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刘松松、许林等人目无国法,自2006年以来,结伙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该事实的认定,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你及原审被告人刘松松、许林等人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你的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并结合你系累犯的情节等因素进行判处并无不当。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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