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湄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信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信国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再查明,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秦信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但鉴于其能积极履行罚金刑,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信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