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余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23:54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余富(又名夏元发),贵州省余庆县人。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辩护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夏余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余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余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夏余富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在余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高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余富及其辩护人祝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5)余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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