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海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42
罪犯杨世海,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黔毕中刑经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世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6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2011年8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海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