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玮诈骗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46
罪犯肖玮,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3年2月2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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