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明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49
罪犯吴永明,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永明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明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犯受贿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再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能积极退清犯罪所得赃款,但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永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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