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泽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于2018年5月8日止)。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
2016年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泽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泽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泽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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