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红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0:13
罪犯谭红,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于2013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谭红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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