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该犯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刚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方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刚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具体身份不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方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由于该犯具体身份不详,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方刚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刚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