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2014年10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吕选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假释后社会效果不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选明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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