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桐梓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杰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彬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积分达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受贿所得赃款10万元已全部退清。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杰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清犯罪所得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杰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兴 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刻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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