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野受贿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3:49
罪犯袁野,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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