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朝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朝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朝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朝尧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朝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