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04
公诉机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竹英、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HK5750号二轮摩托车由雷山县丹江镇汽车站方向往龙头加油站方向行驶。22时0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永乐路1km+200m处时,碾压酒后横睡在马路中间的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经雷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身份证明;3、归案经过;4、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7、证人肖某、杨某、李某某、穆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8、朱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检验照片、死亡通知书、张某某伤情检验照片、摩托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照片、鉴定资质复印件;张某某及朱某某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11、被告人张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12、视频资料;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芹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洲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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