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06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黔西县人。2015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连友、李睿。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客车站广场违法停放摩托车被执行公务的辅警查获后,朱某某欲点燃摩托车被万某某及周围执勤人员制止。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及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提出没有点火行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万某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非国家机关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执法主体,其次朱某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朱某某没有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故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客车站广场违法停放摩托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辅警万某某依法要求其出示车辆相关证件,因被告人朱某某称车辆相关证件放在家中,万某某要求其回家拿取,并将摩托车移到路边。朱某某担心自己的摩托车被推走,遂用起子将摩托车化油器管子拆开,将汽油从管子流出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但是未点燃,后被万某某及周围执勤人员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9日朱某某在金阳客车站大门前试图用打火机点燃停在客车站旁的摩托车,被交警及路人阻止后被扭送到派出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及照片证实:贵阳客车站广场外貌。

4、情况说明证实: 2015年8月19日贵阳市公安管理局观山湖分局民警黄某某带领辅警万某某、王某某在金理客车站及周边路段维护交通秩序。

5、指认照片证实:朱某某指认其试图点燃的摩托车。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朱某某持有的力帆摩托车一辆。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某对其欲点燃摩托车的地点位于金阳客车站大门口。

8、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我和同事蒋某某在金阳客车站广场上班,看见一辆黄色力帆摩托车停放在金阳客车站售票大厅门口,大厅门口是人行道,按规定是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我和蒋某某让摩托车驾驶员把摩托车骑走,他没有配合我们,我们看见这辆车没有牌照,就去找交警的工作人员,交警的工作人员过去询问这名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有相关手续的时候,这名驾驶员说只有发票,其它的手续在家里,他的情绪有点激动,往前走了几步然后倒回来拿了一把螺丝刀,接着他用螺丝刀把摩托车的油箱管拨开,然后他用手上拿着的火机对着拨开的油箱油管打了一次火,第一次没有点燃,交警的工作人员看见后就赶紧上前拉住这名摩托车驾驶员的手并把他推开,我也赶紧上前把他手上拿的螺丝刀拿了过来。

9、证人将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我和同事姚某某在金阳客车站广场上班,看见一辆黄色力帆摩托车停放在金阳客车站售票大厅门口,大厅门口是人行道,按规定进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我和蒋某某让摩托车驾驶员把摩托车骑走,他没有配合我们,我们看见这辆车没有牌照,就去找交警的工作人员,交警的工作人员过去询问这名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有相关手续的时候,这名驾驶员说只有发票,其它的手续在家里,往前走了两三米然后倒回来在摩托车仪表盘那里拿了一把螺丝刀,接着他用螺丝刀把摩托车的油箱管拨开,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往外流到地上,然后他用手上拿着的火机对着拨开的油箱下面流着汽油的油管打了一次火,第一次没有点燃,交警的工作人员看见后就赶紧上前拉住这名摩托车驾驶员的手并把他控制住,这名驾驶员说“这摩托车我不要了”我们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

10、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看见一名男子在金阳客车站广场用手去拨开摩托车上的油管,然后摩托车油管内的汽油就从油管内流到了地面上,这个时候我就看见广场执勤的武警把这名男子控制住。

11、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在金阳客车站广场上班,一名城管找到我说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把摩托车停放在客车站的售票大厅的门口,因为售票大厅门口是人行道,不允许停放机动车,城管的工作人员过去看见这辆摩托车没有牌照,就来找到我,我去询问这名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有相关手续时,他说只有发票,其它的手续在家里,我让他把摩托车的钥匙先拿给我,把车移到边上,他没有拿,然后这名驾驶员的情绪开始激动起来,他往前走了了几步然后倒回来在摩托车上拿了一把螺丝刀,接着他用螺丝刀把摩托车的油箱管拨开,然后他用手上拿着的火机对着拨开的油箱油管打火,没有点燃,我看见后就赶紧上前拉住这名摩托车驾驶员的手并把他推开,我也赶紧上前把他手上拿的螺丝刀拿了过。

12、证人张某某(武警支队十二中队战士)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和队长王某勇在金阳客车站广场执勤,突然看见车站广场聚了多人,看见一名男子对交警说摩托车我不要了,那名男子正准备离开时,那名男子突然向路边旅客借一个红色的打火机又返回摩托车停放处,用手去拨开摩托车上的油管,然后摩托车油管内的汽油就从油管内流出来流在地面上,那名男子准备用打火机点燃流出来的汽油时,这时我和队长王某勇迅速下车将这名男子控制住。

13、被告人供述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10点左右,我在金阳客车站违停,交警来处理时我提供不了车的手续,交警叫我拿摩托车的证件来再取车,我气不过想到这车我不要了你们也别想要,越想越气,于是我趁交警打电话通知人过来推车的时候,我走过去把放在我摩托车上的一把起子拿出来,用起子把化油器管子拆开,管子拆开后有汽油流出,我就用借来的打火机试图点燃流出的汽油,我用手按打火机的时候没有点燃,这个时候交警看到我在点汽油,冲过来把我拉住,之后又来了几个人把我拉到一边了。

14、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证人姚某某、蒋某某、黄某某、万某某、张某某分别在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在金阳客车站欲点火烧摩托车的朱某某。

15、执法记录视频证实:现场执法人员均身着制服,朱某某右手持火机、左手持螺丝刀,并声称不要车子,随后被特警控制。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提出没有点火行为的辩解,经查,有多名证人证实,其已经实施了点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火机没有打燃,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万某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非国家机关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执法主体,其次朱某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朱某某没有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故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某某系依法执行公务,无论其受聘于何单位,并不妨碍其案发当日在金阳客车站代表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朱某某主观上“不要车”有毁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点火行为,即采用了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故意以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敏

审 判 员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隽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