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辉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43
罪犯尹辉,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一监区服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红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 2023年9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辉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尹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数罪,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 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6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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