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发富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0:17
罪犯张发富,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俱领。刑期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发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未退缴赃款,为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本次减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