男子路过,以3000元钱将牛卖给他,二人平分。
3、杨绪元供述内容与刘应国的基本同,在达溪偷得的这头黄母牛是在西溪丫口以三千元钱卖给正在放牛的陈某旭,二人平分。
4、陈某旭6.25供述:2015年春节那段时间一天早上陈某旭在山上放牛,遇见杨绪元和老刘两人牵有一头母黄牛经过,陈某旭和他们两谈成以三千元买得该牛。后陈拿牵到百纳卖得3600元钱。
5、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XX镇XX村XX组田某敏家指认盗窃得一头黄牛的现场。
6、大湾村委会证明:田某敏家被盗耕牛价值一万元左右。
7、谅解书:陈某旭的儿子代陈某旭退赔田某敏3600元,田某敏对陈某旭表示谅解。
8、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田某敏家黄母牛一头,鉴定价格10000元。
对上述证据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三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月21日正月初三,其将牛放在背后的硫磺山上,下午去找牛时找不到了。牛是五头母牛,一头仔牛,共六头,价值共五万余元,有一头全黑的,一头白花的,一头红色的杂交牛等,后来在正月二十二在星宿乡龙山村中寨组河麻林杨家找回一头红色的牛,找到时杨家还叫给派出所说,协警余友福去确认后,杨家让牵了回来,还付了三百元钱的草料费。
2、线索转递函:安珍国提供犯罪材料一份,内容为其在三元乡一个坡上向杨绪元、刘应国买得五头黄牛。
3、安珍国2015.10.10供述:2015年正月间的一天,刘应国打电话给安珍国说他们在三元乡有几个牛要卖,叫去买,安珍国就租乘摩托车去三元乡,在一个鱼塘边附近的山上,拴得有五头黄牛,刘应国、杨绪元将五头牛以11000元卖给安珍国,当场付了四千元,到家后付了七千元。后来安珍国将四头牛牵到红林乡川洞卖得13000余元,有一个黑毛黄牛由其父亲安某清喂养起的,安珍国知道牛是偷来的。
4、杨绪元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间,其与刘应国去星宿乡找工做,二人在路边看见有五头牛没人管,就商量偷这些牛,刘应国牵大的黄母牛,剩下的一头半大黄牛和三头小牛跟着母牛走,杨绪元在后赶,牵回三元乡白岩脚的山上,刘应国打电话叫来安珍国,谈成以11000元卖给安,得款后二人平分。
5、刘应国供述:农历正月间与杨绪元在星宿乡偷过牛,具体记不清楚了。
6、现场指认笔录:杨绪元在XX乡XX村XX组指认伙同刘应国盗窃五头耕牛的现场。
7、安某清证实:其喂养的一头牛是安珍国从黄泥塘街上买来的,公安的怎样处理怎样行,没说的。
8、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安某清持有的黑毛色黄牛两头,发还刘某某。
9、龙山村委会证明:刘某某被盗五头牛估价共29910元。
10、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五头耕牛评估价29910元。
对上述证据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四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忠2月27日报案陈述:今天早上发现圈内的一子母牛被盗了,是一头杂交大黄牛和一头小母牛,小牛四肢花白,两牛价值18000元左右,其圈门没锁,他们把圈板抬开后把牛牵走的。
2、刘应国2015.6.5供述:另记起在几个月前的一天,其与小金书到核桃乡,走小路到半坡,等到夜晚在坡上一家人的水泥砖砌的木板圈处,刘应国将一子母牛盗出,二人将牛牵到马干山,后刘应国将牛以6400元钱卖到黔西川洞牛马市场了,平均分赃。一子母都是黄牛,小牛有点花,价值一万元左右。
3、杨绪元供述内容与刘应国的基本同。
4、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核桃乡文坪村营中组刘开中家指认盗窃一子母耕牛的现场。
5、文坪村委会证明:刘某忠被盗两头牛价值18800元钱。
6、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刘某忠家被盗耕牛二头,鉴定价格188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五桩事实的证据:
1、杨绪元5.28供述:农历正月间的一天,其与小关幺到核桃乡偷牛,坐车到核桃过去一点的路上,晚上走进路边一个寨子里,杨绪元放哨,小关幺把一家人的圈门打开,牵出一头黑牛,二人将牛赶起走了十分钟左右,牛挣脱跑了。
2、刘应国供述与杨绪元的基本同,是二月的一天,在核桃高枧一家水泥砖砌的牛圈内偷的黑母牛,圈门是一扇木板门,门上有一个锁扣扣着的,将牛拉走十多分钟后到一废弃老沙厂边发现牛有点小就拿放了。
3、李某文陈述:3月1日凌晨发现牛圈内的一头黑黄色母牛被偷,请人找都没找到,后来到中午牛自己回来了。牛价值约一万元。
4、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核桃乡高枧村桥边组李某文家指认盗窃黑牛的现场。
5、双龙村委会证明:李某文被盗耕牛价值7200元钱。
6、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李某文家被盗黄母牛一头,鉴定价格72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六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熊某2015.3.16报案陈述:今天早上发现父亲昨晚关在圈内的一子母黄牛被盗了,圈是砖瓦结构木门上锁,圈门锁被撬丢在地上,两牛价值15000元左右。
2、杨绪元5.28供述:栽苞谷后的一天,与小关幺坐车到核桃往瓢井方向过去一点下车,晚上游到一个村寨,杨绪元放哨,小关幺在一家人的圈里偷出一子母黄牛,二人将牛赶往百纳方向,后来小关幺拿卖得6200元钱,分了3100元钱给杨。
3、刘应国供述与杨绪元的基本同,是三月份在核桃高枧偷的,其将牛牵到黄泥塘街上卖的。两牛价值九千左右元。
4、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双龙村桥边组熊某忠家指认盗窃一子母黄牛的现场。
5、双龙村委会证明:熊某忠被盗耕牛两头价值15600元。
6、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一子母耕牛,鉴定价格156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七桩事实的证据:
1、罗某龙(1935年生)报案陈述:其住达溪镇椒子山村博刀组。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盗了一头黑色的母牛,另一小牛是关在另外的圈里的,牛圈门只用两块木板挡住,没上锁。
2、罗昌元证实罗某龙家三月份被盗一头黑色的母牛。
3、刘应国5.28供述:今年农历二月间的一天,其与小金书从三元沿达元路走约两个小时,见公路边一个寨子,一家房子旁边有一间水泥砌的牛圈,木板门,外用一棵木棒抵起,二人去把牛圈门打开,偷得一头黑母牛出来,第二天刘应国拿卖到黔西川洞牛马市场得款四千元,二人平分。
4、杨绪元供述农历二月的一天,其看到有个老者收牛回来,他家住在路边,第二天杨打电话叫来小关幺一起去偷,偷得这黑母牛拿卖得四千元,其分得二千元。
5、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达溪镇椒子山村博刀组罗某龙家指认盗窃耕牛的现场。
6、椒子山村委会证明:罗某龙被盗耕牛价值7500元钱。
7、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罗某龙家母牛一头,鉴定价格75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八桩事实的证据:
1、刘某发2015.3.23报案陈述:其住瓢井镇小洞村龙洞组。3月23日凌晨二点过钟其牛圈里被盗了一子母黄牛,圈门锁扣被拗开的,二牛价值共二万二千多元。
2、刘应国7.9供述:201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与杨绪元坐车到瓢井镇下车,游去看到路边一家有牛圈,等人睡后,二人去把牛圈门打开,偷得一子母牛出来,到三元卖给陈某旭得八千元钱,二人平分。
3、杨绪元供述:内容与刘应国的基本同。
4、陈某旭供述:201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约十点钟,杨绪元和老刘两人牵了一子母黄牛来以八千元卖给陈某旭,知道是来路不正的牛,市场价值一万元以上。
5、李某琴证实:系陈某旭之妻。陈某旭牵来的一子母黄牛现被失盗主家认领了。
6、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瓢井镇小洞村龙洞组刘某发家指认盗窃一子母牛的现场。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李某琴持有的一子母黄牛,发还刘某发。
8、小洞村委会证明:刘某发被盗子母牛价值共22600元。
9、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黄母牛及牯子牛各一头,鉴定价格226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九桩事实的证据:
1、安珍国5.28供述:2015年三月的一天晚上,其与刘应国坐车去核桃乡过去点下车,走了十多分钟来到一个寨子,刘应国在一家的圈里牵出一头大牛,两个牛崽跟在后面,安珍国在后面赶,走了里把路,大牛挣脱绳子跑了,两牛崽也跑了。
2、刘应国供述与安珍国的基本同。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4月13日早上起来发现牛圈门处有一棵錾子,圈门是开着的,圈内的二头大黄牛和一头小牛被盗了,价值约二万元左右,请人找到双龙村绿堰组才找到。
4、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安珍国在核桃乡高枧村元山组指认盗窃金某某家牛的现场。
5、双龙村委会证明:金某某被盗三头牛价值21000元。
6、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金某某家耕牛三头,鉴定价格260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十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群2015.4.15报案陈述:其住XX镇XX村XX组。4月15日早上五点过起来发现牛圈里的黄牯子牛被偷了,价值一万多元钱,牛圈门是简易木门,没锁。
2、安珍国5.28供述:又名小背发。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遇到刘应国和姓杨的那人,叫和他们去玩耍,打了出租车沿大纳路跑了一个多小时,下车走了二十多分钟,到一个寨子里,刘应国去偷了一头黄牯子牛出来,三人牵牛走,天亮时将牛牵到离姓杨的那人家不远处的一树林里拴着,他们走了,一会刘应国回来拿了二千元钱叫安珍国分一千元给姓杨的那人,牛由他处理,安珍国拿钱给那人的。这牛值八千左右元。
3、刘应国2015.5.28供述:今年农历三月间的一天,其与小金书、安珍国相约到北门去偷牛,买了一根尼龙绳,到转盘见面后坐车到中瓢井中洞,从中洞顺路布方向走了个把小时,在路左边一户人家,有一间水泥砖砌的牛圈,木板门,没锁,有一头草白色牛,三人就将牛牵往三元乡离小金书家不远处,评成3600元钱由刘应国和安珍国去卖,后刘应国牵到黄泥塘卖得5400元钱,每人给他们1000元钱。
4、杨绪元5.28供述:其与小关幺及其一朋友在北门吃饭后,坐车到瓢井中洞下车,往路布方向走一个小时,在一家圈里偷得一头牛,后来评成每人1200元钱,过一星期,小关幺拿了1200元钱给杨,牛市价五千元左右。
5、现场指认笔录:杨绪元、刘应国、安珍国在小洞村大水组李某群家指认盗窃得一头黄牛的现场。
6、小洞村委会证明:李某群家被盗耕牛价值一万元左右。
7、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李某群家耕牛一头,鉴定价格100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十一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林某敏2015.5.11陈述:其住三元乡群兴村蒙寨组。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盗了一头价值约九千元的黄色萝卜角耕牛,四尺左右高,后请人找到石板、河头、白岩脚等地没找到。牛圈是砖砌的,木门上锁。
2、被告人刘应国2015.5.28供述:一个多月前的一天,其到三元乡杨小金书家去玩,晚上叫小金书带他到寨上去偷牛,后在路边一家人的牛圈处,小金书放哨,刘应国将圈门上的锁扭开,把一头黄牯子牛牵出来,拉回家喂了十多天,拉到黄泥塘牛马市场卖,路遇到哥刘某明,刘某明介绍讲成7200元钱卖给黄泥镇大路边的一个人,当时付了2200元,欠五千元,后那头牛被失主家找回,买主喊退钱,刘应国拿了身上的一千元钱给刘某明退。
5、被告人杨绪元2015.5.28供述:一个多月前的一个星期天,刘小关幺来杨绪元家,晚上喊杨绪元带他去寨上偷牛,在路边一家人的牛圈处,杨绪元放哨,小关幺偷出一头尖角的黄色牯子牛,一个人拉走了,后来他打电话说牛卖了,但没分钱给杨,不久听说失主把牛找回了,该牛市场价七千元左右。
6、刘某明证实:5月12日,刘应国牵一头黄公牛来喊帮他卖牛,他说买着6800元钱,二人牵牛过小贵军家,最后谈成以7200元钱卖给小贵军,拿了2200元,尚欠五千元,但后来这头牛被失主家找回去了。
7、周某军证实:平时做牛马生意。5月12日赶黄泥塘,周某军在家门口看到一男子牵一头黄色牯子牛过,周某军请眉井村的小万喜评价,讲成7200元成交,拿了2200元给那人,还欠他五千元。
8、现场指认笔录:2015年6月3日刘应国、杨绪元在群兴村蒙寨组指认盗窃林某敏家黄牛的现场。
9、现场图:林某敏家被盗现场的平面图。
10、辨认笔录:周某军辨认小万喜即为刘某明。
11、三元乡群兴村委证明:林某敏家被盗牛市价9800元。
12、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林某敏家耕牛一头,鉴定价格9800元。
1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5年5月12日扣押周某军持有的耕牛一头发还林某敏。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十二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袁某友2015.4.28报案陈述:当日凌晨一时许发现圈内的杂交母牛被盗了,黄毛色,四脚、尾巴、肚皮等处是白色的,价值15000元左右,圈门是钢管做的,有锁,用来扣门的三道钢筋被撬开的。
2、刘应国2015.5.28供述:今年四月份的一晚,其坐车到核桃后,顺一条小水泥路走了约十多分钟,在一家房子后面看见一间水泥砖砌的牛圈,将细钢筋掰开,将圈内的一头身上及尾巴有白色花纹的黄色杂交母牛偷出,牵去以4600元钱卖给陈虎家父亲,给他说是偷来的。
3、陈某旭5.28供述:农历正月间的一天,姨夫杨绪元和一姓刘的在陈某旭家吃饭,姓刘的那个说问陈要买牛不买,陈说要买的,后来栽苞谷那段时间的一天,姓刘的那人牵了一头大花母牛来以4600元钱卖给刘应国,说是在核桃锅厂偷来的。市场价值八九千元。
4、杨绪元证实:栽苞谷那段时间的一天,小关幺打电话给他说偷了一头牛卖得4600元钱。
5、被盗耕牛照片。
6、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在核桃乡石艳村石兴组袁某友家指认盗窃的一头黄牛及现场。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陈某旭持有的黄牛一头,发还袁某友。
8、石艳村委会证明:袁某友被盗杂交母牛价值16800元。
9、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袁某友的黄母牛一头,鉴定价格118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指控第十三桩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吴某珍5.25报警陈述:今天早上起来发现圈里的一子母杂交牛被盗了,价值二万四千元左右。
2、刘应国5.28供述:5月24日下午,其与小金书坐车去安乐,后沿一条路走了一个半小时左右,见一家人的牛圈里有一头大牛和一头小牛,是杂交牛,等人睡了后,由小金书放哨,刘应国去开木条做的圈门,把拴门的绳子解开,把母牛牵出来,小牛跟着出来,一直走到刘家垭口处将牛拴在那里。被警察抓住后刘应国带警察把牛找到了。
3、杨绪元供述内容与刘应国的基本同。牛价值15000元。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刘应国、杨绪元持有的牛两头发还被害人。
5、现场指认笔录:刘应国、杨绪元在XX乡XX村XX组谌某文家指认盗窃耕牛的现场。
6、安乐村委会证明:吴某珍家被盗两头牛价值24000元。
7、大方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吴某珍家一子母耕牛,鉴定价格19000元。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另出具以下综合性证据到庭质证:
1、人口信息:刘应国,男,1974年10月9日生,住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大屋组;杨绪元,男,1973年3月9日生,住大方县三元乡胜兴村石板组;安珍国,男,1977年5月17日生,住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大屋组;陈某旭,男,1966年11月23日生,住三元乡川箐村白岩组。
2、抓获经过:因发现林某敏等耕牛被盗案及其他相关偷牛盗马案中,发现刘应国、杨绪元、陈某旭、安珍国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5年5月28日凌晨在刘应国家中将刘应国传唤,在杨绪元家中将杨绪元传唤,在七时许二人被传唤到大方县公安局;安珍国于八时传唤到大方县公安局,同日上午在陈某旭家中传唤陈某旭,十一时到大方县公安局,上述四人到案后在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3、(2001)方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刘应国犯盗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释放证明书:刘应国于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
4、辨认笔录:安珍国辨认出与刘应国在瓢井盗窃耕牛的杨绪元;杨绪元辨认出与他们一起盗窃的安珍国;杨绪元辨认出与其多次盗窃的刘小关幺即刘应国;刘应国辨认出与其多次盗窃的杨小金书即杨绪元;陈某旭辨认出在核桃锅厂盗窃得一头大花牛卖给他的人即刘应国;刘应国辨认出将在达溪镇盗窃得的耕牛一头卖给陈虎的父亲,即陈某旭;陈某旭辨认出与杨绪元一起卖牛给他的姓刘的男子即刘应国。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查证属实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一、2013年6月14日,杨绪元伙同陈某旭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郭某军家房屋背后的山坡上将郭某军喂养的价值28000元的三头杂交黄母牛盗走,后杨绪元和陈某旭将该三头牛以20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的女婿胥某某,二人共同分赃。
二、2015年2月5日夜间,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在大方县XX镇XX村XX组,将村民田某敏家牛圈门锁扭坏后入内盗走一头价值10000元的黄母牛,后刘应国、杨绪元将该牛牵到三元乡卖给陈某旭得款30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三、2015年2月21日,杨绪元伙同刘应国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的公路旁边盗走刘某某家价值29910元的五头耕牛,后杨绪元和刘应国以11000元的价格将该五头牛卖给安珍国。
四、2015年2月27日凌晨,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刘某忠家木质牛圈门提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8800元的一子母杂交黄牛,后刘应国将该子母牛卖到黔西川洞牛马市场得64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五、2015年3月1日凌晨,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李某文家用铁扣扣起的圈门打开后入内盗走价值7200元的一头黄母牛,后被盗耕牛被失主家寻回。
六、2015年3月15日夜间,在大方县XX乡XX村XX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熊某忠家牛圈门锁撬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5600元的一子母耕牛,后刘应国将该子母牛卖到大方县黄泥塘镇街上得6200元,二人共同分赃。
七、2015年3月17日,在大方县达溪镇椒子山村博刀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罗某龙家圈内的价值7500元的一头黑色黄母牛盗走,后刘应国将该牛卖到黔西县川洞牛马市场,得款4000元,二人共同分赃。
八、2015年3月23日,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在大方县瓢井镇小洞村龙洞组村民刘某发家圈内盗走价值22600元的一子母黄牛,后刘应国和杨绪元将该子母牛牵到三元乡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二人共同分赃。
九、2015年4月13日凌晨,刘应国伙同安珍国在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元山组村民金某某家圈内盗走价值26000元的三头耕牛,后该三头牛挣脱绳子跑掉,被失主家寻回。
十、2015年4月15日,刘应国伙同杨绪元、安珍国三人在大方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某群家盗窃得一头价值10000元的黄牯子耕牛,后刘应国将该牛以5400元的价格卖到大方县黄泥塘镇街上。
十一、2015年4月22日凌晨,在大方县三元乡群兴村蒙寨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林某敏家圈门锁扭坏后入内盗走价值9800元的一头黄牯子耕牛,后刘应国经刘某明介绍将该牛以7200元的价格卖给大方县XX镇XX村XX组的村民周某军。
十二、2015年4月28日,刘应国在大方县核桃乡石艳村石新组村民袁某友家圈内盗走价值11800元的一头杂交黄母牛,后刘应国将该牛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旭。
十三、2015年5月25日,在大方县安乐乡岩脚村营脚组,由杨绪元放哨,刘应国将村民吴某珍家牛圈门打开后入内盗走价值19000元的一子母杂交黄牛,201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从杨绪元处将涉案的二头黄牛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陈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应国盗窃十二桩,涉案金额188210元,杨绪元盗窃十一桩,涉案金额178410元;安珍国盗窃二桩,涉案金额36000元,属数额巨大,应依法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陈某旭盗窃一桩,涉案金额28000元,属数额较大,应依法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刘应国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刘应国、杨绪元在农村流窜作案大肆盗窃农民用作生产工具的耕牛,部分受害人如罗某龙(1935年生)系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安珍国、陈某旭明知是刘应国、杨绪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安珍国收购耕牛一桩,涉案金额29910元,陈某旭收购耕牛三桩涉案金额44400元,均应依法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某旭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所提量刑建议中关于刘应国、杨绪元的量刑建议,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安珍国盗窃及陈某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予采纳,本院决定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予以追缴。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及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应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杨绪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安珍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应国的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杨绪元的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安珍国的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陈某旭的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刘应国、杨绪元、安珍国、陈某旭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家银
人民陪审员 蒙 丽
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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