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炉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46
罪犯汪炉,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本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2月、2011年12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炉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累计积分达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累计积分达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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