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学文,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201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杨学文伙同高某某(已判刑)窜至盘县柏果镇煤坡村,将周某某的一辆“豪天”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吴某某的一辆“嘉陵”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 024元,吴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 73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周某某、吴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学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杨学文于2015年10月21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六盘水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通话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的摩托车共计二辆,价值人民币6 7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学文在犯罪过程中与同案高某某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被告人杨学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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